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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第二节 粮食销售价格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长春市志 物价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4847
颗粒名称:
第二节 粮食销售价格
分类号:
F304.2
页数:
15
页码:
81-95
摘要:
本文记述了长春市粮食销售价格变化情况。
关键词:
长春市
农产品
粮食销售价格
内容
旧中国,粮食销售价格的高低,主要是受当时政治经济形势、市场供求变化、自然灾害、季节变化、外运等因素的影响而波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国家对粮食实行统购统销价格政策,长春市根据国家不同历史时期的物价方针政策和粮食生产成本变化,按照省统一部署逐步地提高了粮食价格。为促进粮食生产的发展,提高粮农生活水平,满足出口、国内市场的需要,多次提高了粮食收购价格。同时,为了保持市场物价的基本稳定,不影响城镇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未相应地提高或未提高粮食销售价格,便产生了粮食购价高于销价,而经营部门出现的政策性亏损,由国家财政部门给予补贴。粮食销售价格比较稳定。
清代,随着农业不断发展,集贸市场逐步活跃,长春市粮食交易也有牌价,光绪十四年(1888年)十二月一日至二十七日。
长春府四乡农产品大量上市时,多数在本地销售,只有大豆销往营口、大连等地。光绪三十四年十月(1908年10日)。
1915年,长春地区双阳粮食销售价格,每石高粱6.17元(银元、下同),谷子5.72元,大豆8.6元,大麦11.45元,粳米27.3元。
1927年以前,长春粮食输出价格,每石大豆为17元(吉大洋)、黑豆为15元,高梁为10元,小米为20元,玉米为9.5元,小麦为20元,大麦为15元。
1931年“九·一八”事变爆发后,影响粮食出口,海龙等地粮食因不能外运,粮价再次暴跌。长春地区榆树、农安等地,粮食销售价格下降30~40%。长春市粮食销售价格也有所下降。1932年吉林省粮食销售价格比较平稳,长春市粮价略有回升。
1933年下半年,因世界农业经济危机,对吉林省大豆及其它谷物价格的影响逐步增大。1933年秋粮上市后,长春粮食销售价格略有下降。
1934年至1936年,长春的粮食价格相对稳定,总的趋势是上涨的。
1937年“七·七”事变后,伪政权实施“战时经济体制”,使一部分民需工业转为军工生产,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消费品供不应求,物价上升幅度较大。为了平抑物价,采取了强制手段,制定了《时局物价政策大纲》、《主要粮食统制法》、《粮谷会社法》等,控制主要粮食、生活必需品价格,并实行配给制。但由于受战争影响,物资缺乏,物价涨势难以抑制。
1940年至1944年,伪政权逐步扩大所谓公定价格的范围,进一步实施了稳定粮食、油脂油料、棉花、生猪、家禽等农副产品和人民生活用品价格的措施。但由于多数企业奄奄一息,不少企业停产,粮食供不应求,粮食价格猛涨。
由于物资缺乏,粮食供应紧张,人民群众为维持生存,在官市买不到的粮食只得求购于黑市,而黑市粮价更高。1944年黑市粮食,每50公斤,大米为239.3元(伪币、下同),是公定价的10.1倍,高粱米为85.45元,是公定价的9.23倍,大豆为104.85元,是公定价的9.24倍;白面每袋(22公斤)177.32元,是公定价的15.32倍。
1945年“八·一五”光复后至1948年长春解放,东北地区处于日本投降后国共两党的决战时刻,时局动荡,物价不稳。1946年5月与1945年12月相比,长春粮食价格上升幅度较大。
1946年6月,长春每50公斤大米为2500元(流通券,下同),1947年5月涨到5500元。1948年3月,长春每公斤高粱米为6200元,5月为6.4万元,7月为580万元,10月为6亿元。
1948年10月19日,长春解放,党和政府针对长春被破坏的情况,动员组织各方面的力量,有重点、分阶段地进行恢复和重建。粮食价格由动荡不定到逐步稳定。
国民经济恢复时期,为了稳定粮食价格,长春市政府采取了积极采购,取消黑市交易,禁止私人粮商大批贩运粮食等一系列措施。同时,为迅速恢复和发展生产,缩小工农产品差价,每年当新粮上市或根据粮食供求情况和季节变化,均适当地调整粮食购、销价格。粮食销售价格变动比较频繁。
根据中央人民政府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修正税制的决定》与中央商业部调整价格的原则,遵照东北人民政府贸易部、粮食部联合通知精神,1953年1月,将各种粮食销售牌价作如下调整:面粉,将东北、关内产各牌号面粉一律按当时零售价格上调4%;大米,将东北产大米销售价格上调4.5%,关内产大米上调2%;其他粮油,包括粗粮、原粮、杂粮、豆油的销售价格一律按当时牌价上调3%。
根据中央对加工面粉以降低精度提高纯度,保证营养,节约粮食的原则,1953年8月12月,东北粮食管理局将东北各地加工面粉规格牌号统一规定为:东北富强、东北建设和东北生产3种面粉,并规定了销售价格,其中,长春市面粉零售价格,每50公斤东北富强27.50元,东北建设22.10元,东北生产18.40元。
同年10月18日,粮食实行统购统销政策。在调整粮食收购价格的同时,调整了粮食销售价格。
为满足市场需要,解决粮食销售价格偏低问题,1954年9月,调整了粮食销售价格,原粮上调幅度为:高粱为3%,谷子为2%,大豆、玉米及其他小杂粮(包括小杂粮的成品粮)为2.5%;成品粮上调幅度为:面粉为2%,高粱米为6%,小米为5%,玉米面为4.5%,玉米楂销价不动。
根据吉林省人民委员会《关于调整1955年秋粮统购统销牌价的通知》精神,将部分秋粮销售价格作了调整。每50公斤谷子由5.00元调整为5.20元,小米由7.90元调整为8.10元,玉米由4.60元调整为4.70元,玉米楂由6.50元调整为6.70元,玉米面由5.90元调整为6.50元,面粉由22.50元调整为22.00元。
根据粮食部对吉林省关于大豆等粮食价格问题的指示精神,1957年6月将大豆、大豆面统销牌价作了调整。每50公斤大豆销售价格由7.40元调整为8.00元,提高幅度为8.11%;大豆面由9.80元调整为10.5元,提高幅度为7.14%。
1960年,长春市调整了大豆销售价格,每50公斤由8.20元调整为10.00元,提高幅度为21.95%。
1961年4月,长春提高了大豆、玉米、高粱、谷子、稻子、小麦6种主要粮食收购价格,提幅度为25.4%;同年6月又提高了粘稻子、粳子等23种小杂粮收购价格,提高幅度为36.7%,而粮食销售价格未作调整,出现了粮食购价高于销价,形成了粮食购、销价格倒挂。
1963年9月2日,吉林省人民委员会发出《关于提高农村粮食销售价格和工商行业用粮价格的通知》,《通知》规定:凡属于按农村统销办法供应给农民的粮食销售价格均提高到同统购价格相平(销价已高于购价的不动);对按月定量供应给职工和非农业人口的粮食销价均不提高;凡供应工商业的原粮销售价格一律提高到同购价相平。
从1964年7月1日起,调整了面粉销售价格,面粉(标准品)每50公斤由22.00元调整为21.00元,下降4.55%。同年10月1日,调整了糯米、小黄米统销价格,糯米每50公斤(标准品,下同)由15.65元调整为18.00元,提高幅度为15%;小黄米由7.27元调整为8.00元,提高幅度为10.04%。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调整当前市场物价的决定》和全国物价委员会、粮食部、商业部《关于调整粮食统销价格,煤炭销售价格的通知》精神,1965年3月24日,吉林省人民委员会发出《关于调整城镇粮食统销价格和煤炭销售价格的通知》,调整了城镇粮食统销价格,并对有关问题做如下规定:把城镇粮食统销价格提到同统购价格相持平。提高城镇粮食统销价格,对职工和城镇人民生活有一定的影响。为了使绝大部分职工不因粮食提价而发生困难,国家决定:凡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国营企业、公私合营企业及事业单位,吃国家供应粮的所有职工(包括合同工、临时工等),按其家庭成员总收入和职工供养人口计算,每人每月生活费在18元以下的一律给予补贴。
根据全国物价委员会、粮食部《关于提高粮食统销价格的通知》精神,1966年7月22日,吉林省人民委员会发出《关于提高粮食统购统销价格的通知》,在提高粮食统购价格的同时,相应地提高了粮食统销价格。原粮统销价格,除大豆、小杂粮(绿豆、小豆等)外,均实行购销同价,大米、小米、高粱米、玉米面、玉米楂5种主要成品粮的统销价格,加权平均每50公斤由9.92元调整为12.24元,提高幅度为23.39%。糯米、关内大米、大黄米、小黄米、粳米等10种成品粮,也适当提高了统销价格;原粮的统销价格除了大豆和小杂粮(绿豆、小豆等)适当保持购销差价以外,其它原粮一律提高到同购价相平。同时,国家考虑到吉林省面粉销价偏高的情况,决定把面粉销售价格相应调低。粮食统销价格提高后,取消城乡差价,执行一个价格,销售给农村的粮食一律不再加运杂费。粮食的等级差价,以标准等级计算,原粮每个等级上加6%,下减5%;成品粮每50公斤上加1元,下减1元。统销价格提高后,为不影响城镇职工生活,实行粮价补贴。
面粉销售价格,每50公斤特制粉为26元,特制粉副号为24.5元,标准粉为18.5元,标准粉副号为17.5元,普通粉为16.5元,全麦粉为15元,荞面为14元,玉米面为9.5元,大豆面为16.5元,挂面统销价格,一市斤装,特制粉挂面为0.31元,特制粉副号挂面为0.29元,标准粉挂面为0.28元。
1972年12月调整了荞麦、纯红小豆、绿豆统销价格。每50公斤荞麦(2等,下同)为12元,纯红小豆为21元,绿豆为23元。
1973年3月,在提高油麦等14种小杂粮统购价格的同时,相应地提高其统销价格,平均每50公斤由12.54元调整为14元,提高幅度为11.64%。
1979年7月1日,大豆、玉米、高粱、谷子、小麦、稻子6种主要粮食统购价格提高了20.8%,粘稻子等30种小杂粮收购价格提高了23.38%;成品粮中的面粉、大米、糯米、高粱米、玉米面、玉米楂、大黄米、小黄米等统购价格都有较大幅度的提高。为不影响城镇居民生活水平,统销价格未动,粮食经营部分由此出现的亏损由财政给予补贴。
经国务院批准,从1981年7月1日起,粮食可以议购议销,粮食的议销价格原则上应随行就市,略低于市场价格。城镇居民议销粮食季节差价的幅度在10~15%之内。
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 物价志》
出版者:吉林人民出版社
本文记述了长春市物价指数、物价管理、农产品价格、轻工业产品价格、 重工业产品价格、收费标准、大事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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