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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第一节 管理机构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长春市志 物价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4831
颗粒名称:
第一节 管理机构
分类号:
F726.2
页数:
2
页码:
38-39
摘要:
本节记述了长春市清代末期至1983年物价机构的沿革及管理情况。
关键词:
长春市
物价
管理
内容
清代末期和民国时期,长春市没有专门物价机构,一般通过商务总会或总商会转饬执行上边的规定管理物价。
东北沦陷时期,伪新京特别市(现长春市),对经济和市场物价的管理,1937年以前,机构设置只有一个行政处,下设行政、实业等科,实业科下设商工、企业等股,价格的管理分别由各个股负责,没有单设物价管理机构。“七·七”事变后,由于侵华战争的需要,加强军需物资生产,减少日用工业品生产,民用物资供应紧张,市场物价不断上涨,日伪政权为维护其统治,便加强了对经济和物价的全面统制。1939年,伪满洲国从上到下成立了各级物价委员会,强化物价管理,控制市场物价上涨。
1945年以后,国民党统治时期,物价管理工作先后由省贸易管理局和商业厅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国家首先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恢复国民经济,稳定市场,稳定物价,从而保障了人民日常生活,安定了人心。当时长春市的产品出厂价格由市经济计划委员会负责管理,市场价格则由商业部门管理。
为了贯彻稳定物价的方针,进一步加强和统一领导市场的物价工作,根据省人民委员会的通知,1957年9月10日,市人民委员会决定成立长春市物价委员会,主任:李承锟(副市长兼),副主任:马鸿新(市委财政经济工作部长兼)、许镇(市政府副秘书长兼)。下设办公室,处理日常工作,编制8人。
1960年1月20日,长春市人民委员会颁发《关于确定工业生产委员会等八个单位机构、编制的通知》,决定市物价委员会与工商管理处合署办公,对外仍保留两个各义。主任:李承锟(副市长兼),副主任:马鸿新(市委财经部长兼)、许镇(市政府副秘书长兼)、张超(兼工商管理处长)。下设办公室、工业产品价格科、农业产品价格科、商标注册科、市场管理科。编制23人,其中:工商管理处15人,物价委员会8人。
为加强物价管理,发挥物价委员会的作用,市人民委员会决定:从1961年10月起,市物价委员会与工商管理处分开办公。市物价委员会主任:马鸿新(市委财经部长兼),副主任:许镇(市政府副秘书长兼)、兰勇成(专职)、阎哮生(专职)。下设办公室、工业产品价格科、农副产品价格科,编制实有11人。
1966年5月,“文化大革命”开始,物价机构处于瘫痪状态。
1968年2月23日,长春市革命委员会成立,物价部门未单独设立机构,物价工作由市革委会生产指挥部计划组管理。
1973年,长春市计划委员会成立,设物价处,全市物价工作由市计划委员会管理。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社会主义建设进入了新时期。随着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发展,价格问题、物价工作在整个经济运行机制中越来越显示出它的重要位置。为加强市场价格管理工作,搞好价格体系及管理体制的改革,根据中央(1979)70号文件和省委关于加强物价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各级物价机构,充实物价人员的指示精神,1979年12月决定市物价工作从计委分出,单独办公,恢复长春市物价委员会。主任:王大经(市革委会副主任兼),副主任:陈辛、赵连惠、盛向荣。内设:办公室、工业产品价格处、农业产品价格处、交通服务处。编制25人。
1981年11月,市物价委员会增设物价监察处。
1983年1月,汤锡铭任市物价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为赵连惠、盛向荣。
1983年8月25日,根据长春市委、市政府《关于市级党政机关机构改革后机构设置的通知》,长春市物价委员会改称长春市物价局。1984年12月任命领导人,局长汤锡铭,副局长岳志明。市物价局内设:秘书科、重工业产品价格科、轻工业产品价格科、农产品价格科、交通服务价格科、物价检查科。
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 物价志》
出版者:吉林人民出版社
本文记述了长春市物价指数、物价管理、农产品价格、轻工业产品价格、 重工业产品价格、收费标准、大事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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