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价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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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志 物价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4841
颗粒名称: 二、审价
分类号: F726.2
页数: 2
页码: 58-59
摘要: 本文记述了长春市审价,实际上就是检查物价。开展审价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中央的物价方针、政策,进而促进企事业单位改善经营管理,提高广大职工的政策水平和思想作风。
关键词: 长春市 检查 物价

内容

审价,实际上就是检查物价。开展审价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中央的物价方针、政策,进而促进企事业单位改善经营管理,提高广大职工的政策水平和思想作风。1955年3月1日,省商业厅发出《确定牌价程序和作价权限的掌握与分工的通知》,对审查牌价作出制度性规定:为检查各地对价格政策及牌价的执行情况,各级商业行政部门组织同级专业公司,每半年进行一次审查牌价工作并作出审价工作总结,在本市、县内进行通报,同时,上报上级部门。同年10月17日,吉林省第三次物价工作会议决定,在年末前全省普遍进行一次审查牌价工作,同时把审价、核价作为制度固定下来,每季度要进行一次普查或抽查。长春市认真贯彻省物价工作会议精神,开展了审价、核价工作,发现差错立即纠正,并形成制度化。
  根据省商业厅制定的国营商业牌价掌握分工制度和对审价工作的规定,1956年4月,长春市商业局和专业公司对牌价执行情况进行了检查,发现差错,立即通知执行单位更正。同时,把审价的重点放在收购、批发、零售牌价和地区差价、批零差价、进销差价、质量差价上。并要求下达牌价或调价时,必须对品名、等级、牌号、货号、规格、单位、单价等填写核对清楚,便于基层部门执行。
  为便利消费者,加强群众对价格的监督,根据国家制定的《工业品价格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和省指示精神,1957年11月,长春市在各种类型商场(店)一律实行“明码标价”。并再次规定各级商业行政部门和企业部门每半年或一年进行一次全面审价工作。
  1958年以后,价格管理权限层层下放,原有价格管理制度停止执行,市场物价一度出现混乱状况。根据国务院批转全国物价委员会《关于全面开展审价工作的意见》和省人民委员会批转省物委《关于全面开展审价工作的意见的报告》,1964年7月,长春市成立了审价工作领导小组,并制定了审价工作方案。在全市20个系统和郊区开展了全面的审价工作。在审价工作中,采取了以充分发动群众自审为主,组织专业队伍审价为辅,实行领导、专业干部、职工群众三结合的工作方法。首先,按行业归口,组成了3个联合检查组,制定了审价工作规划。然后,发动群众,紧密与群众配合,深入实际具体帮助核对价格,并召开审价报告讨论会,让群众配合查对商品货号、价格,找差错原因等等,边审查、边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审查了2119个网点,按系统检查的价格差错率:商业系统2.5%,供销系统20%,卫生系统30%,畜牧系统35%。主要差错表现为:不执行国家规定价格,掺杂使假,短斤少两,巧立名目,造成了价格混乱。为此,在审价中,对其进行了及时纠正,并帮助基层企业建立了物价审批制度、商品登记卡片、价格标签、调整修订价单、变价责任制度、定期检查制度等。
  1965年上半年,省召开了审价工作会议,对全省继续深入开展审价工作作了“有价必审,有费必正,有错必纠”的指示。长春市根据中央和省的工作会议要求,重点审查了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消费品零售价格、修理服务和医疗收费,以及影响工农关系的农产品收购价格和地方生产的一些农产品价格等。审价内容包括:多收少要、张冠李戴、计价错误、错调、漏调、单调、迟调及擅自变动价格、压级压价、提级提价、掺杂使假、短斤少尺等违反物价纪律行为。全市审查了2243个网点,发现和纠正了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错乱现象15万笔,引起了各级领导的重视。有些系统、部门和基层企业健全和充实了物价机构与物价人员,仅半年时间,全市配备了专职物价员近200人,兼职物价员1192人;建立健全了物价管理、明码标价、物价帐卡、岗位责任等物价制度;统一了各环节间的商品货号、商品名称、规格产地、价格等,基本上解决了帐帐不符、帐货不符、货价不符等问题,经过省复查验收,长春市的审价工作基本符合要求。
  1972年4月13日,省革委会计划组发出《关于开展审价工作的意见》,规定了审价范围:人民生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和医疗卫生、饮食、服务、加工修理行业的价格和各项收费标准;农副产品的收购价格和农业生产资料供应价格、销售价格;工业、手工业品的出厂价格;原材料的调拨、供应价格;短途运输、房租、水电、文化娱乐价格和收费标准。审价的内容和重点是:农副产品收购部门,重点审查收购农副产品压等压价、提等提价及各项差价、比价执行情况;商业、农机二、三级批发部门,重点审查商品作价是否符合按质论价的原则;商业、外贸、供销、水产、粮食和工业、手工业自销门市部门,重点审查是否认真贯彻执行规定价格;工业部门重点审查出厂价格有无不按规定执行,产品质量、包装是否按规定执行;物资供应部门重点审查供应价格和收费标准中的各项收费是否合理;饮食、服务、加工、修理行业和交通运输、房租水电、医疗卫生、文化娱乐等部门主要审查是否正确执行规定价格和收费标准,以及各种类型的涨价现象。这次审查收到一定效果。

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 物价志

《长春市志 物价志》

出版者:吉林人民出版社

本文记述了长春市物价指数、物价管理、农产品价格、轻工业产品价格、 重工业产品价格、收费标准、大事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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