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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志 物价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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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一号:
070120020220004825
颗粒名称:
概述
分类号:
K293.41
页数:
12
页码:
1-12
摘要:
本文记述了长春市物价问题关系到国计民生,关系到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物价的变动主要取决于社会经济制度,同依附于这种制度的政治、经济、社会政策切相关。不同历史时期的物价还是不同时期政治和经济情况的反映。
关键词:
长春市
物价
地方
内容
物价问题关系到国计民生,关系到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物价的变动主要取决于社会经济制度,同依附于这种制度的政治、经济、社会政策(包括财政、税收、金融等)密切相关。不同历史时期的物价还是不同时期政治和经济情况的反映。
清代,经历了1840年鸦片战争、1894年中日甲午战争之后,社会日益呈现半封建半殖民地化。长春经济仍属于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农产品价格受自然条件,供求关系,季节变化等影响而变动,基本上是稳定的。工业消费品大部分从外地购进,其价格受产地价格的影响、交通运输条件的变化而涨落,波动较大。
民国初期,长春市对内、对外贸易趋于活跃,小作坊、手工业、民族工商业有了一定发展。但由于东北进一步遭受外国侵略者政治上的奴役和经济上的掠夺,金融、物价直接受国际形势影响,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受到帝国主义和官僚买办阶级的操纵,市场物价跟随国际市场价格波动,工业消费品价格不断上涨,农产品价格受其影响也有所上升。1922年直、奉战争爆发,奉系军阀的庞大的军事费
用开支,主要依靠滥发钞票来解决,钞票发行上百种,导致严重通货膨胀,物价再次上涨。
1931年“九·一八”事变后,东北地区由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变为殖民地社会。日本军国主义者扶植成立的伪满洲国,直接受日本帝国主义控制,变成了帝国主义的商品倾销市场和原材料供应基地。伪满洲国定长春为“国都”,改称“新京”。1935年,长春农业丰收,大豆、豆饼等农产品出口增加,使市场开始活跃。在此期间,以农产品、矿产品为主的市场物价开始上涨,尤其是1936年农产品价格上涨的幅度大于工业品价格上涨的幅度。1937年日本帝国主义侵入华北后,日本侵略者将其国内和伪满洲国的经济转向战时轨道,使工业生产向军事工业方向发展,与人民消费有关的商品生产和出售受到极大的压缩。同时,日本对东北出口量缩减,市场的物资处于枯竭状态,市场交易中断,物价上涨。1939年与1938年相比,长春市粮食价格上涨了31%,副食品价格上涨了48%,棉布等消费品价格上涨了62.3%,而黑市物价上涨的幅度更大。1939年至1940年,以长春市伪政权规定的公定价格为100,细布棉纱、元钉、大豆、豆油、高粱米、大米等黑市价格为150至260。为控制物价上涨过快,日伪统治者于1941年7月28日,颁布所谓《“七·二五”价格停止令》,明令一些主要商品价格冻结在1941年7月25日的价格水准上,因物资严重缺乏,《停止令》并无效果。1940年至1944年,长春的趸售(批发)物价指数上升情况:以1933年平均指数为100,各年总平均指数为:1940年为225.7,1941年为248.6,1942年为267.9,1943年为298.7,1944年为357.8。同期生活费用平均指数上升情况:以1936年平均指数为100,1940年为215.6,1941年为250.5,1942年为278.5,1943年为314.4,1944年为377.9。1944年长春市黑市的物价指数,以公定价为100,粮食、烧酒、卷烟、棉纱、棉布等人民生活必需品为294.4至3788.9。
1945年“八·一五”东北光复后,国民党政府接收东北,长春变成了国民党统治区。同年9月至1946年7月,长春市的经济曾一度有所恢复和发展,物价比较稳定。随着国民党发动内战,长春的经济便逐渐地走向衰退,农业受灾减产,工业萧条,生产下降,物资奇缺。从1946年8月起,长春市物价大幅度上涨,到10月下旬,粮食销售
价格与上月相比,上涨了3至10倍。1947年至1948年10月,长春市物价继续暴涨,粮食和主要生活用品涨了几百倍至几万倍。
1948年10月19日,长春市解放,中共长春市委、市人民政府面对千疮百孔,满目疮痍的城市,残破不堪的经济基础,依靠群众,动员和组织了各方面的力量,有重点、分阶段地进行恢复和重建,只用几周时间,社会生产、居民生活秩序转入正常。但由于资本主义工商业者唯利是图,他们乘刚刚建立起来的国营经济立足未稳,还有许多困难之机,便囤积居奇,哄抬物价,扰乱市场,牟取暴利,导致1949年1月至9月长春市出现了4次物价大波动。为了稳定市场物价,安定人心,长春市粮食公司、百货公司积极组织货源,调集粮食、棉布等主要商品,集中投放市场,有力地打击了投机倒把行为。又根据中央、东北人民政府和省政府部署,采取了统一管理现金、统一财政收支、统一物资管理等措施,掌握了主要经济命脉,控制了铁路、交通运输和银行,从而结束了国民党遗留下来的通货膨胀、物价上涨的局面。市场物价趋于稳定,并逐步下降,长春市零售物价总指数,以1949年为100,1950年为129,1951年为116,1952年为88.9。
国民经济的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也是对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时期。这期间,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实行了计划价格。在物价管理上,继续贯彻稳定物价的方针,对少数不合理的商品价格,按“基本不动,个别调整”的原则进行了调整,促进了工农业生产发展。随着计划经济的建立和加强,国家对主要商品的价格开始实行计划管理,对煤炭、钢铁、水泥、木材、汽油、机床以及铁路运价等200多种国营工业主要产品制定了全国统一出厂价格,同时,国家对粮食、油脂、油料、棉花、棉布实行统购统销和统一定价的政策。“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国家还利用价格杠杆对民族工业采取了加工订货形式,其核心是合理制定、调整加工费和订货价,将利润分别控制在10~30%之间。对私营批发商的改造,主要贯彻“城城微利,城乡合理”的调整原则,逐步缩小某些工业品的地区差价,还扩大批零差率。这种限制批发商业,鼓励零售商业的政策,是以限制私营商业利润的办法来实现的。1957年提高了生猪、猪肉、油料等购、销价格;降低了生产资料、医疗卫生用品等销售价格。“一五”期间,长春市社会总产值增长了93.8%,社会商品零售总额增长了62.7%,全市零售物价
总指数上升了13.9%,保持了市场物价基本稳定。
1958年以后,由于受高指标、瞎指挥、浮夸风等错误思想影响,工业生产违背经济规律,不重视产品质量,盲目生产了许多使用价值低的工业品。农业生产超越客观实际,搞“一大二公”、“平均主义”,无偿调用个人财产,侵犯农民经济利益,极大地挫伤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使农业生产力受到了很大的损害。又加上农业生产连续3年遭受严重的自然灾害,农产品产量下降。1961年与1957年相比,粮食减产9.7万吨,生猪存栏数减少10万余头。商业搞大购大销,银行取消了对货币发行的控制,造成社会购买力连年大幅度增加,而有效供给不足,市场供需矛盾突出。在消费增长,商品资源不足的情况下,刺激了物价上涨。长春市1961年全社会零售物价总指数与上年相比,上升了15.4%。由于国营商业商品短缺,供应不足,一部分购买力便集中到集市,使不受国家控制的集市价格迅速上涨。当时集市商品零售价格高于国营牌价2至10倍。为稳定市场物价,安定人民生活,根据中共中央提出的“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八字方针,商业和物价方面采取了一系列重大措施:一是适当提高粮食和部分农产品的收购价格,努力完成农产品收购计划,粮食销售价格不动;二是冻结了占城市居民生活费用60%的18类商品价格,以保障人民生活的基本稳定;三是扩大凭票证、定量供应范围,并对少数商品实行高价,增加货币回笼;四是紧缩社会集团购买力,压缩基本建设规模,严格控制财政支出和信贷投放。自1962年全市零售物价总指数逐年回落,以1957年为100,1965年为105.9,以1962年为100,1965年为92.2。国民经济经过调整后,市场繁荣,物价稳定。集市贸易价格也迅速下降,高价商品陆续恢复平价。在整个国民经济调整时期,国家利用价格经济杠杆,为保持社会稳定和恢复与发展国民经济起了重要作用。
“文化大革命”初期,1966年8月,国家较大幅度地提高了粮食收购价格,其中,大豆等6种主要粮食平均提高幅度为26.63%,粘稻子等24种小杂粮平均提高幅度为23.1%。此外,还适当地提高了成品粮统销价格,并按规定给职工增加粮食价格补贴。“文化大革命”的猛烈冲击,使社会政治、经济生活陷入混乱状态,加上无政府主义思潮泛滥,长春市物价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也被冲散,绝大
多数的物价工作人员被调离或下放,使物价管理工作受到了严重削弱。擅自涨价、变相涨价的现象时有发生。为了稳定经济秩序、避免市场物价发生大的波动,1967年8月2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中央文化革命小组联合发出《关于进一步实行节约闹革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和加强资金、物资和物价管理的若干规定》,指出:“为稳定市场物价,要切实加强物价管理,对不合理的价格和地区差价、城乡差价,一律放到文化大革命后期处理。国家统购物资一律不准私自买卖和交换。必须同扰乱市场的行为作斗争,坚决打击投机倒把分子”。这些有关价格管理方面的规定,实质上把国营商业和供销合作社的各种商品牌价,在当时的价格水准上冻结起来。全市零售物价总指数,与1965年相比,1976年只上升了2.4%。坚持稳定市场物价的方针,采取冻结物价的措施,是十分必要的,它保持了市场物价的基本稳定,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人民生活的安定。但是,物价长时间的冻结,也使许多商品价格同生产、流通、消费情况的变化脱节,工农业产品比价、原材料工业和加工业产品比价,均遗留下大量的不合理问题,得不到及时解决,使价格不合理的现象日趋严重。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中国经济建设进入了新的历史发展时期,长春市物价工作冲破长期“左”的错误束缚,有了新的转变。中央确立的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给社会主义建设新时期的物价工作指明了前进的方向。1979年以后,中共中央、国务院在物价方面作出了一系列重大决策,开创了物价工作的新局面。为适应经济体制改革和国民经济发展的要求,国家采取“调、放、管”相结合的办法,逐步对原有的价格体系进行了调整,对价格管理体制进行了改革,使长期造成的价格体系和价格管理体制不合理的状况逐步有所改善。
一、恢复加强物价机构,建立健全物价管理法规
为配合国民经济的调整、改革的需要,搞好价格体系和管理体制的改革工作,1979年4月,长春市革命委员会决定,恢复市物价委员会机构,与市计委合署办公,主任张人(计委主任兼)。根据中共吉林省委《关于贯彻执行中央(1979)70号文件的通知》提出的应加强物价管理工作,充实健全各级物价机构,充实物价人员的指
示精神,1979年12月市委决定,市物价委员会从市计委分出,单独办公,主任王大经(市革委会副主任兼),副主任陈辛(兼)、赵连惠、盛向荣,内设办公室、工业产品价格处、农业产品价格处、交通服务处。各县(区)陆续成立了物价委员会。1981年市物价委员会增设物价监察处。1983年1月汤锡铭任主任,1983年8月市物价委员会改称市物价局,1984年12月任命领导人,局长汤锡铭,副局长岳志明。物价局内设:办公室、综合调研处、农副产品价格处、轻工业产品价格处、重工业产品价格处、收费涉外价格处、物价检查处;直属部门:长春市物价检查所、长春市工农产品成本调查队、长春市价格信息中心。
为正确执行物价政策,恢复了在“文化大革命”中被废止的物价管理的规章制度,并根据长春市的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物价管理工作的法规,使物价工作制度化、法制化、规范化。
二、开展执行物价政策的监督检查
为了稳定市场物价,确保物价政策的贯彻执行,1978年3月10日,省计委发出《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1978)6号文件情况的报告》,提出了加强物价检查、稳定市场物价的4条措施。长春市针对市场物价存在的随意提价、变相涨价等问题,立即开展物价大检查,使新年春节之间物价保持了基本稳定。为了认真贯彻中共中央(1980)32号文件《关于加强物价管理、坚决制止乱涨价和变相涨价的通知》精神,根据省委、省政府部署,1980年5月中旬,长春市邀请市人大常委会、政协领导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组织参加,抽调市区有关委局干部组织物价检查团,在全市开展了物价大检查。5月15日,省委第一书记王恩茂,省委书记王大任,省委书记、省长于克,省委书记、副省长张士英,省政协副主席肖丹峰,以及省直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在长春市委、市革委会领导同志任青远、王大经、李北淮、张靖华陪同下,分别参加了在长春市朝阳区、宽城区、南关区、二道河子区召开的物价大检查座谈会,听取了汇报,并检查了商店、工厂执行物价情况。年底,长春市在全国率先建立了由市总工会和物价委员会双重领导的职工物价监督检查站,选聘400多名职工为义务物价监督检查员,按就地就近原则,随时随地进行物价检查,收到了很好效果。1981年11月提高部分烟酒价
格后,一些企业和个体商贩乘机乱涨价的现象又有发生,群众反映强烈。1982年1月,根据国务院《关于坚决稳定市场物价的通知》和省政府《关于在春节前开展物价大检查的通知》精神,长春市再次开展了物价大检查。1984年长春市物价检查所成立。1985年国务院发出《关于加强物价管理和监督、检查的通知》。从此,物价监督、检查工作,不断深入,逐步趋向经常化、制度化,对违反物价政策的案件进行认真查处。通过开展物价监督检查,加强了物价纪律,提高了执行物价政策的自觉性,对促进企业改善经营管理,建立健全价格管理规章制度,保持物价的基本稳定,安定人民生活,推动工农业生产持续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为深化价格体系和价格管理体制的改革奠定了基础。
三、调整产品价格,改革价格体系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中共中央、国务院在物价方面作出了一系列重大决策,对长期积累下来的不合理价格,有重点地、分期分批地进行了慎重的调整和改革,取得了显著效果。从1979年起,长春市以“农”字为先导、有计划地理顺了部分长期不合理的价格,陆续较大幅度地提高了粮食、油料、生猪、菜牛、菜羊、鲜蛋、淡水鱼、蔬菜等主要农产品的收购价格和猪肉、牛肉、羊肉、鲜蛋、家禽、水产品、牛奶、蔬菜8类主要副食品及其加工制品的零售价格,并每月发给每个职工5元的副食品价格补贴。从1979年至1988年,陆续提高了煤炭、铁矿石、焦炭、生铁、钢锭、钢坯、钢材、水泥、平板玻璃、红砖、粘土瓦、石灰、工业用电、供热、汽油、柴油、化肥、农药等产品出厂价格;有升有降地调整了机械、仪器仪表、刃具量具等产品价格;提高了烟、酒、粮、棉纺织品、铝制品、竹木制品、革制品、火柴、保温瓶及瓶胆、自行车、纸张等厂、销价格;降低了维棉布、涤棉布、中长纤维、晴纶制品、手表、收音机、电视机等厂、销价格。同时,调整了非商品收费标准:提高了铁路货运价、铁路短途客运价、水路客货运价、民用航空运价、电报资费、电话装机费、学杂费、书刊定价、印刷工价和宾馆、招待所、旅店的收费标准,提高了城市公共电车、汽车职工月票、零票票价和自来水费、电影票价、文艺演出票价以及公园门票、医疗单位收费等标准。价格和收费标准的调整,初步改革了价格体系。这一阶段价
格改革,有力地配合了以农村为重点的经济体制改革,同时也为推进下一步价格改革奠定了基础。
四、放宽政策、改革价格管理体制
在调整产品价格、改革价格体系的同时,通过放宽政策,下放管理权限等,以转换价格形成机制为重点,对价格管理体制进行了探索性的改革。
农产品价格管理方面,1981年国家规定三类农产品价格逐步放开,实行议购议销。1984年长春市按照省政府《关于放宽物价政策的若干规定》,决定高粱、谷子和其它小杂粮、小杂豆、小油料,退出统购,全部放开;皮张、羊绒、牛羊肉、鲜蛋、淡水鱼等11种退出派购,自由购销;对中药材麝香、甘草、杜仲、厚补等4种实行全额收购,对黄莲、人参、贝母等20种实行计划收购,完成计划后可多渠道经营,其它药材全部放开,自由购销。同年从新粮上市起,取消定购基数,将超购加价改为分品种、按收购量确定比例,实行比例加价办法。小麦、玉米等按“倒三七”比例计价,水稻和计划收购的粘稻子按1983年规定办法执行,即征购基数内按统购价,包干内多余部分加价50%,超包干的部分在统购价基础上加价60%。从1985年4月起,全国取消粮食统购政策,改为合同定购。合同定购的粮食分品种、按收购量实行固定比例加价;返销给农村的粮食实行购销同价,供应城镇生活用粮、油的统销价格未变。同时,取消生猪派购,实行有指导的议购议销。猪价放开后,取消猪肉凭票定量供应办法,实行议价敞开销售。为不增加职工的经济负担,按大中城市与小城市和县镇消费结构、消费水平的不同,分别确定不同标准,发给职工猪肉价格补贴。
轻工业产品价格管理方面,根据1982年9月19日国务院批转国家物价局、轻工部、商业部《关于逐步放开小商品价格实行市场调节的报告》和1983年9月1日国务院批转国家物价局等有关部门《关于进一步放开小商品价格的报告》精神,长春市分两批下放600余种三类工业小商品价格的管理权限,至1984年全部放开,实行工、商部门协商定价。从1984年4月起试行花色差价,以国家统一出厂价格为中准价,允许生产企业对花色新颖、市场畅销的品种,价格可以向上浮动;对花色陈旧、市场滞销的品种,价格可以向下浮动,
之后,对日用搪瓷制品中的面盆、口杯等也实行浮动价格。1986年对维纶纺织品实行浮动价格,上浮幅度以出厂价格为基础,不超过10~15%。同年12月,对省内产白酒实行浮动价格,浮动幅度供需双方自行掌握。1987年5月对省产纯棉纱、坯布、色布价格实行浮动,出厂价格以1983年1月20日价格为基础,纯纱上浮不超过5%,纯棉坯布上浮不超过7%。同年5月至6月,放开毛巾、袜子、自行车、洗衣机、电冰箱、缝纫机价格。10月30日对铁锅实行以出厂价格为中准价,在10%的幅度内上下浮动。1988年7月28日放开中华(包括金中华)、云烟、玉溪、红塔山、红山茶、茶花、牡丹(包括上海牡丹、金牡丹、北京牡丹)、阿诗玛、大重九、恭贺新喜、石林、上海红双喜、黄盒人参等13种名卷烟价格;放开茅台酒、五粮液、郎酒、泸州特曲、古井贡酒、洋河大曲、全兴大曲、剑南春、董酒、西凤酒、特制黄鹤楼的价格;放开省内生产的粮食白酒(包括国、部、省名、优酒)的价格。烟、酒价格放开后,实行市场调节。
重工业产品价格管理方面,在国家统一定价基础上,采取了一些灵活措施,实行浮动价、临时价、市场调节价等形式,使基层和企业有一定的定价和调价权。1979年7月,机械行业首先对电子产品试行浮动价格,以国家定价为最高限价,允许企业向下浮动:硅半导体分立器和阻容元件为30%,集成电路为50%。1980年对机床、空压机、高中压阀门、量具刃具、磨具、仪器仪表、汽车配件、千斤顶等16类机械产品,以国家定价为最高限价,允许企业下浮20%;对部分农业机械试行以国家定价为中准价,允许企业在规定的幅度内上、下浮动,如对东方红一28型拖拉机允许上浮10~15%,下浮不限,手动喷雾器允许上浮30%,下浮不限。1984年5月,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对国营企业生产的工业生产资料,属于企业自销的和完成国家计划后的超产部分,一般在不高于或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正式出厂价格20%的幅度内,企业有权自定价格,1985年起不再限制浮动幅度,完全实行市场调节。同时,允许乡镇企业用议价购进的原材料、燃料所生产的产品,高来高走,低来低去。至1988年,这个时期,下放了部分冶金、机械、建材、电子等产品价格管理权限,由供需双方协商议价。
饮食业、服务业收费管理方面,除了少数以粮食为原料的大众
主食品外,其它饮食在执行统一毛利率的前提下,具体价格下放由企业自行确定。大部分文艺演出票价和服务修理收费标准,下放由企业的管理部门或企业自行确定。这一阶段通过以放为主的改革,使我市的价格机制发生了重大变化,大多数商品价格在市场中形成。
五、恢复和发展城乡集市贸易,实行市场调节价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40年来,城乡集市贸易几经起伏。1978年以后,城市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农村商品经济的迅速发展,给长春集贸市场带来了新的生机和活力,在完善市场机制及整个国民经济运行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至1988年,长春市城乡集市贸易市场已发展到320个,比1978年增长4.9倍。当时在众多市场中,长春市光复路市场最为沃跃,有6个交易大厅,占地2.1万平方米,主要经营农副产品,兼营轻工、家具、小百货等商品近2000种,买卖兴隆,交易十分活沃,初步形成了与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日益扩大相适应的多种类、多层次、多功能的市场体系。随着国家对农副产品统购统销政策的改变,农副产品价格逐步放开,有效地促进了商品生产发展,使城乡集市贸易日益繁荣兴旺。集市贸易价格完全由市场调节,由买卖双方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协商议价。集市贸易价格根据供求情况,随行就市,有涨有落,存在着一定的自发性和盲目性。实践证明,“管而不死,活而不乱”是管理集市贸易的正确原则,必须坚持。既要充分发挥集市贸易的积极作用,补充国营商业的不足,活跃市场经济,方便人民生活,又必须加强对集市贸易和价格的引导和管理,限制它的消极作用,使集市贸易在国家管理下有组织地进行。
1979年至1988年,经过10年的价格调整和改革,价格体系和价格管理体制不合理的状况逐步有所改善,对于经济管理体制的改革和国民经济的发展,起了重要作用。通过提高农副产品价格和改革,增加了农民的收入,促进了农业生产的发展,改变了工农业产品交换差价偏大的不合理状况;工业产品价格调整和改革,促进了工业生产的发展,使同类产品之间的比价趋向合理;交通运价的提高,进一步解决了铁路短途运价偏低问题;其他产品价格和非商品收费标准的调整和改革,对理顺价格,促进经济的发展都发挥了一定作用。价格管理体制的改革,使单一的计划价格变为统一性与灵
活性相结合的价格形式,变高度集中的管理权限为多层次定价,增强了价格管理体制的应变能力,有力地促进了商品生产的发展。10年来长春市工农业生产持续稳步增长,1988年与1978年相比,工业总产值增长2.3倍,平均每年递增12.7%;农业总产值增长77.3%,平均每年递增5.9%,大大超过前28年的平均增长幅度。市场商品丰富,取消了凭票供应商品,城市人民生活也有显著的提高和改善。全市每一个职工的年平均工资1988年为1662元,比1978年增长1.56倍,扣除这个时期的职工生活费用价格上涨因素后,实际人均工资水平仍比1978年提高23.7%。据长春市城区300户居民家庭生活抽样调查,1988年居民家庭每人可用于生活费用的收入已达1048元,比1957年人均140元增长了6.49倍,比1977年的248.9元增长3.21倍,扣除职工生活费用价格上涨因素,实际收入增长了1.03倍,按扣除物价上涨因素后的实际收入计算,在11年中,长春市城区居民家庭人均收入平均每年递增6.7%。又据长春市所属九台市、榆树、农安、德惠、双阳县和郊区的440户农民家庭生活抽样调查,1988年每一农民平均纯收入达580元,比全面实行经营承包责任制前的1982年人均纯收入280元,增长了1.1倍,这6年长春市农民人均的纯收入平均每年递增15.7%。城乡居民储蓄存款日趋增多,至1988年末统计,已达29.7亿元。
但是,由于宏观管理失控,基本建设和消费基金的增长过快,货币发行增长过多,价格改革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新问题,特别是后4年(1985至1988年),农产品内部比价又出现了新的不合理,粮、油价格又显得偏低,工业生产资料“双轨制”价格差距越来越大,形成价格双扭曲,它的弊病也越来越突出;物价上涨幅度过大,10年价格改革,全市零售价格上涨了104.8%,比同期全省平均零售物价总指数上升79.7%,高出25.1个百分点。为了控制物价上涨,保持社会的安定和经济的稳步增长,中共十三届三中全会提出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全面深化改革的方针,并且为此采取了一系列的政策措施:压缩基本建设规模;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和个人消费基金过快增长,控制信贷和货币的投放;清理整顿公司;开展多种形式的储蓄,回笼货币;发展农业生产,增加有效供给,加强物价管理等。到1988年已经初见成效,物价涨幅有所回落。
10年的价格改革实践,给人们以重要启示:一是价格改革要理论领先,突破旧的传统观念的束缚,提高认识,不断创新。中共十二届三中全会作出的《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肯定了中国社会主义经济是在公有制基础上的有计划的商品经济,突破了经济理论上长期把计划经济同商品经济对立起来的传统观念,为整个经济体制改革包括价格改革奠定了理论基础,明确了发展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必须按照客观经济规律办事,重视价值规律的作用,克服了在稳定物价问题上只能稳定、忽视合理调整的片面观点;二是价格的重大调整和改革要从实际出发,争取在比较宽松的经济条件和良好的社会环境中积极而又慎重地进行。价格的重大调整和改革,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要充分考虑各方面的承受能力,既不能操之过急,又不能坐等时机;三是价格改革要区别不同情况,走放、调结合的路子。1979年至1984年,价格体系的改革以有计划地调整价格为主,使一些重要商品价格突出的不合理状况有所改善。1985年开始以下放和放开价格管理权限为主,根据不同情况,对有些商品的价格放开、放活,充分发挥价格自动调节机制的作用,对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体系是十分必要的。放、调结合是实现价格合理化、完成价格管理体制改革的必由之路;四是价格改革必须同其他有关方面的改革互相配合。价格改革是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同财政、税收、工资制度改革的关系密切。价格改革既要财政的支持,又要考虑财政的承受能力。价格和税收都是调节企业经济利益的杠杆,1982年不少商品价格未动,采取利改税的办法,缓解了部门之间,企业之间由于价格不合理所造成的苦乐不均。1979年至1988年,由于价格改革引起的职工生活费用上涨,国家通过调整工资和发放价格补贴,保证了广大职工不致因价格改革而降低实际生活水平,并随着生产的发展逐步得到改善。
随着国家的工作中心的转移,实行改革开放,长春市的价格改革正在深入进行,并将推进整个经济体制改革向前发展。
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 物价志》
出版者:吉林人民出版社
本文记述了长春市物价指数、物价管理、农产品价格、轻工业产品价格、 重工业产品价格、收费标准、大事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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