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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管理职权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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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志 物价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4832
颗粒名称:
第二节 管理职权
分类号:
F726.2
页数:
10
页码:
39-48
摘要:
本节记述了长春市物价分级管理、管理品项的工作情况。
关键词:
长春市
职权
物价
内容
价格管理职权是指各级价格管理部门的权力范围,包括制定物价方针政策和管理法规;制订、调整和审批各种具体商品的价格与收费标准;监督与检查价格的执行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根据国家经济的特点,价格管理是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划分职权的。凡属物价方针政策和国家的物价法规均由国务院制订;列入《国务院有关部门分工管理价格的产品(商品)目录》的商品价格,交通运输价格、物资收费和重要的非商品收费,以及有关作价原则或办法的规定等由国务院、国家物价总局和国务院有关业务部门分别管理;除此以外的价格由省、地、县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物价部门和业务部门分别管理,企业基本上无定价权。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价格改革的深入,国家有计划地逐步地扩大了地方价格管理部门的定价权,给企业一定的定价权,放开了一部分商品价格。
一、分级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1950年至1951年,中央和东北行政区负责掌握的是涉及国计民生的69种主要市场上的主要商品价格。省商业厅负责审批省各专业公司和县城主要商品的批发价及零售价、主要农产品及工业原料采购价、批发价,其中有:省粮食公司经营的原粮、加工粮、油、饼、盐4类14种价格;花纱布公司经营的纱、布2类25种价格;百货公司经营的纸、鞋、日杂3类12种价格;煤建公司经营的原煤、原木、灰(水泥)3类9种价格;畜产公司经营的活猪、活羊、干牛皮等产品价格;土产公司经营的猪鬃、马尾、元皮等产品价格;石油公司经营的汽油、煤油、柴油等5种商品价格;五金电料公司经营的化工、胶带、五金3类15种商品价格。
长春市负责中央、东北行政区和省统一定价以外的本地区一切工农业产品的收购(或出厂)价格和销售价格。
1952年底,中央、东北行政区扩大了物价管理权限,所掌握作价商品增加到177种,管理市场增加到48个,并取消省级商业厅对中央商业部管理商品的机动权。
1954年6月,中央人民政府决定撤销大区一级行政建制。同年11月省商业厅制定了《确定牌价的程序和作价权限的掌握与分工办法》,明确规定了省商业厅、省各专业公司及市、县商业局的物价管理权限。
1957年9月10日,长春市物价委员会成立,其职责是贯彻国家规定的物价方针、政策,掌握本市的物价水平。按着分级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市地方工业、手工业产品、部分农副产品的进销差价的原则,掌握出厂价和销售价格水平,统一领导和管理本市的物价工作,以保持物价的基本稳定。
1959年2月18日,中共吉林省委、省人民委员会颁布《关于市场物价的分级管理办法的规定》,规定省负责管理粮食、油料、生猪、菜牛、牛皮、大麻、烤烟、晒烟、甜菜等99种农副产品的收购价格;粮食、食油、棉花、棉布、呢绒、食盐、食糖、白酒、煤炭、石油、水泥、木材、火柴、纸张等146种工农业产品的销售价格分别由各主管厅(局、社)具体管理。同年3月15日,中共长春市委、市人民委员会根据省《关于市场物价的分级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区市场情况制定了《长春地区市场物价的分级管理办法(草)》。该《办法》规定:(1)市人民委员会负责掌握全地区物价总水平和主要工农业产品的价格;(2)掌握照相、影剧、缝纫、旅店、理发、电、汽车、
煤气、自来水、修理、钟表、自行车等主要服务性行业的价格分级分等和收费标准;(3)掌握和制定市管理的工农业产品的地区差价、城乡差价、购销差价、批零差价、季节差价、品质和品种差价及分级分等标准;(4)凡市级以上管理以外的一切工农业品价格和服务性行业价格,均系由各区、县人民委员会负责管理,局直属企业产品出厂价格由各局负责定价。市级以上管理的商品,在地区内外城镇以上市场的价格衔接和毗邻地区间的物价协作问题,由市统一安排,在地区内外具体接壤点的价格衔接及其他一切商品价格衔接均由各区、县人委负责安排;(5)省、市管理的商品价格调整时,各区、县人民委员会可根据省、市调价精神,以按质论价的原则,调整各区、县所掌握的同类商品的价格;(6)各县、区人民委员会对省、市管理的商品价格,各种差率等认为不合理时,可以提出意见报市人民委员会和主管局,以便进行研究确定;(7)商业、粮食、卫生系统内部调拨作价办法由各主管局根据省规定的调拨作价原则,制定市人民委员会管理的商品调拨作价办法,属于各区、县管理的商品,由各区县人民委员会制定;(8)在同一市场销售商品规格、质量、品种相同的,必须统一价格。各生产单位直接出售给商贩和消费者的商品,一律按商业牌价执行,商业部门不经营的或新(制试)产品的价格由主管局、区、县批准执行;兼营商业部门销售价格,必须服从主营商业部门的牌价。各生产单位和兼营商业部门认为主营商业部门的牌价不合理时,可提出调整意见,由主管该商品价格的部门审查确定;(9)冷、背、残、损或不合格商品的处理办法,由各局、区、县根据具体情况自行规定。
1961年,长春市物价委员会职权范围:省以上管理的价格共计643种,其中:工业产品出厂价格277种,销售价格163种;农副产品收购价格118种,销售价格85种。市人委管理的价格共计952种,其中:地方工业品出厂价格248种,工业产品销售价格458种;农副产品收购价格79种,销售价格136种;饮食服务修理业价格31种。具体负责:(1)研究汇总提报省以上管理的价格的安排和调整的具体方案;(2)研究汇总提报市人委管理的价格品种安排和调整的具体方案;(3)研究汇总提报市以上管理价格的地区差价、城乡差价、购销差价、季节差价、批零差价和品质品种差价及分级分等标准的具体方案;(4)研究汇总提报市以上市场价格的衔接和毗邻地区间物价协作问题的方案;(5)协同各区、局、县监督各基层单位贯彻执行中央、省、市规定的价格政策及出厂、收购、销售价格;(6)检查市以下管理的商品价格和饮食服务修理行业的价格及收费标准的安排调整情况。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物价工作必须实行集中统一的管理”和“克服各种分散现象”的指示精神,收回了过去下放的物价管理权限。省人民委员会责成省物价委员会负责全省物价的统一管理综合平衡工作,会同有关厅(局)管理的价格有:由省统一安排生产并统一分配的地方工业产品的出厂价格和供应价格;由省统一规定的二类农副产品及主要三类农副产品的收购价格;中央管理以外的主要消费品和主要农业生产资料的销售价格;由省统一管理,参加社会运输营业的内河机动船舶、公路汽车、地方铁路和畜力车(运货)的运输价格;省内主要文化、教育、医药卫生事业、公用事业、服务行业的收费标准和饮食业的毛利率。长春市、吉林市的市场价格由省直接规定。
“文化大革命”时期的1966年至1974年,长春市物价职权范围按原规定执行。
1975年8月5日,长春市革命委员会批转市计委《关于加强物价管理工作的意见》,根据中央、省关于物价管理的办法,结合本市情况,对长春市物价管理职权做出如下规定:
(一)市计划委员会负责市属各单位(包括县、区、公社所属企业,下同)的物价统一管理和综合平衡工作,贯彻执行中央、省有关物价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各项规定,监督检查物价政策执行情况。
(二)市各主管局(指价格归口管理局、社,下同)按中央、省规定的价格归口管理原则,对市属各单位(不分企业性质和隶属关系),负责本局管理的价格衔接、平衡和管理工作,贯彻党的物价政策和上级有关物价规定,监督检查企业价格执行情况,汇编价格资料。
(三)市计划委员会,会同市各主管局提报中央、省统一管理的价格方案,制订和调整中央、省统一管理以外的作价办法和下列价格:1.各种产品(商品,下同)和非商品收费标准的作价办法;2.地方工业、手工业产品的出厂和销售价格;3.农、副、土、特产品的收购和销售价格;4.废旧物资收购、供应价格和饮食、服务、卫生、公用事业、交通运输、装卸搬运、印刷美术、工艺协作、加工修理等行业的收费标准;5.其它须由市统一管理的价格和非商品收费标准。
(四)各县(包括郊区,下同)计划委员会在县革命委员会领导下,负责全县物价统一管理和综合平衡工作;贯彻党的物价政策和上级有关价格规定;监督全县各单位执行上级物价主管部门规定的各类产品价格和非商品收费标准;衔接安排毗邻地区价格水平;提报市以上管理的价格方案和资料;制定、调整中央、省、市统一管理以外的产品价格和非商品收费标准。
(五)市内各区计划委员会在区革委会领导下,负责本区的公社、委、学校、“五·七”工业产品的价格管理工作;制定和调整中央、省、市管理以外的产品出厂价格;监督检查价格执行情况。
区、公社、委、学校、“五·七”工业生产的产品和非商品收费标准,凡中央、省、市有统一规定的价格,应按统一规定价格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可由区计委,参照同类产品价格水平,本着按质论价的原则自行制定。
(六)集市贸易价格,由工商部门和物价主管部门密切配合,根据上级规定的政策和管理办法,加强管理。
1979年12月,长春市恢复物价委员会建制,其主要职权:负责国家物价方针、政策、法规和条例的贯彻执行;并根据本地情况规定各行各业的作价原则和办法;管理并综合平衡本地区物价制定与调整除国务院各部门和省管理以外的农副产品收购、调拨、供应、批发、零售价格;议购议销商品的最高限价和控制幅度;制定与调整中央和省管理以外的工业品出厂、调拨、供应、批发、零售价格以及实行浮动价格的品种范围与价格控制幅度;制定与调整除省管以外的交通运价、人力装卸搬运费及公用事业、各项修配、生活服务收费标准;根据国务院各部门和省规定的各项差比价原则、差率和价格控制幅度,具体安排本地区的商品价格,组织衔接地区之间的价格;监督检查本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贯彻物价方针、政策与执行物价纪律情况等。
小商品价格从1982年、1983年两批放开600余种,至1984年全部放开,实行市场调节,总计1553种(类),其中:百货类365种,文化用品类200种,针棉织品类89种,五金类145种,交电类92种,日用杂品类137种,小食品类9种,医药类516种。
为适应经济体制改革形势发展的要求,更好地运用价格杠杆,进一步搞活经济,1984年7月,省政府发出《关于放宽物价政策的若干规定》。根据《规定》调整了农副产品购销政策和价格政策,对高梁、谷子和小杂粮、小杂豆、小油料不再统购,全部放开,价格随行就市;对山羊皮类、羊绒、牛肉、羊肉、鲜蛋、淡水鱼、甜菜种子等11种不再派购,实行自由购销;下放价格管理权限,将部分省管商品价格的定价权,分别下放给企业及市、地、州、县和有关部门管理:①农副产品下放为议购议销品种共140种,其中:粮食类43种,油料类13种,经济作物类6种,土特产类5种,副食品类6种,畜产品类36种,中药材类29种,木材类2种;②工业消费品厂、销价格10种(塑料底布鞋、电唱机、怀表、半导体钟、手电池、扩大机、塑料凉鞋、乒乓球、煤油炉、民用锁),下放给市、县管理。③生产资料厂、销价格78种,下放给市、县管理有77种,其中包括小水泥(年产1.2万吨以下)、小窑煤(年产1万吨以下)、陶土瓦、水泥管、水泥电柱、石棉、云母、膨润土、灰砂砖、建筑砂、石、水泥瓦、手电钻、电锤等。
二、管理品项
各级价格管理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制定各级物价管理部门分管的产品(商品)目录。国家物价管理部门根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制定和调整全国各主要产、销市场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的大宗商品的收购(主要指农、牧、土、特产品)与批发价格、销售牌价,主要进口物资的国内批发销售牌价,重要市场的统购、统销商品价格和主要商品、主要市场的零售价格。各省、市、自治区物价管理部门根据国家安排的全国物价总水平,掌握本省物价总水平,领导和管理本省的市场物价,制定和调整国家不掌握的主要商品、主要市场的收购与批发价格、销售牌价。各地、市、县物价管理部门领导和管理本地区的市场物价,制定和调整中央、省不掌握的商品的收购、批发价格和销售牌价。
中央规定的18类商品,即人民生活最必需的18类消费品,在1959至1961年三年困难时期,因农业歉收,商品供应不足,物价上涨,职工生活受到影响。国家为了保障广大职工的生活,对当时占人民生活开支60%左右的18类生活必需品的销售价格和服务收费标准采取坚决稳定的政策。
1959年至1977年,长春市分管的主要产品(商品)品项:
(一)农副产品价格的品类:(1)副食品类:白条鸡、白条鸭、白条鹅、猪下水(猪头、猪心、肝、肚、大肠、小肠、蹄、血等)、猪板油、猪成油、牛奶、海产品(黄花鱼、带鱼、晶鱼、鳗鱼、台巴鱼、墨斗鱼、虾皮、海带等)、淡水鱼(鳌花鱼、边花鱼、鲢鱼、鲫鱼、鲶鱼、草根鱼等)、粉条、粉面子、花椒、大料、干辣椒、面碱、苏达、咸鸭蛋、咸菜、榨菜、豆制品(水豆腐、干豆腐、油豆腐、素鸡豆腐、五香干豆腐等)、大酱、豆瓣酱、酱油、醋、青方、红方、熟食品(熟猪肉、酱猪头肉、酱猪手、酱猪肝、酱猪肚、猪皮冻、粉肠、血肠、血豆腐、辣味肠、火腿肠、香肠等)。(2)蔬菜类:黄瓜、豆角、西葫芦、大头菜、西红柿、茄子、青椒、小白菜、菠菜、韭菜、水萝卜、土豆、地瓜等。(3)水果类:苹果、梨、香蕉、桔子、山楂、李子、杏、水蜜桃、葡萄、红枣、广柑等。(4)食品类:糕点(各种蛋糕、各种饼干、各种月饼、各种面包、桃酥、蛋黄酥等)、元宵、冰果、汽水、糖果(什锦硬糖、蜡纸水果糖、各种酥糖、软糖、皮糖、玻璃纸饴糖、香酥糖、果仁糖等)、奶粉、糕干粉、茶叶、代乳粉等。(5)土产品类:稻草、洋草、土篮子、抬筐、菜筐、包装筐、草垫子、草绳、草袋子、草帘子、大笤帚、秫秸席子、秫秸宍子、马蔺等350余种。
(二)工业品销售价格的品类:(1)日用百货类:轴线、民用线、线袜、丝袜、毛巾、枕巾、毛巾被、手帕、衬衣、衬裤、绒衣、绒裤、中山服、西服、裤衩、床单、布鞋、皮鞋、胶鞋、塑料鞋、皮帽、夹帽、肥皂、洗衣粉、雪花膏、铝水壶、铝水舀、民用镜子、香皂、牙膏、日用搪瓷制品(包括面盆、口杯)、暖水瓶、灯炮、火柴等。(2)杂品五金类:炊事用具(铸铁锅、铸铁耳子锅、铸铝锅、铸铝盆、铸铝大勺、铸铝饭勺、铸铝水壶、铸铝锅帘)、菜刀、斧子、锤子、剪子、水桶、炉子、炉具、炉筒、洗衣盆、脱脂棉、脱脂布、卫生纸、卫生球、拖布、衣箱、卷柜、桌子、凳子、木床、铁床、笼屉、木锅盖、木工工具、秤、民用锁、自行车零件、自动车锁、大缸、坛子、碗、盘、筷子等。(3)文化用品类:算草本、笔记本、信封、信纸、文具盒、方格本、铱金笔、元珠笔、毛笔、铅笔、墨水、粉笔、算盘、橡皮、小刀、象棋、军棋、扑克等。(4)家庭常用药类:阿斯匹林、去痛片、索密痛、青霉素、婴儿安、止痢片、红药水、紫药水、健胃片、眼药水、牛黄清心丸、牛黄解毒片等。(5)小农具类:铧子、二齿子、铁锹、锄勾、锄板、锄杠、镰刀、镐头、扬锨板、扬掀杠、镐把、锹把、大车棚、三股叉等。
(三)工业品出厂价格的品种:红砖、缸管、合金铝锭、罗栓、罗母、工业搪瓷、勾秤、盘秤、台秤、木工工具、自行车零件、氧气、民用锁、自行车锁、缝纫机零件、轴线、民用线、线袜、毛巾、枕巾、毛巾被、手帕、服装、鞋、帽、雪花膏、铝水壶、铝水舀、民用镜子、铸铝产品、菜刀、大勺、斧子、锤子、面碱、指甲刀、打火机、剪子、水桶、炉具、洗衣盆、衣箱、衣柜、卷柜、桌子、椅子、凳子、木床、笼屉、木锅盖等。
(四)非商品收费标准的类别:房租、自来水、煤气、市内公共电车票、汽车票、电话费、公园门票、旅店、理发、浴池、照相、洗染、修理、刻字、印字、喷漆、卫生费、印刷费、看管自行车、水焊、电焊、衡器鉴定、丧葬费、服装加工、针织品加工、弹棉加工、粮食加工、木材加工、兽力车运费、三轮车运费、机动车运费、搬运装卸费等收费标准。
此外,关于饮食行业价格的主要品种:馒头、花卷、油饼、家常饼、糖酥烧饼、油酥烧饼、麻花、油条、煎饼、切糕、馄饨、面条、饺子、包子、馅饼、大米饭、大米粥、浆子、粽子以及各类溜炒菜等价格标准。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了改革经济管理体制的任务。改革的重要内容就是要克服经济管理体制中存在的权力过于集中的缺点,有领导地大胆放权,把经济搞活,让地方和企业在国家统一计划的指导下有更多的经营、管理自主权;坚决按经济规律办事,重视价值规律的作用,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根据这一要求,国家在物价管理权限的划分上逐步进行了改革,在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下,适应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发展的要求,适当下放物价管理权力,克服统得过死的弊病。从1982年起,国务院决定实行国家定价、国家规定范围内的企业定价和集市贸易价格等多种价格形式。国家规定范围内的企业定价包括浮动价格、议购议销价格和工商协商定价等。由国务院有关部门管理的工农业产品价格有相当一部分下放给地方管理,国家统一定价的商品范围逐步缩小,省也将一部分工农业产品价格下放给市(地、州)县管理,有的产品直接下放给企业,由企业根据市场供求情况,协商定价。小商品价格从1982年起分批放开,至1984年全部放开,实行市场调节。长春市分管的产品(商品)品项有很大变化,逐步减少。1985年,长春市物价局管理的主要产品(商品)品项如下:
(一)农副产品价格的品类:(1)副食类:牛奶、大酱、酱油、醋、青方、红方、香肠、玉米淀粉、大豆腐、干豆腐、鸡蛋、带鱼、菠菜、黄瓜、豆角、茄子、大头菜、水罗卜、秋白菜、秋葱、秋苹果、桔子;(2)糖果、糕点类:
硬糖、软糖、冰糖、奶糖、糕点、月饼、面包和汽水;(3)粮食类:挂面、袋盐。(4)木材类:门窗口扇、房架子。
(二)工业品价格的品类:(1)一轻工业产品:普通灯泡、半导体钟、搪瓷书写板、学生本、打字蜡纸、安瓶管、安瓶、黄酒、清酒、调料酒、复制酒;(2)二轻工业产品:塑料地板革、服装、衬衣、羊剪绒帽、布鞋、皮鞋、塑料鞋、铁卷柜、自行车锁、铸铁炉子、民用炉筒、薄铁水桶、打气筒、手电筒、铝水壶;(3)针纺织品:晴棉运动衣裤、晴棉卫生衫裤、晴棉汗衫背心、涤棉运动衣裤、涤棉背心、裤衩、毛巾衫、涤纶巾、民用涤纶线、脱脂棉、脱脂纱布、棉毛衫裤、汗衫、背心、绒衣裤、棉纶袜、床单、线毯、木纱团、毛巾;(4)化工产品:面碱、肥皂、蜡烛;(5)燃料:动力统配煤、蜂窝煤、供热;(6)建筑材料:玻璃纤维纱、玻璃化纤维布、水泥电柱、矽藻土、膨润土、陶土管、灰砂砖、铺地砖、粘土瓦、建筑砂、膨胀珍珠岩及其制品、加气混凝土、卫生陶瓷、水泥瓦、石英玻璃、陶土瓦;(7)电动工具:电锤、电镐、台钻、砂轮机、手电钻;(8)机械:除渣机、除荆机、打夯机、千斤顶、建材机械配件、液化汽钢瓶、摩托车;(9)水暖器材:圆翼暖气片、小三八暖气片、水暖零件;(10)电子产品:电子表,微型电子计算器;(11)其他:煤气焦,氧气。
(三)非商品收费标准的类别:(1)饮食、服务类:馒头、大米饭、油条、普通麻花、糖酥烧饼、水饺、普通棕子、普通元宵、浆汁、牛奶、冰果及旅店、宾馆、招待所、理发、浴池、照相、刻字、印刷;(2)修理加工类:服装加工、木材加工、电视修理、录音机修理等;(3)交通运输:小型机动车运输、汽车装卸、公路运输集装箱、铁路运输服务;(4)城市公用事业:自来水、煤气、液化气、汽车票、电车票、出租汽车、房租、房屋交易、排水;(5)文教卫生:文化补习、各种培训、杂技票、居民卫生费、医疗收费;(6)其它类:公园门票、车辆存放收费、牌照证收费、殡葬收费。
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 物价志》
出版者:吉林人民出版社
本文记述了长春市物价指数、物价管理、农产品价格、轻工业产品价格、 重工业产品价格、收费标准、大事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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