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农产品价格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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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志 物价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4845
颗粒名称: 第三章 农产品价格
分类号: F304.2
页数: 101
页码: 66-166
摘要: 本文记述了长春市农产品价格情况,分别记述了粮食收购价格、粮食销售价、油料、油脂价格等。
关键词: 长春市 农产品 价格

内容

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农产品价格的高低,直接关系到农民的经济收入、工人的生活水平和国家的积累。
  清代(1644年)至光绪七年(1881年),长春农业处于开发阶段,农产品自给有余,有一部分外运。农产品价格随行就市,由买卖双方协商议定。至光绪九年(1883年),长春新增加移民8705户,编定23975户,新增丁口27952口,编定丁口92135口。随之而来,促进了农业生产不断发展,繁荣了市场经济。农产品价格主要由市场调节。同时,市场粮食交易也有了牌价,光绪十四年(1888年)十二月一日至廿七日,长春厅所在地高粱、大豆销售牌价:每石高粱为6吊至11吊,大豆6吊500文至8吊,农产品价格虽然有所波动,但比较稳定。从光绪二十年(1894年)至宣统三年(1911年),长春农业有了进一步发展,每年都有几十万石粮食运出。如宣统三年(1911年)长春共运出粮食964391石,其中,大豆799712石,小麦为120714石,高粱20125石,绿豆为3840石,杂粮20000石。由于受外运和出口的影响,清代末期至民国初期,每年农产品价格变化较大,涨落不定,农产品价格总的趋势是不断上涨。
  东北沦陷时期,日伪统治者为了得到廉价的农产品和工业原材料,把农产品价格压得很低。同时,受国际、国内政治经济形势和市场供需关系及自然灾害的影响,农产品价格波动较大,逐渐上涨。
  东北光复后,从1945年9月至1946年7月,农产品价格基本稳定。国民党统治时期,从1946年10月开始,农产品价格开始大幅度上涨,至1947年1月进一步暴涨。到1948年2月,粮食等农产品价格逐日猛涨,长春市每市斤高粱米,1948年3月为3100元(流通券,下同),5月涨至3.2万元,7月末为290万元,9月涨到3亿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国家在提高农产品收购价格时,采取区别不同品种、分类安排的政策。对影响人民生活重大的部分一、二类农产品,调价的次数少,每次调整的幅度大。对影响人民生活较小的三类农产品,一般多随市场情况而有升有降地调整。同时,为了保持市场物价的基本稳定,安定人民生活,未相应地提高农产品的销售价格,便产生了购价高于销价或购销同价的现象,商业经营部门出现的亏损,由国家财政给予补贴。
  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国家开展了大规模的经济建设,为了实行保持物价基本稳定,根据国家、省有关部门统一安排,长春市对重要的农副产品实行了统购、派购政策。1953年开始对粮食、油脂油料实行统购统销政策,并制定了统购统销价格。1955年对生猪、烟叶、麻类、蛋类、糖料、羊毛等产品实行派购政策,1956年又对一批重要的农产品实行派购,1957年又将派购的范围进一步扩大。由于对粮、棉、油等主要的农产品实行了统购统销,对生猪、烟叶、麻类等重要土畜产品实行派购政策,保证了国家有计划地实现购、销平衡。同时,国家还采取了进一步发展社会主义国营商业,压缩自由市场,打击投机倒把,加强对市场领导作用等措施,使农副产品购销价格保持了基本稳定。
  1958年至1960年,由于指导思想上犯了急于求成的“左”倾的错误,加上农业遭受严重的自然灾害,使国民经济受到严重挫折,物资供应紧张,通货膨涨,农副产品价格急剧上涨。1962年比1957年,全市社会零售价格总指数上升14.88%,其中,鲜菜上升14.7%,副食品价格指数上升21.2%。
  经过1961年至1965年,国民经济的逐步调整,长春市经济得到了迅速恢复和发展,国民经济比例关系趋于协调,农副产品价格基本稳定并略有下降。
  1966年至1976年的“文化大革命”,打乱了正常的经济秩序。为了控制市场物价被冲击,党中央、国务院发出《若干规定》,其中规定:对不合理的价格和地区差价、城乡差价一律放到文化大革命后期处理。实质是把各种商品价格在当时的价格水平上冻结起来。由于长期冻结物价,农副产品价格,特别是粮食价格背离价值的现象也越来越严重。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党中央提出“集中主要精力把农业搞上去,调整好农业和工业的关系”等12项措施。1979年3月至10月,长春市根据国家和省的规定,陆续较大幅度地提高了粮食、油料、生猪、菜牛、菜羊、鲜蛋、家禽、淡水鱼、牛奶、蔬菜、甜菜、烟等主要农产品的收购价格,平均提高幅度为30%。同时,粮食、油料等还扩大了超购加价的幅度,由原来加价30%扩大为50%。以后又陆续提高了大豆、烟、甜菜、畜产品等农产品的收购价格。1980年10月调整了木材出厂价格,提高幅度为30.7%。1981年提高了木材供销价格。同年国家规定三类农产品和完成交售任务后的一、二类农产品价格逐步放开。1985年取消派购,实行合同定购,使农民有更多的自主权,并把国家统一定价改为国家计划指导下的议价。同时,对城市、工矿林区的蔬菜等也逐步取消派购,实行市场调节,自由交易,按质协商议价。为了促进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进一步活跃农林经济,根据省政府《关于下达农村粮油购销政策和价格方案的通知》精神,决定从1985年4月1日起,取消粮食统购,改为合同定购,并将绝大部分农副产品价格放开,实行市场调节。
  第一节 粮食收购价格
  粮食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粮食价格是市场物价的基础,粮食收购价格的调整,关系到农业生产的发展,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并对城镇职工生活与市场物价都有一定的影响。
  从辽、金时期至明代,长春市以农、牧业为主,属于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到明代后期,长春地区的商业和农业开发阶段。嘉庆五年(1800年)至光绪十四年(1888年),长春商业和农业有了一定程度的发展,并有了交易市场,粮食收购也有了牌价。收购价格比较稳定。从光绪二十九年(1903年)至宣统三年(1911年),长春粮食收购价格逐步上升。日俄战争以后,日本人在长春从事商业性经营活动日趋突出,帝国主义侵略者为了得到廉价的粮食,把其收购价格压得很低。特别是东北沦陷时期,日伪政权为控制战时的物价上涨,以保证侵略战争对主要物资粮食的需要,也唯恐因物价继续高涨引起民众动摇,危及日伪统治,便颁布了《主要粮食统制法》、《粮谷会社法》,对大豆、高粱、玉米、稻子、谷子、小豆等主要粮食实行统一收购和分配,粮食收购价格比较稳定,逐步上升。
  1945年“八·一五”光复后至1948年长春解放,长春曾一度变成了国民党统治区。在东北刚刚光复之际,长春经济曾有所恢复和发展,物价比较稳定,但到后来,随着国民党发动内战,长春的经济便逐渐走向衰退,特别是到1948年长春解放前,受军事失利的影响,社会经济便面临着更大的危机,通货澎胀,物价飞涨。如长春1948年3月初每斤高粱收购价格为3000元(东北九省流通券),而7月份涨到285万元,10月份涨到2.5亿元。
  1948年10月19日长春解放,同年12月7日,省委、省政府做出《关于1949年购粮问题的决定》,实行有组织有领导的自由买卖,价格随行就市。1949年12月8日,长春市调整了高粱、大豆等6种主要粮食收购价格,平均每50公斤由3.84元调整为4.41元(折合人民币,下同),提高幅度14.84%。
  为了巩固工农联盟,合理地缩小工农产品比价“剪刀差”,以鼓励农民多种粮食,增产粮食的积极性,根据每年粮食收成情况,随季节变化,按照省统一部署,从1950年至1953年多次调整了粮食收购价格。
  为了解决全国粮食供需矛盾,保证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需要,同时,为把投机商人排除在粮食市场之外,使私商和富裕农民不能够操纵粮食市场,1953年11月,政务院发布《关于实行粮食的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的命令》,同年,吉林省人民政府转发了东北行政委员会批转东北财委制定的《东北区粮食统购统销实施方案》和《东北区粮食市场管理暂行办法》,从此,对粮食实行统购统销,并逐步取消了粮食自由市场,粮食的购销价格由国家统一制定、管理。同年还提高了大豆、玉米、高粱、谷子、稻子、小麦6种粮食收购价格。6种主要原粮平均每50公斤收购价格由5.58元提高为6.16元,提高幅度为10.39%。6种主要原粮每50公斤收购价格分别为:高粱4.41元,大豆6.49元,玉米4.01元,谷子4.41元,稻子8.02元,小麦9.59元。
  根据东北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1954年秋粮统购价:‘基本不动,个别调整’,毗邻地区价格持平”的指示精神和省计划委员会《关于1954年秋粮统购价格的通知》,结合长春市具体情况,将粮食收购价格作了调整。每50公斤收购价格,原粮:粘稻子8.30元,糜子4.50元,稷子4.41元,荞麦4.41元,大麦4.20元,燕麦4.20元,粳子6.71元,纯小豆6.60元,纯芸豆7.26元,绿豆7.00元,豇豆6.20元,青豆6.30元,黑茶豆6.30元,灰小白豆6.60元,纯金黄豆7.26元,杂金黄豆6.80元,粳米豆6.60元,毛毛豆6.80元,麻豆6.20元,磨石豆5.51元;成品粮:大米11.76元,粳米10.23元,小米6.40元,稗子米6.00元,大黄米7.35元,小黄米6.06元,稷子米6.40元,糯米12.34元。
  根据国务院对吉林省调整秋粮统购统销价格的指示精神,1955年9月调整了部分原粮和成品粮统购价格。每50公斤收购价格,谷子由4.41元调整为4.54元,玉米由4.01元调整为4.10元,小米由6.40元调整为6.56元。
  1956年9月,调整了大豆收购价格,每50公斤由6.49元调整为7.00元,提高幅度为7.86%。
  为了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适当地缩小工农业产品剪刀差,根据全国物价会议《关于调整粮价的规定》,1958年9月13日,吉林省人民委员会发出《关于调整粮食、油脂、油料价格的通知》,将高粱、玉米、谷子收购价格做了调整。平均每50公斤由4.22元调整为4.90元,提高幅度为16%。其中,高粱由4.35元调整为4.86元,提高幅度为11.72%,谷子由4.48元调整为5.22元,提高幅度为16.6%,玉米由4.10元调整为4.88元,提高幅度为19.02%。同年,还调整了大豆收购价格,每50公斤由6.91元调整为7.90元,提高幅度为14.32%;还调整了绿豆、小豆等26种小杂粮收购价格,平均提高幅度为19.8%。
  为满足出口和人民对油料、油脂的需要,1959年10月调整了大豆、小油料收购价格,大豆每50公斤由7.90元调整为8.75元,提高幅度为10.7%。同时,还相应地调整了黑豆、青豆、茶豆等收购价格。
  1960年11月,调整了大豆收购价格,每50公斤由8.75元调整为9.7元,提高幅度为10.86%。同年,12月调整了青豆、黑豆、茶豆、磨石豆收购价格。青豆、黑豆平均每50公斤由7.94元调整为8.94元,提高幅度为12.59%;茶豆由7.64元调整为8.65元,提高幅度为13.22%,磨石豆由5.76元调整为6.46元,提高幅度为12.15%。
  为解决粮食收购价格偏低,促进农民生产粮食的积极性,增加农民收入,根据国务院《关于提高粮食统购价格的通知》和吉林省人民委员会吉价栗字156号《关于提高粮食统购价格的通知》精神,1961年5月10日,长春市人民委员会长价许字第270号《关于提高粮食统购和油脂统销价格的通知》,将小麦、水稻、谷子、玉米、高粱、大豆6种主要粮食统购价格,平均每50公斤由7.00元调整为8.80元,每50公斤提高1.80元,提高幅度为25.71%。其中,每50公斤统购价格,小麦由9.30元调整为11.70元,提高25.81%,每50公斤提高2.40元;水稻由8.02元调整为9.50元,提高18.45%,每50公斤提高1.48元;谷子由5.20元调整为6.80元,提高30.77%,每50公斤提高1.60元;玉米由4.90元调整为6.50元,提高32.65%,每50公斤提高1.60元;高粱由4.90元调整为6.40,提高30.61%,每50公斤提高1.50元;大豆由9.70元调整为11.90元,提高22.68%,每50公斤提高2.20元。
  同年6月,还较大幅度地提高了粘稻子、粳子等26种小杂粮收购价格,平均每50公斤由7.08元调整为9.69元,提高幅度为36.86%。具体价格如下表:
  在提高原粮收购价格的同时,对粳米、糯米、小黄米、大黄米、稷子米、稗子米的收购价格也相应地进行了调整。早粳米、晚粳米、糯米平均提高10.31%,小黄米、大黄米、稷子米、稗子米平均提高37.12%。
  为巩固集体经济,进一步促进粮食生产的发展,改善农民生活水平,根据国务院批转全国物价委员会、粮食部《关于提高粮食统购统销价格的报告》精神,按照省统一部署,从1966年8月1日起,提高了粮食收购价格。大豆、小麦、水稻、玉米、高粱、谷子6种主要粮食的收购价格,全省加权平均每50公斤由8.41元调整为10.65元,提高幅度为26.63%,同时,也调整了小杂粮收购价格,粘稻子等24种小杂粮收购价格平均提高幅度为23.1%。粮食统购价格提高以后,停止执行1965年实行的统购超售部分加价12%的奖励办法,并取消地区差价、城乡差价,全省执行一个价格。
  1971年8月,调整了大豆收购价格,每50公斤由15元调整为16.5元,提高幅度为10%。
  为促进小杂粮生产发展,满足人民生活需要,1973年12月调整了油麦等14种小杂粮收购价格,每50公斤由11.97元,调整为14.00元,提高幅度为16.96%。
  为促进稻谷生产发展,满足市场需要,1974年调整了稻谷收购价格,其中:水稻每50公斤由11.7元调整为13.5元,提高幅度为15.38%;粘稻子由14.5元调整为16.7元,提高幅度为15.2%,粳子(陆稻)由11元调整为12.7元,提高幅度为15.4%。
  1978年3月,提高了大豆、小杂豆收购价格,每50公斤,大豆由16.5元调整为20元,提高幅度为21.21%;茶大豆由14.5元调整为17.6元,提高幅度为21.38%;黑大豆、青大豆、猫眼豆、猪眼豆由15元调整为18.2元,提高幅度为21.33%;磨石豆由9.5元调整为11.5元,提高幅度为21.05%。
  1979年根据商业部、国家物价总局《关于调整粮食和油脂油料统购价格的通知》精神,调整了粮食收购价格。其中:小麦、稻谷、谷子、玉米、高粱、大豆6种主要粮食,全省加权平均统购价格,每50公斤由10元调整为12元,提高幅度为20%,超购部分在这个基础上加价50%;粘稻子、大麦等30种小杂粮加权平均每50公斤由12.49元调整为15.41元,提高幅度为23.38元。
  1981年8月,调整了大豆收购价格,每50公斤由23元调整为34.5元,提高幅度为50%,同时,取消了大豆超购加价。大豆统购价格提高后,对青、黑大豆、猪、猫眼豆等也作了相应调整。每50公斤青大豆、黑大豆、猪眼豆、猫眼豆由22元调整为33元,提高幅度为50%;茶豆由21元调整为31.5元,提高幅度为50%;磨石豆由13元调整为17元,提高幅度为30.8%。并也同时调高了绿豆等小杂豆统购价格,平均每50公斤由22.5元调整为27.2元,提高幅度为20.89%。
  由于大豆统购价格偏高,与其它粮种比价不合理,1984年1月降低了大豆收购价格,每50公斤由34.5元调整为30元,下降幅度为13%。
  为了促进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和粮食实行多渠道经营的新形势,1984年11月,吉林省人民政府对粮食征购政策和价格进行了调整:小麦、玉米、高粱、谷子(不含粘谷)4个品种继续实行统购,一律按“倒三七”比例计价,即:30%按统购价格收购,70%按超购加价规定收购;水稻和计划收购的粘稻子仍按1983年规定执行,即征购基数内的按统购价,包干内多余部分加价50%,超包干的部分在统购价基础上加价60%,大豆仍按规定的统购价格收购,其它杂粮、小杂豆、小油料退出统购,实行议购议销,其价格随行就市。
  为进一步活跃农村经济,从1985年4月1日起,取消粮食统购,改为合同定购,实行合同定购的粮食为稻谷(含粘稻子)、小麦、玉米、高粱(只限米高粱)、谷子(不含粘谷)、大豆6个品种。合同定购的粮食价格:小麦、稻谷按“倒二八”比例计价,即:20%按原统购价,80%按统购价加价50%;玉米、高粱、谷子按“倒三七”比例计价,即:30%按原统购价,70%按统购价加价50%。大豆仍按原收购价格收购。
  粘稻子标准品收购价,每50公斤由19.80元降为16.00元,销售价格不动,每50公斤仍为16.70元。
  1986年,粮食合同定购的品种为水稻、小麦、玉米、大豆,高粱、谷子退出定购,实行议购议销;并提高了玉米、大豆定购价格,每50公斤玉米由13.5元调整为14.9元,提高10.4%,大豆由30元调为34.5元,提高15%。合同定购的粮食:水稻、小麦仍按“倒二八”的比例计价;玉米和各地自行定购的高粱、谷子按“倒三七”比例计价。定购合同以外的水稻、小麦、玉米的收购价格随行就市,一般不低于比例价,市场粮价高时,按高于比例价收购,最高不超过原来的超购价;合同以外的大豆,收购价格随行就市,不实行保护价;定购合同以外的高粱、谷子全部放开,自由协商定价。
  1987年,调整了高粱、玉米、谷子定购价格,每50公斤高粱由13.60元调整为15.7元,提高幅度为15.44%;玉米由14.9元调整为15.6元,提高幅度为4.7%;谷子由14.3元调整为16.4元,提高幅度为14.69%。合同定购外的粮食价格,按市场价格,自由购销。
  1988年1月,调整了小麦、水稻(含粘稻)统购价和比例价。每50公斤小麦统购价格由16.40元调整为17.50元,提高幅度为6.7%;比例价由23元调整23.6元,提高幅度为2.6%。水稻收购价由16元调整为17.4元,提高幅度为8.75%;比例价由22.4元调整为24.4元,提高幅度为8.93%。粘稻子收购价由19.8元调整为21.2元,提高幅度为7.07%;比例价由27.7元调整为29.7元,提高幅度为7.22%。同时,还调整了成品粮统购价和比例价。其中:
  面粉(标准粉)统购价由22元调整为23.5元,提高幅度为6.8%;比例价由28.5元调整为31元,提高幅度为8.77%。特制粉统购价由29.5元调整为32元,提高幅度为8.47%;比例价由36元调整为39元,提高幅度为8.33%。特制粉副号统购价由28元调整为31元,提高幅度为10.7%;比例价由34.5元调整为38元,提高幅度为10.14%。特二粉统购价由27元调整为29元,提高幅度为7.4%;比例价由33.5元调整为37元,提高幅度为10.45%。大米(标一)统购价由26元调整为28元,提高幅度为7.69%;比例价由33元调整为36元,提高幅度为9.09%。粘大米统购价由32元调整为34元,提高幅度为6.25%;比例价由34元调整为38.5元,提高幅度为13.24%。
  第二节 粮食销售价格
  旧中国,粮食销售价格的高低,主要是受当时政治经济形势、市场供求变化、自然灾害、季节变化、外运等因素的影响而波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国家对粮食实行统购统销价格政策,长春市根据国家不同历史时期的物价方针政策和粮食生产成本变化,按照省统一部署逐步地提高了粮食价格。为促进粮食生产的发展,提高粮农生活水平,满足出口、国内市场的需要,多次提高了粮食收购价格。同时,为了保持市场物价的基本稳定,不影响城镇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未相应地提高或未提高粮食销售价格,便产生了粮食购价高于销价,而经营部门出现的政策性亏损,由国家财政部门给予补贴。粮食销售价格比较稳定。
  清代,随着农业不断发展,集贸市场逐步活跃,长春市粮食交易也有牌价,光绪十四年(1888年)十二月一日至二十七日,长春厅所在地高粱与大豆每日销售价格如下表:
  长春府四乡农产品大量上市时,多数在本地销售,只有大豆销往营口、大连等地。光绪三十四年十月(1908年10日)。
  1915年,长春地区双阳粮食销售价格,每石高粱6.17元(银元、下同),谷子5.72元,大豆8.6元,大麦11.45元,粳米27.3元。
  1927年以前,长春粮食输出价格,每石大豆为17元(吉大洋)、黑豆为15元,高梁为10元,小米为20元,玉米为9.5元,小麦为20元,大麦为15元。
  1931年“九·一八”事变爆发后,影响粮食出口,海龙等地粮食因不能外运,粮价再次暴跌。长春地区榆树、农安等地,粮食销售价格下降30~40%。长春市粮食销售价格也有所下降。1932年吉林省粮食销售价格比较平稳,长春市粮价略有回升。
  1933年下半年,因世界农业经济危机,对吉林省大豆及其它谷物价格的影响逐步增大。1933年秋粮上市后,长春粮食销售价格略有下降。
  1934年至1936年,长春的粮食价格相对稳定,总的趋势是上涨的。
  1937年“七·七”事变后,伪政权实施“战时经济体制”,使一部分民需工业转为军工生产,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消费品供不应求,物价上升幅度较大。为了平抑物价,采取了强制手段,制定了《时局物价政策大纲》、《主要粮食统制法》、《粮谷会社法》等,控制主要粮食、生活必需品价格,并实行配给制。但由于受战争影响,物资缺乏,物价涨势难以抑制。
  1940年至1944年,伪政权逐步扩大所谓公定价格的范围,进一步实施了稳定粮食、油脂油料、棉花、生猪、家禽等农副产品和人民生活用品价格的措施。但由于多数企业奄奄一息,不少企业停产,粮食供不应求,粮食价格猛涨。
  由于物资缺乏,粮食供应紧张,人民群众为维持生存,在官市买不到的粮食只得求购于黑市,而黑市粮价更高。1944年黑市粮食,每50公斤,大米为239.3元(伪币、下同),是公定价的10.1倍,高粱米为85.45元,是公定价的9.23倍,大豆为104.85元,是公定价的9.24倍;白面每袋(22公斤)177.32元,是公定价的15.32倍。
  1945年“八·一五”光复后至1948年长春解放,东北地区处于日本投降后国共两党的决战时刻,时局动荡,物价不稳。1946年5月与1945年12月相比,长春粮食价格上升幅度较大。
  1946年6月,长春每50公斤大米为2500元(流通券,下同),1947年5月涨到5500元。1948年3月,长春每公斤高粱米为6200元,5月为6.4万元,7月为580万元,10月为6亿元。
  1948年10月19日,长春解放,党和政府针对长春被破坏的情况,动员组织各方面的力量,有重点、分阶段地进行恢复和重建。粮食价格由动荡不定到逐步稳定。
  国民经济恢复时期,为了稳定粮食价格,长春市政府采取了积极采购,取消黑市交易,禁止私人粮商大批贩运粮食等一系列措施。同时,为迅速恢复和发展生产,缩小工农产品差价,每年当新粮上市或根据粮食供求情况和季节变化,均适当地调整粮食购、销价格。粮食销售价格变动比较频繁。
  根据中央人民政府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修正税制的决定》与中央商业部调整价格的原则,遵照东北人民政府贸易部、粮食部联合通知精神,1953年1月,将各种粮食销售牌价作如下调整:面粉,将东北、关内产各牌号面粉一律按当时零售价格上调4%;大米,将东北产大米销售价格上调4.5%,关内产大米上调2%;其他粮油,包括粗粮、原粮、杂粮、豆油的销售价格一律按当时牌价上调3%。
  根据中央对加工面粉以降低精度提高纯度,保证营养,节约粮食的原则,1953年8月12月,东北粮食管理局将东北各地加工面粉规格牌号统一规定为:东北富强、东北建设和东北生产3种面粉,并规定了销售价格,其中,长春市面粉零售价格,每50公斤东北富强27.50元,东北建设22.10元,东北生产18.40元。
  同年10月18日,粮食实行统购统销政策。在调整粮食收购价格的同时,调整了粮食销售价格。
  为满足市场需要,解决粮食销售价格偏低问题,1954年9月,调整了粮食销售价格,原粮上调幅度为:高粱为3%,谷子为2%,大豆、玉米及其他小杂粮(包括小杂粮的成品粮)为2.5%;成品粮上调幅度为:面粉为2%,高粱米为6%,小米为5%,玉米面为4.5%,玉米楂销价不动。
  根据吉林省人民委员会《关于调整1955年秋粮统购统销牌价的通知》精神,将部分秋粮销售价格作了调整。每50公斤谷子由5.00元调整为5.20元,小米由7.90元调整为8.10元,玉米由4.60元调整为4.70元,玉米楂由6.50元调整为6.70元,玉米面由5.90元调整为6.50元,面粉由22.50元调整为22.00元。
  根据粮食部对吉林省关于大豆等粮食价格问题的指示精神,1957年6月将大豆、大豆面统销牌价作了调整。每50公斤大豆销售价格由7.40元调整为8.00元,提高幅度为8.11%;大豆面由9.80元调整为10.5元,提高幅度为7.14%。
  1960年,长春市调整了大豆销售价格,每50公斤由8.20元调整为10.00元,提高幅度为21.95%。
  1961年4月,长春提高了大豆、玉米、高粱、谷子、稻子、小麦6种主要粮食收购价格,提幅度为25.4%;同年6月又提高了粘稻子、粳子等23种小杂粮收购价格,提高幅度为36.7%,而粮食销售价格未作调整,出现了粮食购价高于销价,形成了粮食购、销价格倒挂。
  1963年9月2日,吉林省人民委员会发出《关于提高农村粮食销售价格和工商行业用粮价格的通知》,《通知》规定:凡属于按农村统销办法供应给农民的粮食销售价格均提高到同统购价格相平(销价已高于购价的不动);对按月定量供应给职工和非农业人口的粮食销价均不提高;凡供应工商业的原粮销售价格一律提高到同购价相平。
  从1964年7月1日起,调整了面粉销售价格,面粉(标准品)每50公斤由22.00元调整为21.00元,下降4.55%。同年10月1日,调整了糯米、小黄米统销价格,糯米每50公斤(标准品,下同)由15.65元调整为18.00元,提高幅度为15%;小黄米由7.27元调整为8.00元,提高幅度为10.04%。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调整当前市场物价的决定》和全国物价委员会、粮食部、商业部《关于调整粮食统销价格,煤炭销售价格的通知》精神,1965年3月24日,吉林省人民委员会发出《关于调整城镇粮食统销价格和煤炭销售价格的通知》,调整了城镇粮食统销价格,并对有关问题做如下规定:把城镇粮食统销价格提到同统购价格相持平。提高城镇粮食统销价格,对职工和城镇人民生活有一定的影响。为了使绝大部分职工不因粮食提价而发生困难,国家决定:凡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国营企业、公私合营企业及事业单位,吃国家供应粮的所有职工(包括合同工、临时工等),按其家庭成员总收入和职工供养人口计算,每人每月生活费在18元以下的一律给予补贴。
  根据全国物价委员会、粮食部《关于提高粮食统销价格的通知》精神,1966年7月22日,吉林省人民委员会发出《关于提高粮食统购统销价格的通知》,在提高粮食统购价格的同时,相应地提高了粮食统销价格。原粮统销价格,除大豆、小杂粮(绿豆、小豆等)外,均实行购销同价,大米、小米、高粱米、玉米面、玉米楂5种主要成品粮的统销价格,加权平均每50公斤由9.92元调整为12.24元,提高幅度为23.39%。糯米、关内大米、大黄米、小黄米、粳米等10种成品粮,也适当提高了统销价格;原粮的统销价格除了大豆和小杂粮(绿豆、小豆等)适当保持购销差价以外,其它原粮一律提高到同购价相平。同时,国家考虑到吉林省面粉销价偏高的情况,决定把面粉销售价格相应调低。粮食统销价格提高后,取消城乡差价,执行一个价格,销售给农村的粮食一律不再加运杂费。粮食的等级差价,以标准等级计算,原粮每个等级上加6%,下减5%;成品粮每50公斤上加1元,下减1元。统销价格提高后,为不影响城镇职工生活,实行粮价补贴。
  面粉销售价格,每50公斤特制粉为26元,特制粉副号为24.5元,标准粉为18.5元,标准粉副号为17.5元,普通粉为16.5元,全麦粉为15元,荞面为14元,玉米面为9.5元,大豆面为16.5元,挂面统销价格,一市斤装,特制粉挂面为0.31元,特制粉副号挂面为0.29元,标准粉挂面为0.28元。
  1972年12月调整了荞麦、纯红小豆、绿豆统销价格。每50公斤荞麦(2等,下同)为12元,纯红小豆为21元,绿豆为23元。
  1973年3月,在提高油麦等14种小杂粮统购价格的同时,相应地提高其统销价格,平均每50公斤由12.54元调整为14元,提高幅度为11.64%。
  1979年7月1日,大豆、玉米、高粱、谷子、小麦、稻子6种主要粮食统购价格提高了20.8%,粘稻子等30种小杂粮收购价格提高了23.38%;成品粮中的面粉、大米、糯米、高粱米、玉米面、玉米楂、大黄米、小黄米等统购价格都有较大幅度的提高。为不影响城镇居民生活水平,统销价格未动,粮食经营部分由此出现的亏损由财政给予补贴。
  经国务院批准,从1981年7月1日起,粮食可以议购议销,粮食的议销价格原则上应随行就市,略低于市场价格。城镇居民议销粮食季节差价的幅度在10~15%之内。
  第三节 油料、油脂价格
  油料、油脂是一类农产品,是城乡人民主要生活必需品,也是出口和工业生产的重要原料。其购、销价格变动,对油料生产和城镇居民生活以及出口和工业生产都有一定的影响。
  清代末期至中华民国初期,油料、油脂购、销价格,由买卖双方协商议定。东北沦陷时期,1932年至1936年,长春市油料、油脂价格基本稳定,从1937年后,受战时体制和政策的影响,其价格逐步上涨。1944年与1934年相比,小油料销售价格:线麻籽上涨了3.4倍,苏籽上涨1.3倍;豆油批发价格上涨2.8倍,零售价格上涨了2.6倍。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为促进油料、油脂生产的发展,增加农民收入,满足城乡人民日益增长以及出口和工业生产的需要,多次提高了油料、油脂的收购价格。为了稳定市场、安定人民生活,对其销售价格,特别是食用油没有相应的提高,价格比较稳定。
  一、油料
  油料主要指小油料,主要包括:葵花籽、苏籽、芝麻、花生果(仁)、线麻籽、蓖麻籽等,是人民生活不可缺少的必需品和某些工业生产的原料。
  清代至民国时期,长春市油料基本上是自给自足,有一部分外运和出口,其价格比较稳定。
  东北沦陷时期,1934年至1937年长春市油料价格比较稳定。1938年以后,逐步大幅度上涨,如以苏籽和线麻籽为例,每50公斤(下同),1934年线麻籽为2.75元(伪币,下同),苏籽为7.61元;1935年线麻籽为3.20元,苏籽为6.27元;1936年线麻籽为3.76元,苏籽为6.44元;1937年线麻籽为5.14元,苏籽为6.87元;1939年线麻籽为6.94元,苏籽为8.47元。从1940年以后大幅度上涨,线麻籽为12.31元,苏籽为13.8元,比上年分别上涨77.4%、62.9%。1941年线麻籽为9.68元,苏籽为13.8元;1942年线麻籽为10.27元,苏籽为14.61元;1943年年线麻籽为11.72元,苏籽为17.34元;1944年线麻籽为11.97元,苏籽为17.75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为促进油料生产的发展,满足市场、出口的需要,随着粮食成本的变化,粮食、经济作物收购价格的调整,而多次调整油料购、销价格。其价格比较稳定。
  为促进工农业生产发展,满足市场和出口需要,根据省商业厅指示,1951年长春市调整了小油料收购价格。各等级小油料收购价格如下表:
  根据中央财政经济委员会对油料作价的指示原则和省商业厅对籽仁类等级、规格及收购价格通知精神,1952年对小油料收购价格作了调整。
  1953年根据小油料库存、市场供求情况,对小油料收购价格做了调整。
  为了鼓励农民有效地利用地边、田埂、砂质土壤、瘠薄山地发展油料作物的生产和精耕细作,提高单位面积产量,以便保证生产和人民日益增长的需要,根据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增产油料作物的指示》精神和东北区铁路沿线油料作物收购价格,1954年提高了小油料收购价格。其中,每50公斤,大麻籽由7.20元调整为7.80元,提高8.33%;葵花籽由8.00元调整为8.60元,提高7%;蓖麻籽由12.50元调整为13.10元,提高5%;苏籽由10.00元调整为10.50元,提高5%;芝麻由15.70元调整为17.80元,提高13.37%;大花生果由10.00元调整为10.60元,提高6%;小花生果由10.70元调整为11.40元,提高6%。大、小花生米由17.60元调整为18.90元,提高7.30%。
  1957年,根据小油料购、销和出口情况,长春调整了芝麻、苏籽、蓖麻籽等收购价格。其中:每50公斤芝麻由17.80元调整为22.20元,提高幅度为24.7%;苏籽由10.50元调整为12.40元,提高幅度为18.095%;蓖麻籽由13.10元调整为12.99元,下降8.4%。小油料收购价格调整后,销售价格也作了相应调整。
  1958年9月,根据吉林省人民委员会《关于调整粮食、油脂、油料价格的通知》精神,长春市调整了葵花籽等小油料收购价格,平均提高幅度为13.63%。调后价格和调价幅度如下:
  1959年,为促进小油料生产发展,满足出口需要,合理平衡粮、油之间,油料之间的合理比价和购销差价,根据国务院有关指示精神和省的安排,对小油料购、销价格做了调整。
  1960年调整了小油料购、销价格:每50公斤,葵花籽(2等)收购价格由10.44元调整为12.12元,销售价格由15.78元调整为17.88元;蓖麻籽(2等)收购价格由17.11元调整为20.18元,销售价格由20.52元调整为25.00元;线麻籽(2等)收购价格由10.19元调整为12.09元,销售价格由12.08元调整为15.50元;芝麻(2等)收购价格由24.03元调整为29.00元;苏籽(2等)收购价格由15.66元调整为18.04元,销售价格由19.54元调整为22.47元;大花生果(2等)收购价格由12.88元调整为15.56元,销售价格由19.63元调整为22.84元。
  1961年,根据国务院和吉林省人民委员会统一部署,长春调整了小油料购、销价格,每50公斤收购价格:葵花籽由12.12元调整为18元,提高幅度为48.5%;蓖麻籽由20.18元调整为28.00元,提高幅度为38.8%;线麻籽由12元调整为18元,提高幅度为50%;苏籽由18.00元调整为21.00元,提高幅度为16.7%;花生果由15.56元调整为19元,提高幅度为22.11%;芝麻由29元调整为31元,提高幅度为6.9%。小油料收购价格提高后,销售价格也作相应调整。
  1963年12月,省粮食厅对小油料销售价格作了统一规定:铁路沿线,每50公斤芝麻为42.60元,花生米为47.3元,花生果为28元,葵花籽为26.60元,蓖麻籽为34.2元,线麻籽为23元,苏籽为26.2元。
  粮食统购统销价格提高后,为了使粮食与小油料保持合理比价,为促进小油料生产发展,满足人民生活、工业生产和出口的需要,1966年11月对小油料的购、销价格做了适当调整。其中:收购价格,每50公斤芝麻由31.50元调整为35.00元,提高幅度为11.1%;花生仁由30.00元调整为32.00元,提高幅度为6.67%;花生果由19.00元调整为20.00元,提高幅度为5.3%;葵花籽、线麻籽由18.00元调整为19.00元,提高幅度为5.3%;苏籽由21.00元调整为26.00元,提高幅度为23.8%;蓖麻籽由28.00元调整为31.00元,提高幅度为10.7%。销售价格,每50公斤,苏籽由26.20元调整为30.00元,提高幅度为14.5%;蓖麻籽由34.7元调整为36.00元,提高幅度为3.7%;葵花籽仍为26.60元,线麻籽仍为23.00元。
  根据国家计委《关于提高油料、油脂和糖料收购价格的通知》精神,1971年8月对小油料收购价格作了调整。各品种分等级收购价格如下表:
  1977年10月,调整了芝麻统购价格,每50公斤(2等)由42.00元调整为50.00元,提高幅度为19.05%。
  1978年3月,调整了花生果购、销价格,每50公斤,统购价格由25元调整为30元,提高幅度为20%;统销价格由28.00元调整为35.00元,提高幅度为25%。
  1979年,根据中央统一部署,调整了小油料统购统销价格。
  为了鼓励农民多种高油葵花籽,调整了高油葵花籽统购价格,从1981年9月起,将含油率在31%以上的高油葵花籽,按出油率计价,每50公斤:1等收购价格由34.3元调整为39.2元;2等收购价由33元调整为37.7元;3等收购价由31.7元调整为36.2元。统购价格调整后,统销价格同时调到与购价持平。
  从1984年起只对葵花籽一个品种实行计划收购,对花生、芝麻、线麻籽、亚麻籽、油菜籽、蓖麻籽、苏籽、文冠果等8个品种全部放开,自由购销。
  1985年3月,调整了葵花籽收购价格,每50公斤(标准品)由30元调整为28元,下调幅度为6.67%;高油葵花籽由37.7元调整为34元,下调幅度为9.81%。
  1987年,葵花籽收购价格每50公斤恢复到30元。
  1988年1月8日,省粮食厅、物价局发出通知,调整了葵花籽收购价格,每50公斤由30.00元调整为30.20元,比例价由39.00元调整为39.20元。
  根据省政府吉政办电传〔1988〕20号《关于认真抓好葵花籽生产的紧急通知》规定,全省从1988年8月1日起,提高葵花籽收购价格,即葵花籽比例价,标准品每50公斤,由39.20元调整为42.00元;统购价由30.20元调整为32.30元;高油葵花籽比例价由49.30元调整为52.80元;统购价由38.00元调整为40.60元。
  二、油脂
  油脂分为食用油脂和非食用油脂。食用油脂主要有豆油、葵花油、菜籽油、花生油、苏籽油、芝麻油。非食用油脂主要有线麻籽油、蓖麻籽油、胡麻油、亚麻油。
  光绪二十九年(1903年),长春市豆油零售价格,每50公斤为8元(日元,下同),1905年为8元,1906年为10元,1907年为12元。
  民国十六年(1927年),长春市豆油销售价格,每50公斤为20元(哈大洋)。
  东北沦陷时期,长春作为伪“国都”,既是政治中心又是经济中心。随着市区不断扩大,人口迅速增加,食用油需求量猛增,其价格波动较大,销售价格不断上涨。1944年与1934年相比,豆油批发价格上涨了281%,零售价格上涨了259.6%。各年度销售价格如下:
  国民党统治时期,长春市食用油价格暴涨,每50公斤豆油零售价格,1945年12月为700元(流通券,下同),1946年5月为1800元,1947年12月为57.8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油脂购销价格基本上由市场调节,根据供求情况和季节变化随时调整购销价格。1953年以后,国家对油料油脂采取统购统销政策,对油脂价格实行稳定政策。为促进油料生产发展,刺激农民多种植油料,满足市场、工业和出口需要,多次提高了大豆和小油料收购价格。为稳定市场物价,安定人民生活,没有相应地提高油脂销售价格。油脂购销价格,特别是供应城镇居民食用油销售价格一直比较稳定。
  长春市豆油销售价格每50公斤(下同),1949年零售价格为25.59元(人民币,下同)。1950年批发价格:豆油为24.10元,芝麻油为43元;零售价格:豆油为25.80元。1951年批发价格:豆油为26.4元,芝麻油为91.5元;零售价格:豆油为28.3元,芝麻油为103元。1952年批发价格:豆油为33.2元,芝麻油为76.5元;零售价格:豆油为35.3元,芝麻油为82.4元。1953年批发价格:豆油为35.7元,芝麻油为90元;零售价格:豆油为38元。
  1954年批发价格:豆油为39.9元,芝麻油为90元。1955年批发价格:豆油为44.5元,芝麻油为90元。
  根据国务院和吉林省人民委员会关于提高豆油、芝麻油等销售价格指示精神,1957年,长春市对油脂销售价格作了调整。
  由于长春市大豆统购价格提高了10.7%,销售价格提高了11.25%,小油料的购、销价格也作了相应调整。根据省人民委员会关于调整大豆、小油料、油脂购、销价格的通知精神,1959年长春市对豆油、花生油、苏籽油、蓖麻籽油购、销价格进行了调整。每50公斤豆油(1等),统销价格由53.40元调整为60.00元,提高幅度为12.3%;花生油(混等)统销价格由66.00元调整为68.00元,提高幅度为3.03%;蓖麻籽油(混等)统购价格由45.00元调整为48.00元,提高幅度为6.67%,统销价格由67.00元调整为71.00元,提高幅度为5.97%;苏籽油统购价格由47.00元调整为49.00元,提高幅度为4.26%,统销价格由70.00元调整为73.00元,提高幅度为4.29%;葵花籽油统销价格由65.00元调整为70.00元,提高幅度为7.69%。
  1960、1961年,长春市调整了豆油、花生油、葵花籽油、亚麻油、蓖麻籽油、线麻籽油、苏籽油购、销价格。其中,豆油零售价格每50公斤由60.00元调整为74.00元,提高幅度为23.33%;花生油统销价格每50公斤由68.00元调整为76.50元,提高幅度为12.5%。
  1964年根据吉林省人民委员会《关于提高食用植物油统销价格的紧急通知》精神,全省从5月份起提高了豆油、芝麻油、线麻油、蓖麻油、葵花籽油、花生油、亚麻油等统销价格。其中:长春市豆油(混等,下同),每50公斤由74.00元调整为81.00元,提高幅度为9.46%;芝麻油由95.00元调整为105.00元,提高幅度为10.53%;线麻籽油、蓖麻籽油、葵花油由100.00调整为107.00元,提高幅度为7%;亚麻籽油由95.00元调整为100.00元,提高幅度为5%;花生油由76.50元调整为83.00元,提高幅度为8.5%。芝麻籽油、线麻籽油、蓖麻籽油、花生油、亚麻籽油、葵花籽油的销售价格全省为一个价。
  为了促进大豆、油料生产发展,满足市场需要,根据国家计委《关于提高油料、油脂和糖料收购价格的通知》精神,1971年8月,吉林省革命委员会对油脂收购价格进行了调整。
  党和政府为使城镇人民生活水平不受影响,大豆、油料、油脂收购价格提高后,食用油脂的销售价格不动。
  1973年10月,调整了葵花油收购价格,每50公斤(混等)由107.00元调整为87元、下调幅度为18.69%。
  1978年3月,调整了豆油统购价格,每50公斤由88元调整为98元,提高幅度为11.36%,豆油销售价格不动。
  1979年6月,吉林省物价委员会、粮食局根据国家统一部署,调整了油脂统购价格。
  1981年吉林省在调整大豆收购价格的同时,也调整了豆油收购价格,每50公斤由116元调整为165元,提高幅度为42%,供应城镇居民豆油销售价格不动,每50公斤仍为81元,至1988年均执行此价格。
  1988年1月8日,省粮食厅、物价局发出《关于调整小麦、水稻、葵花籽价格的通知》,在提高葵花籽价格的同时,提高了葵花籽油的统购价、比例价。每50公斤葵花籽油统购价由125.00元调整为129.2元;比例价由140.00元调整为168.00元。
  第四节 蔬菜、豆制品价格
  蔬菜是人民生活不可缺少的副食品,豆制品是东北人民生活主要的副食品之一,特别是蔬菜每天都在食用。
  解放前,长春市蔬菜、豆制品基本是自给自足,由菜农、生产者或商贩经营,其价格随行就市,波动较大。
  解放后,蔬菜历年为各级人民政府所重视,遵循“发展经济,保障供给”的方针和“以销定产,产大于销”的原则,保证数量,增加品种,提高质量,均衡上市,努力实现“淡季不淡,旺季不烂,市场供应,常年不断”的要求,蔬菜、豆制品的价格是比较稳定的。
  一、蔬菜
  蔬菜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长春市地处东北地区中部,蔬菜生产季节短,冬季鲜菜多由外地进货,除蔬菜生产旺季外,价格较高。春夏菜价格水平高而且变动较频繁,秋菜上市集中,价格水平比较稳定。
  清朝至东北沦陷前,长春市蔬菜购销价格随行就市,价格波动较大。
  东北沦陷时期,长春市蔬菜销售价格,1938年前比较稳定,1939年以后逐渐上涨,1943年与1934年相比,白菜上涨了4.6倍,土豆上涨近5倍。
  国民党统治时期,长春市蔬菜价格不稳定,上涨较多。1945年12月,每50公斤大白菜为430元(流通券),大葱为470元,大蒜为1000元;1946年5月,大白菜为530元,大葱为1370元,大蒜为16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长春市国营商业经营蔬菜比重较小,主要靠市场调节,蔬菜价格随行就市,协商议价,价格波动较大。长春市蔬菜零售平均价格,每50公斤,1949年土豆为.3.4元,大白菜为1.72元,大萝卜为2.27元,大葱为2.99元;1950年大白菜为2.4元,大头菜为2.5元,菠菜为13.3元,大萝卜为1.3元,大葱为2.1元,土豆为3.1元;1951年大白菜为3.2元,大头菜为4.5元,菠菜为16.4元,土豆为4.7元,西红柿为4.5元,大萝卜为1.9元,大葱为3.91元。
  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随着长春市人口增加,对蔬菜的需要量增多,供不应求,蔬菜价格逐年上升。为控制蔬菜价格上涨,长春市扩大了郊区菜田种植面积,建立蔬菜生产基地,并对主要蔬菜品种实行派购,还实行亏损补贴等措施,基本上稳定了蔬菜市场购、销价格。
  1957年至1959年,长春市蔬菜购销价格比较稳定,各年度、各品种购、销价格如下表:
  从1959年起,长春市连续3年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农副产品减产,副食品供应严重不足,蔬菜价格逐年上升,幅度较大。
  对物价涨幅过大,长春市采取了扩大蔬菜种植面积,组织货源,加强市场物价管理,进行物价大检查等措施,控制了蔬菜价格上涨。从1963年起,蔬菜价格有所回落。
  为有利于促进蔬菜增加生产,提高质量,均衡上市,有利于巩固集体经济,有利于商业经营,有利于稳定市场,稳定物价,1964年、1965年蔬菜购、销价格除对偏高偏低的品种作有升有降的调整外,总水平基本稳定在上年的价格水平上。
  “文化大革命”时期,1966年至1974年,由于国家实行价格冻结政策,蔬菜购、销价格总水平基本上稳定在1965年价格水平上,秋菜及土豆收购价格每50公斤,大白菜为1.8元至2.2元,大萝卜为1.8元至2.4元,胡萝卜为2.5元至3.5元,土豆为4元至5.5元。
  1975年长春市蔬菜平均零售价格,每50公斤,小白菜为2.16元,菠菜为7.21元,韭菜为18.63元,小葱为8.29元,水萝卜为6.23元,芹菜为16.84元,黄瓜为6.89元,豆角为10.03元,角瓜为2.06元,大头菜为3.82元,柿子为5.87元,茄子为5.36元,青椒为10.79元,土豆为7.51元,胡萝卜为5.20元,大白菜为4.73元,大萝卜为4.49元,元葱为20.34元,大葱为14.08元。
  1976年、1977年,长春市蔬菜价格,除个别品种进行了调整外,蔬菜价格总水平按上年计划价格总水平执行。
  1978年蔬菜价格,根据省有关部门指示,本着“稳定市场,稳定物价”的方针,兼顾产、供、销三者利益,对蔬菜主要品种购、销价格做了调整,每50公斤菠菜收购价为4.8元,销售价为4.8元;茄子收购价格为5.4元,销售价格为5.0元;大头菜收购价格为2.8元,销售价格为2.8元;黄瓜收购价格为4.6元,销售价格为4.7元;土豆收购价格为6元,销售价格为7元;大白菜收购价格为1.4元,销售价格为1.75元。
  根据省物价委员会、商业局《关于1979年蔬菜收购价格的通知》精神,1979年长春市蔬菜收购价格,在1978年计划价格总水平的基础上,提高幅度为20%,其中:春菜提高幅度为15%,夏菜提高幅度为30%,秋菜提高幅度为20%。蔬菜收购价格,每50公斤菠菜为5.3元,茄子为5.6元,黄瓜为6.3元,大头菜为3.5元,大白菜为1.65元,秋土豆为7元。
  1980年,长春市蔬菜价格水平基本上稳定在1979年计划价格水平上。
  1981年,长春市秋白菜购销价每50公斤,收购价:1等为1.94元,2等为1.65元,3等为1.36元;零售价:1等为2.05元,2等为1.75元,3等为1.45元。蔬菜销售价格,每50公斤零售平均价格,菠菜为10元,黄瓜为10.30元,茄子为10.70元,青椒为21.2元,西红柿为9.40元,豆角为13.40元,土豆为8.5元,大白菜4.9元,大萝卜1.3元,大葱14.8元。
  1982年,长春市蔬菜购、销价格基本上稳定在1981年计划价格水平上。
  从1981年起,对蔬菜价格管理体制做了必要的改革。在有管有放,有升有降,价格水平基本稳定的前提下,对计划管理品种价格要管严,计划外比较重要的品种要管中有活,次要品种要放开,随行就市,实行议购议销。
  从1985年起,除了少数重要品种蔬菜价格实行计划管理外,大部分品种蔬菜价格放开,随行就市,议购议销。
  二、豆制品
  豆制品主要以大豆为原料,品种包括:水豆腐(民称大豆腐)、干豆腐、油豆腐、素鸡豆腐等几十种。长春地区盛产大豆,加之蔬菜淡季时间长,豆制品便成为冬、春季长春市人民主要的副食品之一,倍受喜欢食用。
  (一)水豆腐
  清代初期,长春市人民已开始制作水豆腐,基本上是自产自销,价格随行就市。
  东北沦陷时,长春市水豆腐无论是从数量上、质量上都有一定发展。但伪政权实行粮食配给制后,豆制品原料紧缺,一部分豆制品作坊被迫倒闭,只有少数作坊生产豆制品供应日伪官吏食用,并规定了统一牌价。1933年至1935年每块(大豆9市斤出1板,每板分为100块)零售价格为0.01元(伪币,下同),1936年至1942年为0.02元。1942年长春、沈阳、哈尔滨、吉林等城市成立了“豆制品类制造贩卖组合”,统制豆制品产、销。由于豆制品主要供应日伪军需,市场豆制品短缺,价格逐年上涨。1943年至1944年,每块为0.031元。
  长春解放后,鼓励私人投资,改善工人的生活条件,使豆制品生产得以发展。市区个体豆制品经营者走街串巷叫卖,每块水豆腐一般为0.025元至0.03元(折新人民币)。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为稳定人民生活,豆制品价格一直保持稳定。长春市水豆腐,以大豆或豆粕为原料,每块(长、宽各1.8吋,高1.6吋)零售价格,1952年至1965年为0.02元。
  1966年至1982年,水豆腐,以大豆或豆粕为原料,长春市每块(长、宽各1.8吋,厚1.25公分或1.3吋以上,质量标准为:洁白细嫩,皮光不红、四角平整,不凹心、不凸边,口尝细嫩,醇香、无杂质、无异味,经蹾不糟)为0.025元,每块收粮票0.1市斤。
  从1983年起,长春市水豆腐实行零售最高限价,每块为0.05元。每公斤大豆腐,1984年为0.666元,1985年为0.968元,1986年为0.396元,1987年为0.418元,1988年为0.589元。
  (二)干豆腐
  1931年以前,长春市干豆腐随行就市。东北沦陷时期,长春市干豆腐价格逐渐上涨,1943年与1934年相比上涨了2.5倍。每公斤干豆腐零售价格:1934年为0.12元(伪币,下同),1935年为0.16元,1936年为0.18元,1937年、1938年为0.20元,1940年为0.258元,1941年为0.32元,1942年为0.34元,1943年为0.42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长春市把干豆腐列为人民生活必需品之一。对其价格管理比较严,销售价格比较稳定。每公斤年平均零售价格,1952年为0.234元。1953年、1954年、1955年、1956年为0.33元至0.34元
  1957年,长春市对干豆腐规定,以大豆为原料,长2.2市尺,宽1.27市尺,每公斤零售价格为0.36元;以冷榨豆饼为原料,长2.2市尺,宽1.2市尺,每公斤零售价格为0.32元。
  1965年,长春市调整了干豆腐销售价格,以大豆为原料,每公斤干豆腐零售价格由0.36元调整为0.50元,提高幅度为38.9%;以冷榨豆饼为原料,每公斤由0.32元调整为0.36元,提高幅度为12.5%。
  1966年,长春市调整了干豆腐销售价格,并对其规格、质量、标准做了新规定:以大豆和豆粕为原料。1.8市尺流水线生产的干豆腐,每张长62厘米,宽42厘米,厚0.1~0.15厘米,每张重量为0.7至0.8市斤。1.2尺模子手泼生产的干豆腐,每张长60厘米,宽33厘米,厚0.1至0.15厘米,每张重量为0.3至0.4市斤。眼观淡黄色,细腻无白边、无疙瘩、无夹杂物,手摸肉头、有弹力、有韧性、口尝细腻、醇香、不牙尘、不酸、无异味。每公斤零售价格由0.50元调整为0.54元,提高幅度为8%。
  随着价格改革深入发展,多次调整大豆、豆粕购销价格,生产干豆腐严重亏损,为减轻国家财政负担,考虑到城镇职工承受能力,从1984年起逐步提高干豆腐销售价格,上升幅度较大。每公斤年平均零售价格:1984年为0.676元,1985年为0.994元,1986年为1.00元。1987年为1.048元,1988年为1.38元。
  第五节 畜、禽及其产品价格
  长春地区的畜牧业比较丰富。东北沦陷之前,长春畜牧业处于原始的自然经济状态,由于农业生产粗放,畜、禽及其产品价格低而不稳,其价格由市场调节。东北沦陷时期,1932年至1936年,长春市畜、禽及其产品价格基本稳定,1937年7月,伪满进入战时体制,加之伪政权收缴“出荷粮”,农民生活困难,畜、禽生产因饲料紧张而凋敝不振。为了满足军需和市场的需要,伪政权不得不提高过低的畜、禽收购价格。当时,与全面上涨的工业消费品零售价格相比,收购价格仍偏低。除少数畜、禽由伪政权收购外,多数为议价成交,畜、禽及其产品价格逐步上涨。国民党统治时期,长春市大多畜、禽及其产品属于市场交易,价格随行就市,猛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长春市采取了一系列经济优惠政策和行政保护、财政补贴等措施,促进了畜、禽业生产很快恢复和发展,其价格主要由市场调节。从1954年起,国家逐步将生猪、菜牛、菜羊、鲜蛋等列为二类农副产品,实行派购政策,并执行国家规定的计划价格。以后,根据畜、禽及其产品成本变化、市场供求情况,进行了多次调整,其价格逐步上升,基本稳定。
  一、生猪及猪肉
  清代末期,长春市生猪及猪肉购销价格由市场调节,买卖双方协商议定。
  东北沦陷时期,1934年至1935年,长春市生猪价格,每50公斤为6.50元至16.00元(伪币,下同)。1936年伪满政权限制生猪经营,致使生猪产量下降,价格上涨。到1939年,每公斤涨到19.00元至26.5元。1942年至1944年,生猪奇缺,价格继续上涨。而猪肉(带骨)销售价格随生猪价格上涨也在不断上涨。
  国民党统治时期,长春市生猪、猪肉购、销价格暴涨。如猪肉销售价格,1945年12月每50公斤猪肉零售价格为1750元(流通券,下同),1946年5月为3500元,上涨了1倍;1947年1月为14000元,上涨了7倍。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共长春市委和市政府采取有力措施,抑制生猪、猪肉价格上涨,其价格一直比较稳定。
  1950年长春市猪肉(带皮带骨,鲜肉2等)每50公斤,零售价格为27.40元,1950年12月为32.8元。
  根据中国土产公司东北区公司《关于调整生猪收购价格的电报通知》精神,1951年8月,长春市将生猪收购价格和猪肉销售价格作了调整:生猪收购价格每50公斤由16.8元调整为16至19元,猪肉零售价格(不带骨)最高价为34元。
  为了发展生猪,照顾农民养猪积肥,发展农业生产,保证城市肉食供应和出口需要,1952年9月,长春将生猪、猪肉购、销价格作了调整,并规定了生猪质量标准。生猪收购价格:每50公斤1等(毛重105公斤以上)为26元;2等(毛重90公斤以上至105公斤以下)为25元;3等(75公斤以上至90公斤以下)为24元。猪肉销售价格,每50公斤批发价为45元,零售价为50元。
  为解决生猪、猪肉购销价格偏低,鼓励农民养猪育肥,防止外流,1953年8月,根据省商业厅统一部署,长春市调整了生猪、猪肉购销价格,每50公斤生猪收购价格:1等由30.40元调整为31.50元,2等由29.00元调整为30.00元,3等由27.61元调整为28.50元;猪肉零售价格由56.00元调整为60.00元,猪肉批发价格也做了相应调整。
  1954年,长春市调整了猪肉销售价格,每50公斤,批发价格为59元,零售价格由60元调整为64元。
  根据国务院《为做好生猪价格的准备工作的通知》精神和省《关于做好生猪购、销价格的通知》,1957年长春市调整了生猪、猪肉购、销价格。生猪(2等)收购价格每50公斤由36元调整为40元;猪肉批发价格为67.5元,零售价格由68元调整为73元。
  1958年7月,根据省商业厅通知精神,调整了生猪收购价格,每50公斤各等级收购价格为:1等43元,2等41.80元,3等40元,4等38.20元。
  根据国务院财贸办公室“在粮食收购价格提高以后,应有步骤有计划地提高肉、禽、蛋等副食品收购价格和销售价格”的指示和有关通知精神,1961年4月,长春市调整了生猪、猪肉购、销价格。每50公斤收购价格由38.20元调整为47.00元,提高幅度为23.04%;猪肉零售价格由73元调整为88元,提高幅度为20.55%,批发价格也作了相应调整。
  为贯彻按质分等论价,本着原销售价格水平基本不变的原则,1965年1月,长春市将平价猪肉实行分等出售,销售等级规格为:量脊部第6至7根肋骨间去皮的白肉层,在3.1公分以上(包括3.1公分)的为1等;1.5公分以上(包括1.5公分)不到3.1公分的为2等;不足1.5公分的为3等。带皮带骨猪肉零售价格,每50公斤1等为93元,2等为83元,3等为73元。
  生猪收购价格,自1961年5月至1973年10月没作调整。为发展养猪事业,增加市场供应,扩大出口,根据国家和省统一安排,1973年11月调整了生猪收购价格。每50公斤,按毛斤定等:特等(毛斤重量90及90公斤以上)为55.50元,1等(75到不足90公斤)为52.50元,2等(65到不足75公斤)为49.50元,3等(50到不足65公斤)为47.00元。按出肉率定等:特等(73%以上)为58.50元,1等(69%到不足73%)为55.50元,2等(66%到不足69%)为52.50元,3等(63%到不足66%)为49.50元,4等(60%到不足63%)为47.00元,5等(57%到不足60%)为44.6元。
  根据国家物价总局、商业部的指示和省《关于调整猪、牛、羊收购价格的通知》精神,1979年3月,长春市将生猪的收购价格作了调整。生猪收购价格(按出肉率定等)每50公斤特等(72%及以上)为74.80元,1等(69%到不足72%)为71.5元,2等(66%到不足69%〉为68.30元,3等(63%到不足66%)为64元,4等(60%到不足63%)为61.8元,5等(57%到不足60%)为57.60元。同年10月调整了猪肉零售价格,每50公斤由86元调整为108元,提高幅度为25.6%。
  根据国务院指示精神,1985年长春市调整了生猪购销政策,取消生猪派购,实行有指导的议购议销。国家对生猪收购和猪肉销售不再统一规定具体价格,由各地根据物价政策和生猪的供求趋势,制定本地区一定时期的指导性价格。生猪收购价格提高幅度为32%。
  猪肉销售实行指导价以后,对城镇吃商品粮的非农业人口给予补贴,长春市平均每人每月按食猪肉1.75公斤计算,补贴2元。
  长春猪肉(带皮带骨,平均,下同)每50公斤,1984年为127元,1985年为154.2元,1986年为202.75元,1987年为204.30元,1988年为284.00元。
  二、菜牛、羊及肉
  东北沦陷前,长春市菜牛、菜羊及其肉价格,主要由市场调节,随行就市,波动较大。
  东北沦陷时期,长春市牛、羊肉销售价格逐年上涨。1932年,牛肉零售价格每50公斤为16元(伪币,下同),1933年,每50公斤牛肉零售价格为25元,羊肉为30元。
  长春市牛肉销售价格每50公斤,1945年12月为1400元(东北九省流通券,下同),1946年5月为36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牛、羊及肉购、销价格比较稳定。
  1949年长春市牛肉零售价格,每50公斤为25.9元,羊肉零售价格,每50公斤为25.95元。
  1950年,长春市,每50公斤,牛肉批发价格为32.10元,零售价格为29.1元;羊肉批发价格为33.7元,零售价格为31元。1951年10月,长春市每50公斤菜牛收购价格为24元,牛肉批发价格为37.5元,零售价格为36.4元;羊肉批发价格为39.4元,零售价格为39.8元。
  为解决商业部门经营牛、羊肉亏损,1952年7月8日,省商业厅发出《为函复吉林、长春市牛、羊肉售价由》,将长春市牛、羊肉销售价格作了调整。每50公斤牛肉:批发价格由40元调整为52元,提高幅度为30%,零售价格由45元调整为57元,提高幅度为26.66%。羊肉:批发价格由40元调整为55元,提高幅度为37.5%,零售价格由46元调整为60元,提高幅度为30.43%。
  1954年长春市调整和新规定了菜牛及牛肉、菜羊及羊肉购、销价格。每50公斤,菜牛(肉斤)收购价格:1等(肉斤重130.5公斤以上,包括130.5公斤)为64元,2等(肉斤重100公斤至130公斤,包括100公斤)为62.5元,3等(肉斤重70公斤以上,包括70公斤)为60元。牛肉销、售价格:批发价为59元,零售价为64元。菜羊及羊肉购、销价格,菜羊(肉斤)收购价格:绵羊,1等为57元,2等为56元,3等为55元;山羊,1等为48.5元,2等为47.5元。羊肉销售价格:批发价为59元,零售价为64元。
  牛肉零售价格,每50公斤仍为60元。
  1955年8月,省商业厅发出《为安排菜牛、菜羊与牛、羊肉价格由》,对菜牛、菜羊及牛肉、羊肉购、销价格作了调整。长春市每50公斤菜牛(肉斤)收购价格:1等为56元,2等为54元,3等为52元,等外为48元;牛肉销售价格:批发价为57元,零售价格为63元。菜羊(肉斤)收购价格,每50公斤,绵羊1等为55元,2等为53元,3等为51元;山羊1等为47元,2等为45.5元,3等为43.5元。羊肉销售价格,每50公斤批发价格为59元,零售价格为63元。
  1956年6月,长春市调整了菜牛收购价格,每50公斤1等为46元,2等为44.2元,3等为41.4元,等外为38.2元。牛肉零售价格年平均每50公斤为60.50元。
  1957年长春市牛肉零售价格,每50公斤为62元。羊肉零售价格,每50公斤为63元。
  1959年8月,长春市调整了菜羊及羊肉购、销价格。菜羊(肉斤)收购价格每50公斤,绵羊为57元,山羊为50.2元,羊肉零售价格为67元。
  根据国务院确定的调整价格幅度,和省统一部署,1959年10月,长春市调整了菜牛及牛肉购、销价格。菜牛收购价格,每50公斤由54元调整为58元,提高幅度为7.4%;牛肉零售价格每50公斤,由62元调整为68元,提高幅度为9.68%。
  1960年至1965年,长春市对菜牛、菜羊收购价格做了有升有降的调整,牛肉零售价格未动,每50公斤仍为68元。羊肉零售价格,每50公斤1960年至1962年为67元,1963年为72元,1964年至1965年为75元。
  1966年,长春市牛肉零售价格每50公斤由68元调整为72元,提高幅度为5.9%。
  1971年8月,调整了菜牛收购价格,每50公斤由56.4元调整为60元;菜羊收购价格也作了相应调整。菜牛、羊收购价格提高后,牛、羊肉销售价格未动。
  1974年12月,提高了菜牛收购价格,每50公斤由60元调整为73元,提高幅度为21.7%。
  菜牛、羊收购价格提高后,牛、羊肉销售价格未动,由此产生的亏损,经营单位列为政策性亏损,由财政部门给予补贴。
  根据国家物价总局、商业部《关于调整猪、牛、羊收购价格的通知》精神,1979年3月30日,省商业厅、物价委员会调整了菜牛、菜羊收购价格。长春市,每50公斤,菜牛收购价格由73元调整为96元,提高幅度为31.5%;调后菜羊收购价格:土种绵羊,1等为102元,2等为98元,3等为95元;细毛绵羊,1等为118元,2等为113元,3等为110元;山羊,1等为98元,2等为94元,2等为91元。
  同年10月,根据国家物价总局、商业部、水产总局《关于提高猪肉、牛肉、羊肉、水产品、鲜蛋等销售价格的通知》精神,长春市将混等剔骨牛、羊肉零售价格作了调整。牛肉每50公斤由72元调整为94元,提高幅度为30.6%,羊肉每50公斤由75元调整为96元,提高幅度为28%。
  牛、羊肉的批零差率,由原来按零售价格扣价10%,调整为扣价11%。
  1984年7月,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放宽物价政策的若干规定》,长春市调整了农副产品购、销政策和价格政策,放开了菜牛、菜羊及牛肉、羊肉购、销价格,取消统一定价,实行议购议销,价格随行就市。
  1984年至1988年,长春市每50公斤牛、羊肉年平均零售价格:1984年牛肉为156.8元,羊肉为168元;1985年牛肉为188.8元,羊肉为200.3元;1986年牛肉为204.75元,羊肉为225.5元;1987年牛肉为217.9元,羊肉为283.25元;1988年牛肉为283.95元,羊肉为392.75元。
  三、白条鸡、鸡蛋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长春市白条鸡、鸡蛋的购、销价格随着活鸡价格的变动,季节的影响,由经营者根据市场供求变化自行确定。价格涨落不稳,波动较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白条鸡、鸡蛋的购销价格,由国家统一制定、调整。随着人民生活水平逐步提高,对副食品需求量不断增加,为促进家禽、鸡蛋生产发展,提高农民生活水平,满足市场供应,逐步提高了白条鸡、鸡蛋购、销价格。
  (一)白条鸡
  东北沦陷时期,长春市每公斤肉鸡(白条鸡),批发价格:1934年为1.54元,1935年为1.62元,1936年为1.73元,1937年为1.78元,1938年为1.86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国营商业部门经营白条鸡很少,购销价格靠市场调节,价格随行就市。1950年至1952年,长春市白条鸡(去膛混等,下同)每公斤零售价格,分别为1.00元、1.20元。
  1953年,国民经济进入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长春市也进入发展阶段,人口逐步增加,副食供应开始紧张,白条鸡价格逐步上升,1957年、1958年每公斤零售价格为1.48元。
  “大跃进”和国民经济调整时期,白条鸡销售价格大幅度上升。1959年、1960年长春市白条鸡收购价格,每公斤代膛为1.48元,去膛为1.68元;零售价格每公斤带膛为1.72元,去膛为1.96元,比1958年上涨了32.4%。
  1962年,长春市白条鸡每公斤零售价格为3.40元。
  经过国民经济调整,白条鸡价格有所回落,但增幅仍很大。1963年每公斤零售价格为2.30元,比1957年上涨55.4%。从1964年起逐步下降,1965年每公斤为1.72元,比1963年下降25.22%。
  1966年至1977年,由于“文化大革命”时期国家对物价采取冻结措施,白条鸡销售价格未进行调整。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中共中央做出了把全党工作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的战略决策,对不合理商品价格进行了调整和改革,长春市调整了白条鸡购、销价格,每公斤零售价格,1979年为2.54元,1980年、1981年为2.48元,1982年为3.14元。
  1983年,长春市取消了白条鸡牌价供应,实行议购议销,白条鸡购销价格随行就市,其销售价格上升幅度较大。每公斤零售价格,1984年为3.48元,1985年为4.26元,1986年为4.28元,1987年为6.09元,1988年为6.27元,与1983年相比,上升了99.68%。
  (二)鸡蛋
  东北沦陷时期,长春市鸡蛋销售价格,每百个,1934年批发价格为2.50元(伪币,下同),零售价格为2.8元;1935年批发价格为3.1元,零售价格为3.3元;1936年批发价格为3.1元,零售价格为3.4元;1937年批发价格为3.3元,零售价格为3.7元;1938年批发价格为4.1元,零售价格为4.4元;1939年批发价格为6元,零售价格为6元;1940年批发价格为11.01元,零售价格为10.90元;1941年批发价格为14.16元,零售价格为14.60元,1942年批发价格为15.48元,零售价格为17.4元;1943年批发价格为20元,零售价格为22元;1944年批发价格为21.8元,零售价格为28.33元。
  解放战争时期,长春市鸡蛋零售价格,每100个,1945年12月为45元(流通券),1946年5月为38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长春市鸡蛋购、销价格比较稳定。1949年每50公斤,零售价格为33.3元(人民币,下同);1950年批发价格为19元,零售价格为27元;1951年批发价格为34元,零售价格为33元;1952年批发价格为43元,零售价格为42元。
  1953年长春市鸡蛋收购价格,每50公斤,4月份最高收购价格由40元调整为42元,最低收购价格由36元调整为37元;11月份最高收购价格由53元调整为60元,最低收购价格为56元。销售价格:年平均批发价格为54元,零售价格为60元。
  1954年长春市鸡蛋购、销价格随季节变化,市场供求情况而调整。
  1955年,长春市鸡蛋购销价格每50公斤,1、2月份收购价格为71元,零售价格为82元;3月收购价格为54元,零售价格为67元;4月收购价格为49元,零售价格为61元;5月收购价格为45元,零售价格为56元;6月收购价格为42元,零售价格为52元;7月收购价格为45元,零售价格为53元;8月收购价格为52元,零售价格为64元;9月收购价格为56元,零售价格为68元。
  1956年,长春市鸡蛋购、销价格总水平基本上维持在1954、1955年价格水平上。
  1957年由于自由市场开放,商品供不应求,长春市鸡蛋购、销价格上升幅度较大,每50公斤,4月收购价格为58元,零售价格为68元;5月收购价格为53元,零售价格为60元;6月收购价格为50元,零售价格为61元;12月末零售价格为74元。
  1958年长春市鸡蛋收购价格,每50公斤3月为73元,4月为57元,5月为52元,8月为55元,9月为64元。零售价格年平均为75.8元。
  根据中央关于“基本不动,个别调整”的物价方针,1959年长春市鸡蛋购、销价格水平,基本上稳定在1958年水平上。3月收购价格为70元,零售价格为81.2元;4月收购价格为65元,零售价格为75.4元;7月收购价格为60元,零售价格为69.6元;9月收购价格为65元,零售价格为75.4元;11月收购价格为75元,零售价格为87元。
  1960年至1962年,鸡蛋购、销价格取消季节差价,1960年,吉林省鸡蛋的收购价格,县城以上市场每50公斤由77元调整为65元,下降幅度为15.58%;销售价格也相应下调。
  1961年,鸡蛋收购价格,每50公斤由65元调整为78.1元,提高幅度为20.15%。
  根据商业部《关于恢复鲜蛋季节差价和地区差价的意见》精神,1963年恢复了鲜蛋季节差价。季节差价的划分每年的4月至9月为旺季,10月至下年3月为淡季。1963年,长春市旺季鸡蛋购、销价格:每50公斤4月至6月,收购价格为79元,批发价格为90.85元,零售价格为99.94元;7月至8月收购价格为68元,批发价格为78.2元,零售价格为86.02元;9月收购价格为80元,批发价格为92元,零售价格为101.2元。
  1964年,长春市鸡蛋购、销价格:每50公斤3月20日至5月5日,收购价格为73元,批发价格为83.95元,零售价格为100元;5月5日至6月4日,收购价格为66元,批发价格为75.9元,零售价格为92元;6月4日至7月24日,收购价格为75元,批发价格为86.25元,零售价格为106元;7月25日至9月25日收购价格为80元,批发价格为92元,零售价格为114元。
  根据商业部、全国物价委员会《关于1965年鲜蛋购、销价格的安排意见》精神,并结合季节变化和供求情况,长春市对1965年鸡蛋购、销价格进行了调整。
  为促进生产发展,做好市场供应,根据全国物价委员会、商业部《关于1966年鲜蛋价格安排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鲜蛋季节变化情况,对1966年长春市鸡蛋购销价格调整。
  1967年,长春市鸡蛋购、销价格,随季节变化、产蛋情况与供求状况而调整。长春市鸡蛋购、销价格,每50公斤,5月收购价格由71元调整为65元;零售价格由90元调整为81元。8月收购价格由58元调整为64元;零售价格由72元调整为80元。
  1968年,长春市鸡蛋购、销价格基本上与1967年价格持平,即旺季最低收购价格,每50公斤为46元,淡季最高收购价格每50公斤为71元。8月份长春市鸡蛋购、销价格,调整情况为:每50公斤收购价格由64元调整为71元,零售价格由80元调整为90元。
  1969年至1972年,长春市鸡蛋购、销价格基本上执行1968年所规定的价格。
  1973年至1978年,长春市旺季鸡蛋收购价格,平均每50公斤为71元,零售价格为90元。
  根据省物价部门和商业部门《关于调整鲜蛋收购价格的通知》精神,1979年3月,长春市调整了鸡蛋收购价格,每50公斤由71元调整为95元,提高幅度为33.8%。鸡蛋收购价格调整后,销售价格不做变动。同年10月调整了鸡蛋销售价格,长春市鸡蛋零售价格,每50公斤由90元调整为120元,提高幅度为33.3%。
  省物价委员会、商业局决定从1980年5月1日起,恢复鲜蛋季节差价,长春市鸡蛋购销价格,每50公斤,5月收购价格由95元调整为81元,下降14.74%,零售价格由120元调整为102元,下降为15%。8月收购价格由81元调整为95元,提高17.28%,零售价格由102元调整为120元,提高17.64%。
  1981年至1983年,长春市鸡蛋零售价格,每50公斤,年平均为120元。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放宽物价政策的若干规定》,1984年7月,长春市将鸡蛋购、销价格放开,取消牌价,实行议购议销,价格随行就市。每50公斤鸡蛋零售价格,年平均1984年为142.30元,1985年为157.80元,1986年为156.45元,1987年为211.40元,1988年为248.60元。
  第六节 水产品价格
  长春市位于边疆近海吉林省的中部,水域广阔,水质良好,自然鱼类资源丰富。无论是淡水鱼,还是海产品都比较充足。
  旧中国,长春市水产品价格由供需双方根据季节变化、市场供需情况协商议定,价格不够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国民经济恢复时期,水产品资源较为丰富,供应充裕,价格较低。随着工业发展,基本建设规模扩大,人口增加,人民生活的改善,对低脂肪、高蛋白的水产品需求量的日益增多,出现了供不应求现象,价格逐步上升。为稳定市场物价,国家对水产品进行了统一管理,实行计划价格,并根据产地价格水平、季节变化、市场供求情况,随时进行调整,水产品价格一直比较稳定。
  一、淡水鱼
  长春市淡水鱼,每公斤零售价格:1934年,鲶鱼为0.38元(伪币,下同),大马哈鱼(草包,日产,下同)为0.22元;1935年鲶鱼为0.32元,大马哈鱼为0.24元;1936年鲶鱼为0.32元,大马哈鱼为0.23元;1937年鲶鱼为0.34元,大马哈鱼为0.23元;1938年鲶鱼为0.42元,大马哈鱼为0.29元;1939年大马哈鱼为0.46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50年至1956年长春市淡水鱼供应比较充足,主要靠市场调节,价格随行就市。长春市淡水鱼销售价格逐渐上升。每公斤鲤鱼销售价格,1950年批发价格为0.38元,零售价格为0.54元;1951年批发价格为0.46元,零售价格为0.54元;1952年批发价格为0.75元,零售价格为0.87元;1953年批发价格为0.95元,零售价格为1.01元;1954年批发价格为1.03元,零售价格为1.20元;1955年批发价格为0.83元,零售价格为0.99元;1956年零售价格为1.04元。
  1957年,根据中央《关于加强农村自由市场管理》的指示,将鱼列为二类商品,购、销价格由国家统一管理。长春市每公斤淡水鱼零售价格,1957年鲤鱼为1.05元,鲫鱼为0.75元;1958年鲤鱼为1.16元,鲫鱼为0.84元;1959年鲤鱼为1.24元,鲫鱼为0.94元。
  1964年,长春市每公斤鲤鱼零售价格为1.27元,鲫鱼为1.12元;1965年鲤鱼每公斤零售价格为1.26元,鲫鱼为1.05元。
  根据中央指示,1966年水产品价格总水平,必须继续保持基本稳定,除个别品种和地区突出不合理的价格,需要慎重地进行有升有降的调整外,一般不作变动。
  根据水产部电报指示:“1967年明水期鱼价格维持去年同期水平”精神,购、销价格基本不动。长春市销售价格按产地收购价格加进批差率15%;批零差率20%。
  “文化大革命”时期的1968年至1976年,由于物价冻结,长春市淡水鱼销售价格基本上未做调整。每公斤零售价格鲫鱼(0.4市斤以上)为0.94元,鲤鱼(1市斤以上)为1.36元,鲢鱼(2市斤以上)为1.10元。1974年鲤鱼、青草根鱼、鲫鱼,冻江期、明水期购、销价格如下表:
  1979年10月,吉林省革命委员会对淡水鱼销售价格作了安排:以冻江期收购价为基础,主要产地的购零差率为25%。长春市鲤鱼零售价格,每公斤由1.36元调整为2.00元,提高幅度为47.1%。
  从1984年起,淡水鱼退出派购,实行自由购、销,供需双方协商定价。同年,长春市每公斤淡水鱼零售价格,鲤鱼为5.12元,鲫鱼为3.25元;1985年鲤鱼零售价格为5.69元,鲫鱼为3.25元;1986年鲤鱼零售价格为5.88元,鲫鱼为4.62元,鲢鱼为3.21元;1987年鲤鱼零售价格为5.89元,鲫鱼为5.47元,鲢鱼为3.39元;1988年鲤鱼零售价格为7.47元,鲫鱼为6.44元,鲢鱼为4.10元。
  二、海产品
  东北沦陷时期,1934年至1939年,长春市海产品销售价格比较稳定。
  1940年至1943年,长春市每公斤咸鱼分别为:0.60元、1.03元、1.70元、2.6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海产品销售价格随产地价格调整,逐步提高。
  长春市每公斤海产品零售价格,1956年小海米(虾皮、下同)为1.10元,海带为2.44元;1957年小海米为1.17元,海带为2.48元,带鱼(2等)为0.84元。
  根据进口口岸海带价格和市场供需情况,1958年2月27日,省商业厅服务局发出《关于海带销售价格的通知》,制定了进口与国产海带销售价格。
  1958年,长春市小海米每公斤零售价格为1.26元,带鱼每公斤为0.84元,黄花鱼为0.80元。
  1959年至1962年,长春市小海米每公斤零售价格为1.26元,带鱼为0.85元,黄花鱼为0.88元。
  由于海带生产发展快,市场呈现积压;根据水产部(63)水共字第36号文“通知”精神,1963年4月,省商业厅调整了海带销售价格,全省平均每公斤海带零售价格由3.04元调整为1.60元,下降了47.37%。长春市每公斤零售价格为1.84元。同年8月省商业厅再次调低海带销售价格,长春市每公斤海带平均销售价格由1.84元调整为1.46元,下调幅度为20.65%。1963年长春市每公斤带鱼(每尾0.5市斤以上,2等)零售价格为0.98元,黄花鱼零售价格为1.05元。1964年,长春市每公斤带鱼零售价格为1.01元,小海米为2.14元。1965年带鱼为0.97元,小海米为2.14元。
  1966年至1979年,处于物价冻结时期,海产品销售价格基本上未做调整。长春市,每公斤带鱼(0.5市斤以上,2等)为0.92元,黄花鱼(0.3市斤以上)为1.10元,小海米(东北毛虾,1等)为2.10元,海带(中等)为1.22元。其中,1974年长春市海水鱼销售价格如下:
  1980年,长春市调整了海产品销售价格,每公斤带鱼(0.5市斤以上,2等)为1.32元,海带为1.28元。
  1984年以后,海产品逐步放开,价格随行就市。长春市每公斤海产品零售年平均价格,1984年带鱼为2.73元,小海米为3.23元;1985年带鱼为4.02元,小海米为3.42元;1986年带鱼为4.68元,小海米为3.23元;1987年带鱼为5.92元,小海米为5.88元;1988年带鱼为9.05元,小海米为8.5元。
  第七节 土特产品、果品价格
  土特产品、果品是人民生活中不可缺少的农副产品之一,其品种繁多,分布广,生产分散,产销情况多变,基本上属于三类农副产品,其价格主要因供求情况、气侯影响而变动。
  一、土特产品
  (一)黑木耳
  东北沦陷时期,长春市黑木耳销售价格,每公斤1934年批发价格为4.00元(伪币,下同),零售价格为4.88元;1935年批发价格为4.2元,零售价格为5.04元;1936年批发价格为4.60元,零售价格为5.52元;1937年批发价格为5.30元,零售价格为6.30元;1938年批发价格为4.50元,零售价格为5.40元;1939年批发价格为5.00元,零售价格为7.05元。1939年与1934年相比,批发价格上涨25%,零售价格上涨了44.47%。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黑木耳销售价格逐步上涨。每公斤销售价格,1950年批发价格为3.36元,零售价格3.38元;1951年批发价格4.31元,零售价格为4.40元;1952年批发价格为7.76元,零售价格为8.94元;1953年批发价格为8.41元,零售价格为9.40元;1954年批发价格为8.90元,零售价格为10.20元;1955年批发价格为7.40元,零售价格为8.59元。
  由于木耳购、销价格过高,影响销售。为此,1956年4月24日,中国蔬菜公司吉林省公司发出《为下调木耳、元蘑价格由》,对木耳购、销价格进行调整。调后长春市木耳每公斤销售价格:批发价为4.30元,零售价为5.40元。
  为促进木耳生产发展,满足人民日益增长需要,1957年8月10日,省商业厅发出《关于调整元蘑、木耳购销价格的通知》,调整了木耳购、销价格。
  1959年,长春市调整了木耳收购价格,每公斤1等为6.00元,2等为5.40元,3等为4.80元。
  根据省物价委员会物价座谈会会议记要安排,1959年11月27日,省商业厅发出《关于调整元蘑、木耳销售价格的通知》,对木耳销售价格进行调整。长春市木耳销售价格,每公斤批发价格由5.20元调整为6.40元,提高幅度为23.08%,零售价格由6.08元调整为7.48元,提高幅度为23.03%。
  1961年,省供销社较大幅度调整了木耳购、销价格,长春市木耳销售价格,每公斤批发价格由6.40元调整为10.62元,提高幅度为66%;零售价格由7.48元调整为12.12元,提高幅度为62%。
  1967年1月24日,省供销社发出《关于调整木耳销售价格的通知》,调整了木耳销售价格。
  1973年、1974年在调整木耳收购价格的同时,调整了木耳销售价格。长春市木耳零售价格,每公斤1等由16.20元调整为18.00元。1975年至1979年没做调整。
  根据省物委(81)吉价字第16号、省供销社吉物联字(81)第18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吉工商市联字(81)第34号《关于调整木耳价格和加强市场管理的通知》精神,为了调动农民生产和交售木耳的积极性,增加收购,改善市场供应,1981年6月22日,市物价委员会、供销社、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出《关于调整木耳价格和加强市场管理的通知》,将长春市木耳购、销价格作了调整。每公斤1等,收购价格由14.00元调整为16.00元;批发价格由17.76元调整为19.78元;零售价格由19.26元调整为21.36元。2等收购价格由12.60元调整为14.40元;批发价格由15.98元调整为18.00元;零售价格由17.34元调整为19.44元。同时,对长春市木耳议购、议销规定了最高限价:每公斤1等议购为17.60元,议销零售价为26.00元。
  从1987年起,木耳购、销价格放开,随行就市。长春市木耳零售价格(1等,下同),每公斤年平均,1983年为27.50元,1984年为29.54元,1985年为30.55元,1986年为35.41元,1987年为41.45元,1988年为48.16元。
  (二)元蘑
  元蘑生长在山林之中,是吉林省土特产之一,是人们喜欢食用的贵重干菜之一。它不仅行销省内,而且畅销全国。
  清代末期至民国初期,长春市元蘑价格随行就市,价格波动不大。
  东北沦陷时期,长春市元蘑销售价格上涨幅度较大,1939年与1934年相比,批发价格上涨5.12倍,零售价格上涨5.1倍。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元蘑为自由销售,供销部门经营量很少,价格随行就市。
  元蘑价格是与木耳保持一定合理品种比价,元蘑购、销价格随木耳购、销价格调整而变动。
  根据元蘑生产情况和市场需求变化,1957年8月10日,吉林省商业厅发出《关于调整元蘑、木耳购销价格的通知》,对元蘑购、销价格作了调整。
  根据元蘑市场供求情况,1959年省商业厅调整了元蘑购、销价格,长春市每公斤收购价格:1等为3.00元,2等为2.70元,3等为2.40元。销售价格(混等):批发价由3.00元调整为3.68元,提高幅度为22.67%;零售价格由3.48元调整为4.26元,提高幅度为22.41%。
  为了鼓励大量采集元蘑,争取更多的货源,补助当时副食品供应不足,1961年6月,省商业厅将元蘑收购价格,每公斤2等由2.70元调整为4.50元,提高幅度为66.67%。元蘑收购价格提高后,调拨、供应价格和销售价格也做相应调整。长春市零售价格每公斤由4.26元调整为8.10元,提高幅度为90.14%。
  长春市元蘑购、销价格,每公斤1962年收购价格(1等,下同)为4.00元,零售价格为8.20元;1963年收购价格为3.60元,零售价格为5.68元;1964年收购价格为2.80元,零售价格为4.50元;1965年收购价格为2.40元,零售价格为4.12元;1974年至1978年,元蘑零售价格为4.84元。1982年,长春市元蘑每公斤批发价格为7.14元,零售价格为8.00元。1983年元蘑购、销价格放开,随行就市。长春市议价元蘑年平均价格,每公斤1983年为11.40元,1984年为10.56元,1985年为12.96元
  (三)粉条
  东北沦陷时期,长春市粉条(绿豆细粉,下同)每公斤,1934年批发价格为0.298元(伪币,下同),零售价格为0.372元;1935年批发价格为0.34元,零售价格为0.424元;1936年批发价格为0.414元,零售价格为0.518元;1937年批发价格为0.40元,零售价格为0.502元;1938年批发价格为0.392元,零售价格为0.482元;1939年批发价格为0.608元,零售价格为0.758元;1940年零售价格为1.854元,1941年零售价格为1.86元,1942年零售价格1.70元,1943年零售价格为1.70元,1944年零售价格为2.48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长春市粉条(粗条土豆粉,下同)每公斤,1951年批发价格为0.398元,零售价格为0.46元;1952年批发价格为0.598元,零售价格为0.67元;1953年批发价格为0.638元,零售价格为0.742元;1954年批发价格为0.804元,零售价格为0.902元;1955年批发价格为0.82元,零售价格为0.974元;1956年批发价格为0.83元,零售价格为0.984元。
  为了控制粉条价格上涨,1957年10月,吉林省人民委员会发出《关于土豆粉收购价格的通知》,规定了各市、县粉条收购价格,每公斤不得超过0.76元。长春市粉条零售价格,每公斤为1.07元。
  1958年长春市粉条零售价格,每公斤为1.08元。1959年,长春市粉条每公斤收购价格1等为0.84元,2等为0.80元,3等为0.76元;零售价格1等为1.20元,2等为1.14元,3等为1.08元。
  1960年9月26日,省商业厅发出《关于安排1960年秋菜和粉条价格水平的通知》,土豆粉条:每公斤收购价格为0.72元至0.86元。由于较大城市从外地调入原料加工生产,加工费用较高,经营亏损过大,因此,销售价格可做适当调整,但最高每公斤不得超过1.30元。长春市每公斤零售价格:1960年为1.20元,1961年为1.30元,1962年为1.30元。
  为解决城市土豆粉加工亏损问题,1963年4月20日,吉林省商业厅发出《关于安排粉条、豆腐、干豆腐销售价格的通知》,调整了土豆粉销售价格。长春市年平均土豆粉销售价格:每公斤批发价为1.23元,零售价为1.38元。
  1964年至1965年,由于土豆收购价格逐步提高,土豆粉成本增加,土豆粉收购价格也做了相应调整。又根据市场供求情况,长春市对粉条销售价格做了相应调整,每公斤零售价格,1964年为1.24元,1965年为1.47元。
  “文化大革命”时期,1966年至1977年,由于物价冻结,粉条购、销价格基本上未做调整,长春市粉条零售价格,每公斤为1.52元。
  1978年至1982年期间,由于农副产品购、销价格较大幅度地提高,粉条购、销价格也做了相应调整。长春市粉条零售价格,每公斤1978年为1.57元,1979年至1982年为1.72元。
  从1983年起,长春市将粉条购、销价格放开,协商定价,价格上升幅度较大,每公斤零售价格,1983年为2.00元,1984年为1.84元,1985年为1.98元,1986年为2.27元,1987年为2.52元,1988年为2.69元。
  二、果品
  东北沦陷时期,长春市苹果销售价格,每50公斤,1934年批发价格为19.60元(伪币,下同),零售价格为22.80元;1935年批发价格为11.20元,零售价格为14.00元;1936年批发价格为14.3元,零售价格为18.80元;1937年批发价格为17.50元,零售价格为21.90元;1938年批发价格为20.00元,零售价格为25.00元;1939年批发价格为20.00元,零售价格为25.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果品销售价格随产品价格波动而变动,除苹果价格上升幅度较大外,其它水果销售价格都比较稳定。
  1957年以后,水果销售价格,本着不宜掌握过死,但也不应放任自流,根据产地价格变化情况,经营部门不亏损、对消费者有利的原则,进行调整价格。长春市果品销售价格基本是稳定的。
  根据国家物价总局、供销合作总社(1981)价字82号文件精神,结合当时产销地出现的新情况,1981年9月25日,省物价委员会、供销合作社发出《关于调整秋苹果销售价格的通知》,调整了秋苹果销售价格。国光类(包括:大国光、小国光、红国光、铁国光、红玉、可口香、翠玉、赤阳、雨伞、瑞玉、甘露、迎铁、绵江、八月酥、优异等)苹果,本着打紧费用的原则,在上年价格基础上,各等价格只加产地调拨价格提高或降低的绝对额进行调整。即长春市的市场批发、零售价:每50公斤1等加2元,2等加1元,3等和等外各减1元。红星(包括:红冠)、红元帅(包括:青香蕉、红香蕉)、黄元帅(包括:金帅、白龙、白洋、富士、金冠)、鸡冠(包括:金星、晚沙布、珊瑚、一支丸、倭巾、红绞、大绵、晚升旭、香玉、祥玉、柳玉、红金丝、秋花皮等)类苹果的批发、零售价,因产地调拨价变动不大,不予调整。
  为了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坚决稳定市场物价的通知》精神,加强对果品等价格的归口管理,1982年3月25日,市物价委员会、供销社发出《关于试行长春市果品、干菜、调味品价格归口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对桔柑、秋苹果等7个品种属于2类统管商品,计划价格的调订,由市果品公司按照上级的有关规定,提出调订意见,报市供销社审核,经市物价委员会批准后下达执行。对数量较大、价格涉及面广的西瓜、大柿子、山楂、白梨、核桃等品种,本着既要搞活市场,价格又不要管得过死的精神,由市果品公司,根据市场变化情况,提出不同时期的最高限价,报市供销社审核,市物价委员会核定后执行。
  根据省商业厅、物价局《关于下达秋苹果销售价格的通知》精神,1983年10月28日,长春市物价局、供销社发出《关于秋苹果销售价格的通知》。
  1984年1月,长春市水果,每50公斤零售最高限价1等红元帅苹果为64元,国光苹果为50元,蕉柑为100元,四川红桔为65元,广柑为60元,无核密桔为65元,大柿子为40元,冻梨为35元。
  为加强果品市场管理,保持果品价格的基本稳定,1987年9月7日省物价局、供销合作社、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出通知,对苹果、柑桔实行最高限价,由各地果品公司根据规定的综合差率和批零差率确定。其作法是:批发价格,进价顺加综合差率(苹果23%,蕉柑28%,桔子32%),再加实际运杂费制定;零售价格,按批发价格顺加批零差率(苹果23%,蕉柑23%,桔子25%)制定。个体零售商贩允许在国营零售限价基础上再加20%的挑选差价。
  为了更好地调动经营企业的积极性,加强水果价格管理,1988年10月29日,省供销合作社、物价局发出《关于修改苹果、桔柑作价办法的通知》:(1)综合差率:现行苹果23%,蕉柑28%,桔子32%不变,批发价格以进货价加实际运杂费再顺加综合差率制定。(2)批零差率:苹果、桔柑一律为23%,零售价以批发价顺加批零差率制定。(3)季节差率:以10月末(批发价)为基期价100%,11月中旬105%,12月中旬110%,次年1月中旬115%,2月中旬120%,3月中旬125%,4月中旬130%。(4)质量差价(指挑选差价率),凡经营水果的零售单位,销售时允许顾客挑选的,可加挑选差价,但最高不得超过正常零售价的20%,不允许挑选的,不得加价。
  第八节 木材、胶合板价格
  明末清初,长春市木材资源较为丰富,当时木材主要用于取暖、炊事、盖房子、做农具、家具等,基本上自伐自用,少部分进行交换。随着农业进一步开发,工商业的发展,道路的开通,木材进一步被利用、外运。至清代中期,长春市出现木材交易场所,木材价格由双方议定。民国时期,随着移民大量进入东北,森林被开发,木材仍然产大于销,其价格由市场调节,较稳定。东北沦陷时期,随着长春市基本建设扩大,木材销量不断增加和日本帝国主义进一步掠夺,使木材供应紧张,价格逐步上涨。为稳定木材价格,伪政权采取各种控制价格上涨措施,但木材价格上涨幅度仍较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东北的森林资源属于全民所有,由国营森林工业企业采伐,按国家分配计划调拨、销售,执行统一规定的出厂价格。销售价格本着“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各级有关部门制定。国民经济恢复时期至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森林资源尚能适应市场需要,木材供求基本平衡,价格稳中有升。之后,长春市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在提高木材出厂价格后,对木材销售价格做了相应调整。木材购销价格基本稳定。
  胶合板是木材的产品,其价格随木材价格的调整、市场供求变化而变动,基本稳定。
  一、木材
  木材是国计民生的重要物资。乾隆四十三年(1778年)以前,吉林省的森林做为猎场而长期禁伐。到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由于战争频繁,民不聊生,使关内灾民大量移入东北,开始开发森林。随着森林的开发,长春也成了木材的集散市场。木材价格自发形成,随行就市。
  民国时期,1912年至1930年,长春经济发展缓慢,当地木材销量较少,集散市场只起到媒介作用,通过长春市转到四平、沈阳以南及河北等地。当时,长春木材市场价格相对稳定。
  “九·一八”事变以后,东北森林资源基本上由日本人控制,长春木材市场多为日商经营,当时木材价格比较低,主要靠市场调节。
  1932年,伪满洲国成立后,长春各种建设用材大量增加,木材价格逐渐上涨。伪政权为了控制木材价格上涨,对木材实行“统配制”,其价格实行“统制价”和“限制价”的办法。将东北主要木材生产区和销售地分12个地区,规定最高“统制价”和“限制价”。并对采伐者实行强制收购办法,规定60%由伪满洲林业株式会社收购,40%自销,但自销部分也必须执行限制价格。长春采伐作业收买价格,每立方米为29.51元(伪币),市场销售价格为39.26元。
  到1938年以后,由于连年战争,物资缺乏,日本帝国主义又大量掠夺木材,使木材价格不断上涨。1939年与1934年相比,红松原木价格上涨了1.37倍,红松成材上涨了2倍。
  1942年,长春市木材批发价格每立方米,白松为111.2元(伪币,下同),红松为119.51元;1943年白松为117.18元,红松为126.00元;1944年白松为123.43元,红松为134.72元。
  解放战争时期,长春市木材销售价格随市场供求变化而波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长春市木材价格主要靠市场调节,随产区、市场需要量增加,销售价格逐步上升。如红松原木等(2等、4米,30公分至38公分)。
  为了促进生产的发展,刺激合理地使用木材,使地区差价趋向合理,1958年3月15日,省商业厅发出《关于调整木材商品销售价格的通知》,调整了木材销售价格。
  为解决木材市场在树种、材种、规格、等级差价和地区差价方面存在的不合理现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资管理部、全国物价委员会《关于调整木材市场销售价格的通知》精神,1965年9月,长春市调整了木材销售价格。
  红松中枋(4~5.75米,55~100平方厘米,2等),每立方米由145.70元调整为148.00元;红松中板(2~3.75米,1.9~3.5平方厘米,2等)每立方米由124.40元调整为133.00元。
  零售价格也做了相应的调整。
  为发展林业生产,充分调动国营、集体等各方面更新造林、育林、护林和生产木材的积极性,促进节约代用木材,根据林业部、国家物价总局1980年10月发出《关于提高黑龙江省、吉林省、内蒙古木材出厂价格的通知》精神,调整了木材出厂价格,各种原木的出厂价格加权平均计算,每立方米由56.2元调整为73.5元,提高30.7%。其中:一般用材由65.3元调整为88.8元,提高35.9%。锯材出厂价格,每立方米由110.7元调整为148元,提高33.7%。其中:普通锯材由97.2元调整为133.6元,提高37.4%。
  根据国家物价总局、物资总局、财政部《关于调整原木、锯材供销价格的通知》精神,1981年2月1日省物价委员会、物资局、财政厅联合发出通知,调整了木材销售价格。供应价格:各地均以长春供应价格为基础,加减地区差价为当地木材供应价格。批发价格:按供应价格4%制定。零售价格:在批发价格的基础上加13%制定。
  零售价格:批零差率为13%。
  根据省政府吉政发(1982)77号和省物价委员会(82)吉价农字第9号、省物资局(82)吉物木字第82号通知精神,1982年5月25日,长春市物价委员会、物资局发出《关于调整抚育间伐材供销价格的通知》,将抚育间伐材供销价格作了相应调整。并对如何制定供销价格作了规定:原木、特种用材、其他用材在现行各树种、等级供应价格的基础上,加提价金额和规定的利息。锯材,按文件规定的计算公式和供批差率,制定本市的供应、批发价格。小径木、木杆、交手杆、6尺杠,按现行规定的作价办法制定供应、批发、零售价格。
  由于国拨材减少,抚育材进货比例大幅度增加,为了确保市场供应,1985年7月20日,长春市物资局、物价局发出《关于对长春市木材公司制定抚育材零售价格的批复》,同意制定抚育材零售价。
  根据国家物价局、国家物资局《关于调整、整顿木材销售价格的通知》精神,1986年10月调整了木材供应价格,调整后的木材供销价格,根据木材的经营特点,取消了批发价,只保留了供应价格和零售价格。
  根据国家物价局、国家物资局(1988)物木字90号文件《关于核定北方计划内木材定额进货运杂费和实际进货运杂费差额的通知》精神,1988年4月10日,省物价局、物资局发出通知,对木材地区差价和部分市县木材进货费标准进行适当调整,木材供应价格有所提高。
  二、胶合板
  胶合板是建筑和家庭装饰和家具的重要原料,其价格随木材价格调整和市场供求的变化而变动。
  长春市每张胶合板批发价格,1934年为1.72元(伪币,下同),1935年为1.74元,1936年为1.69元,1937年为1.98元,1938年为2.38元,1939年为3.09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胶合板销售价格,每片,1951年批发价格为3.76元,零售价格为3.96元;1952年批发价格为4.50元,零售价格为4.80元;1953年批发价格为4.40元,零售价格为4.80元;1955年批发价格为3.30元,零售价格为3.54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部、森林工业部电示精神:胶合板自1957年1月1日起,全国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标准的规定与现行胶合板标准质量不完全一致的,因此,为了做到“按质论价”,特按照新旧标准的质量差异情况,1956年12月,长春市胶合板批发牌价安排如下表:
  零售价格:在批发价格的基础上加8%。
  根据木材出厂价格,1960年长春市胶合板出厂价格做了调整。
  根据国家《关于调整木材供销价格的通知》精神,1981年7月,将长春市中心市场胶合板的供应、批发价格进行了调整。
  根据国家物价局、国家物资局(1986)价农字294号文通知精神,1986年10月15日,省物价局、物资局发出《关于调整整顿木材、胶合板供销价格的通知》,调整了胶合板供销价格。

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 物价志

《长春市志 物价志》

出版者:吉林人民出版社

本文记述了长春市物价指数、物价管理、农产品价格、轻工业产品价格、 重工业产品价格、收费标准、大事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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