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生猪及猪肉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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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志 物价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4855
颗粒名称: 一、生猪及猪肉
分类号: F304.2
页数: 4
页码: 116-119
摘要: 本文记述了长春市1934年以来生猪及猪肉价格发展情况。
关键词: 长春市 农产品 生猪 猪肉

内容

清代末期,长春市生猪及猪肉购销价格由市场调节,买卖双方协商议定。
  东北沦陷时期,1934年至1935年,长春市生猪价格,每50公斤为6.50元至16.00元(伪币,下同)。1936年伪满政权限制生猪经营,致使生猪产量下降,价格上涨。到1939年,每公斤涨到19.00元至26.5元。1942年至1944年,生猪奇缺,价格继续上涨。而猪肉(带骨)销售价格随生猪价格上涨也在不断上涨。
  国民党统治时期,长春市生猪、猪肉购、销价格暴涨。如猪肉销售价格,1945年12月每50公斤猪肉零售价格为1750元(流通券,下同),1946年5月为3500元,上涨了1倍;1947年1月为14000元,上涨了7倍。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共长春市委和市政府采取有力措施,抑制生猪、猪肉价格上涨,其价格一直比较稳定。
  1950年长春市猪肉(带皮带骨,鲜肉2等)每50公斤,零售价格为27.40元,1950年12月为32.8元。
  根据中国土产公司东北区公司《关于调整生猪收购价格的电报通知》精神,1951年8月,长春市将生猪收购价格和猪肉销售价格作了调整:生猪收购价格每50公斤由16.8元调整为16至19元,猪肉零售价格(不带骨)最高价为34元。
  为了发展生猪,照顾农民养猪积肥,发展农业生产,保证城市肉食供应和出口需要,1952年9月,长春将生猪、猪肉购、销价格作了调整,并规定了生猪质量标准。生猪收购价格:每50公斤1等(毛重105公斤以上)为26元;2等(毛重90公斤以上至105公斤以下)为25元;3等(75公斤以上至90公斤以下)为24元。猪肉销售价格,每50公斤批发价为45元,零售价为50元。
  为解决生猪、猪肉购销价格偏低,鼓励农民养猪育肥,防止外流,1953年8月,根据省商业厅统一部署,长春市调整了生猪、猪肉购销价格,每50公斤生猪收购价格:1等由30.40元调整为31.50元,2等由29.00元调整为30.00元,3等由27.61元调整为28.50元;猪肉零售价格由56.00元调整为60.00元,猪肉批发价格也做了相应调整。
  1954年,长春市调整了猪肉销售价格,每50公斤,批发价格为59元,零售价格由60元调整为64元。
  根据国务院《为做好生猪价格的准备工作的通知》精神和省《关于做好生猪购、销价格的通知》,1957年长春市调整了生猪、猪肉购、销价格。生猪(2等)收购价格每50公斤由36元调整为40元;猪肉批发价格为67.5元,零售价格由68元调整为73元。
  1958年7月,根据省商业厅通知精神,调整了生猪收购价格,每50公斤各等级收购价格为:1等43元,2等41.80元,3等40元,4等38.20元。
  根据国务院财贸办公室“在粮食收购价格提高以后,应有步骤有计划地提高肉、禽、蛋等副食品收购价格和销售价格”的指示和有关通知精神,1961年4月,长春市调整了生猪、猪肉购、销价格。每50公斤收购价格由38.20元调整为47.00元,提高幅度为23.04%;猪肉零售价格由73元调整为88元,提高幅度为20.55%,批发价格也作了相应调整。
  为贯彻按质分等论价,本着原销售价格水平基本不变的原则,1965年1月,长春市将平价猪肉实行分等出售,销售等级规格为:量脊部第6至7根肋骨间去皮的白肉层,在3.1公分以上(包括3.1公分)的为1等;1.5公分以上(包括1.5公分)不到3.1公分的为2等;不足1.5公分的为3等。带皮带骨猪肉零售价格,每50公斤1等为93元,2等为83元,3等为73元。
  生猪收购价格,自1961年5月至1973年10月没作调整。为发展养猪事业,增加市场供应,扩大出口,根据国家和省统一安排,1973年11月调整了生猪收购价格。每50公斤,按毛斤定等:特等(毛斤重量90及90公斤以上)为55.50元,1等(75到不足90公斤)为52.50元,2等(65到不足75公斤)为49.50元,3等(50到不足65公斤)为47.00元。按出肉率定等:特等(73%以上)为58.50元,1等(69%到不足73%)为55.50元,2等(66%到不足69%)为52.50元,3等(63%到不足66%)为49.50元,4等(60%到不足63%)为47.00元,5等(57%到不足60%)为44.6元。
  根据国家物价总局、商业部的指示和省《关于调整猪、牛、羊收购价格的通知》精神,1979年3月,长春市将生猪的收购价格作了调整。生猪收购价格(按出肉率定等)每50公斤特等(72%及以上)为74.80元,1等(69%到不足72%)为71.5元,2等(66%到不足69%〉为68.30元,3等(63%到不足66%)为64元,4等(60%到不足63%)为61.8元,5等(57%到不足60%)为57.60元。同年10月调整了猪肉零售价格,每50公斤由86元调整为108元,提高幅度为25.6%。
  根据国务院指示精神,1985年长春市调整了生猪购销政策,取消生猪派购,实行有指导的议购议销。国家对生猪收购和猪肉销售不再统一规定具体价格,由各地根据物价政策和生猪的供求趋势,制定本地区一定时期的指导性价格。生猪收购价格提高幅度为32%。
  猪肉销售实行指导价以后,对城镇吃商品粮的非农业人口给予补贴,长春市平均每人每月按食猪肉1.75公斤计算,补贴2元。
  长春猪肉(带皮带骨,平均,下同)每50公斤,1984年为127元,1985年为154.2元,1986年为202.75元,1987年为204.30元,1988年为284.00元。

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 物价志

《长春市志 物价志》

出版者:吉林人民出版社

本文记述了长春市物价指数、物价管理、农产品价格、轻工业产品价格、 重工业产品价格、收费标准、大事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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