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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一、油料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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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志 物价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4849
颗粒名称:
一、油料
分类号:
F304.2
页数:
8
页码:
95-103
摘要:
本文记述了长春市油料价格情况,油料主要指小油料,主要包括:葵花籽、苏籽、芝麻、花生果(仁)、线麻籽、蓖麻籽等,是人民生活不可缺少的必需品和某些工业生产的原料。
关键词:
长春市
农产品
油料
内容
油料主要指小油料,主要包括:葵花籽、苏籽、芝麻、花生果(仁)、线麻籽、蓖麻籽等,是人民生活不可缺少的必需品和某些工业生产的原料。
清代至民国时期,长春市油料基本上是自给自足,有一部分外运和出口,其价格比较稳定。
东北沦陷时期,1934年至1937年长春市油料价格比较稳定。1938年以后,逐步大幅度上涨,如以苏籽和线麻籽为例,每50公斤(下同),1934年线麻籽为2.75元(伪币,下同),苏籽为7.61元;1935年线麻籽为3.20元,苏籽为6.27元;1936年线麻籽为3.76元,苏籽为6.44元;1937年线麻籽为5.14元,苏籽为6.87元;1939年线麻籽为6.94元,苏籽为8.47元。从1940年以后大幅度上涨,线麻籽为12.31元,苏籽为13.8元,比上年分别上涨77.4%、62.9%。1941年线麻籽为9.68元,苏籽为13.8元;1942年线麻籽为10.27元,苏籽为14.61元;1943年年线麻籽为11.72元,苏籽为17.34元;1944年线麻籽为11.97元,苏籽为17.75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为促进油料生产的发展,满足市场、出口的需要,随着粮食成本的变化,粮食、经济作物收购价格的调整,而多次调整油料购、销价格。其价格比较稳定。
为促进工农业生产发展,满足市场和出口需要,根据省商业厅指示,1951年长春市调整了小油料收购价格。
根据中央财政经济委员会对油料作价的指示原则和省商业厅对籽仁类等级、规格及收购价格通知精神,1952年对小油料收购价格作了调整。
1953年根据小油料库存、市场供求情况,对小油料收购价格做了调整。
为了鼓励农民有效地利用地边、田埂、砂质土壤、瘠薄山地发展油料作物的生产和精耕细作,提高单位面积产量,以便保证生产和人民日益增长的需要,根据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增产油料作物的指示》精神和东北区铁路沿线油料作物收购价格,1954年提高了小油料收购价格。其中,每50公斤,大麻籽由7.20元调整为7.80元,提高8.33%;葵花籽由8.00元调整为8.60元,提高7%;蓖麻籽由12.50元调整为13.10元,提高5%;苏籽由10.00元调整为10.50元,提高5%;芝麻由15.70元调整为17.80元,提高13.37%;大花生果由10.00元调整为10.60元,提高6%;小花生果由10.70元调整为11.40元,提高6%。大、小花生米由17.60元调整为18.90元,提高7.30%。
1957年,根据小油料购、销和出口情况,长春调整了芝麻、苏籽、蓖麻籽等收购价格。其中:每50公斤芝麻由17.80元调整为22.20元,提高幅度为24.7%;苏籽由10.50元调整为12.40元,提高幅度为18.095%;蓖麻籽由13.10元调整为12.99元,下降8.4%。小油料收购价格调整后,销售价格也作了相应调整。
1958年9月,根据吉林省人民委员会《关于调整粮食、油脂、油料价格的通知》精神,长春市调整了葵花籽等小油料收购价格,平均提高幅度为13.63%。
1959年,为促进小油料生产发展,满足出口需要,合理平衡粮、油之间,油料之间的合理比价和购销差价,根据国务院有关指示精神和省的安排,对小油料购、销价格做了调整。
1960年调整了小油料购、销价格:每50公斤,葵花籽(2等)收购价格由10.44元调整为12.12元,销售价格由15.78元调整为17.88元;蓖麻籽(2等)收购价格由17.11元调整为20.18元,销售价格由20.52元调整为25.00元;线麻籽(2等)收购价格由10.19元调整为12.09元,销售价格由12.08元调整为15.50元;芝麻(2等)收购价格由24.03元调整为29.00元;苏籽(2等)收购价格由15.66元调整为18.04元,销售价格由19.54元调整为22.47元;大花生果(2等)收购价格由12.88元调整为15.56元,销售价格由19.63元调整为22.84元。
1961年,根据国务院和吉林省人民委员会统一部署,长春调整了小油料购、销价格,每50公斤收购价格:葵花籽由12.12元调整为18元,提高幅度为48.5%;蓖麻籽由20.18元调整为28.00元,提高幅度为38.8%;线麻籽由12元调整为18元,提高幅度为50%;苏籽由18.00元调整为21.00元,提高幅度为16.7%;花生果由15.56元调整为19元,提高幅度为22.11%;芝麻由29元调整为31元,提高幅度为6.9%。小油料收购价格提高后,销售价格也作相应调整。
1963年12月,省粮食厅对小油料销售价格作了统一规定:铁路沿线,每50公斤芝麻为42.60元,花生米为47.3元,花生果为28元,葵花籽为26.60元,蓖麻籽为34.2元,线麻籽为23元,苏籽为26.2元。
粮食统购统销价格提高后,为了使粮食与小油料保持合理比价,为促进小油料生产发展,满足人民生活、工业生产和出口的需要,1966年11月对小油料的购、销价格做了适当调整。其中:收购价格,每50公斤芝麻由31.50元调整为35.00元,提高幅度为11.1%;花生仁由30.00元调整为32.00元,提高幅度为6.67%;花生果由19.00元调整为20.00元,提高幅度为5.3%;葵花籽、线麻籽由18.00元调整为19.00元,提高幅度为5.3%;苏籽由21.00元调整为26.00元,提高幅度为23.8%;蓖麻籽由28.00元调整为31.00元,提高幅度为10.7%。销售价格,每50公斤,苏籽由26.20元调整为30.00元,提高幅度为14.5%;蓖麻籽由34.7元调整为36.00元,提高幅度为3.7%;葵花籽仍为26.60元,线麻籽仍为23.00元。
根据国家计委《关于提高油料、油脂和糖料收购价格的通知》精神,1971年8月对小油料收购价格作了调整。
1977年10月,调整了芝麻统购价格,每50公斤(2等)由42.00元调整为50.00元,提高幅度为19.05%。
1978年3月,调整了花生果购、销价格,每50公斤,统购价格由25元调整为30元,提高幅度为20%;统销价格由28.00元调整为35.00元,提高幅度为25%。
1979年,根据中央统一部署,调整了小油料统购统销价格。
为了鼓励农民多种高油葵花籽,调整了高油葵花籽统购价格,从1981年9月起,将含油率在31%以上的高油葵花籽,按出油率计价,每50公斤:1等收购价格由34.3元调整为39.2元;2等收购价由33元调整为37.7元;3等收购价由31.7元调整为36.2元。统购价格调整后,统销价格同时调到与购价持平。
从1984年起只对葵花籽一个品种实行计划收购,对花生、芝麻、线麻籽、亚麻籽、油菜籽、蓖麻籽、苏籽、文冠果等8个品种全部放开,自由购销。
1985年3月,调整了葵花籽收购价格,每50公斤(标准品)由30元调整为28元,下调幅度为6.67%;高油葵花籽由37.7元调整为34元,下调幅度为9.81%。
1987年,葵花籽收购价格每50公斤恢复到30元。
1988年1月8日,省粮食厅、物价局发出通知,调整了葵花籽收购价格,每50公斤由30.00元调整为30.20元,比例价由39.00元调整为39.20元。
根据省政府吉政办电传〔1988〕20号《关于认真抓好葵花籽生产的紧急通知》规定,全省从1988年8月1日起,提高葵花籽收购价格,即葵花籽比例价,标准品每50公斤,由39.20元调整为42.00元;统购价由30.20元调整为32.30元;高油葵花籽比例价由49.30元调整为52.80元;统购价由38.00元调整为40.60元。
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 物价志》
出版者:吉林人民出版社
本文记述了长春市物价指数、物价管理、农产品价格、轻工业产品价格、 重工业产品价格、收费标准、大事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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