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公有土地管理暂行办法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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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志 土地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4708
颗粒名称: 长春市公有土地管理暂行办法
其他题名: (1954年10月18日公布实施)
分类号: D922.3
页数: 3
页码: 447-449
摘要: 本文记述的是长春市公有土地管理暂行办法情况包括第一条为进一步管好城市公有土地,适应国家建设的需要,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由人民政府代管之城市私有土地,亦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市公有土地之分配、拨用、出租均由本府房地产管理局依本办法之规定,按城市规划地号管理之等。
关键词: 长春市 土地管理 暂行办法

内容

第一条 为进一步管好城市公有土地,适应国家建设的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由人民政府代管之城市私有土地,亦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市公有土地之分配、拨用、出租均由本府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简称房地局)依本办法之规定,按城市规划地号管理之。
  第四条 使用公有土地时,均须先按规定办理使用手续:
  一、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业申请使用公有土地时,须先提出正式文件,附具面积图乙份,经本府房地局审查批准,发给使用证或签定租约,否则不准使用。
  二、一般承租公有土地者,须先向本府房地局提出“公有土地租用申请书”,附坐落面积图乙份,经审查批准并具保,始可签定租约,否则不准使用。
  三、有数人共同使用同一地号者,均得推选代表一人负责签定租约及按期缴纳土地租金。
  第五条 地上有正规建筑物或计划建筑正规建筑物者,租期最高不得超过十年;一般用途者租期最高不得超过三年,期满后视情况可续订租约。
  第六条 经批准使用之公有土地,必须按申请用途即时使用,否则如超过两个月或因故变更用途时,不经具明理由向房地局申请审查批准,除收回土地外并缴纳应收之土地租金。
  第七条 本府工商管理局指定之市场用地,无论有无固定建筑物,统由各区人民政府管理之。
  第八条 凡私有房产使用公有土地者,其产权所有人均须签定租约,产权所有人不在本市居住者,必须指定代理人办理,否则现使用人应负责缴纳土地租金。
  第九条 公有土地租金视土地的不同用途及人民生活水平,核定并随时调整之。
  第十条 公有土地租金计算办法按下列规定:
  一、土地面积均以平方公尺为计算单位。
  二、租金均以人民币计算。
  三、租金一年分四期缴纳,每三个月为一期,不满三个月者按一期计算。
  第十一条 承租公有土地在同一地号上有房产及其他建筑物而又一部耕
  种农作物者,全部依宅基地标准征收租金。
  在公有土地上耕种农作物者,必须按城市规划地号使用。如跨号耕种或耕肥撩瘠空闲土地时,一律按整号面积征收租金。
  第十二条 凡租用公有土地新建正规房产者,一律免缴租金三年以示奖励。
  第十三条 凡租用公有土地者,其建筑物及耕种的农作物如遭受不可抗拒的灾害而有重大损失者,经申报本府房地局审查批准视灾害程度,酌情减缴土地租金或免缴土地租金。
  第十四条 凡因故解除租约及承租人中途退租时,已缴之土地租金不予返还。
  第十五条 凡租用公有土地者,均不得擅自分租、转租、转让、转兑或作营业上投资及债务上担保。否则按下列规定处罚之:
  一、解除租约;
  二、没收不当利得;
  三、按不当利得金额课以一至三倍之违约金,如不当利得无从考察时,得课以相当于租金一至五年之违约金。并将其租用权收回,解除租约。
  第十六条 凡公有土地上之建筑物因出卖、赠与、继承、交换、典当时,须在缔结契约后七日内由双方联名向本府房地局申请变更承租名义,否则课当事人相当于租金六个月之违约金。
  第十七条 承租人不按指定日期缴纳租金者,每超过一日课以缴纳租金千分之五的迟纳金。迟纳租金达四期以上者,除追缴土地租金及迟纳金外,并得解除租约。
  第十八条 凡使用公有土地者,必须妥善保护,不得任意挖掘,否则除责令修复原状外,并课以相当于租金六个月之罚金。
  第十九条 占用公有土地不办理手续者,得处以相当于租金三年至五年的罚金。并视情节轻重拒绝其使用,或送交人民法院依法惩处。
  第二十条 承租人或占用人无力缴纳本办法规定之土地租金、迟纳金、违约金、罚金,保证人亦无力缴纳时,得代管承租人或占用人房产以其收益抵充,或依法以其建筑物或其他地上物抵充。
  第二十一条 因国防建设及城市建设需要,得随时解除租约。对于土地上之正规建筑物或其他附着物应依“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办理之。但浮房不在此限。
  第二十二条 代管之私有土地于发还时,代管期间之租税,互不清算,本府亦不收代管费。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之解释权与修改权属于长春市人民政府。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附则:
  一、申请使用之公有土地,如有关城市建设规划者,须先经本府城市建设计划委员会批准。
  二、租约遗失、毁损时须先登报声明作废,并检同声明报纸,取具妥保,向本府房地局申请补发。用地单位遗失、毁损使用证明时,亦须备文具明理由申请补发之。

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 土地志

《长春市志 土地志》

出版者:吉林人民出版社

本志书记述的是1936-1990年长春市土地管理史上第一部志书,为土地管理部门积累了一笔宝贵的知识财富。本志书的出版,有利于提高全市土地管理干部的历史素养,丰富土地管理专业知识,增强土地管理的责任感,为搞好全市土地管理提供了宝贵的历史借鉴。它有益当代,惠及子孙,意义深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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