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物价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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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志 物价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4826
颗粒名称: 第一章 物价指数
分类号: F726.2
页数: 23
页码: 13-35
摘要: 本章记述了长春市全社会零售物价总指数、职工生活费用价格指数、集市贸易价格指数等情况。
关键词: 长春市 物价指数 地方

内容

物价指数又称商品价格指数。它是反映不同时期商品价格水平变动趋势和程度的动态相对数。物价指数是分析研究物价动态的主要资料。通过它可以了解商品价格水平的变化,以及对工农业生产、城乡人民生活和国家财政收支的影响,从而为国家制定物价政策、工资政策、税收政策和进行国民经济综合平衡提供依据。
  清代末期和民国时期,长春市物价不够稳定,物价指数波动较大。
  东北沦陷时期,1933年至1935年物价比较稳定,物价指数波动较小。1935年以后,物价逐步上升,特别是1937年至1944年,物价大幅度上涨,物价指数上升幅度较大。
  国民党统治时期,长春市物价一日多变,物价逐日上涨,物价指数急剧上升。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商品价格基本上由市场调节,物价逐步上升,物价指数上升幅度较大。国民经济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长春市由于采取了控制物价上涨措施,市场物价趋于稳定。1957年与1952年相比,长春市全社会零售物价总指数上升13.9%,职工生活费用价格指数上升14.2%。
  1959年至1961年的三年困难时期,国民经济比例失调,物价大幅度上升。长春市零售物价总指数1961年比上年上升15.4%。特别是集市贸易价格上升幅度更大,1961年与上年相比,集市贸易价格总指数上升424.3%。为此,长春市采取了各种宏观调控措施,市场物价逐步趋于稳定,物价指数逐步回落。
  “文化大革命”时期,国家采取冻结物价政策,长春市物价比较稳定,全市零售物价总指数,1976年与1965年相比,只上升了2.4%,职工生活费用价格指数上升了2.7%。
  1977年至1988年的社会主义建设新时期,长春市对长期积累下来的不合理价格,有重点、分期分批地进行了调整和改革,大幅度地提高粮食、油脂油料、生猪、鲜蛋、水产品等农副产品收购价格,提高肉、蛋等8类主要副食品销售价格,调整了工业消费品价格,大部分农副产品价格放开,小商品价格全部放开,恢复和发展城市集市贸易,实行市场调节价格,全市零售物价总指数上升幅度较大,与上年相比,上升幅度较大年份有:1980年上升8.7%,1985年上升13.7%,1987年上升9%,1988年上升25.8%。
  第一节 全社会零售物价总指数
  全社会零售物价总指数是全面反映市场零售物价总水平变动情况的指数。它全面反映价格水平的变动趋势程度,及其对城乡人民生活支出的总影响。这个总指数在城乡价格指数、牌价、议价、市价指数的基础上加以汇编而成。
  沦陷时期,长春物价总指数除开始最初一、二年外,总的趋势是上升的。如以1933年平均物价总指数为100,1934年至1936年分别为:92.6、103.4、106.1。
  1934年至1937年,长春一些商品趸售(批发)物价平均指数(以1933年为100)变化情况如下:
  1940年至1944年,长春批发物价平均指数上升幅度较大,与1933年相比,1940年为225.7%,1941年为248.6%,1942年为267.9%,1943年为298.7%,1944年为357.8%。部分物品批发物价指数如下表:
  1945年“八·一五”光复后,国民党统治初期,物价还比较平稳,长春市物价指数,如以1945年“八·一五”当时为100,该年9月至12月各类物品物价指数如下:
  从1946年8月起,物价开始大幅度上涨,从1947年1月,物价进一步大幅度上涨。长春市物价指数,如以1945年“八·一五”光复时为100,1947年1月至12月各类物品物价指数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国民经济恢复时期,长春零售物价总指数上升幅度较大,按粮布油盐煤等9种主要生活用品计算,1949年11月份比1948年12月份,物价指数上涨了1倍,1950年、1951年、1952年有所下降。
  国民经济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长春由于建设上急于求成和投资偏颇的倾向,1953年财政出现487万元的赤字,财政收支失去平衡,为应付赤字,同年货币净投放2.6亿元,比上年增加75.7%,造成货币贬值,通货膨胀。同时私商乘机哄抬物价,使物价上涨。1953年同1952年相比,长春市零售物价总水平上升了6.03%。为了稳定物价,党和政府及时作出了一系列的重大决策,其中包括:增产节约,保持社会商品可供量和社会商品需要量间的平衡,压缩基本建设,冻结财政支出,加强社会主义经济对市场的领导,对关系国计民生重大的商品采取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上述一系列措施,使物价基本稳定下来,1954年零售物价总指数仅比1953年上升2.4%。1953年至1956年物价逐年下降,如下表:
  “大跃进”时期,由于经济工作的指导思想,违背了客观规律,搞“高速度”、“高指标”等,否定商品经济和价值规律,加上连续3年农业遭受严重的自然灾害,许多商品供应紧张。1961年同1958年相比,长春零售物价总指数上升了18.1%,1961年又比1960年上升15.4%。对此,长春市根据中央提出的“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降低了钢铁生产指标,减少了基本建设投资,加强现金管理,控制现金投放,并在农村恢复了自留地。同时,对职工生活必需品价格采取了坚决稳定的措施,降低了某些偏高的农副产品收购价格,出售一部分高价商品回笼货币,从而平衡了供需矛盾,控制了物价上涨。以上年价格为100,1962年至1964年,长春全社会零售物价总指数分别回落了1.1%、5.4%、3%,1965年只上升0.5%。
  “文化大革命”时期,党和国家为使市场物价尽量不受冲击,以保障人民生活的安定,物价基本上停止了调整。全社会零售物价总指数,1977年比1965年只上升了2.2%。物价指数上升虽少,可不少单位和企业压级压价或提级提价,不执行统一价格,不顾国家规定,随意提价、降价,甚至削价私分的现象时有发生。长期冻结物价,虽然对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的基本需求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僵化的价格对策,导致价格背离价值的状况越来越严重,物价方面存在的问题也越积越多。
  1978年至1988年,长春根据中央和省的统一部署,对价格体系和价格管理体制进行了一系列调整和改革,物价指数上升较高。1988年与1978年相比,全社会零售物价总指数上升104.8%。与上年相比,上升幅度较大的年份为:1980年上升8.7%,1985年上升13.7%,1988年上升25.8%。这一时期的物价上涨,因素很多。由于多年的物价冻结,价格运行的机制受到极大破坏,价格体系相当紊乱,不少商品的价格既不反映价值,也不反映供求关系,严重阻碍了社会经济的正常运行。因此,从1979年起,以提高农副产品收购价格和8种副食品零售价格为开端,逐步地进行价格改革,放开商品价格,从而影响物价指数上升。另外,从积累方面看,主要是固定资产投资,尤其是基本建设投资偏高,1980年至1982年分别递增28%、25.7%、23.2%,1985年至1988年,分别上升为29.9%、31%、32.4%、32.8%。而1985年至1988年国民收入比上年增长分别为9.32%、3.32%、26.67%、26.98%。固定资产投资增长速度大大超过国民收入的幅度,这也是削弱平衡,引起物价上涨的又一个因素。从消费方面看,长春市消费基金增长过快,1982年至1988年,7年中消费基金以平均每年递增15.6%速度增长,消费基金过渡膨
  胀使消费需求全面超前,从而扩大了社会购买力与商品可供量之间的矛盾,促使物价上涨。1953年至1988年,长春市全社会零售物价指数如下表:
  第二节 职工生活费用价格指数
  职工生活费用价格指数,是反映不同时期城市居民生活费用水平变动情况的指数。它表明不同时期居民生活费用水平的变动趋势和程度,是计算职工实际工资水平、了解物价变动对居民生活开支的影响以及研究和制定工资、物价政策的重要资料。
  东北沦陷时期,1934至1936年上半年,长春职工生活费用价格指数比较稳定,1936年下半年起职工生活费用价格指数逐步上升,如以1936年长春的平均生活费用价格指数为100,1936年12月和1937年12月的平均职工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如下表:
  广大职工为维持生活,以公定价格在官市买不到的东西就得求购于黑市,而黑市的物价上涨的幅度则更高。1942年至1944年长春黑市的物价指数如下:
  国民党统治时期,从1947年起,长春市物价飞涨,职工生活费用价格指数急剧上升。如职工主要生活用品大米、高粱米、猪肉、豆油、手纸等,1947年6月至12月与1945年“八·一五”光复时相比,其指数如下:
  到1948年解放前夕,长春市粮食价格涨了几亿倍,居民生活痛苦万分。
  1948年10月19日,长春解放,城市复苏,人心安定。社会生产、人民生活秩序转入正常。但通货膨胀遗毒尚存,投机商人乘机兴风作浪。1949年11月物价出现了较大波动,按粮、棉、纱、油、盐、煤等9种主要商品计算,当月职工生活用品价格指数比1948年12月上升了95%。为制止这次物价上涨,长春市政府采取了抓粮源,稳粮价,打击奸商,加强物价管理等强有力措施,稳定了物价,使职工生活费用价格指数逐步回落。
  “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国家对涉及国计民生主要商品价格实行计划管理,物价波动不大,职工生活费用价格指数,1957年与1952年相比上升14.2%。与上年相比,按全社会价格计算,其中:消费品价格指数1953年上升6.03%,1954年上升2.4%,1955年上升1%,1956年上升0.24%,1957年上升3.5%;服务项目价格指数1953年上升10.26%,1954年上升2.22%,1955年上升1.67%,1956年下降17.38%,1957年下降4.54%。
  “大跃进”和国民经济调整时期,长春职工生活费用价格指数,按全社会价格计算,1965年与1957年相比,总指数上升8.8%,其中:消费品价格指数上升9.5%,服务项目价格指数下降7%。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国家把工作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随着国家经济建设深入发展,为适应经济体制改革和国民经济发展的要求,有计划地对价格体系和价格管理体制进行了调整和改革。从1979年11月1日起,提高了猪肉、牛肉、羊肉、禽、蛋、水产品、蔬菜、牛奶等8类主要副食品的销售价格,平均提高幅度为30.2%,以这些副食品为原料的加工产品也相应地提高了销售价格。以后陆续提高了烟、酒、糖、茶、棉纺织品、铝制品、竹木制品、革制品、火柴、保温瓶、瓶胆、纸张、学生课本等厂、销价格;同时,也提高中小学学杂费、邮政费、市内电话费、书刊定价、医疗收费和宾馆、招待所、旅店收费以及城市公用电、汽车票价等。小商品价格从1982年至1984年全部放开,实行市场调节。从1985年4月放开猪肉、牛肉、羊肉、蔬菜、蛋、鱼等鲜活商品销售价格,分别实行国家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职工生活费用价格指数上升较大。以1978年为100,1988年为207,以1985年为100,1988年为186.2。
  第三节 集市贸易价格指数
  集市贸易价格指数,它是反映不同时期集市贸易价格水平变动情况的指数,是计算全社会零售物价总指数的组成部分之一。通过它可以了解集市贸易价格与国营牌价之间差价的变化情况,可以分析集市价格变动对城镇居民生活的影响,并可以为加强市场物价管理,研究和制定价格政策提供参考资料。
  国民经济恢复时期,长春的市场基本上是资本主义的自由市场,集市贸易价格指数波动较大。1953年以后,随着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的发展,国内市场社会主义经济成分逐步扩大,资本主义经济成分日趋缩小。1956年,对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形成社
  会主义的统一市场。在社会主义改造高潮中,由于盲目生产,造成一部分工业品和手工业品质量下降,品种减少,加上农副产品减产,商品不足,物资交流受到妨碍。为了调动农民和工业生产部门按照市场多种需求发展商品生产的积极性,改变城乡商品流通“大通小塞”的状态,从1956年下半年起,放宽了对农村集市贸易的管理,农副产品的自由市场开始扩大。同时,国营商业对某些工业品试行选购的办法,选购剩下的产品允许工业自销;对于手工业生产合作社生产的产品,可以在当地自销等。这些新开放和扩大的自由市场,是在国家领导下社会主义企业和劳动群众交换商品的场所。自由市场的开放,对于促进工农业生产的发展,活跃城乡物资交流,满足人民生活的多种需要,起了积极作用。后来一些农民在统购任务尚未完成前,就把属于统购的物资拿到自由市场去出售;一些工厂不愿接受国营商业或合作社商业的订货,甚至已签订的合同也不履行,把商品存起来,等待高价自己销售等等。对此,国家对市场的管理又强化起来,1957年8月,国务院发布《关于由国家计划收购和统一收购的农产品和其他物资不准进入自由市场的规定》,再次重申国家统购和统一收购政策,并进一步明确统购和统一收购的农副产品种类,规定:凡统购物资和统一收购物资,只准卖给国家,不准在自由市场出售。这样,在农村集市上交易的基本上只有一些小土特产品。在工业品方面,国务院决定:凡是对国计民生影响较为重大的供不应求的商品,恢复加工订货,统购包销关系;凡是对国计民生影响小而且供求大体适应的商品,可以保持选购自销关系。这样,在工业品自由市场上交换的也只是一些小百货和手工业品。
  1959年9月23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组织农村集市贸易的指示》,指出“农村集市贸易是社会主义统一市场的一个组成部分”。但农村集市并没有真正恢复,直到1960年11月,中共中央《关于农村人民公社当前政策问题的紧急指示信》(即12条)发出并得到贯彻以后,农村集市贸易才全面恢复并发展起来。但由于1959年至1961年农业连续3年遭受自然灾害,粮食和副食品供应紧张,集市贸易价格猛涨,集市贸易价格指数上升幅度较大,与上年相比,总指数上升了524.2%,其中:棉烟麻上升860%,肉禽蛋上升545.1%,鲜菜上升473.3%,日用品上升167.7%。国民经济调整政策实施后,农副产品市场逐步转旺。1962年下半年后,一些三类农副产品价格开始回落,国家牌价与集市贸易之间的牌、市差价逐渐缩小。1962年至1965年,集市贸易价格总指数逐年下降,4年分别比上年下降52.8%、33.4%、29.4%、7.9%。
  “文化大革命”期间,社会秩序混乱,市场物价面临失控危险。中共中央、国务院于1967年8月20日发出《关于进一步实行节约闹革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和加强资金、物资和物价管理的若干规定》。《规定》指出:“为了稳定市场物价,要切实加强物价管理,对不合理的价格和地区差价、城乡差价,一律放到文化大革命后期处理。集市贸易价格要认真加强领导和管理。国家统购物资一律不准私自买卖和交换。”实质是把国营商业和供销合作社的各种商品价格,在当时的价格水平上冻结起来,集市贸易基本上被取缔了。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国家经济建设进入新的历史时期,为适应经济体制改革和国民经济发展的要求,有计划地对价格体系和价格管理体制进行了一系列改革:1981年,国家规定三类农产品和完成交售任务后的一、二类农产品价格逐步放开。小商品价格从1982年、1983年分两批放开600余种至1984年全部放开。1984年放开计划外木材中的小材、小料、综合利用材、竹木制品价格;除机制锹、镰、锄、镐、铲子、扁担等13种小农具属于计划管理外,其余小农具都放开;山羊皮、牛肉、鲜蛋、淡水鱼等11种农副产品退出派购,自由购销;除麝香、黄莲、人参等20种中药材实行计划收购外,其它中药材全部放开,自由购销;高粱、谷子和其它小杂粮、小杂豆、小油料退出统购,全部放开。
  1985年取消生猪派购,实行市场调节,自由交易,按质论价。同年4月放开了猪肉、羊肉、牛肉、蔬菜等鲜活商品价格,分别实行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同时,又将葵花籽以外的其它油料全部放开,自由购销。1988年又逐步放开了自行车、洗衣机、电冰箱、黑白电视机、80支以上纯棉纱及其纺织物、中长纤维布、豆制品、各种烟、酒等价格。
  由于集市贸易商品逐步增加,自由交易,协商定价,集市贸易价格指数逐步上升。
  1979年至1988年长春市集市贸易价格分类指数如下表:

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 物价志

《长春市志 物价志》

出版者:吉林人民出版社

本文记述了长春市物价指数、物价管理、农产品价格、轻工业产品价格、 重工业产品价格、收费标准、大事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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