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畜、禽及其产品价格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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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志 物价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4854
颗粒名称: 第五节 畜、禽及其产品价格
分类号: F304.2
页数: 13
页码: 116-128
摘要: 本文记述了长春市畜、禽及其产品价格情况,分别记述了生猪及猪肉、菜牛、羊及肉、白条鸡、鸡蛋等价格情况。
关键词: 长春市 农产品 畜禽 价格

内容

长春地区的畜牧业比较丰富。东北沦陷之前,长春畜牧业处于原始的自然经济状态,由于农业生产粗放,畜、禽及其产品价格低而不稳,其价格由市场调节。东北沦陷时期,1932年至1936年,长春市畜、禽及其产品价格基本稳定,1937年7月,伪满进入战时体制,加之伪政权收缴“出荷粮”,农民生活困难,畜、禽生产因饲料紧张而凋敝不振。为了满足军需和市场的需要,伪政权不得不提高过低的畜、禽收购价格。当时,与全面上涨的工业消费品零售价格相比,收购价格仍偏低。除少数畜、禽由伪政权收购外,多数为议价成交,畜、禽及其产品价格逐步上涨。国民党统治时期,长春市大多畜、禽及其产品属于市场交易,价格随行就市,猛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长春市采取了一系列经济优惠政策和行政保护、财政补贴等措施,促进了畜、禽业生产很快恢复和发展,其价格主要由市场调节。从1954年起,国家逐步将生猪、菜牛、菜羊、鲜蛋等列为二类农副产品,实行派购政策,并执行国家规定的计划价格。以后,根据畜、禽及其产品成本变化、市场供求情况,进行了多次调整,其价格逐步上升,基本稳定。
  一、生猪及猪肉
  清代末期,长春市生猪及猪肉购销价格由市场调节,买卖双方协商议定。
  东北沦陷时期,1934年至1935年,长春市生猪价格,每50公斤为6.50元至16.00元(伪币,下同)。1936年伪满政权限制生猪经营,致使生猪产量下降,价格上涨。到1939年,每公斤涨到19.00元至26.5元。1942年至1944年,生猪奇缺,价格继续上涨。而猪肉(带骨)销售价格随生猪价格上涨也在不断上涨。
  国民党统治时期,长春市生猪、猪肉购、销价格暴涨。如猪肉销售价格,1945年12月每50公斤猪肉零售价格为1750元(流通券,下同),1946年5月为3500元,上涨了1倍;1947年1月为14000元,上涨了7倍。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共长春市委和市政府采取有力措施,抑制生猪、猪肉价格上涨,其价格一直比较稳定。
  1950年长春市猪肉(带皮带骨,鲜肉2等)每50公斤,零售价格为27.40元,1950年12月为32.8元。
  根据中国土产公司东北区公司《关于调整生猪收购价格的电报通知》精神,1951年8月,长春市将生猪收购价格和猪肉销售价格作了调整:生猪收购价格每50公斤由16.8元调整为16至19元,猪肉零售价格(不带骨)最高价为34元。
  为了发展生猪,照顾农民养猪积肥,发展农业生产,保证城市肉食供应和出口需要,1952年9月,长春将生猪、猪肉购、销价格作了调整,并规定了生猪质量标准。生猪收购价格:每50公斤1等(毛重105公斤以上)为26元;2等(毛重90公斤以上至105公斤以下)为25元;3等(75公斤以上至90公斤以下)为24元。猪肉销售价格,每50公斤批发价为45元,零售价为50元。
  为解决生猪、猪肉购销价格偏低,鼓励农民养猪育肥,防止外流,1953年8月,根据省商业厅统一部署,长春市调整了生猪、猪肉购销价格,每50公斤生猪收购价格:1等由30.40元调整为31.50元,2等由29.00元调整为30.00元,3等由27.61元调整为28.50元;猪肉零售价格由56.00元调整为60.00元,猪肉批发价格也做了相应调整。
  1954年,长春市调整了猪肉销售价格,每50公斤,批发价格为59元,零售价格由60元调整为64元。
  根据国务院《为做好生猪价格的准备工作的通知》精神和省《关于做好生猪购、销价格的通知》,1957年长春市调整了生猪、猪肉购、销价格。生猪(2等)收购价格每50公斤由36元调整为40元;猪肉批发价格为67.5元,零售价格由68元调整为73元。
  1958年7月,根据省商业厅通知精神,调整了生猪收购价格,每50公斤各等级收购价格为:1等43元,2等41.80元,3等40元,4等38.20元。
  根据国务院财贸办公室“在粮食收购价格提高以后,应有步骤有计划地提高肉、禽、蛋等副食品收购价格和销售价格”的指示和有关通知精神,1961年4月,长春市调整了生猪、猪肉购、销价格。每50公斤收购价格由38.20元调整为47.00元,提高幅度为23.04%;猪肉零售价格由73元调整为88元,提高幅度为20.55%,批发价格也作了相应调整。
  为贯彻按质分等论价,本着原销售价格水平基本不变的原则,1965年1月,长春市将平价猪肉实行分等出售,销售等级规格为:量脊部第6至7根肋骨间去皮的白肉层,在3.1公分以上(包括3.1公分)的为1等;1.5公分以上(包括1.5公分)不到3.1公分的为2等;不足1.5公分的为3等。带皮带骨猪肉零售价格,每50公斤1等为93元,2等为83元,3等为73元。
  生猪收购价格,自1961年5月至1973年10月没作调整。为发展养猪事业,增加市场供应,扩大出口,根据国家和省统一安排,1973年11月调整了生猪收购价格。每50公斤,按毛斤定等:特等(毛斤重量90及90公斤以上)为55.50元,1等(75到不足90公斤)为52.50元,2等(65到不足75公斤)为49.50元,3等(50到不足65公斤)为47.00元。按出肉率定等:特等(73%以上)为58.50元,1等(69%到不足73%)为55.50元,2等(66%到不足69%)为52.50元,3等(63%到不足66%)为49.50元,4等(60%到不足63%)为47.00元,5等(57%到不足60%)为44.6元。
  根据国家物价总局、商业部的指示和省《关于调整猪、牛、羊收购价格的通知》精神,1979年3月,长春市将生猪的收购价格作了调整。生猪收购价格(按出肉率定等)每50公斤特等(72%及以上)为74.80元,1等(69%到不足72%)为71.5元,2等(66%到不足69%〉为68.30元,3等(63%到不足66%)为64元,4等(60%到不足63%)为61.8元,5等(57%到不足60%)为57.60元。同年10月调整了猪肉零售价格,每50公斤由86元调整为108元,提高幅度为25.6%。
  根据国务院指示精神,1985年长春市调整了生猪购销政策,取消生猪派购,实行有指导的议购议销。国家对生猪收购和猪肉销售不再统一规定具体价格,由各地根据物价政策和生猪的供求趋势,制定本地区一定时期的指导性价格。生猪收购价格提高幅度为32%。
  猪肉销售实行指导价以后,对城镇吃商品粮的非农业人口给予补贴,长春市平均每人每月按食猪肉1.75公斤计算,补贴2元。
  长春猪肉(带皮带骨,平均,下同)每50公斤,1984年为127元,1985年为154.2元,1986年为202.75元,1987年为204.30元,1988年为284.00元。
  二、菜牛、羊及肉
  东北沦陷前,长春市菜牛、菜羊及其肉价格,主要由市场调节,随行就市,波动较大。
  东北沦陷时期,长春市牛、羊肉销售价格逐年上涨。1932年,牛肉零售价格每50公斤为16元(伪币,下同),1933年,每50公斤牛肉零售价格为25元,羊肉为30元。
  长春市牛肉销售价格每50公斤,1945年12月为1400元(东北九省流通券,下同),1946年5月为36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牛、羊及肉购、销价格比较稳定。
  1949年长春市牛肉零售价格,每50公斤为25.9元,羊肉零售价格,每50公斤为25.95元。
  1950年,长春市,每50公斤,牛肉批发价格为32.10元,零售价格为29.1元;羊肉批发价格为33.7元,零售价格为31元。1951年10月,长春市每50公斤菜牛收购价格为24元,牛肉批发价格为37.5元,零售价格为36.4元;羊肉批发价格为39.4元,零售价格为39.8元。
  为解决商业部门经营牛、羊肉亏损,1952年7月8日,省商业厅发出《为函复吉林、长春市牛、羊肉售价由》,将长春市牛、羊肉销售价格作了调整。每50公斤牛肉:批发价格由40元调整为52元,提高幅度为30%,零售价格由45元调整为57元,提高幅度为26.66%。羊肉:批发价格由40元调整为55元,提高幅度为37.5%,零售价格由46元调整为60元,提高幅度为30.43%。
  1954年长春市调整和新规定了菜牛及牛肉、菜羊及羊肉购、销价格。每50公斤,菜牛(肉斤)收购价格:1等(肉斤重130.5公斤以上,包括130.5公斤)为64元,2等(肉斤重100公斤至130公斤,包括100公斤)为62.5元,3等(肉斤重70公斤以上,包括70公斤)为60元。牛肉销、售价格:批发价为59元,零售价为64元。菜羊及羊肉购、销价格,菜羊(肉斤)收购价格:绵羊,1等为57元,2等为56元,3等为55元;山羊,1等为48.5元,2等为47.5元。羊肉销售价格:批发价为59元,零售价为64元。
  牛肉零售价格,每50公斤仍为60元。
  1955年8月,省商业厅发出《为安排菜牛、菜羊与牛、羊肉价格由》,对菜牛、菜羊及牛肉、羊肉购、销价格作了调整。长春市每50公斤菜牛(肉斤)收购价格:1等为56元,2等为54元,3等为52元,等外为48元;牛肉销售价格:批发价为57元,零售价格为63元。菜羊(肉斤)收购价格,每50公斤,绵羊1等为55元,2等为53元,3等为51元;山羊1等为47元,2等为45.5元,3等为43.5元。羊肉销售价格,每50公斤批发价格为59元,零售价格为63元。
  1956年6月,长春市调整了菜牛收购价格,每50公斤1等为46元,2等为44.2元,3等为41.4元,等外为38.2元。牛肉零售价格年平均每50公斤为60.50元。
  1957年长春市牛肉零售价格,每50公斤为62元。羊肉零售价格,每50公斤为63元。
  1959年8月,长春市调整了菜羊及羊肉购、销价格。菜羊(肉斤)收购价格每50公斤,绵羊为57元,山羊为50.2元,羊肉零售价格为67元。
  根据国务院确定的调整价格幅度,和省统一部署,1959年10月,长春市调整了菜牛及牛肉购、销价格。菜牛收购价格,每50公斤由54元调整为58元,提高幅度为7.4%;牛肉零售价格每50公斤,由62元调整为68元,提高幅度为9.68%。
  1960年至1965年,长春市对菜牛、菜羊收购价格做了有升有降的调整,牛肉零售价格未动,每50公斤仍为68元。羊肉零售价格,每50公斤1960年至1962年为67元,1963年为72元,1964年至1965年为75元。
  1966年,长春市牛肉零售价格每50公斤由68元调整为72元,提高幅度为5.9%。
  1971年8月,调整了菜牛收购价格,每50公斤由56.4元调整为60元;菜羊收购价格也作了相应调整。菜牛、羊收购价格提高后,牛、羊肉销售价格未动。
  1974年12月,提高了菜牛收购价格,每50公斤由60元调整为73元,提高幅度为21.7%。
  菜牛、羊收购价格提高后,牛、羊肉销售价格未动,由此产生的亏损,经营单位列为政策性亏损,由财政部门给予补贴。
  根据国家物价总局、商业部《关于调整猪、牛、羊收购价格的通知》精神,1979年3月30日,省商业厅、物价委员会调整了菜牛、菜羊收购价格。长春市,每50公斤,菜牛收购价格由73元调整为96元,提高幅度为31.5%;调后菜羊收购价格:土种绵羊,1等为102元,2等为98元,3等为95元;细毛绵羊,1等为118元,2等为113元,3等为110元;山羊,1等为98元,2等为94元,2等为91元。
  同年10月,根据国家物价总局、商业部、水产总局《关于提高猪肉、牛肉、羊肉、水产品、鲜蛋等销售价格的通知》精神,长春市将混等剔骨牛、羊肉零售价格作了调整。牛肉每50公斤由72元调整为94元,提高幅度为30.6%,羊肉每50公斤由75元调整为96元,提高幅度为28%。
  牛、羊肉的批零差率,由原来按零售价格扣价10%,调整为扣价11%。
  1984年7月,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放宽物价政策的若干规定》,长春市调整了农副产品购、销政策和价格政策,放开了菜牛、菜羊及牛肉、羊肉购、销价格,取消统一定价,实行议购议销,价格随行就市。
  1984年至1988年,长春市每50公斤牛、羊肉年平均零售价格:1984年牛肉为156.8元,羊肉为168元;1985年牛肉为188.8元,羊肉为200.3元;1986年牛肉为204.75元,羊肉为225.5元;1987年牛肉为217.9元,羊肉为283.25元;1988年牛肉为283.95元,羊肉为392.75元。
  三、白条鸡、鸡蛋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长春市白条鸡、鸡蛋的购、销价格随着活鸡价格的变动,季节的影响,由经营者根据市场供求变化自行确定。价格涨落不稳,波动较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白条鸡、鸡蛋的购销价格,由国家统一制定、调整。随着人民生活水平逐步提高,对副食品需求量不断增加,为促进家禽、鸡蛋生产发展,提高农民生活水平,满足市场供应,逐步提高了白条鸡、鸡蛋购、销价格。
  (一)白条鸡
  东北沦陷时期,长春市每公斤肉鸡(白条鸡),批发价格:1934年为1.54元,1935年为1.62元,1936年为1.73元,1937年为1.78元,1938年为1.86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国营商业部门经营白条鸡很少,购销价格靠市场调节,价格随行就市。1950年至1952年,长春市白条鸡(去膛混等,下同)每公斤零售价格,分别为1.00元、1.20元。
  1953年,国民经济进入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长春市也进入发展阶段,人口逐步增加,副食供应开始紧张,白条鸡价格逐步上升,1957年、1958年每公斤零售价格为1.48元。
  “大跃进”和国民经济调整时期,白条鸡销售价格大幅度上升。1959年、1960年长春市白条鸡收购价格,每公斤代膛为1.48元,去膛为1.68元;零售价格每公斤带膛为1.72元,去膛为1.96元,比1958年上涨了32.4%。
  1962年,长春市白条鸡每公斤零售价格为3.40元。
  经过国民经济调整,白条鸡价格有所回落,但增幅仍很大。1963年每公斤零售价格为2.30元,比1957年上涨55.4%。从1964年起逐步下降,1965年每公斤为1.72元,比1963年下降25.22%。
  1966年至1977年,由于“文化大革命”时期国家对物价采取冻结措施,白条鸡销售价格未进行调整。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中共中央做出了把全党工作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的战略决策,对不合理商品价格进行了调整和改革,长春市调整了白条鸡购、销价格,每公斤零售价格,1979年为2.54元,1980年、1981年为2.48元,1982年为3.14元。
  1983年,长春市取消了白条鸡牌价供应,实行议购议销,白条鸡购销价格随行就市,其销售价格上升幅度较大。每公斤零售价格,1984年为3.48元,1985年为4.26元,1986年为4.28元,1987年为6.09元,1988年为6.27元,与1983年相比,上升了99.68%。
  (二)鸡蛋
  东北沦陷时期,长春市鸡蛋销售价格,每百个,1934年批发价格为2.50元(伪币,下同),零售价格为2.8元;1935年批发价格为3.1元,零售价格为3.3元;1936年批发价格为3.1元,零售价格为3.4元;1937年批发价格为3.3元,零售价格为3.7元;1938年批发价格为4.1元,零售价格为4.4元;1939年批发价格为6元,零售价格为6元;1940年批发价格为11.01元,零售价格为10.90元;1941年批发价格为14.16元,零售价格为14.60元,1942年批发价格为15.48元,零售价格为17.4元;1943年批发价格为20元,零售价格为22元;1944年批发价格为21.8元,零售价格为28.33元。
  解放战争时期,长春市鸡蛋零售价格,每100个,1945年12月为45元(流通券),1946年5月为38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长春市鸡蛋购、销价格比较稳定。1949年每50公斤,零售价格为33.3元(人民币,下同);1950年批发价格为19元,零售价格为27元;1951年批发价格为34元,零售价格为33元;1952年批发价格为43元,零售价格为42元。
  1953年长春市鸡蛋收购价格,每50公斤,4月份最高收购价格由40元调整为42元,最低收购价格由36元调整为37元;11月份最高收购价格由53元调整为60元,最低收购价格为56元。销售价格:年平均批发价格为54元,零售价格为60元。
  1954年长春市鸡蛋购、销价格随季节变化,市场供求情况而调整。
  1955年,长春市鸡蛋购销价格每50公斤,1、2月份收购价格为71元,零售价格为82元;3月收购价格为54元,零售价格为67元;4月收购价格为49元,零售价格为61元;5月收购价格为45元,零售价格为56元;6月收购价格为42元,零售价格为52元;7月收购价格为45元,零售价格为53元;8月收购价格为52元,零售价格为64元;9月收购价格为56元,零售价格为68元。
  1956年,长春市鸡蛋购、销价格总水平基本上维持在1954、1955年价格水平上。
  1957年由于自由市场开放,商品供不应求,长春市鸡蛋购、销价格上升幅度较大,每50公斤,4月收购价格为58元,零售价格为68元;5月收购价格为53元,零售价格为60元;6月收购价格为50元,零售价格为61元;12月末零售价格为74元。
  1958年长春市鸡蛋收购价格,每50公斤3月为73元,4月为57元,5月为52元,8月为55元,9月为64元。零售价格年平均为75.8元。
  根据中央关于“基本不动,个别调整”的物价方针,1959年长春市鸡蛋购、销价格水平,基本上稳定在1958年水平上。3月收购价格为70元,零售价格为81.2元;4月收购价格为65元,零售价格为75.4元;7月收购价格为60元,零售价格为69.6元;9月收购价格为65元,零售价格为75.4元;11月收购价格为75元,零售价格为87元。
  1960年至1962年,鸡蛋购、销价格取消季节差价,1960年,吉林省鸡蛋的收购价格,县城以上市场每50公斤由77元调整为65元,下降幅度为15.58%;销售价格也相应下调。
  1961年,鸡蛋收购价格,每50公斤由65元调整为78.1元,提高幅度为20.15%。
  根据商业部《关于恢复鲜蛋季节差价和地区差价的意见》精神,1963年恢复了鲜蛋季节差价。季节差价的划分每年的4月至9月为旺季,10月至下年3月为淡季。1963年,长春市旺季鸡蛋购、销价格:每50公斤4月至6月,收购价格为79元,批发价格为90.85元,零售价格为99.94元;7月至8月收购价格为68元,批发价格为78.2元,零售价格为86.02元;9月收购价格为80元,批发价格为92元,零售价格为101.2元。
  1964年,长春市鸡蛋购、销价格:每50公斤3月20日至5月5日,收购价格为73元,批发价格为83.95元,零售价格为100元;5月5日至6月4日,收购价格为66元,批发价格为75.9元,零售价格为92元;6月4日至7月24日,收购价格为75元,批发价格为86.25元,零售价格为106元;7月25日至9月25日收购价格为80元,批发价格为92元,零售价格为114元。
  根据商业部、全国物价委员会《关于1965年鲜蛋购、销价格的安排意见》精神,并结合季节变化和供求情况,长春市对1965年鸡蛋购、销价格进行了调整。
  为促进生产发展,做好市场供应,根据全国物价委员会、商业部《关于1966年鲜蛋价格安排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鲜蛋季节变化情况,对1966年长春市鸡蛋购销价格调整。
  1967年,长春市鸡蛋购、销价格,随季节变化、产蛋情况与供求状况而调整。长春市鸡蛋购、销价格,每50公斤,5月收购价格由71元调整为65元;零售价格由90元调整为81元。8月收购价格由58元调整为64元;零售价格由72元调整为80元。
  1968年,长春市鸡蛋购、销价格基本上与1967年价格持平,即旺季最低收购价格,每50公斤为46元,淡季最高收购价格每50公斤为71元。8月份长春市鸡蛋购、销价格,调整情况为:每50公斤收购价格由64元调整为71元,零售价格由80元调整为90元。
  1969年至1972年,长春市鸡蛋购、销价格基本上执行1968年所规定的价格。
  1973年至1978年,长春市旺季鸡蛋收购价格,平均每50公斤为71元,零售价格为90元。
  根据省物价部门和商业部门《关于调整鲜蛋收购价格的通知》精神,1979年3月,长春市调整了鸡蛋收购价格,每50公斤由71元调整为95元,提高幅度为33.8%。鸡蛋收购价格调整后,销售价格不做变动。同年10月调整了鸡蛋销售价格,长春市鸡蛋零售价格,每50公斤由90元调整为120元,提高幅度为33.3%。
  省物价委员会、商业局决定从1980年5月1日起,恢复鲜蛋季节差价,长春市鸡蛋购销价格,每50公斤,5月收购价格由95元调整为81元,下降14.74%,零售价格由120元调整为102元,下降为15%。8月收购价格由81元调整为95元,提高17.28%,零售价格由102元调整为120元,提高17.64%。
  1981年至1983年,长春市鸡蛋零售价格,每50公斤,年平均为120元。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放宽物价政策的若干规定》,1984年7月,长春市将鸡蛋购、销价格放开,取消牌价,实行议购议销,价格随行就市。每50公斤鸡蛋零售价格,年平均1984年为142.30元,1985年为157.80元,1986年为156.45元,1987年为211.40元,1988年为248.60元。

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 物价志

《长春市志 物价志》

出版者:吉林人民出版社

本文记述了长春市物价指数、物价管理、农产品价格、轻工业产品价格、 重工业产品价格、收费标准、大事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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