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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第七节 土特产品、果品价格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长春市志 物价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4861
颗粒名称:
第七节 土特产品、果品价格
分类号:
F304.2
页数:
12
页码:
128-137
摘要:
本文记述了长春市土特产品、果品价格情况,土特产品、果品是人民生活中不可缺少的农副产品之一,其品种繁多,分布广,生产分散,产销情况多变,基本上属于三类农副产品,其价格主要因供求情况、气侯影响而变动。
关键词:
长春市
农产品
土特产品
果品价格
内容
土特产品、果品是人民生活中不可缺少的农副产品之一,其品种繁多,分布广,生产分散,产销情况多变,基本上属于三类农副产品,其价格主要因供求情况、气侯影响而变动。
一、土特产品
(一)黑木耳
东北沦陷时期,长春市黑木耳销售价格,每公斤1934年批发价格为4.00元(伪币,下同),零售价格为4.88元;1935年批发价格为4.2元,零售价格为5.04元;1936年批发价格为4.60元,零售价格为5.52元;1937年批发价格为5.30元,零售价格为6.30元;1938年批发价格为4.50元,零售价格为5.40元;1939年批发价格为5.00元,零售价格为7.05元。1939年与1934年相比,批发价格上涨25%,零售价格上涨了44.47%。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黑木耳销售价格逐步上涨。每公斤销售价格,1950年批发价格为3.36元,零售价格3.38元;1951年批发价格4.31元,零售价格为4.40元;1952年批发价格为7.76元,零售价格为8.94元;1953年批发价格为8.41元,零售价格为9.40元;1954年批发价格为8.90元,零售价格为10.20元;1955年批发价格为7.40元,零售价格为8.59元。
由于木耳购、销价格过高,影响销售。为此,1956年4月24日,中国蔬菜公司吉林省公司发出《为下调木耳、元蘑价格由》,对木耳购、销价格进行调整。调后长春市木耳每公斤销售价格:批发价为4.30元,零售价为5.40元。
为促进木耳生产发展,满足人民日益增长需要,1957年8月10日,省商业厅发出《关于调整元蘑、木耳购销价格的通知》,调整了木耳购、销价格。
1959年,长春市调整了木耳收购价格,每公斤1等为6.00元,2等为5.40元,3等为4.80元。
根据省物价委员会物价座谈会会议记要安排,1959年11月27日,省商业厅发出《关于调整元蘑、木耳销售价格的通知》,对木耳销售价格进行调整。长春市木耳销售价格,每公斤批发价格由5.20元调整为6.40元,提高幅度为23.08%,零售价格由6.08元调整为7.48元,提高幅度为23.03%。
1961年,省供销社较大幅度调整了木耳购、销价格,长春市木耳销售价格,每公斤批发价格由6.40元调整为10.62元,提高幅度为66%;零售价格由7.48元调整为12.12元,提高幅度为62%。
1967年1月24日,省供销社发出《关于调整木耳销售价格的通知》,调整了木耳销售价格。
1973年、1974年在调整木耳收购价格的同时,调整了木耳销售价格。长春市木耳零售价格,每公斤1等由16.20元调整为18.00元。1975年至1979年没做调整。
根据省物委(81)吉价字第16号、省供销社吉物联字(81)第18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吉工商市联字(81)第34号《关于调整木耳价格和加强市场管理的通知》精神,为了调动农民生产和交售木耳的积极性,增加收购,改善市场供应,1981年6月22日,市物价委员会、供销社、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出《关于调整木耳价格和加强市场管理的通知》,将长春市木耳购、销价格作了调整。每公斤1等,收购价格由14.00元调整为16.00元;批发价格由17.76元调整为19.78元;零售价格由19.26元调整为21.36元。2等收购价格由12.60元调整为14.40元;批发价格由15.98元调整为18.00元;零售价格由17.34元调整为19.44元。同时,对长春市木耳议购、议销规定了最高限价:每公斤1等议购为17.60元,议销零售价为26.00元。
从1987年起,木耳购、销价格放开,随行就市。长春市木耳零售价格(1等,下同),每公斤年平均,1983年为27.50元,1984年为29.54元,1985年为30.55元,1986年为35.41元,1987年为41.45元,1988年为48.16元。
(二)元蘑
元蘑生长在山林之中,是吉林省土特产之一,是人们喜欢食用的贵重干菜之一。它不仅行销省内,而且畅销全国。
清代末期至民国初期,长春市元蘑价格随行就市,价格波动不大。
东北沦陷时期,长春市元蘑销售价格上涨幅度较大,1939年与1934年相比,批发价格上涨5.12倍,零售价格上涨5.1倍。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元蘑为自由销售,供销部门经营量很少,价格随行就市。
元蘑价格是与木耳保持一定合理品种比价,元蘑购、销价格随木耳购、销价格调整而变动。
根据元蘑生产情况和市场需求变化,1957年8月10日,吉林省商业厅发出《关于调整元蘑、木耳购销价格的通知》,对元蘑购、销价格作了调整。
根据元蘑市场供求情况,1959年省商业厅调整了元蘑购、销价格,长春市每公斤收购价格:1等为3.00元,2等为2.70元,3等为2.40元。销售价格(混等):批发价由3.00元调整为3.68元,提高幅度为22.67%;零售价格由3.48元调整为4.26元,提高幅度为22.41%。
为了鼓励大量采集元蘑,争取更多的货源,补助当时副食品供应不足,1961年6月,省商业厅将元蘑收购价格,每公斤2等由2.70元调整为4.50元,提高幅度为66.67%。元蘑收购价格提高后,调拨、供应价格和销售价格也做相应调整。长春市零售价格每公斤由4.26元调整为8.10元,提高幅度为90.14%。
长春市元蘑购、销价格,每公斤1962年收购价格(1等,下同)为4.00元,零售价格为8.20元;1963年收购价格为3.60元,零售价格为5.68元;1964年收购价格为2.80元,零售价格为4.50元;1965年收购价格为2.40元,零售价格为4.12元;1974年至1978年,元蘑零售价格为4.84元。1982年,长春市元蘑每公斤批发价格为7.14元,零售价格为8.00元。1983年元蘑购、销价格放开,随行就市。长春市议价元蘑年平均价格,每公斤1983年为11.40元,1984年为10.56元,1985年为12.96元
(三)粉条
东北沦陷时期,长春市粉条(绿豆细粉,下同)每公斤,1934年批发价格为0.298元(伪币,下同),零售价格为0.372元;1935年批发价格为0.34元,零售价格为0.424元;1936年批发价格为0.414元,零售价格为0.518元;1937年批发价格为0.40元,零售价格为0.502元;1938年批发价格为0.392元,零售价格为0.482元;1939年批发价格为0.608元,零售价格为0.758元;1940年零售价格为1.854元,1941年零售价格为1.86元,1942年零售价格1.70元,1943年零售价格为1.70元,1944年零售价格为2.48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长春市粉条(粗条土豆粉,下同)每公斤,1951年批发价格为0.398元,零售价格为0.46元;1952年批发价格为0.598元,零售价格为0.67元;1953年批发价格为0.638元,零售价格为0.742元;1954年批发价格为0.804元,零售价格为0.902元;1955年批发价格为0.82元,零售价格为0.974元;1956年批发价格为0.83元,零售价格为0.984元。
为了控制粉条价格上涨,1957年10月,吉林省人民委员会发出《关于土豆粉收购价格的通知》,规定了各市、县粉条收购价格,每公斤不得超过0.76元。长春市粉条零售价格,每公斤为1.07元。
1958年长春市粉条零售价格,每公斤为1.08元。1959年,长春市粉条每公斤收购价格1等为0.84元,2等为0.80元,3等为0.76元;零售价格1等为1.20元,2等为1.14元,3等为1.08元。
1960年9月26日,省商业厅发出《关于安排1960年秋菜和粉条价格水平的通知》,土豆粉条:每公斤收购价格为0.72元至0.86元。由于较大城市从外地调入原料加工生产,加工费用较高,经营亏损过大,因此,销售价格可做适当调整,但最高每公斤不得超过1.30元。长春市每公斤零售价格:1960年为1.20元,1961年为1.30元,1962年为1.30元。
为解决城市土豆粉加工亏损问题,1963年4月20日,吉林省商业厅发出《关于安排粉条、豆腐、干豆腐销售价格的通知》,调整了土豆粉销售价格。长春市年平均土豆粉销售价格:每公斤批发价为1.23元,零售价为1.38元。
1964年至1965年,由于土豆收购价格逐步提高,土豆粉成本增加,土豆粉收购价格也做了相应调整。又根据市场供求情况,长春市对粉条销售价格做了相应调整,每公斤零售价格,1964年为1.24元,1965年为1.47元。
“文化大革命”时期,1966年至1977年,由于物价冻结,粉条购、销价格基本上未做调整,长春市粉条零售价格,每公斤为1.52元。
1978年至1982年期间,由于农副产品购、销价格较大幅度地提高,粉条购、销价格也做了相应调整。长春市粉条零售价格,每公斤1978年为1.57元,1979年至1982年为1.72元。
从1983年起,长春市将粉条购、销价格放开,协商定价,价格上升幅度较大,每公斤零售价格,1983年为2.00元,1984年为1.84元,1985年为1.98元,1986年为2.27元,1987年为2.52元,1988年为2.69元。
二、果品
东北沦陷时期,长春市苹果销售价格,每50公斤,1934年批发价格为19.60元(伪币,下同),零售价格为22.80元;1935年批发价格为11.20元,零售价格为14.00元;1936年批发价格为14.3元,零售价格为18.80元;1937年批发价格为17.50元,零售价格为21.90元;1938年批发价格为20.00元,零售价格为25.00元;1939年批发价格为20.00元,零售价格为25.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果品销售价格随产品价格波动而变动,除苹果价格上升幅度较大外,其它水果销售价格都比较稳定。
1957年以后,水果销售价格,本着不宜掌握过死,但也不应放任自流,根据产地价格变化情况,经营部门不亏损、对消费者有利的原则,进行调整价格。长春市果品销售价格基本是稳定的。
根据国家物价总局、供销合作总社(1981)价字82号文件精神,结合当时产销地出现的新情况,1981年9月25日,省物价委员会、供销合作社发出《关于调整秋苹果销售价格的通知》,调整了秋苹果销售价格。国光类(包括:大国光、小国光、红国光、铁国光、红玉、可口香、翠玉、赤阳、雨伞、瑞玉、甘露、迎铁、绵江、八月酥、优异等)苹果,本着打紧费用的原则,在上年价格基础上,各等价格只加产地调拨价格提高或降低的绝对额进行调整。即长春市的市场批发、零售价:每50公斤1等加2元,2等加1元,3等和等外各减1元。红星(包括:红冠)、红元帅(包括:青香蕉、红香蕉)、黄元帅(包括:金帅、白龙、白洋、富士、金冠)、鸡冠(包括:金星、晚沙布、珊瑚、一支丸、倭巾、红绞、大绵、晚升旭、香玉、祥玉、柳玉、红金丝、秋花皮等)类苹果的批发、零售价,因产地调拨价变动不大,不予调整。
为了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坚决稳定市场物价的通知》精神,加强对果品等价格的归口管理,1982年3月25日,市物价委员会、供销社发出《关于试行长春市果品、干菜、调味品价格归口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对桔柑、秋苹果等7个品种属于2类统管商品,计划价格的调订,由市果品公司按照上级的有关规定,提出调订意见,报市供销社审核,经市物价委员会批准后下达执行。对数量较大、价格涉及面广的西瓜、大柿子、山楂、白梨、核桃等品种,本着既要搞活市场,价格又不要管得过死的精神,由市果品公司,根据市场变化情况,提出不同时期的最高限价,报市供销社审核,市物价委员会核定后执行。
根据省商业厅、物价局《关于下达秋苹果销售价格的通知》精神,1983年10月28日,长春市物价局、供销社发出《关于秋苹果销售价格的通知》。
1984年1月,长春市水果,每50公斤零售最高限价1等红元帅苹果为64元,国光苹果为50元,蕉柑为100元,四川红桔为65元,广柑为60元,无核密桔为65元,大柿子为40元,冻梨为35元。
为加强果品市场管理,保持果品价格的基本稳定,1987年9月7日省物价局、供销合作社、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出通知,对苹果、柑桔实行最高限价,由各地果品公司根据规定的综合差率和批零差率确定。其作法是:批发价格,进价顺加综合差率(苹果23%,蕉柑28%,桔子32%),再加实际运杂费制定;零售价格,按批发价格顺加批零差率(苹果23%,蕉柑23%,桔子25%)制定。个体零售商贩允许在国营零售限价基础上再加20%的挑选差价。
为了更好地调动经营企业的积极性,加强水果价格管理,1988年10月29日,省供销合作社、物价局发出《关于修改苹果、桔柑作价办法的通知》:(1)综合差率:现行苹果23%,蕉柑28%,桔子32%不变,批发价格以进货价加实际运杂费再顺加综合差率制定。(2)批零差率:苹果、桔柑一律为23%,零售价以批发价顺加批零差率制定。(3)季节差率:以10月末(批发价)为基期价100%,11月中旬105%,12月中旬110%,次年1月中旬115%,2月中旬120%,3月中旬125%,4月中旬130%。(4)质量差价(指挑选差价率),凡经营水果的零售单位,销售时允许顾客挑选的,可加挑选差价,但最高不得超过正常零售价的20%,不允许挑选的,不得加价。
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 物价志》
出版者:吉林人民出版社
本文记述了长春市物价指数、物价管理、农产品价格、轻工业产品价格、 重工业产品价格、收费标准、大事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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