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物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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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志 物价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4830
颗粒名称: 第二章 物价管理
分类号: F726.2
页数: 30
页码: 36-65
摘要: 本章记述了长春市物价管理机构、职权、形式、监督检查等工作情况。
关键词: 长春市 物价 管理

内容

物价管理是经济管理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对商品经济活动中所发生的价格关系进行组织、调节和监督的综合表现。它主要包括价格管理机构、管理职权、管理形式、监督检查等。
  清代末期和民国初期,长春市基本上属于小农经济、小商品生产的经济体制,没有固定的物价管理机构,一般通过商务总会转饬执行上边的规定。监督经济和物价政策执行的部门是警察局及所属的分支机构。在商品流通中的价格基本上是由市场进行自发性调节,丰年谷贱伤农,灾年米贵如金。工业价格经常出现畸高畸低,波动较大。
  东北沦陷时期,长春市成为日伪政治、经济统治中心。1934年至1936年,物价基本稳定,1937年日伪宣布由“准战时体制”进入“战时体制”。当时,由于物资供需之间差额扩大,物价随之扶摇直上。日伪惟恐物价高涨引起社会不稳,危及其统治地位,便加强了物价管理,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法令:1937年8月公布《暴利取缔令》;1938年设置企划委员会,下设物价委员会;1939年7月发表了《时局物价政策大纲》,同年11月公布了《主要粮食统制法》等,妄图用强制手段稳定市场,平抑物价。但却没有真正奏效,致使经济衰退,商业萧条,黑市活跃,物价上涨。
  日本投降后,伪新京特别市改为长春市,曾一度成为国民党统治区。开始一段,长春物价相对稳定。随着军事政治形势变化,经济形势越来越坏,物价逐步上涨。当时在制定价格上主要有3种形式:一是由政府统一定价,如煤炭、木材、公用事业及交通运输的价格;二是采取议价形式,由主管行政部门与各该同业公会、商会协商确定,如粮、油、盐、棉布、棉纱等商品;三是制定配售价格,主要对象是军队、公务员、教员和学生等;此外,还有市场自由价格。为抑制物价暴涨,还建立了物资调节机构,通过平衡供求关系,平抑物价;取缔了金银外币交易;加强了对市场物价管理等。从1947年至1948年,先后颁布了《评议物价实施办法》、《稳定粮价办法》、《稳定物价办法》等政策法令。结果总是事与愿违,而大量商品逃避公开市场,转入黑市交易,粮源、货源中断,物价更加暴涨。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长春市的物价管理工作,根据中央、省有关部门部署和要求,在国民经济发展的不同时期,按照市场物价的变化采取了不同的管理行为。
  国民经济恢复时期,针对旧中国遗留下来的恶性通货膨胀,物价飞涨的局面,打击投机资本,采取有力措施,迅速制止了通货膨胀,稳定了市场物价。国民经济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实行国家定价、议价、最高限价和市场调节价等多种价格形式。同时,对私营工商业采取核定工缴货价和缩小地区差价等办法管理市场物价。1956年社会主义三大改造基本完成后,商品流通体制基本上是国营商业单一渠道,主要商品实行统购包销,生产资料实行统一分配,计划调拨,价格形式基本上是国家统一规定的单一的计划价格。1959年至1961年,三年困难时期,农业欠收,商品供应不足,物价上涨。国家为了保障广大职工的生活,对18类生活必需品的销售价格和服务收费标准采取坚决稳定的措施,并扩大凭票证定量供应商品的范围和品种,对部分生活必需品实行了高价政策,加强物价管理,实现了市场物价的基本稳定。“文化大革命”期间,为了使市场物价不受冲击,保障人民生活的安定,采取了冻结物价政策。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在调整和改革价格体系的同时,在价格管理体制上也进行了改革,逐步将过去管得过死的单一的国家定价变为灵活多样的价格形式,恢复健全了物价机构,充实和扩大物价队伍,使价格管理职能由管理型向管理服务型转变。
  第一节 管理机构
  清代末期和民国时期,长春市没有专门物价机构,一般通过商务总会或总商会转饬执行上边的规定管理物价。
  东北沦陷时期,伪新京特别市(现长春市),对经济和市场物价的管理,1937年以前,机构设置只有一个行政处,下设行政、实业等科,实业科下设商工、企业等股,价格的管理分别由各个股负责,没有单设物价管理机构。“七·七”事变后,由于侵华战争的需要,加强军需物资生产,减少日用工业品生产,民用物资供应紧张,市场物价不断上涨,日伪政权为维护其统治,便加强了对经济和物价的全面统制。1939年,伪满洲国从上到下成立了各级物价委员会,强化物价管理,控制市场物价上涨。
  1945年以后,国民党统治时期,物价管理工作先后由省贸易管理局和商业厅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国家首先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恢复国民经济,稳定市场,稳定物价,从而保障了人民日常生活,安定了人心。当时长春市的产品出厂价格由市经济计划委员会负责管理,市场价格则由商业部门管理。
  为了贯彻稳定物价的方针,进一步加强和统一领导市场的物价工作,根据省人民委员会的通知,1957年9月10日,市人民委员会决定成立长春市物价委员会,主任:李承锟(副市长兼),副主任:马鸿新(市委财政经济工作部长兼)、许镇(市政府副秘书长兼)。下设办公室,处理日常工作,编制8人。
  1960年1月20日,长春市人民委员会颁发《关于确定工业生产委员会等八个单位机构、编制的通知》,决定市物价委员会与工商管理处合署办公,对外仍保留两个各义。主任:李承锟(副市长兼),副主任:马鸿新(市委财经部长兼)、许镇(市政府副秘书长兼)、张超(兼工商管理处长)。下设办公室、工业产品价格科、农业产品价格科、商标注册科、市场管理科。编制23人,其中:工商管理处15人,物价委员会8人。
  为加强物价管理,发挥物价委员会的作用,市人民委员会决定:从1961年10月起,市物价委员会与工商管理处分开办公。市物价委员会主任:马鸿新(市委财经部长兼),副主任:许镇(市政府副秘书长兼)、兰勇成(专职)、阎哮生(专职)。下设办公室、工业产品价格科、农副产品价格科,编制实有11人。
  1966年5月,“文化大革命”开始,物价机构处于瘫痪状态。
  1968年2月23日,长春市革命委员会成立,物价部门未单独设立机构,物价工作由市革委会生产指挥部计划组管理。
  1973年,长春市计划委员会成立,设物价处,全市物价工作由市计划委员会管理。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社会主义建设进入了新时期。随着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发展,价格问题、物价工作在整个经济运行机制中越来越显示出它的重要位置。为加强市场价格管理工作,搞好价格体系及管理体制的改革,根据中央(1979)70号文件和省委关于加强物价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各级物价机构,充实物价人员的指示精神,1979年12月决定市物价工作从计委分出,单独办公,恢复长春市物价委员会。主任:王大经(市革委会副主任兼),副主任:陈辛、赵连惠、盛向荣。内设:办公室、工业产品价格处、农业产品价格处、交通服务处。编制25人。
  1981年11月,市物价委员会增设物价监察处。
  1983年1月,汤锡铭任市物价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为赵连惠、盛向荣。
  1983年8月25日,根据长春市委、市政府《关于市级党政机关机构改革后机构设置的通知》,长春市物价委员会改称长春市物价局。1984年12月任命领导人,局长汤锡铭,副局长岳志明。市物价局内设:秘书科、重工业产品价格科、轻工业产品价格科、农产品价格科、交通服务价格科、物价检查科。
  第二节 管理职权
  价格管理职权是指各级价格管理部门的权力范围,包括制定物价方针政策和管理法规;制订、调整和审批各种具体商品的价格与收费标准;监督与检查价格的执行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根据国家经济的特点,价格管理是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划分职权的。凡属物价方针政策和国家的物价法规均由国务院制订;列入《国务院有关部门分工管理价格的产品(商品)目录》的商品价格,交通运输价格、物资收费和重要的非商品收费,以及有关作价原则或办法的规定等由国务院、国家物价总局和国务院有关业务部门分别管理;除此以外的价格由省、地、县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物价部门和业务部门分别管理,企业基本上无定价权。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价格改革的深入,国家有计划地逐步地扩大了地方价
  格管理部门的定价权,给企业一定的定价权,放开了一部分商品价格。
  一、分级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1950年至1951年,中央和东北行政区负责掌握的是涉及国计民生的69种主要市场上的主要商品价格。省商业厅负责审批省各专业公司和县城主要商品的批发价及零售价、主要农产品及工业原料采购价、批发价,其中有:省粮食公司经营的原粮、加工粮、油、饼、盐4类14种价格;花纱布公司经营的纱、布2类25种价格;百货公司经营的纸、鞋、日杂3类12种价格;煤建公司经营的原煤、原木、灰(水泥)3类9种价格;畜产公司经营的活猪、活羊、干牛皮等产品价格;土产公司经营的猪鬃、马尾、元皮等产品价格;石油公司经营的汽油、煤油、柴油等5种商品价格;五金电料公司经营的化工、胶带、五金3类15种商品价格。
  长春市负责中央、东北行政区和省统一定价以外的本地区一切工农业产品的收购(或出厂)价格和销售价格。
  1952年底,中央、东北行政区扩大了物价管理权限,所掌握作价商品增加到177种,管理市场增加到48个,并取消省级商业厅对中央商业部管理商品的机动权。
  1954年6月,中央人民政府决定撤销大区一级行政建制。同年11月省商业厅制定了《确定牌价的程序和作价权限的掌握与分工办法》,明确规定了省商业厅、省各专业公司及市、县商业局的物价管理权限。
  1957年9月10日,长春市物价委员会成立,其职责是贯彻国家规定的物价方针、政策,掌握本市的物价水平。按着分级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市地方工业、手工业产品、部分农副产品的进销差价的原则,掌握出厂价和销售价格水平,统一领导和管理本市的物价工作,以保持物价的基本稳定。
  1959年2月18日,中共吉林省委、省人民委员会颁布《关于市场物价的分级管理办法的规定》,规定省负责管理粮食、油料、生猪、菜牛、牛皮、大麻、烤烟、晒烟、甜菜等99种农副产品的收购价格;粮食、食油、棉花、棉布、呢绒、食盐、食糖、白酒、煤炭、石油、水泥、木材、火柴、纸张等146种工农业产品的销售价格分别由各主管厅(局、社)具体管理。同年3月15日,中共长春市委、市人民委员会根据省《关于市场物价的分级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区市场情况制定了《长春地区市场物价的分级管理办法(草)》。该《办法》规定:(1)市人民委员会负责掌握全地区物价总水平和主要工农业产品的价格;(2)掌握照相、影剧、缝纫、旅店、理发、电、汽车、
  煤气、自来水、修理、钟表、自行车等主要服务性行业的价格分级分等和收费标准;(3)掌握和制定市管理的工农业产品的地区差价、城乡差价、购销差价、批零差价、季节差价、品质和品种差价及分级分等标准;(4)凡市级以上管理以外的一切工农业品价格和服务性行业价格,均系由各区、县人民委员会负责管理,局直属企业产品出厂价格由各局负责定价。市级以上管理的商品,在地区内外城镇以上市场的价格衔接和毗邻地区间的物价协作问题,由市统一安排,在地区内外具体接壤点的价格衔接及其他一切商品价格衔接均由各区、县人委负责安排;(5)省、市管理的商品价格调整时,各区、县人民委员会可根据省、市调价精神,以按质论价的原则,调整各区、县所掌握的同类商品的价格;(6)各县、区人民委员会对省、市管理的商品价格,各种差率等认为不合理时,可以提出意见报市人民委员会和主管局,以便进行研究确定;(7)商业、粮食、卫生系统内部调拨作价办法由各主管局根据省规定的调拨作价原则,制定市人民委员会管理的商品调拨作价办法,属于各区、县管理的商品,由各区县人民委员会制定;(8)在同一市场销售商品规格、质量、品种相同的,必须统一价格。各生产单位直接出售给商贩和消费者的商品,一律按商业牌价执行,商业部门不经营的或新(制试)产品的价格由主管局、区、县批准执行;兼营商业部门销售价格,必须服从主营商业部门的牌价。各生产单位和兼营商业部门认为主营商业部门的牌价不合理时,可提出调整意见,由主管该商品价格的部门审查确定;(9)冷、背、残、损或不合格商品的处理办法,由各局、区、县根据具体情况自行规定。
  1961年,长春市物价委员会职权范围:省以上管理的价格共计643种,其中:工业产品出厂价格277种,销售价格163种;农副产品收购价格118种,销售价格85种。市人委管理的价格共计952种,其中:地方工业品出厂价格248种,工业产品销售价格458种;农副产品收购价格79种,销售价格136种;饮食服务修理业价格31种。具体负责:(1)研究汇总提报省以上管理的价格的安排和调整的具体方案;(2)研究汇总提报市人委管理的价格品种安排和调整的具体方案;(3)研究汇总提报市以上管理价格的地区差价、城乡差价、购销差价、季节差价、批零差价和品质品种差价及分级分等标准的具体方案;(4)研究汇总提报市以上市场价格的衔接和毗邻地区间物价协作问题的方案;(5)协同各区、局、县监督各基层单位贯彻执行中央、省、市规定的价格政策及出厂、收购、销售价格;(6)检查市以下管理的商品价格和饮食服务修理行业的价格及收费标准的安排调整情况。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物价工作必须实行集中统一的管理”和“克服各种分散现象”的指示精神,收回了过去下放的物价管理权限。省人民委员会责成省物价委员会负责全省物价的统一管理综合平衡工作,会同有关厅(局)管理的价格有:由省统一安排生产并统一分配的地方工业产品的出厂价格和供应价格;由省统一规定的二类农副产品及主要三类农副产品的收购价格;中央管理以外的主要消费品和主要农业生产资料的销售价格;由省统一管理,参加社会运输营业的内河机动船舶、公路汽车、地方铁路和畜力车(运货)的运输价格;省内主要文化、教育、医药卫生事业、公用事业、服务行业的收费标准和饮食业的毛利率。长春市、吉林市的市场价格由省直接规定。
  “文化大革命”时期的1966年至1974年,长春市物价职权范围按原规定执行。
  1975年8月5日,长春市革命委员会批转市计委《关于加强物价管理工作的意见》,根据中央、省关于物价管理的办法,结合本市情况,对长春市物价管理职权做出如下规定:
  (一)市计划委员会负责市属各单位(包括县、区、公社所属企业,下同)的物价统一管理和综合平衡工作,贯彻执行中央、省有关物价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各项规定,监督检查物价政策执行情况。
  (二)市各主管局(指价格归口管理局、社,下同)按中央、省规定的价格归口管理原则,对市属各单位(不分企业性质和隶属关系),负责本局管理的价格衔接、平衡和管理工作,贯彻党的物价政策和上级有关物价规定,监督检查企业价格执行情况,汇编价格资料。
  (三)市计划委员会,会同市各主管局提报中央、省统一管理的价格方案,制订和调整中央、省统一管理以外的作价办法和下列价格:1.各种产品(商品,下同)和非商品收费标准的作价办法;2.地方工业、手工业产品的出厂和销售价格;3.农、副、土、特产品的收购和销售价格;4.废旧物资收购、供应价格和饮食、服务、卫生、公用事业、交通运输、装卸搬运、印刷美术、工艺协作、加工修理等行业的收费标准;5.其它须由市统一管理的价格和非商品收费标准。
  (四)各县(包括郊区,下同)计划委员会在县革命委员会领导下,负责全县物价统一管理和综合平衡工作;贯彻党的物价政策和上级有关价格规定;监督全县各单位执行上级物价主管部门规定的各类产品价格和非商品收费标准;衔接安排毗邻地区价格水平;提报市以上管理的价格方案和资料;制定、
  调整中央、省、市统一管理以外的产品价格和非商品收费标准。
  (五)市内各区计划委员会在区革委会领导下,负责本区的公社、委、学校、“五·七”工业产品的价格管理工作;制定和调整中央、省、市管理以外的产品出厂价格;监督检查价格执行情况。
  区、公社、委、学校、“五·七”工业生产的产品和非商品收费标准,凡中央、省、市有统一规定的价格,应按统一规定价格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可由区计委,参照同类产品价格水平,本着按质论价的原则自行制定。
  (六)集市贸易价格,由工商部门和物价主管部门密切配合,根据上级规定的政策和管理办法,加强管理。
  1979年12月,长春市恢复物价委员会建制,其主要职权:负责国家物价方针、政策、法规和条例的贯彻执行;并根据本地情况规定各行各业的作价原则和办法;管理并综合平衡本地区物价制定与调整除国务院各部门和省管理以外的农副产品收购、调拨、供应、批发、零售价格;议购议销商品的最高限价和控制幅度;制定与调整中央和省管理以外的工业品出厂、调拨、供应、批发、零售价格以及实行浮动价格的品种范围与价格控制幅度;制定与调整除省管以外的交通运价、人力装卸搬运费及公用事业、各项修配、生活服务收费标准;根据国务院各部门和省规定的各项差比价原则、差率和价格控制幅度,具体安排本地区的商品价格,组织衔接地区之间的价格;监督检查本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贯彻物价方针、政策与执行物价纪律情况等。
  小商品价格从1982年、1983年两批放开600余种,至1984年全部放开,实行市场调节,总计1553种(类),其中:百货类365种,文化用品类200种,针棉织品类89种,五金类145种,交电类92种,日用杂品类137种,小食品类9种,医药类516种。
  为适应经济体制改革形势发展的要求,更好地运用价格杠杆,进一步搞活经济,1984年7月,省政府发出《关于放宽物价政策的若干规定》。根据《规定》调整了农副产品购销政策和价格政策,对高梁、谷子和小杂粮、小杂豆、小油料不再统购,全部放开,价格随行就市;对山羊皮类、羊绒、牛肉、羊肉、鲜蛋、淡水鱼、甜菜种子等11种不再派购,实行自由购销;下放价格管理权限,将部分省管商品价格的定价权,分别下放给企业及市、地、州、县和有关部门管理:①农副产品下放为议购议销品种共140种,其中:粮食类43种,油料类13种,经济作物类6种,土特产类5种,副食品类6种,畜产品类36种,中药材类29种,木材类2种;②工业消费品厂、销价格10种
  (塑料底布鞋、电唱机、怀表、半导体钟、手电池、扩大机、塑料凉鞋、乒乓球、煤油炉、民用锁),下放给市、县管理。③生产资料厂、销价格78种,下放给市、县管理有77种,其中包括小水泥(年产1.2万吨以下)、小窑煤(年产1万吨以下)、陶土瓦、水泥管、水泥电柱、石棉、云母、膨润土、灰砂砖、建筑砂、石、水泥瓦、手电钻、电锤等。
  二、管理品项
  各级价格管理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制定各级物价管理部门分管的产品(商品)目录。国家物价管理部门根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制定和调整全国各主要产、销市场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的大宗商品的收购(主要指农、牧、土、特产品)与批发价格、销售牌价,主要进口物资的国内批发销售牌价,重要市场的统购、统销商品价格和主要商品、主要市场的零售价格。各省、市、自治区物价管理部门根据国家安排的全国物价总水平,掌握本省物价总水平,领导和管理本省的市场物价,制定和调整国家不掌握的主要商品、主要市场的收购与批发价格、销售牌价。各地、市、县物价管理部门领导和管理本地区的市场物价,制定和调整中央、省不掌握的商品的收购、批发价格和销售牌价。
  中央规定的18类商品,即人民生活最必需的18类消费品,在1959至1961年三年困难时期,因农业歉收,商品供应不足,物价上涨,职工生活受到影响。国家为了保障广大职工的生活,对当时占人民生活开支60%左右的18类生活必需品的销售价格和服务收费标准采取坚决稳定的政策。
  1959年至1977年,长春市分管的主要产品(商品)品项:
  (一)农副产品价格的品类:(1)副食品类:白条鸡、白条鸭、白条鹅、猪下水(猪头、猪心、肝、肚、大肠、小肠、蹄、血等)、猪板油、猪成油、牛奶、海产品(黄花鱼、带鱼、晶鱼、鳗鱼、台巴鱼、墨斗鱼、虾皮、海带等)、淡水鱼(鳌花鱼、边花鱼、鲢鱼、鲫鱼、鲶鱼、草根鱼等)、粉条、粉面子、花椒、大料、干辣椒、面碱、苏达、咸鸭蛋、咸菜、榨菜、豆制品(水豆腐、干豆腐、油豆腐、素鸡豆腐、五香干豆腐等)、大酱、豆瓣酱、酱油、醋、青方、红方、熟食品(熟猪肉、酱猪头肉、酱猪手、酱猪肝、酱猪肚、猪皮冻、粉肠、血肠、血豆腐、辣味肠、火腿肠、香肠等)。(2)蔬菜类:黄瓜、豆角、西葫芦、大头菜、西红柿、茄子、青椒、小白菜、菠菜、韭菜、水萝卜、土豆、地瓜等。(3)水果类:苹果、梨、香蕉、桔子、山楂、李子、杏、水蜜桃、葡萄、红枣、广柑等。(4)食品类:糕点(各种蛋糕、各种饼干、各种月饼、各种面包、桃酥、蛋黄酥等)、元宵、冰果、汽水、糖果(什锦硬糖、蜡纸水果糖、各种酥糖、软糖、皮糖、玻璃纸饴糖、香酥糖、果仁糖等)、奶粉、糕干粉、茶叶、代乳粉等。(5)土产品类:稻草、洋草、土篮子、抬筐、菜筐、包装筐、草垫子、草绳、草袋子、草帘子、大笤帚、秫秸席子、秫秸宍子、马蔺等350余种。
  (二)工业品销售价格的品类:(1)日用百货类:轴线、民用线、线袜、丝袜、毛巾、枕巾、毛巾被、手帕、衬衣、衬裤、绒衣、绒裤、中山服、西服、裤衩、床单、布鞋、皮鞋、胶鞋、塑料鞋、皮帽、夹帽、肥皂、洗衣粉、雪花膏、铝水壶、铝水舀、民用镜子、香皂、牙膏、日用搪瓷制品(包括面盆、口杯)、暖水瓶、灯炮、火柴等。(2)杂品五金类:炊事用具(铸铁锅、铸铁耳子锅、铸铝锅、铸铝盆、铸铝大勺、铸铝饭勺、铸铝水壶、铸铝锅帘)、菜刀、斧子、锤子、剪子、水桶、炉子、炉具、炉筒、洗衣盆、脱脂棉、脱脂布、卫生纸、卫生球、拖布、衣箱、卷柜、桌子、凳子、木床、铁床、笼屉、木锅盖、木工工具、秤、民用锁、自行车零件、自动车锁、大缸、坛子、碗、盘、筷子等。(3)文化用品类:算草本、笔记本、信封、信纸、文具盒、方格本、铱金笔、元珠笔、毛笔、铅笔、墨水、粉笔、算盘、橡皮、小刀、象棋、军棋、扑克等。(4)家庭常用药类:阿斯匹林、去痛片、索密痛、青霉素、婴儿安、止痢片、红药水、紫药水、健胃片、眼药水、牛黄清心丸、牛黄解毒片等。(5)小农具类:铧子、二齿子、铁锹、锄勾、锄板、锄杠、镰刀、镐头、扬锨板、扬掀杠、镐把、锹把、大车棚、三股叉等。
  (三)工业品出厂价格的品种:红砖、缸管、合金铝锭、罗栓、罗母、工业搪瓷、勾秤、盘秤、台秤、木工工具、自行车零件、氧气、民用锁、自行车锁、缝纫机零件、轴线、民用线、线袜、毛巾、枕巾、毛巾被、手帕、服装、鞋、帽、雪花膏、铝水壶、铝水舀、民用镜子、铸铝产品、菜刀、大勺、斧子、锤子、面碱、指甲刀、打火机、剪子、水桶、炉具、洗衣盆、衣箱、衣柜、卷柜、桌子、椅子、凳子、木床、笼屉、木锅盖等。
  (四)非商品收费标准的类别:房租、自来水、煤气、市内公共电车票、汽车票、电话费、公园门票、旅店、理发、浴池、照相、洗染、修理、刻字、印字、喷漆、卫生费、印刷费、看管自行车、水焊、电焊、衡器鉴定、丧葬费、服装加工、针织品加工、弹棉加工、粮食加工、木材加工、兽力车运费、三轮车运费、机动车运费、搬运装卸费等收费标准。
  此外,关于饮食行业价格的主要品种:馒头、花卷、油饼、家常饼、糖酥烧饼、油酥烧饼、麻花、油条、煎饼、切糕、馄饨、面条、饺子、包子、馅饼、大米饭、大米粥、浆子、粽子以及各类溜炒菜等价格标准。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了改革经济管理体制的任务。改革的重要内容就是要克服经济管理体制中存在的权力过于集中的缺点,有领导地大胆放权,把经济搞活,让地方和企业在国家统一计划的指导下有更多的经营、管理自主权;坚决按经济规律办事,重视价值规律的作用,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根据这一要求,国家在物价管理权限的划分上逐步进行了改革,在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下,适应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发展的要求,适当下放物价管理权力,克服统得过死的弊病。从1982年起,国务院决定实行国家定价、国家规定范围内的企业定价和集市贸易价格等多种价格形式。国家规定范围内的企业定价包括浮动价格、议购议销价格和工商协商定价等。由国务院有关部门管理的工农业产品价格有相当一部分下放给地方管理,国家统一定价的商品范围逐步缩小,省也将一部分工农业产品价格下放给市(地、州)县管理,有的产品直接下放给企业,由企业根据市场供求情况,协商定价。小商品价格从1982年起分批放开,至1984年全部放开,实行市场调节。长春市分管的产品(商品)品项有很大变化,逐步减少。1985年,长春市物价局管理的主要产品(商品)品项如下:
  (一)农副产品价格的品类:(1)副食类:牛奶、大酱、酱油、醋、青方、红方、香肠、玉米淀粉、大豆腐、干豆腐、鸡蛋、带鱼、菠菜、黄瓜、豆角、茄子、大头菜、水罗卜、秋白菜、秋葱、秋苹果、桔子;(2)糖果、糕点类:
  硬糖、软糖、冰糖、奶糖、糕点、月饼、面包和汽水;(3)粮食类:挂面、袋盐。(4)木材类:门窗口扇、房架子。
  (二)工业品价格的品类:(1)一轻工业产品:普通灯泡、半导体钟、搪瓷书写板、学生本、打字蜡纸、安瓶管、安瓶、黄酒、清酒、调料酒、复制酒;(2)二轻工业产品:塑料地板革、服装、衬衣、羊剪绒帽、布鞋、皮鞋、塑料鞋、铁卷柜、自行车锁、铸铁炉子、民用炉筒、薄铁水桶、打气筒、手电筒、铝水壶;(3)针纺织品:晴棉运动衣裤、晴棉卫生衫裤、晴棉汗衫背心、涤棉运动衣裤、涤棉背心、裤衩、毛巾衫、涤纶巾、民用涤纶线、脱脂棉、脱脂纱布、棉毛衫裤、汗衫、背心、绒衣裤、棉纶袜、床单、线毯、木纱团、毛巾;(4)化工产品:面碱、肥皂、蜡烛;(5)燃料:动力统配煤、蜂窝煤、供热;(6)建筑材料:玻璃纤维纱、玻璃化纤维布、水泥电柱、矽藻土、膨润土、陶土管、灰砂砖、铺地砖、粘土瓦、建筑砂、膨胀珍珠岩及其制品、加气混凝土、卫生陶瓷、水泥瓦、石英玻璃、陶土瓦;(7)电动工具:电锤、电镐、台钻、砂轮机、手电钻;(8)机械:除渣机、除荆机、打夯机、千斤顶、建材机械配件、液化汽钢瓶、摩托车;(9)水暖器材:圆翼暖气片、小三八暖气片、水暖零件;(10)电子产品:电子表,微型电子计算器;(11)其他:煤气焦,氧气。
  (三)非商品收费标准的类别:(1)饮食、服务类:馒头、大米饭、油条、普通麻花、糖酥烧饼、水饺、普通棕子、普通元宵、浆汁、牛奶、冰果及旅店、宾馆、招待所、理发、浴池、照相、刻字、印刷;(2)修理加工类:服装加工、木材加工、电视修理、录音机修理等;(3)交通运输:小型机动车运输、汽车装卸、公路运输集装箱、铁路运输服务;(4)城市公用事业:自来水、煤气、液化气、汽车票、电车票、出租汽车、房租、房屋交易、排水;(5)文教卫生:文化补习、各种培训、杂技票、居民卫生费、医疗收费;(6)其它类:公园门票、车辆存放收费、牌照证收费、殡葬收费。
  第三节 管理形式
  价格管理形式,即由于定价方式不同所形成的价格类型。它是依据相应的经济体制和社会生产力发展状况,对商品价格进行有效管理所采取的管理模式,是众多性质相同的具体价格按类构成的集合体。
  东北沦陷时期的1937年日伪当局由“准战时体制”进入“战时体制”,长
  春市物价受其影响,年年上涨。日伪统治者恐物价高涨引起社会动荡,危及其统治地位,在物价管理上采取了统制政策,先后颁布了《暴利取缔令》、《时局政策大纲》、《价格临时措施法》等一系列法令,强化价格的集中管理,使价格形式由公定价、标准价格、协定价格、自肃价格4种,逐步变成单一的公定价格形式。
  1945年“八·一五”光复后,国民党政府接管长春的初期,在制定价格上采取了政府统一定价、配售价格等形式,在价格管理上先后颁布了《稳定粮价办法》、《稳定物价办法》等。以后,特别是进入1948年,至10月长春解放前,因城市被解放军包围,社会经济面临更大的危机,物价暴涨。一切价格管理形式、措施都失去了作用。
  1948年10月19日,长春解放。解放初期,物价管理尚未走向正轨,经过国民经济恢复时期至国民经济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实行了国家定价、议价、最高限价和集市贸易价格多种价格形式。1956年对城市私营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后,主要商品实行统购包销,生产资料实行统一分配、计划调拨,价格形式基本上是国家统一规定的单一的计划价格。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在价格管理形式上,作了重要改革,使单一的计划价格改革变为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价、市场调节价等灵活多样的价格形式。
  一、计划价格
  东北沦陷时期,物资短缺,供需矛盾越来越大,物价随之上涨。为稳定人心,巩固伪政权,对经济采取一系列统制政策,把生产和消费的一切物资全部垄断起来,并制定了相应政策法令,妄图用强制手段稳定市场,平抑物价。“七·七”事变发生的当年,8日3日伪政权发布了《暴利取缔令》,将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如大米、小麦、面粉、燕麦、高粱、玉米、蓖麻籽、饮料、牲畜、饲料、被服、寝具类、黄麻制品、皮革及其制品、药品、卫生器材、防寒用具、汽车及搬运器具等均纳入指定取缔物品。凡是被列入取缔范围内的物品,大部分实行公定价格,并限制物价上涨,违者处以徒刑或罚款。
  日伪统治者对各类商品价格的审定和管理,自从进入“战时体制”之后,逐步扩大所谓公定价格的范围,价格管理也随之加紧。到1940年末,绝大部分价格的审定基本上分二级,一是由伪政权各主管部或专卖总局审定,这些价格和收费标准一统到底,饬令各地实施;二是由伪政权授权省市公署,结
  合本地区具体情况审定,如粮食、食油的配给价格,由各地审定。伪满各部审定价格有明确分工。农产品的粮食、油脂、油料、棉花、各种麻类、生猪、家禽、猪鬃、马尾、谷草等价格由伪兴农部审定;轻、重工业的纺织品、各类商品、废金属回收和蔬菜、水果等价格均由伪经济部审定;列入专卖品的石油、火柴、酒精、面粉和鸦片则由各伪专卖总局审定;涉及中成药、西药、脱脂棉、医药卫生器材等产品价格,由伪民生部(后为伪厚生部)审定;客货运输、搬运的收费价格由伪交通部审定。日伪统治时期的价格形式,共分公定价、标准价、协定价和自肃价4种形式。前3种属于公定价格的范围,即须经过伪政权指定的行政部门认可才有效。后一种是公定价格以外由工商业者自定的价格。关于对零售价格形式的表示,有专门规定:凡公定价格在商品上标以“公”字,并用红颜色表示;凡是标准价的,在商品上标以红色的“标”字;凡是协定价用黑色标出“协”字;凡是自肃价也用黑色标出“自”字。
  1945年,日本宣布无条件投降后,1946年5月23日,国民党占领长春。国民党统治初期,为稳定物价,国民党政府在制定价格上采取以下几种形式:一是由政府统一定价,如煤炭、木材、公用事业、交通运输;二是采取议价形式,如粮食、食用油、食盐、棉布、棉纱等商品,由主管行政部门与该同行业公会、商会协商确定;三是制定配售价格,主要对象是军队、公务员、教职员和学生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53年以前,国家根据价值规律的要求和市场供求情况的变化,规定了国营商业采购农产品的收购牌价、系统内部的调拨价和销售的批发牌价、零售牌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国民经济中的私营经济成份还占很大比重,商品价格基本上受市场经济支配,由供求规律决定,如纺织品、针织品、日用百货、文化用品、食品、民用五金、交电、化工用品等轻纺工业品价格的涨落,完全通过市场调节。随着国营社会主义经济的建立和发展,当时国家在统一财政经济工作、稳定市场物价的斗争中已掌握了一批重要物资,并规定了若干主要物资在大城市的批发牌价,成为控制通货膨胀、稳定市场物价的重要因素。
  国民经济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开始进行有计划的经济建设,由国家统一制定煤炭、石油、冶金、电力、机械、建筑材料等生产资料统一出厂价格。
  60年代初期,国民经济遇到暂时困难,国家采取了冻结18类人民生活必需品价格的措施,并对自行车、手表、食糖、糖果糕点等实行了高价。1962年8月,省统一了工业品的计划价格形式,即全国统一的价格、全国分区统一价格、全省统一价格、县(市、区)统一价格、按矿和企业统一规定的价格。1963年底,长春市按国务院发出的《关于进口商品实行统一作价办法的暂行规定》,对各种进口商品,无论从哪一个国家进口的,都要按照国内同类产品作价,实行统一价格。1964年11月,长春市按全国物价委员会颁发的《重工业产品出厂价格管理办法》的规定,实施了几种新的计划价格形式:中央、省和市直接安排企业生产的新产品的出厂价格,经批准后执行试行出厂价格;执行期满后,经审批后执行正式出厂价格;地方企业按照国家计划生产,执行中央统一价格确有困难,可暂定地方临时价格。
  从1963年起,书刊、杂志、作业本、铅笔、石笔、毛笔、粉笔、石板、橡皮、三角板、米尺等文化用品,化肥、农药等农业生产资料,手表、缝衣针、部分西药等小商品没有地区差价,实行全省一价。至1979年,随着价格改革的开展,一些实行全省一价的商品恢复了地区差价。至1988年,报纸、书刊、粮食、食油定量供应部分,部分西药、火柴等少数商品仍执行全省一价。
  二、非计划价格
  非计划价格,即在国家有关部门的管理下,由买卖双方自由协商议定的价格。主要包括农村集市贸易价格和城市农贸市场价格。非计划价格在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价格体系中处于从属地位,是计划价格的补充,受国家经济政策和计划价格的制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个体农民、小商小贩和手工业者大量存在,允许私营资本主义工商业经营农产品,自发形成市场交易的批发价和零售价;轻纺工业品价格的涨落,也完全通过市场调节。
  1953年,随着大规模国民经济建设的开展,城市和工矿区人口的迅速增加,国家对粮食、棉花、肉、蛋等农副产品和出口农产品的需求越来越大。与此同时,农村中的一些农户不积极出售粮、棉、油等主要农产品,造成粮食和一些农产品供不应求,市场供应紧张。为此,1953年、1954年两年,国家先后对粮食、棉花、食用植物油、油料等最主要的农产品实行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简称统购统销)。其后又分别对猪、牛、羊、蛋、菜、大宗水产和水果等主要副食品以及麻类、糖料、茶叶、蚕茧、羊毛、主要皮张等主要工业原料和主要中药材等实行派购。国家允许统购、派购以外的二类农副产品实
  行议购。这样,国家就逐步将农副产品划为一、二、三类,分别实行统购、派购和议购。国家对统购统销的一类农产品实行计划价格(简称统购价和统销价);对派购的二类农产品实行计划收购价格和计划销售价格;对三类农产品,允许生产者和经营者根据市场供求情况,协商议价,自主定价。在城乡集市贸易中自由交易的农副产品,由买卖双方自由议定价格。国家对粮食实行统购统销价格以后,曾一度关闭了农村粮食自由市场。1954年5月,在农村开放了粮食交易市场,允许农民在缴纳公粮和完成计划收购任务以外的余粮,可以自由支配或在国家设立的粮食市场上进行交易,实行协商议价、自主定价。1956年底,长春市在国家、省统一安排下,开放了土特产品自由市场,允许自由买卖,协商议价。根据全省农村自由市场会议精神,1957年2月,长春市开放了自由市场,统购的一、二类物资在完成国家任务后,剩余产品允许农社和农民在市场上自由买卖,协商议价。同年8月,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由国家计划收购(统购)和统一收购的农产品和其他物资不准进入自由市场的规定》,长春市按省规定,严禁全部粮食、棉花、油料和22种土产品、38种中药材以及部分水果以自由价格在自由市场买卖。1959年9日,根据省人民委员会公布《吉林省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将粮食、油料、棉花等168种物资列为一律不准自行在市场上出售的品种。
  60年代初,吉林省农业连续两年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农副产品供应紧张。为了活跃市场经济,按照中央的政策规定,开放了农村集市贸易,凡是完成派购任务以后的二类物资,以及三类物资,可在农村集市出售,其价格可由买卖双方自由议定。1962年4月,省人民委员会决定,粮食、棉花、油料等一类物资绝对不准进入集市,不是国家指定的购销部门一律不准收购和销售。第三类物资和完成定购任务后的二类物资,在农村集市上出售时,应当实行有领导的议价。县镇和农村人民公社集市一律开放,城市市区不开放集市贸易,严格取缔黑市。
  1965年,根据中央批转的财贸工作座谈会纪要精神,在做好统购统销工作的前提下进行议购议销,把农民在完成统购和超产超购任务后需要出售的粮食,通过粮食部门用议价收购起来,调到城市和集市价格较高的地区议价销售。
  1966年3月,省人民委员会在《关于开展粮油议价收购工作的通知》中规定,议购价格要适当低于当地自由市场价格,粮食、花生、芝麻的议购价格,最高不得比国家统购价格高出一倍,其他油料的议购价格,最高不得比
  国家统购价格高出50%。
  1975年,省革命委员会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场管理的布告》,规定农村人民公社、生产队、个人生产的国家统购、派购和计划收购的粮食、油料、肥猪和猪肉、菜牛及牛肉、菜羊及羊肉、大麻、烤烟、木耳、谷草、中药材、畜产品应交售给国家,一律不准进入集市,也不得同商业以外的任何单位与个人进行交易;非农业部门生产的农副产品,不准自行销售;严禁私自宰杀和倒卖牲畜;坚决取缔黑市活动;省辖市、地(州、盟)辖市在市区内,一律不得开放集市贸易;凡属国家计划分配、调拨和由国家商业部门统购、包销的工业品,生产部门一律不准自销。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为了搞活农村经济,国营和供销合作社商业,又先后恢复了三类农副产品的议购议销业务,对完成国家交售任务后多余的一、二类农产品,也实行多渠的议价经营。
  三、多种价格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逐步改革过去单一的价格管理形式,实行国家定价、国家指导性价格和集市贸易价格等多种价格形式。
  (一)国家定价
  国家定价,按照物价管理分工权限,县及县以上物价、业务主管部门所规定的价格,是计划价格的主要形式。实行国家定价的商品主要包括工农业产品价格、交通运输价格和重要的非商品收费标准。
  国家定价分为两大部分:中央定价,即国务院有关部门定价的通称,按照价格管理权限,由国务院各有关部门统一制订的价格。按照1973年国家计委修改制订的《国务院各部门分工管理价格的产品(商品)目录》规定,当时的全国统一定价品种:农产品收购价共9类113种;市场商品零售价共13类138种;工业品出厂价共59类1086种。凡属全国统一定价,在全国范围实行,各地区、各部门、各企业单位不得擅自变动。地方定价,即省、市(地)、县各级地方定价的统称,按照价格管理权限,由省、市(地)、县各级地方统一制定的价格。按照1973年国家计委修订的《国务院各部门分工管理价格的产品(商品)目录》规定,凡《目录》规定以外的商品价格和地区性商品价格、服务收费以及集市价格,一般均由各地根据政策和有关规定,因地制宜,分别制定地方管理的产品(商品)价格目录,实行分级管理,在地区范围内统一执行。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变动。
  (二)国家指导价
  国家指导价,即国家规定范围内的企业定价,主要包括浮动价格、议购议销价格和工商协商定价等。
  浮动价格,计划价格的一种形式,是由国家规定基价和浮动幅度,允许在规定幅度内浮动的价格。它是1979年提出国民经济管理体制改革后,对部分产品逐步采用的一种价格形式。浮动价格分为3种形式:一是国家规定最高限价,允许地方或企业向下浮动的价格,一般适用于价格偏高的某些工业品;二是国家规定中准价和浮动幅度,地方或企业可在规定幅度内上下浮动的价格,一般适用于花色品种繁多,消费者选择性较强,市场供求情况变化快的商品;三是国家规定最低限价,允许地方或企业向上浮动的价格。它适用于供过于求,价格偏低的某些农副产品,是为保护农民利益所采取的一种价格方式。1979年对电子产品实行浮动价格,以国家定价为最高限价,允许企业向下浮动并分别规定了下浮幅度。例如硅半导体分立器和阻容元件为30%,集成电路为50%。1980年,扩大了电子产品实行浮动价格范围,同时对机床、汽车配件等16类机械产品试行以国家定价为最高限价和允许企业下浮20%的规定。1984年5月,国务院在《关于进一步扩大国营工业企业自主权的暂行规定》中,明确了工业生产资料属于企业自销的和完成国家计划的超产部分,企业有权在国家定价基础上上、下浮动20%。同年,在全省试行了对纯棉布和涤纶混纺布中的花布、色织布的花色差价,以国家统一出厂价为中准价,允许生产企业,对花色新颖、市场畅销的品种,实行价格上浮;对花色陈旧、市场滞销的品种,价格可以下浮,上、下浮动幅度不超过10%。
  议购议销价格即议购价格和议销价格,简称议价。它是由商业部门按照规定的商品范围,根据供求情况与农业生产者协商议定的农副产品收购价和对居民销售的价格,是国家计划价格的补充。实行议价的商品包括农村社队和社员在完成国家统购、征购任务后的多余产品(如粮、油、肉、蛋)和不实行统购派购的其他农副产品。正确规定议价商品的范围和高于牌价的幅度,有利于活跃经济,调节供求,促进生产和流通的发展,更好地满足人民生活多方面的需要。1979年,根据国家安排,改变了三类农副产品由供销社独家收购,由主管部门规定价格的办法,恢复了对三类农副产品的议购议销政策。1980年对土碱、谷草、黑白瓜子、苦杏仁、山野菜、松子等9种三类农副产品实行议购议销价格。1984年7月,省人民政府在《关于放宽物价政策的若干规定》中,决定对43种粮食类、13种油料类、6种经济作物类、5种土特
  产品类、36种畜产品类、29种中药材类、2种木材类,6种其它类共140种农副产品实行议购议销价格。1985年对生猪实行有指导的议购议销价格,确定了猪肉零售的指导价格。
  工商协商定价即工商企业之间直接协商议定的价格,主要适用于三类日用工业品。工商企业在省、市、县规定的品种目录范围内,按照规定的作价原则和作价办法,双方协商定价。适当地运用工商协商定价,有利于推动工业生产面向市场,促进工商企业改进经营管理。省政府吉政发(1982)202号文件和吉政发(1983)223号文件规定实行工商企业协商定价的品种有:格线、枕套、手帕、白线手套、散装雪花膏、铝制品中的小杂件(饭铲、水舀等)、铸铝锅、大盆、搪瓷制品中的小杂件、钢表带、煤油炉、大挂镜、各种伞、布帽、人造草兜子、帆布旅行袋、铅笔、算盘、文具盒、自行车小零件等82种,西药中的小药品50种(类)。1984年,经省政府同意放开医药小商品:省管品种77种(类)、中成药除省管95种外的其他品类;医疗器械除省管34种价格目录以外种类以及化学试剂类、玻璃仪器类。同年11月,放开实行工商企业协商定价的品种有:童装、围巾和头巾、苫布、民用剪子、塑料鞋底、劳保用品、学生书包、园珠笔芯、信封、办公用纸、帐薄、笔记本、篮球、排球、足球、乒乓球、抽屉锁、木家俱、木炊具和用具等。
  (三)市场调节价
  市场调节价,简称市价,是市场上实际成交的价格。一般指农村集市贸易价格和城市农贸市场价格。市场调节价受供求影响,带有一定的自发性,但它又受国家牌价的制约。
  市场调节价是由卖买双方协商议定,并在国家指导和管理下由市场调节的价格。城乡集市贸易是计划市场的补充。1978年以前政府规定上市的商品,主要是三类农副产品和完成国家统购、派购任务后多余的一、二类农副产品。1978年以后逐步扩大除有特殊规定的以外,所有的农产品、手工业品和小商品都可以上市。这些产品,允许农民、生产者有生产、经营的自主权;也允许有销售和协商议价的自主权。这些商品的价格,基本由市场供求变化决定。集市上成交商品的品种繁多,规格繁杂,区域性大,产销情况多变,决定了集市价格的灵活性。
  集市价格同国家制定的计划价格比较具有以下特点:①集市价格主要受市场供求规律的影响,波动较大。从短期看,某种商品供不应求,价格上升;反之,供过于求,价格下降;供求基本平衡,价格就会趋于稳定。从长期看,通过价格机制的作用使供求得到合理调节,价格又会大体符合商品的价值。②集市价格因地区不同、季节不同、质量不同,差别较大。一般情况是:购买力水平高、供求矛盾大的地区和边远地区的集市价格高一些;农副产品供应比较充裕、供求矛盾小的地区的集市价格低一些。③集市价格在一定程度上受国家价格政策的制约。80年代中期,国营和供销合作社商业收购的农副产品占农民出售总额的50%以上,保证了城市居民食品供应的大部分,国家控制着市场物价大局。当某些商品较长时期供应不足或供过于求,国营商业和供销合作社又缺乏物资力量开展吞吐业务,以调剂供求,平抑或维持市场价格时,集市价格就会较多地高于或低于国家牌价,进而影响国家牌价的变动。
  第四节 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是指国家对有关业务部门和企、事业单位执行价格政策情况、各类商品的作价原则以及对商品价格和非商品收费标准所进行的监督和检查。
  长春市政府通过物价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的职能作用,依靠有关人民团体和广大群众监督各部门、各单位正确执行价格政策和有关规定,经常检查和纠正执行中的问题,取缔一切违反物价纪律的行为。这是各级物价部门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的一项经常任务,是价格管理的一个重要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在一段时期内,即国民经济恢复时期和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对价格执行情况主要依靠业务部门进行自查或互查,没有开展群众性的监督检查。1958年以后,价格管理权限层层下放,原有价格管理制度停止执行,市场物价出现混乱状况。1964年,经国务院批准,在全国开展审价,审价实际上就是检查物价。通过1964、1965年近两年的审价,发现和纠正了大量价格差错,建立了必要的价格管理制度,价格纪律得到了加强。
  1978年以后,随着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经济方针的贯彻执行,价格管理权限陆续下放,将单一的计划价格制度变为多种价格形式,国营经济独家经营的局面有了明显改变,特别是经济责任制的实行打破了国家和企业的两个“大锅饭”,使产品价格高低同企业和个人的经济利益直接挂钩,使价格管理的问题更为复杂,违反物价纪律的事例屡有发生,物价监督、检查的任务也就更加繁重。国务院1983年批准建立专门的物价检查机构。1985年发出《关于加强物价管理和监督、检查的通知》,经过物价部门和业务部门的共同努力,
  物价监督、检查工作逐步趋向经常化。
  一、监督检查的对象和内容
  价格监督、检查的主要对象是从事商品生产、经营和提供劳务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及个体经营者。
  业务主管部门和物价管理部门,按照物价管理权限的规定,负责本系统和本地区的物价管理,对本系统和本地区基层企事业单位执行价格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同时,接受上级业务部门和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成为被检查的对象。这是因为,业务主管部门、物价部门负有组织执行中央物价政策和国家定价的责任,都在一定范围内有权批准或制定价格,规定有关商品和收费的作价原则、作价办法。这些活动是否符合政策要求,是否合理合法,也应当进行检查。价格检查的具体内容,随着情况的变化,不断有所发展。
  国家物价局1985年8月颁发的《对违反物价纪律实行经济制裁的暂行规定(修定)》,划定了违反物价纪律的范围,规定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按违反物价纪律论处:(一)越权制定和调整国家管理定价的工农业品价格、交通运价、物资管理收费标准和其他劳务收费标准,擅自改变国家规定的作价办法和各种差率的;(二)越权扩大实行浮动价格的国家定价商品范围或超出规定浮动幅度的;(三)不执行国家规定的工农业品、交通运价、物资管理收费标准和其他劳务收费标准,擅自提级提价、压级压价以及巧立名日、乱收费用的;(四)违反规定将国家定价的计划内工业生产资料转计划外加价销售的;(五)擅自将国家规定平价供应的商品转为议价销售的;(六)擅自提前或推后执行国家调价通知,从中牟取非法收入或给国家造成损失的;(七)经营批发业务的工商企业以高于国家规定的批发价格向零售企业、个体商贩出售商品的;(八)违反规定按国家零售牌价或高于零售牌价套购商品、加价销售的;(九)违反国家有关商品经营分工的规定,套购重要生产资料和紧缺耐用消费品加价倒卖,从中渔利的;(十)饮食业销售主副食品,不执行国家规定的价格或毛利率的;(十一)采取以次充好、掺杂使假、短尺少秤、粗制滥造、降低商品质量等手段变相涨价的;(十二)生产加工企业、饮食业非法提价倒卖原材料,物资供销机构和企业单位违反规定的经营范围抬价倒卖重要生产资料,从中渔利的;(十三)泄露物价机密,从中牟取非法收入或给国家造成损失的。
  在各个特定时期,根据当时的具体情况,在检查内容上要突出重点,有针对性地解决重点问题。
  二、审价
  审价,实际上就是检查物价。开展审价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中央的物价方针、政策,进而促进企事业单位改善经营管理,提高广大职工的政策水平和思想作风。1955年3月1日,省商业厅发出《确定牌价程序和作价权限的掌握与分工的通知》,对审查牌价作出制度性规定:为检查各地对价格政策及牌价的执行情况,各级商业行政部门组织同级专业公司,每半年进行一次审查牌价工作并作出审价工作总结,在本市、县内进行通报,同时,上报上级部门。同年10月17日,吉林省第三次物价工作会议决定,在年末前全省普遍进行一次审查牌价工作,同时把审价、核价作为制度固定下来,每季度要进行一次普查或抽查。长春市认真贯彻省物价工作会议精神,开展了审价、核价工作,发现差错立即纠正,并形成制度化。
  根据省商业厅制定的国营商业牌价掌握分工制度和对审价工作的规定,1956年4月,长春市商业局和专业公司对牌价执行情况进行了检查,发现差错,立即通知执行单位更正。同时,把审价的重点放在收购、批发、零售牌价和地区差价、批零差价、进销差价、质量差价上。并要求下达牌价或调价时,必须对品名、等级、牌号、货号、规格、单位、单价等填写核对清楚,便于基层部门执行。
  为便利消费者,加强群众对价格的监督,根据国家制定的《工业品价格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和省指示精神,1957年11月,长春市在各种类型商场(店)一律实行“明码标价”。并再次规定各级商业行政部门和企业部门每半年或一年进行一次全面审价工作。
  1958年以后,价格管理权限层层下放,原有价格管理制度停止执行,市场物价一度出现混乱状况。根据国务院批转全国物价委员会《关于全面开展审价工作的意见》和省人民委员会批转省物委《关于全面开展审价工作的意见的报告》,1964年7月,长春市成立了审价工作领导小组,并制定了审价工作方案。在全市20个系统和郊区开展了全面的审价工作。在审价工作中,采取了以充分发动群众自审为主,组织专业队伍审价为辅,实行领导、专业干部、职工群众三结合的工作方法。首先,按行业归口,组成了3个联合检查组,制定了审价工作规划。然后,发动群众,紧密与群众配合,深入实际具体帮助核对价格,并召开审价报告讨论会,让群众配合查对商品货号、价格,找差错原因等等,边审查、边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审查了2119个网点,按系统检查的价格差错率:商业系统2.5%,供销系统20%,卫生系统30%,畜牧系统35%。主要差错表现为:不执行国家规定价格,掺杂使假,短斤少两,巧立名目,造成了价格混乱。为此,在审价中,对其进行了及时纠正,并帮助基层企业建立了物价审批制度、商品登记卡片、价格标签、调整修订价单、变价责任制度、定期检查制度等。
  1965年上半年,省召开了审价工作会议,对全省继续深入开展审价工作作了“有价必审,有费必正,有错必纠”的指示。长春市根据中央和省的工作会议要求,重点审查了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消费品零售价格、修理服务和医疗收费,以及影响工农关系的农产品收购价格和地方生产的一些农产品价格等。审价内容包括:多收少要、张冠李戴、计价错误、错调、漏调、单调、迟调及擅自变动价格、压级压价、提级提价、掺杂使假、短斤少尺等违反物价纪律行为。全市审查了2243个网点,发现和纠正了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错乱现象15万笔,引起了各级领导的重视。有些系统、部门和基层企业健全和充实了物价机构与物价人员,仅半年时间,全市配备了专职物价员近200人,兼职物价员1192人;建立健全了物价管理、明码标价、物价帐卡、岗位责任等物价制度;统一了各环节间的商品货号、商品名称、规格产地、价格等,基本上解决了帐帐不符、帐货不符、货价不符等问题,经过省复查验收,长春市的审价工作基本符合要求。
  1972年4月13日,省革委会计划组发出《关于开展审价工作的意见》,规定了审价范围:人民生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和医疗卫生、饮食、服务、加工修理行业的价格和各项收费标准;农副产品的收购价格和农业生产资料供应价格、销售价格;工业、手工业品的出厂价格;原材料的调拨、供应价格;短途运输、房租、水电、文化娱乐价格和收费标准。审价的内容和重点是:农副产品收购部门,重点审查收购农副产品压等压价、提等提价及各项差价、比价执行情况;商业、农机二、三级批发部门,重点审查商品作价是否符合按质论价的原则;商业、外贸、供销、水产、粮食和工业、手工业自销门市部门,重点审查是否认真贯彻执行规定价格;工业部门重点审查出厂价格有无不按规定执行,产品质量、包装是否按规定执行;物资供应部门重点审查供应价格和收费标准中的各项收费是否合理;饮食、服务、加工、修理行业和交通运输、房租水电、医疗卫生、文化娱乐等部门主要审查是否正确执行规定价格和收费标准,以及各种类型的涨价现象。这次审查收到一定效果。
  三、国家监督
  由国家机关对价格进行监督、检查,这是主要的组织形式。除了政府、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定期统一组织物价检查外,其它负责经济监督、协调和综合的机构,包括计划、统计、财政、工商行政和物价等部门,都可从本部门的特点出发,对价格实施监督和检查。通过编制计划和搜集整理统计数字,对商品价格的执行和物价总水平的变动进行监督;通过检查度量衡器具,审查企业生产、经营成本和盈亏情况等,对价格实施监督。物价部门的监督更为直接,在国家监督中占重要地位。
  1977年6月7日,在长春市召开了全省物价检查整顿试点汇报座谈会,确定了下半年的物价检查工作任务:重点检查整顿工交、财贸、农林、文教、卫生、基建等部门以及城镇区街各类“五·七”厂、农村社队企业和工商企业事业单位的各类价格。长春市在检查整顿过程中,主要采取了综合部门与业务部门相结合,专业人员与群众相结合,自查与互查相结合的方法。到年末结束时,初步扭转了自“文化大革命”以来出现的价格混乱状况,稳定了市场物价,安定了人心。
  从1979年3月起,国家陆续较大幅度提高了农产品收购价格。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关于一定要加强物价管理,严禁随意提高销价和变相涨价的指示精神,长春市根据省部署开展了物价大检查。从同年11月1日起,提高了猪肉等8类主要副食品的销售价格。为了防止物价出现波动,稳定市场,安定人心,省委、省革命委员会于11月8日下午召开了省政协、工会、青年团、妇联和有关部、委、办、局及新闻单位、长春市革委会等30多个单位负责人参加的会议,会上传达国务院《关于开展市场物价大检查的通知》,对全省开展物价大检查进行了研究和部署。长春市根据省部署,组织了由市革委会、人大、政协、工会、青年团、妇联和有关部门领导亲自参加,并抽调400余人组成物价检查团。对全市重点商业、副食等部门,特别是对8类副食品和相关连产品价格,进行了全面的大检查,也整顿了超过范围的议购议销商品价格、收费标准。这次大检查共检查了566个单位,15.4万笔价格,查出差错358处,差错金额为3193元,并做了及时纠正和处理。从而,刹住了随意涨价、变相涨价、哄抬物价的歪风。通过检查,增加了企事业单位领导搞好物价管理的紧迫感,许多单位充实和加强了物价管理的力量。仅商业、粮食、供销系统配备专兼职物价员63人,有的公司、商场增设了物价科,进一步健全了物价管理制度,强化了物价管理。
  为了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物价管理,坚决制止乱涨价和变相涨价的通知》精神,省政府抽调省直有关委、办、厅、局干部和经济理论工作者,组织60人参加的省物价检查团。从1980年5月9日至25日,到6个地区,与市(地)县(区)一起深入市、县(区),进行重点检查、抽查。长春市也组织了相应的物价检查团,到所属5县和本市各区进行物价大检查。5月15日,省委、省政府、省政协负责人以及省直有关部门负责人,在长春市委、市革委会负责人陪同下,分别参加了在长春市朝阳区、宽城区、南关区、二道河子区召开的物价大检查座谈会,听取了各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科研机关、街道居民委员会以及市、区有关部门对当前物价情况的汇报,并检查了东风副食品商店、长春市制镜厂等单位执行物价政策情况。
  同年12月,长春市在全国率先建立了由市总工会和物价委员会双重领导的职工物价监督检查站,选聘400多名职工为义务物价监督检查员,按就地就近原则,按站划片,分片负责,对片内生产和销售商品单位的价格执行情况随时随地监督检查。
  1982年1月,长春市根据省政府《关于在春节前开展物价大检查的通知》精神,对春节市场食糖、猪肉、食油等人民生活日常用品价格进行检查,稳定了市场,稳定了物价。
  1983年1月,市委、市政府负责同志亲自挂帅,从有关部门抽调30名干部,成立了长春市物价检查团,下设物价检查办公室,重点检查春节期间的副食品价格及纺织品调价后出现的问题。同年12月,市政府成立了长春物价检查总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对全市饮食、副食行业乱涨价和变相涨价的现象进行检查和整顿,刹住了乱涨价,变相涨价的歪风。
  为加强物价管理,根据国务院和省有关部门通知精神,1984年,长春市建立了专门的物价检查机构,增加了专职物价检查人员。同年12月,市政府针对粮食、食用油、肉类、蔬菜、牛奶等主副食品和家用电器、呢绒、毛料、布等日用工业品以及机电、金属材料、建筑材料、煤炭等生产资料价格和医疗卫生、水电、煤气、学杂费、饮食服务等非商品收费标准混乱现象,在全市开展了大检查。
  1985年3、4月间,长春市按照国务院国发(1985)36号文《关于加强物价管理和监督检查的通知》要求,进行了物价大检查。同年7月10日,省委、省政府电传《关于认真开展全省物价大检查,坚决制止乱涨价、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的通知》,为此,长春市委、市政府决定成立市清查“四乱”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全市共组织检查人员4500人,采取上下结合,条块结合,自查、抽查和群众检查相结合的方法,对长春市42个系统,2593个单
  位进行了全面的清查。查出各种违纪案件4541件,违纪金额1179万元。清查各种商品价格30万笔,其中,属于乱涨价的4380笔,违纪金额298万元;清查各种收费198件,其中属于乱收费71件,违纪金额177.7万元,属于乱摊派20件,违纪金额756.3万元;清查各种罚款121件,其中属于乱罚款62件,违纪金额46.9万元。
  经过两个月的认真大检查,严肃查处、纠正“四乱”问题4231件,其中:乱涨价4113件,乱收费52件,乱摊派18件,乱罚款48件,保持了市场物价的基本稳定,安定了人民生活。同时,对清查“四乱”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进行了建章建制,如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对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问题的意见》中明确指出:凡未经市政府批准的摊派、罚款、收费要一律停止,并规定了统一集资收据和罚款收据,使物价和整个经济管理工作得到了加强。
  四、社会监督
  社会监督即通过社会力量组织人民群众监督、检查物价。价格高低关系到人民的切身利益,是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人民群众通过自己的实践,对经济生活中存在的乱涨价、变相涨价、乱收费、乱罚款问题,了解最多,感受最深。把政策交给群众,依靠他们监督、检查物价,是在物价管理中贯彻群众路线的体现。
  1978年以后,随着经济体制改革深入,对价格体系和管理体制也进行了调整和改革。一些部门、企业和个人,不顾国家和群众的利益乘改革之机,乱涨价或变相涨价,倒卖紧缺物资和消费品,牟取暴利,扰乱市场。为此,中共中央、国务院多次发出加强物价管理和监督检查,坚决刹住乱涨价、乱收费等不正之风的通知。为强化物价管理,1980年11月,长春市在全国率先建立了由市总工会和物价委员会双重领导的职工物价检查站。
  按照商业网点的自然分布情况,本着就地就近的原则,组织较大型企业、事业单位和基层单位的工会组建34个职工物价监督分站,选聘470名职工为义务物价检查员。按站划区、分片负责,对片内生产和销售商品单位的价格执行情况随时随地进行监督、检查。从而,形成了一支群众性物价监督队伍。
  为了建立、培养一支素质好,能坚持原则的群众性的职工义务物价监督员队伍,制定了《义务监督员的试行办法》,规定物价监督员的条件:思想作风正派,坚持原则,勇于维护党和人民群众的利益,办事公道,遵纪守法,不徇私情;规定职工义务物价监督员的任务和职权范围:(一)负责对本单位及
  指定工作区域内所有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执行的商品价格,收费标准及商品走后门等不正之风,进行监督检查;(二)主动向市总工会和物价综合部门反映物价检查情况和职工对物价的意见;(三)有权对执行物价政策好的单位和个人提出表扬或奖励的建议。有权对违反物价政策的单位和个人提出批评和意见或提出处罚的建议,填写《罚没款审批呈报表》报物价部门审批,由专职检查人员负责具体处理;(四)物价监督员要认真学习、宣传、执行党的物价政策,正确行使自己的职责,既要坚持原则,维护党的政策,又要遵守法纪,不得违法渎职;(五)帮助商品经营部门加强物价管理,改善经营,自觉地执行价格政策,同时,还不断地加强自身建设,提高监督检查队伍素质。
  检查方法:主要采取了集中力量集体检查与义务检查员经常随时随地分散检查相结合,普遍检查和有目的重点检查相结合,边学习、边提高、边检查的方法。
  随着经济体制和价格改革的深入发展,价格管理权限陆续下放,变单一的计划价格为多种价格形式。为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又采取了一些新的监督检查办法:(一)对与人民生活关系密切的生活消费品价格反复查,如对粮食、肉、蛋、鱼、蔬菜、家用电器和日用工业品等反复检查,发现违纪问题及时纠正和处理。对群众反映的违价行为及时查,凡是接到群众的来信、来访和电话反映的违犯物价纪律的问题,及时派人查,并将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的结果反馈给反映情况的群众。如1988年“五·一”节前后,群众对市场一度出现火柴乱涨价的问题反映强烈,便及时进行了检查,查处了39家违纪单位和个人,并将这一情况向有关部门反映,通报了检查情况。各大节日集中检查,对节日供应的商品和副食品进行检查,如对元宵节的元宵,端午节的粽子、中秋节的月饼进行集中检查,(二)认真开展行业检查。价格问题在一个时期,往往涉及到整个行业,针对这种情况,选派对该行业熟悉,有特长和业务能力较强的检查员担任检查组组长,抓住重点,解剖案例,举一反三,在全市开展大检查。如1988年重点对元宵生产、冷饮生产、食品加工、猪肉供应、医疗收费、民用煤供应、出租车等行业进行了专门检查,效果比较显著。(三)查帮结合,开展“站帮店”活动,即由一个职工义务物价监督站就近选择一个商店,帮助提高商店的物价管理工作。一是帮助商店端正经营思想,模范执行国家物价政策、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发扬优良的职业道德,树立文明经商的良好店风,不断加强和提高自我监督能力,杜绝乱涨价或变相涨价;二是帮助商店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做到明码标价、货签到位、并检查商
  品作价办法、批零差率和衡器是否符合规定和准确。同时,把好进货关、作价关和销售关。“站帮店”由1982年10余家,1988年发展到91家。
  长春市职工物价监督站,从1980年11月建站至1988年,总计出动检查人员12.96万人次,检查了23万笔商品价格,查处案件8.6万件,罚没款223万元,退还消费者34万元,上缴财政189万元,有利地打击了乱涨价,变相涨价的违价行为,维护了国家、集体和广大消费者的利益。
  长春市开展群众性的物价监督检查作法得到了全国总工会,国家物价局的充分肯定,并转发了长春市总工会、物价局组建职工义务物价监督检查站,开展群众性物价监督检查活动的经验,在全国推广。
  五、企、事业单位内部监督检查
  企、事业单位内部监督检查,由本单位的物价人员或义务物价员自查与互查物价,是避免出现价格差错的第一道防线,是实施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的基础。
  “物价计量信得过”活动,是企、事单位内部监督的一种主要形式。1984年5月,国家物价局在下发《关于开展“物价计量信得过”活动的通知》中指出:“物价计量信得过”活动,把企业的经济效益同社会经济效益结合起来,把企业内部监督同外部监督结合起来,对改革物价监督管理工作具有重要意义”。并要求各地物价部门协同有关部门加强领导,积极开展此项活动。为此,从8月起,长春市物价局、标准计量管理局在市财贸系统全面开展“物价计量信得过”(简称“双信”)活动;每年开展两次,每次两个月(简称“双月”)。经市“双信、双月”竞赛活动领导小组评定,对达到“双信”条件的企、事业单位,挂上“物价计量信得过单位”红牌,对违犯物价政策、短斤少秤,屡教不改的企、事业单位,挂上“物价计量信不过单位”蓝牌。
  评比标准:按行业不同的特点,分别制定了评比标准。其中,零售单位评比标准如下:
  (一)领导重视,建立了“双信”竞赛活动领导小组,有专人负责。
  (二)利用各种形式积极宣传“双信”活动。
  (三)有懂业务、会管理的专职(兼)物价、计量人员管理日常工作。
  (四)制定监督、检查评比制度。
  (五)有健全的行之有效的物价台帐,有计量定期检查制度。
  (六)商品明码标价、货签对位、货签项目齐全。
  (七)设有公平尺、公平秤、意见簿、意见箱。
  (八)正确执行上级所规定价格。
  (九)计量器具准确,没有短斤少秤,克扣群众行为。
  (十)价格变动有登记制度并及时下发,遵照执行。
  经评定被挂“物价计量信得过”红牌的单位,发给一定数额的奖金。被挂“物价计量信不过”蓝牌的单位,处一定数额的罚款,并收蓝牌押金200元。
  通过开展“物价、计量信得过”活动,增加了职工执行物价政策的自觉性,使价格差错明显下降,提高了企业的信誉,维护了消费者的利益。由于许多企、事业单位实行了多种形式的经济责任制,价格高低同企业职工本身的经济利益密切挂钩,完全依靠企业内部的自查和互查来解决价格执行中的问题,有一定的局限性,因此,仍需继续教育职工以国家的整体利益、消费者的利益为重,使企业内部的自查、互查同国家、社会监督结合起来,才能收到实效。

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 物价志

《长春市志 物价志》

出版者:吉林人民出版社

本文记述了长春市物价指数、物价管理、农产品价格、轻工业产品价格、 重工业产品价格、收费标准、大事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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