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分级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长春市志 物价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4833
颗粒名称: 一、分级管理
分类号: F726.2
页数: 5
页码: 40-44
摘要: 本文记述了长春市物价涉及国计民生的69种主要市场上的主要商品价格分级管理的情况。
关键词: 长春市 贸易 物价指数

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1950年至1951年,中央和东北行政区负责掌握的是涉及国计民生的69种主要市场上的主要商品价格。省商业厅负责审批省各专业公司和县城主要商品的批发价及零售价、主要农产品及工业原料采购价、批发价,其中有:省粮食公司经营的原粮、加工粮、油、饼、盐4类14种价格;花纱布公司经营的纱、布2类25种价格;百货公司经营的纸、鞋、日杂3类12种价格;煤建公司经营的原煤、原木、灰(水泥)3类9种价格;畜产公司经营的活猪、活羊、干牛皮等产品价格;土产公司经营的猪鬃、马尾、元皮等产品价格;石油公司经营的汽油、煤油、柴油等5种商品价格;五金电料公司经营的化工、胶带、五金3类15种商品价格。
  长春市负责中央、东北行政区和省统一定价以外的本地区一切工农业产品的收购(或出厂)价格和销售价格。
  1952年底,中央、东北行政区扩大了物价管理权限,所掌握作价商品增加到177种,管理市场增加到48个,并取消省级商业厅对中央商业部管理商品的机动权。
  1954年6月,中央人民政府决定撤销大区一级行政建制。同年11月省商业厅制定了《确定牌价的程序和作价权限的掌握与分工办法》,明确规定了省商业厅、省各专业公司及市、县商业局的物价管理权限。
  1957年9月10日,长春市物价委员会成立,其职责是贯彻国家规定的物价方针、政策,掌握本市的物价水平。按着分级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市地方工业、手工业产品、部分农副产品的进销差价的原则,掌握出厂价和销售价格水平,统一领导和管理本市的物价工作,以保持物价的基本稳定。
  1959年2月18日,中共吉林省委、省人民委员会颁布《关于市场物价的分级管理办法的规定》,规定省负责管理粮食、油料、生猪、菜牛、牛皮、大麻、烤烟、晒烟、甜菜等99种农副产品的收购价格;粮食、食油、棉花、棉布、呢绒、食盐、食糖、白酒、煤炭、石油、水泥、木材、火柴、纸张等146种工农业产品的销售价格分别由各主管厅(局、社)具体管理。同年3月15日,中共长春市委、市人民委员会根据省《关于市场物价的分级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区市场情况制定了《长春地区市场物价的分级管理办法(草)》。该《办法》规定:(1)市人民委员会负责掌握全地区物价总水平和主要工农业产品的价格;(2)掌握照相、影剧、缝纫、旅店、理发、电、汽车、
  煤气、自来水、修理、钟表、自行车等主要服务性行业的价格分级分等和收费标准;(3)掌握和制定市管理的工农业产品的地区差价、城乡差价、购销差价、批零差价、季节差价、品质和品种差价及分级分等标准;(4)凡市级以上管理以外的一切工农业品价格和服务性行业价格,均系由各区、县人民委员会负责管理,局直属企业产品出厂价格由各局负责定价。市级以上管理的商品,在地区内外城镇以上市场的价格衔接和毗邻地区间的物价协作问题,由市统一安排,在地区内外具体接壤点的价格衔接及其他一切商品价格衔接均由各区、县人委负责安排;(5)省、市管理的商品价格调整时,各区、县人民委员会可根据省、市调价精神,以按质论价的原则,调整各区、县所掌握的同类商品的价格;(6)各县、区人民委员会对省、市管理的商品价格,各种差率等认为不合理时,可以提出意见报市人民委员会和主管局,以便进行研究确定;(7)商业、粮食、卫生系统内部调拨作价办法由各主管局根据省规定的调拨作价原则,制定市人民委员会管理的商品调拨作价办法,属于各区、县管理的商品,由各区县人民委员会制定;(8)在同一市场销售商品规格、质量、品种相同的,必须统一价格。各生产单位直接出售给商贩和消费者的商品,一律按商业牌价执行,商业部门不经营的或新(制试)产品的价格由主管局、区、县批准执行;兼营商业部门销售价格,必须服从主营商业部门的牌价。各生产单位和兼营商业部门认为主营商业部门的牌价不合理时,可提出调整意见,由主管该商品价格的部门审查确定;(9)冷、背、残、损或不合格商品的处理办法,由各局、区、县根据具体情况自行规定。
  1961年,长春市物价委员会职权范围:省以上管理的价格共计643种,其中:工业产品出厂价格277种,销售价格163种;农副产品收购价格118种,销售价格85种。市人委管理的价格共计952种,其中:地方工业品出厂价格248种,工业产品销售价格458种;农副产品收购价格79种,销售价格136种;饮食服务修理业价格31种。具体负责:(1)研究汇总提报省以上管理的价格的安排和调整的具体方案;(2)研究汇总提报市人委管理的价格品种安排和调整的具体方案;(3)研究汇总提报市以上管理价格的地区差价、城乡差价、购销差价、季节差价、批零差价和品质品种差价及分级分等标准的具体方案;(4)研究汇总提报市以上市场价格的衔接和毗邻地区间物价协作问题的方案;(5)协同各区、局、县监督各基层单位贯彻执行中央、省、市规定的价格政策及出厂、收购、销售价格;(6)检查市以下管理的商品价格和饮食服务修理行业的价格及收费标准的安排调整情况。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物价工作必须实行集中统一的管理”和“克服各种分散现象”的指示精神,收回了过去下放的物价管理权限。省人民委员会责成省物价委员会负责全省物价的统一管理综合平衡工作,会同有关厅(局)管理的价格有:由省统一安排生产并统一分配的地方工业产品的出厂价格和供应价格;由省统一规定的二类农副产品及主要三类农副产品的收购价格;中央管理以外的主要消费品和主要农业生产资料的销售价格;由省统一管理,参加社会运输营业的内河机动船舶、公路汽车、地方铁路和畜力车(运货)的运输价格;省内主要文化、教育、医药卫生事业、公用事业、服务行业的收费标准和饮食业的毛利率。长春市、吉林市的市场价格由省直接规定。
  “文化大革命”时期的1966年至1974年,长春市物价职权范围按原规定执行。
  1975年8月5日,长春市革命委员会批转市计委《关于加强物价管理工作的意见》,根据中央、省关于物价管理的办法,结合本市情况,对长春市物价管理职权做出如下规定:
  (一)市计划委员会负责市属各单位(包括县、区、公社所属企业,下同)的物价统一管理和综合平衡工作,贯彻执行中央、省有关物价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各项规定,监督检查物价政策执行情况。
  (二)市各主管局(指价格归口管理局、社,下同)按中央、省规定的价格归口管理原则,对市属各单位(不分企业性质和隶属关系),负责本局管理的价格衔接、平衡和管理工作,贯彻党的物价政策和上级有关物价规定,监督检查企业价格执行情况,汇编价格资料。
  (三)市计划委员会,会同市各主管局提报中央、省统一管理的价格方案,制订和调整中央、省统一管理以外的作价办法和下列价格:1.各种产品(商品,下同)和非商品收费标准的作价办法;2.地方工业、手工业产品的出厂和销售价格;3.农、副、土、特产品的收购和销售价格;4.废旧物资收购、供应价格和饮食、服务、卫生、公用事业、交通运输、装卸搬运、印刷美术、工艺协作、加工修理等行业的收费标准;5.其它须由市统一管理的价格和非商品收费标准。
  (四)各县(包括郊区,下同)计划委员会在县革命委员会领导下,负责全县物价统一管理和综合平衡工作;贯彻党的物价政策和上级有关价格规定;监督全县各单位执行上级物价主管部门规定的各类产品价格和非商品收费标准;衔接安排毗邻地区价格水平;提报市以上管理的价格方案和资料;制定、
  调整中央、省、市统一管理以外的产品价格和非商品收费标准。
  (五)市内各区计划委员会在区革委会领导下,负责本区的公社、委、学校、“五·七”工业产品的价格管理工作;制定和调整中央、省、市管理以外的产品出厂价格;监督检查价格执行情况。
  区、公社、委、学校、“五·七”工业生产的产品和非商品收费标准,凡中央、省、市有统一规定的价格,应按统一规定价格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可由区计委,参照同类产品价格水平,本着按质论价的原则自行制定。
  (六)集市贸易价格,由工商部门和物价主管部门密切配合,根据上级规定的政策和管理办法,加强管理。
  1979年12月,长春市恢复物价委员会建制,其主要职权:负责国家物价方针、政策、法规和条例的贯彻执行;并根据本地情况规定各行各业的作价原则和办法;管理并综合平衡本地区物价制定与调整除国务院各部门和省管理以外的农副产品收购、调拨、供应、批发、零售价格;议购议销商品的最高限价和控制幅度;制定与调整中央和省管理以外的工业品出厂、调拨、供应、批发、零售价格以及实行浮动价格的品种范围与价格控制幅度;制定与调整除省管以外的交通运价、人力装卸搬运费及公用事业、各项修配、生活服务收费标准;根据国务院各部门和省规定的各项差比价原则、差率和价格控制幅度,具体安排本地区的商品价格,组织衔接地区之间的价格;监督检查本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贯彻物价方针、政策与执行物价纪律情况等。
  小商品价格从1982年、1983年两批放开600余种,至1984年全部放开,实行市场调节,总计1553种(类),其中:百货类365种,文化用品类200种,针棉织品类89种,五金类145种,交电类92种,日用杂品类137种,小食品类9种,医药类516种。
  为适应经济体制改革形势发展的要求,更好地运用价格杠杆,进一步搞活经济,1984年7月,省政府发出《关于放宽物价政策的若干规定》。根据《规定》调整了农副产品购销政策和价格政策,对高梁、谷子和小杂粮、小杂豆、小油料不再统购,全部放开,价格随行就市;对山羊皮类、羊绒、牛肉、羊肉、鲜蛋、淡水鱼、甜菜种子等11种不再派购,实行自由购销;下放价格管理权限,将部分省管商品价格的定价权,分别下放给企业及市、地、州、县和有关部门管理:①农副产品下放为议购议销品种共140种,其中:粮食类43种,油料类13种,经济作物类6种,土特产类5种,副食品类6种,畜产品类36种,中药材类29种,木材类2种;②工业消费品厂、销价格10种
  (塑料底布鞋、电唱机、怀表、半导体钟、手电池、扩大机、塑料凉鞋、乒乓球、煤油炉、民用锁),下放给市、县管理。③生产资料厂、销价格78种,下放给市、县管理有77种,其中包括小水泥(年产1.2万吨以下)、小窑煤(年产1万吨以下)、陶土瓦、水泥管、水泥电柱、石棉、云母、膨润土、灰砂砖、建筑砂、石、水泥瓦、手电钻、电锤等。

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 物价志

《长春市志 物价志》

出版者:吉林人民出版社

本文记述了长春市物价指数、物价管理、农产品价格、轻工业产品价格、 重工业产品价格、收费标准、大事记等。

阅读

相关地名

长春市
相关地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