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督检查的对象和内容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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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志 物价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4840
颗粒名称: 一、监督检查的对象和内容
分类号: F726.2
页数: 1
页码: 57
摘要: 本文记述了长春市价格监督、检查的主要对象是从事商品生产、经营和提供劳务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及个体经营者。
关键词: 长春市 价格 监督

内容

价格监督、检查的主要对象是从事商品生产、经营和提供劳务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及个体经营者。
  业务主管部门和物价管理部门,按照物价管理权限的规定,负责本系统和本地区的物价管理,对本系统和本地区基层企事业单位执行价格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同时,接受上级业务部门和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成为被检查的对象。这是因为,业务主管部门、物价部门负有组织执行中央物价政策和国家定价的责任,都在一定范围内有权批准或制定价格,规定有关商品和收费的作价原则、作价办法。这些活动是否符合政策要求,是否合理合法,也应当进行检查。价格检查的具体内容,随着情况的变化,不断有所发展。
  国家物价局1985年8月颁发的《对违反物价纪律实行经济制裁的暂行规定(修定)》,划定了违反物价纪律的范围,规定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按违反物价纪律论处:(一)越权制定和调整国家管理定价的工农业品价格、交通运价、物资管理收费标准和其他劳务收费标准,擅自改变国家规定的作价办法和各种差率的;(二)越权扩大实行浮动价格的国家定价商品范围或超出规定浮动幅度的;(三)不执行国家规定的工农业品、交通运价、物资管理收费标准和其他劳务收费标准,擅自提级提价、压级压价以及巧立名日、乱收费用的;(四)违反规定将国家定价的计划内工业生产资料转计划外加价销售的;(五)擅自将国家规定平价供应的商品转为议价销售的;(六)擅自提前或推后执行国家调价通知,从中牟取非法收入或给国家造成损失的;(七)经营批发业务的工商企业以高于国家规定的批发价格向零售企业、个体商贩出售商品的;(八)违反规定按国家零售牌价或高于零售牌价套购商品、加价销售的;(九)违反国家有关商品经营分工的规定,套购重要生产资料和紧缺耐用消费品加价倒卖,从中渔利的;(十)饮食业销售主副食品,不执行国家规定的价格或毛利率的;(十一)采取以次充好、掺杂使假、短尺少秤、粗制滥造、降低商品质量等手段变相涨价的;(十二)生产加工企业、饮食业非法提价倒卖原材料,物资供销机构和企业单位违反规定的经营范围抬价倒卖重要生产资料,从中渔利的;(十三)泄露物价机密,从中牟取非法收入或给国家造成损失的。
  在各个特定时期,根据当时的具体情况,在检查内容上要突出重点,有针对性地解决重点问题。

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 物价志

《长春市志 物价志》

出版者:吉林人民出版社

本文记述了长春市物价指数、物价管理、农产品价格、轻工业产品价格、 重工业产品价格、收费标准、大事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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