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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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志 物价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4839
颗粒名称: 第四节 监督检查
分类号: F726.2
页数: 10
页码: 56-65
摘要: 本节记述了长春市物价的监督检查的对象和内容、审价、国家、社会监督、企、事业单位内部监督检查的工作情况。
关键词: 长春市 监督检查 物价

内容

监督检查是指国家对有关业务部门和企、事业单位执行价格政策情况、各类商品的作价原则以及对商品价格和非商品收费标准所进行的监督和检查。
  长春市政府通过物价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的职能作用,依靠有关人民团体和广大群众监督各部门、各单位正确执行价格政策和有关规定,经常检查和纠正执行中的问题,取缔一切违反物价纪律的行为。这是各级物价部门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的一项经常任务,是价格管理的一个重要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在一段时期内,即国民经济恢复时期和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对价格执行情况主要依靠业务部门进行自查或互查,没有开展群众性的监督检查。1958年以后,价格管理权限层层下放,原有价格管理制度停止执行,市场物价出现混乱状况。1964年,经国务院批准,在全国开展审价,审价实际上就是检查物价。通过1964、1965年近两年的审价,发现和纠正了大量价格差错,建立了必要的价格管理制度,价格纪律得到了加强。
  1978年以后,随着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经济方针的贯彻执行,价格管理权限陆续下放,将单一的计划价格制度变为多种价格形式,国营经济独家经营的局面有了明显改变,特别是经济责任制的实行打破了国家和企业的两个“大锅饭”,使产品价格高低同企业和个人的经济利益直接挂钩,使价格管理的问题更为复杂,违反物价纪律的事例屡有发生,物价监督、检查的任务也就更加繁重。国务院1983年批准建立专门的物价检查机构。1985年发出《关于加强物价管理和监督、检查的通知》,经过物价部门和业务部门的共同努力,
  物价监督、检查工作逐步趋向经常化。
  一、监督检查的对象和内容
  价格监督、检查的主要对象是从事商品生产、经营和提供劳务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及个体经营者。
  业务主管部门和物价管理部门,按照物价管理权限的规定,负责本系统和本地区的物价管理,对本系统和本地区基层企事业单位执行价格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同时,接受上级业务部门和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成为被检查的对象。这是因为,业务主管部门、物价部门负有组织执行中央物价政策和国家定价的责任,都在一定范围内有权批准或制定价格,规定有关商品和收费的作价原则、作价办法。这些活动是否符合政策要求,是否合理合法,也应当进行检查。价格检查的具体内容,随着情况的变化,不断有所发展。
  国家物价局1985年8月颁发的《对违反物价纪律实行经济制裁的暂行规定(修定)》,划定了违反物价纪律的范围,规定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按违反物价纪律论处:(一)越权制定和调整国家管理定价的工农业品价格、交通运价、物资管理收费标准和其他劳务收费标准,擅自改变国家规定的作价办法和各种差率的;(二)越权扩大实行浮动价格的国家定价商品范围或超出规定浮动幅度的;(三)不执行国家规定的工农业品、交通运价、物资管理收费标准和其他劳务收费标准,擅自提级提价、压级压价以及巧立名日、乱收费用的;(四)违反规定将国家定价的计划内工业生产资料转计划外加价销售的;(五)擅自将国家规定平价供应的商品转为议价销售的;(六)擅自提前或推后执行国家调价通知,从中牟取非法收入或给国家造成损失的;(七)经营批发业务的工商企业以高于国家规定的批发价格向零售企业、个体商贩出售商品的;(八)违反规定按国家零售牌价或高于零售牌价套购商品、加价销售的;(九)违反国家有关商品经营分工的规定,套购重要生产资料和紧缺耐用消费品加价倒卖,从中渔利的;(十)饮食业销售主副食品,不执行国家规定的价格或毛利率的;(十一)采取以次充好、掺杂使假、短尺少秤、粗制滥造、降低商品质量等手段变相涨价的;(十二)生产加工企业、饮食业非法提价倒卖原材料,物资供销机构和企业单位违反规定的经营范围抬价倒卖重要生产资料,从中渔利的;(十三)泄露物价机密,从中牟取非法收入或给国家造成损失的。
  在各个特定时期,根据当时的具体情况,在检查内容上要突出重点,有针对性地解决重点问题。
  二、审价
  审价,实际上就是检查物价。开展审价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中央的物价方针、政策,进而促进企事业单位改善经营管理,提高广大职工的政策水平和思想作风。1955年3月1日,省商业厅发出《确定牌价程序和作价权限的掌握与分工的通知》,对审查牌价作出制度性规定:为检查各地对价格政策及牌价的执行情况,各级商业行政部门组织同级专业公司,每半年进行一次审查牌价工作并作出审价工作总结,在本市、县内进行通报,同时,上报上级部门。同年10月17日,吉林省第三次物价工作会议决定,在年末前全省普遍进行一次审查牌价工作,同时把审价、核价作为制度固定下来,每季度要进行一次普查或抽查。长春市认真贯彻省物价工作会议精神,开展了审价、核价工作,发现差错立即纠正,并形成制度化。
  根据省商业厅制定的国营商业牌价掌握分工制度和对审价工作的规定,1956年4月,长春市商业局和专业公司对牌价执行情况进行了检查,发现差错,立即通知执行单位更正。同时,把审价的重点放在收购、批发、零售牌价和地区差价、批零差价、进销差价、质量差价上。并要求下达牌价或调价时,必须对品名、等级、牌号、货号、规格、单位、单价等填写核对清楚,便于基层部门执行。
  为便利消费者,加强群众对价格的监督,根据国家制定的《工业品价格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和省指示精神,1957年11月,长春市在各种类型商场(店)一律实行“明码标价”。并再次规定各级商业行政部门和企业部门每半年或一年进行一次全面审价工作。
  1958年以后,价格管理权限层层下放,原有价格管理制度停止执行,市场物价一度出现混乱状况。根据国务院批转全国物价委员会《关于全面开展审价工作的意见》和省人民委员会批转省物委《关于全面开展审价工作的意见的报告》,1964年7月,长春市成立了审价工作领导小组,并制定了审价工作方案。在全市20个系统和郊区开展了全面的审价工作。在审价工作中,采取了以充分发动群众自审为主,组织专业队伍审价为辅,实行领导、专业干部、职工群众三结合的工作方法。首先,按行业归口,组成了3个联合检查组,制定了审价工作规划。然后,发动群众,紧密与群众配合,深入实际具体帮助核对价格,并召开审价报告讨论会,让群众配合查对商品货号、价格,找差错原因等等,边审查、边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审查了2119个网点,按系统检查的价格差错率:商业系统2.5%,供销系统20%,卫生系统30%,畜牧系统35%。主要差错表现为:不执行国家规定价格,掺杂使假,短斤少两,巧立名目,造成了价格混乱。为此,在审价中,对其进行了及时纠正,并帮助基层企业建立了物价审批制度、商品登记卡片、价格标签、调整修订价单、变价责任制度、定期检查制度等。
  1965年上半年,省召开了审价工作会议,对全省继续深入开展审价工作作了“有价必审,有费必正,有错必纠”的指示。长春市根据中央和省的工作会议要求,重点审查了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消费品零售价格、修理服务和医疗收费,以及影响工农关系的农产品收购价格和地方生产的一些农产品价格等。审价内容包括:多收少要、张冠李戴、计价错误、错调、漏调、单调、迟调及擅自变动价格、压级压价、提级提价、掺杂使假、短斤少尺等违反物价纪律行为。全市审查了2243个网点,发现和纠正了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错乱现象15万笔,引起了各级领导的重视。有些系统、部门和基层企业健全和充实了物价机构与物价人员,仅半年时间,全市配备了专职物价员近200人,兼职物价员1192人;建立健全了物价管理、明码标价、物价帐卡、岗位责任等物价制度;统一了各环节间的商品货号、商品名称、规格产地、价格等,基本上解决了帐帐不符、帐货不符、货价不符等问题,经过省复查验收,长春市的审价工作基本符合要求。
  1972年4月13日,省革委会计划组发出《关于开展审价工作的意见》,规定了审价范围:人民生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和医疗卫生、饮食、服务、加工修理行业的价格和各项收费标准;农副产品的收购价格和农业生产资料供应价格、销售价格;工业、手工业品的出厂价格;原材料的调拨、供应价格;短途运输、房租、水电、文化娱乐价格和收费标准。审价的内容和重点是:农副产品收购部门,重点审查收购农副产品压等压价、提等提价及各项差价、比价执行情况;商业、农机二、三级批发部门,重点审查商品作价是否符合按质论价的原则;商业、外贸、供销、水产、粮食和工业、手工业自销门市部门,重点审查是否认真贯彻执行规定价格;工业部门重点审查出厂价格有无不按规定执行,产品质量、包装是否按规定执行;物资供应部门重点审查供应价格和收费标准中的各项收费是否合理;饮食、服务、加工、修理行业和交通运输、房租水电、医疗卫生、文化娱乐等部门主要审查是否正确执行规定价格和收费标准,以及各种类型的涨价现象。这次审查收到一定效果。
  三、国家监督
  由国家机关对价格进行监督、检查,这是主要的组织形式。除了政府、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定期统一组织物价检查外,其它负责经济监督、协调和综合的机构,包括计划、统计、财政、工商行政和物价等部门,都可从本部门的特点出发,对价格实施监督和检查。通过编制计划和搜集整理统计数字,对商品价格的执行和物价总水平的变动进行监督;通过检查度量衡器具,审查企业生产、经营成本和盈亏情况等,对价格实施监督。物价部门的监督更为直接,在国家监督中占重要地位。
  1977年6月7日,在长春市召开了全省物价检查整顿试点汇报座谈会,确定了下半年的物价检查工作任务:重点检查整顿工交、财贸、农林、文教、卫生、基建等部门以及城镇区街各类“五·七”厂、农村社队企业和工商企业事业单位的各类价格。长春市在检查整顿过程中,主要采取了综合部门与业务部门相结合,专业人员与群众相结合,自查与互查相结合的方法。到年末结束时,初步扭转了自“文化大革命”以来出现的价格混乱状况,稳定了市场物价,安定了人心。
  从1979年3月起,国家陆续较大幅度提高了农产品收购价格。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关于一定要加强物价管理,严禁随意提高销价和变相涨价的指示精神,长春市根据省部署开展了物价大检查。从同年11月1日起,提高了猪肉等8类主要副食品的销售价格。为了防止物价出现波动,稳定市场,安定人心,省委、省革命委员会于11月8日下午召开了省政协、工会、青年团、妇联和有关部、委、办、局及新闻单位、长春市革委会等30多个单位负责人参加的会议,会上传达国务院《关于开展市场物价大检查的通知》,对全省开展物价大检查进行了研究和部署。长春市根据省部署,组织了由市革委会、人大、政协、工会、青年团、妇联和有关部门领导亲自参加,并抽调400余人组成物价检查团。对全市重点商业、副食等部门,特别是对8类副食品和相关连产品价格,进行了全面的大检查,也整顿了超过范围的议购议销商品价格、收费标准。这次大检查共检查了566个单位,15.4万笔价格,查出差错358处,差错金额为3193元,并做了及时纠正和处理。从而,刹住了随意涨价、变相涨价、哄抬物价的歪风。通过检查,增加了企事业单位领导搞好物价管理的紧迫感,许多单位充实和加强了物价管理的力量。仅商业、粮食、供销系统配备专兼职物价员63人,有的公司、商场增设了物价科,进一步健全了物价管理制度,强化了物价管理。
  为了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物价管理,坚决制止乱涨价和变相涨价的通知》精神,省政府抽调省直有关委、办、厅、局干部和经济
  理论工作者,组织60人参加的省物价检查团。从1980年5月9日至25日,到6个地区,与市(地)县(区)一起深入市、县(区),进行重点检查、抽查。长春市也组织了相应的物价检查团,到所属5县和本市各区进行物价大检查。5月15日,省委、省政府、省政协负责人以及省直有关部门负责人,在长春市委、市革委会负责人陪同下,分别参加了在长春市朝阳区、宽城区、南关区、二道河子区召开的物价大检查座谈会,听取了各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科研机关、街道居民委员会以及市、区有关部门对当前物价情况的汇报,并检查了东风副食品商店、长春市制镜厂等单位执行物价政策情况。
  同年12月,长春市在全国率先建立了由市总工会和物价委员会双重领导的职工物价监督检查站,选聘400多名职工为义务物价监督检查员,按就地就近原则,按站划片,分片负责,对片内生产和销售商品单位的价格执行情况随时随地监督检查。
  1982年1月,长春市根据省政府《关于在春节前开展物价大检查的通知》精神,对春节市场食糖、猪肉、食油等人民生活日常用品价格进行检查,稳定了市场,稳定了物价。
  1983年1月,市委、市政府负责同志亲自挂帅,从有关部门抽调30名干部,成立了长春市物价检查团,下设物价检查办公室,重点检查春节期间的副食品价格及纺织品调价后出现的问题。同年12月,市政府成立了长春物价检查总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对全市饮食、副食行业乱涨价和变相涨价的现象进行检查和整顿,刹住了乱涨价,变相涨价的歪风。
  为加强物价管理,根据国务院和省有关部门通知精神,1984年,长春市建立了专门的物价检查机构,增加了专职物价检查人员。同年12月,市政府针对粮食、食用油、肉类、蔬菜、牛奶等主副食品和家用电器、呢绒、毛料、布等日用工业品以及机电、金属材料、建筑材料、煤炭等生产资料价格和医疗卫生、水电、煤气、学杂费、饮食服务等非商品收费标准混乱现象,在全市开展了大检查。
  1985年3、4月间,长春市按照国务院国发(1985)36号文《关于加强物价管理和监督检查的通知》要求,进行了物价大检查。同年7月10日,省委、省政府电传《关于认真开展全省物价大检查,坚决制止乱涨价、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的通知》,为此,长春市委、市政府决定成立市清查“四乱”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全市共组织检查人员4500人,采取上下结合,条块结合,自查、抽查和群众检查相结合的方法,对长春市42个系统,2593个单
  位进行了全面的清查。查出各种违纪案件4541件,违纪金额1179万元。清查各种商品价格30万笔,其中,属于乱涨价的4380笔,违纪金额298万元;清查各种收费198件,其中属于乱收费71件,违纪金额177.7万元,属于乱摊派20件,违纪金额756.3万元;清查各种罚款121件,其中属于乱罚款62件,违纪金额46.9万元。
  经过两个月的认真大检查,严肃查处、纠正“四乱”问题4231件,其中:乱涨价4113件,乱收费52件,乱摊派18件,乱罚款48件,保持了市场物价的基本稳定,安定了人民生活。同时,对清查“四乱”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进行了建章建制,如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对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问题的意见》中明确指出:凡未经市政府批准的摊派、罚款、收费要一律停止,并规定了统一集资收据和罚款收据,使物价和整个经济管理工作得到了加强。
  四、社会监督
  社会监督即通过社会力量组织人民群众监督、检查物价。价格高低关系到人民的切身利益,是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人民群众通过自己的实践,对经济生活中存在的乱涨价、变相涨价、乱收费、乱罚款问题,了解最多,感受最深。把政策交给群众,依靠他们监督、检查物价,是在物价管理中贯彻群众路线的体现。
  1978年以后,随着经济体制改革深入,对价格体系和管理体制也进行了调整和改革。一些部门、企业和个人,不顾国家和群众的利益乘改革之机,乱涨价或变相涨价,倒卖紧缺物资和消费品,牟取暴利,扰乱市场。为此,中共中央、国务院多次发出加强物价管理和监督检查,坚决刹住乱涨价、乱收费等不正之风的通知。为强化物价管理,1980年11月,长春市在全国率先建立了由市总工会和物价委员会双重领导的职工物价检查站。
  按照商业网点的自然分布情况,本着就地就近的原则,组织较大型企业、事业单位和基层单位的工会组建34个职工物价监督分站,选聘470名职工为义务物价检查员。按站划区、分片负责,对片内生产和销售商品单位的价格执行情况随时随地进行监督、检查。从而,形成了一支群众性物价监督队伍。
  为了建立、培养一支素质好,能坚持原则的群众性的职工义务物价监督员队伍,制定了《义务监督员的试行办法》,规定物价监督员的条件:思想作风正派,坚持原则,勇于维护党和人民群众的利益,办事公道,遵纪守法,不徇私情;规定职工义务物价监督员的任务和职权范围:(一)负责对本单位及
  指定工作区域内所有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执行的商品价格,收费标准及商品走后门等不正之风,进行监督检查;(二)主动向市总工会和物价综合部门反映物价检查情况和职工对物价的意见;(三)有权对执行物价政策好的单位和个人提出表扬或奖励的建议。有权对违反物价政策的单位和个人提出批评和意见或提出处罚的建议,填写《罚没款审批呈报表》报物价部门审批,由专职检查人员负责具体处理;(四)物价监督员要认真学习、宣传、执行党的物价政策,正确行使自己的职责,既要坚持原则,维护党的政策,又要遵守法纪,不得违法渎职;(五)帮助商品经营部门加强物价管理,改善经营,自觉地执行价格政策,同时,还不断地加强自身建设,提高监督检查队伍素质。
  检查方法:主要采取了集中力量集体检查与义务检查员经常随时随地分散检查相结合,普遍检查和有目的重点检查相结合,边学习、边提高、边检查的方法。
  随着经济体制和价格改革的深入发展,价格管理权限陆续下放,变单一的计划价格为多种价格形式。为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又采取了一些新的监督检查办法:(一)对与人民生活关系密切的生活消费品价格反复查,如对粮食、肉、蛋、鱼、蔬菜、家用电器和日用工业品等反复检查,发现违纪问题及时纠正和处理。对群众反映的违价行为及时查,凡是接到群众的来信、来访和电话反映的违犯物价纪律的问题,及时派人查,并将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的结果反馈给反映情况的群众。如1988年“五·一”节前后,群众对市场一度出现火柴乱涨价的问题反映强烈,便及时进行了检查,查处了39家违纪单位和个人,并将这一情况向有关部门反映,通报了检查情况。各大节日集中检查,对节日供应的商品和副食品进行检查,如对元宵节的元宵,端午节的粽子、中秋节的月饼进行集中检查,(二)认真开展行业检查。价格问题在一个时期,往往涉及到整个行业,针对这种情况,选派对该行业熟悉,有特长和业务能力较强的检查员担任检查组组长,抓住重点,解剖案例,举一反三,在全市开展大检查。如1988年重点对元宵生产、冷饮生产、食品加工、猪肉供应、医疗收费、民用煤供应、出租车等行业进行了专门检查,效果比较显著。(三)查帮结合,开展“站帮店”活动,即由一个职工义务物价监督站就近选择一个商店,帮助提高商店的物价管理工作。一是帮助商店端正经营思想,模范执行国家物价政策、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发扬优良的职业道德,树立文明经商的良好店风,不断加强和提高自我监督能力,杜绝乱涨价或变相涨价;二是帮助商店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做到明码标价、货签到位、并检查商
  品作价办法、批零差率和衡器是否符合规定和准确。同时,把好进货关、作价关和销售关。“站帮店”由1982年10余家,1988年发展到91家。
  长春市职工物价监督站,从1980年11月建站至1988年,总计出动检查人员12.96万人次,检查了23万笔商品价格,查处案件8.6万件,罚没款223万元,退还消费者34万元,上缴财政189万元,有利地打击了乱涨价,变相涨价的违价行为,维护了国家、集体和广大消费者的利益。
  长春市开展群众性的物价监督检查作法得到了全国总工会,国家物价局的充分肯定,并转发了长春市总工会、物价局组建职工义务物价监督检查站,开展群众性物价监督检查活动的经验,在全国推广。
  五、企、事业单位内部监督检查
  企、事业单位内部监督检查,由本单位的物价人员或义务物价员自查与互查物价,是避免出现价格差错的第一道防线,是实施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的基础。
  “物价计量信得过”活动,是企、事单位内部监督的一种主要形式。1984年5月,国家物价局在下发《关于开展“物价计量信得过”活动的通知》中指出:“物价计量信得过”活动,把企业的经济效益同社会经济效益结合起来,把企业内部监督同外部监督结合起来,对改革物价监督管理工作具有重要意义”。并要求各地物价部门协同有关部门加强领导,积极开展此项活动。为此,从8月起,长春市物价局、标准计量管理局在市财贸系统全面开展“物价计量信得过”(简称“双信”)活动;每年开展两次,每次两个月(简称“双月”)。经市“双信、双月”竞赛活动领导小组评定,对达到“双信”条件的企、事业单位,挂上“物价计量信得过单位”红牌,对违犯物价政策、短斤少秤,屡教不改的企、事业单位,挂上“物价计量信不过单位”蓝牌。
  评比标准:按行业不同的特点,分别制定了评比标准。其中,零售单位评比标准如下:
  (一)领导重视,建立了“双信”竞赛活动领导小组,有专人负责。
  (二)利用各种形式积极宣传“双信”活动。
  (三)有懂业务、会管理的专职(兼)物价、计量人员管理日常工作。
  (四)制定监督、检查评比制度。
  (五)有健全的行之有效的物价台帐,有计量定期检查制度。
  (六)商品明码标价、货签对位、货签项目齐全。
  (七)设有公平尺、公平秤、意见簿、意见箱。
  (八)正确执行上级所规定价格。
  (九)计量器具准确,没有短斤少秤,克扣群众行为。
  (十)价格变动有登记制度并及时下发,遵照执行。
  经评定被挂“物价计量信得过”红牌的单位,发给一定数额的奖金。被挂“物价计量信不过”蓝牌的单位,处一定数额的罚款,并收蓝牌押金200元。
  通过开展“物价、计量信得过”活动,增加了职工执行物价政策的自觉性,使价格差错明显下降,提高了企业的信誉,维护了消费者的利益。由于许多企、事业单位实行了多种形式的经济责任制,价格高低同企业职工本身的经济利益密切挂钩,完全依靠企业内部的自查和互查来解决价格执行中的问题,有一定的局限性,因此,仍需继续教育职工以国家的整体利益、消费者的利益为重,使企业内部的自查、互查同国家、社会监督结合起来,才能收到实效。

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 物价志

《长春市志 物价志》

出版者:吉林人民出版社

本文记述了长春市物价指数、物价管理、农产品价格、轻工业产品价格、 重工业产品价格、收费标准、大事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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