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新京特别市市有土地租赁规则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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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志 土地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4707
颗粒名称: 伪新京特别市市有土地租赁规则
其他题名: (1936年2月20日)
分类号: D922.3
页数: 4
页码: 444-447
摘要: 本文记述的是伪新京特别市市有土地租赁规则情况包括第一条 本特别市之市有土地除别有规定者外,依本规则由市长租舆之。第二条 租赁地之使用目的、租赁方法、等级、租价、租赁面积及租赁期间由市长定之。第三条 因土地之状况及其他得变更前条之条件。第四条 凡欲承租土地者,须以连带保证人二名之租赁请愿书,向市长提出之,但承租者系官署时得免保证人等。
关键词: 长春市 土地租赁 规则

内容

第一条 本特别市之市有土地除别有规定者外,依本规则由市长租舆之。
  第二条 租赁地之使用目的、租赁方法、等级、租价、租赁面积及租赁期间由市长定之。
  第三条 因土地之状况及其他得变更前条之条件。
  第四条 凡欲承租土地者,须以连带保证人二名之租赁请愿书,向市长提出之,但承租者系官署时得免保证人。
  前项之请愿书,得市长许可时,于第一回租价缴纳后发给契约书。
  第五条 租价共分四期缴纳,计一月、四月、七月、十月,每月以十五日为限,须缴纳三个月份,但在不得分作四期或有特别事情时,得使先期缴纳全部或一部。
  第六条 租价如在期间前不完纳时由本署送达督促状。
  督促状每一件征收手数料二角。
  租户接收督促状后,仍不完纳时,自发送督促状后五日起,每百圆按日利一角征收延滞金,但对于滞纳原因经市长认为应有酌量情形时不在此限。
  第七条 土地之租赁期间最长为二十年,最短为三年。
  前项之期间当事人得更新之,但自更新之时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三年未满之租赁依特别之事情,由市长许可之。
  第八条 租户为法人其他团体时,须用代表者之名义行之,租赁后代表者有变更时,应即呈报之。前项之声明如有迟延时,市长对于旧代表者之行为,视为对于正式代表者之行为。
  第九条 租户如变更其住所姓名或名称时,须即时呈报之。
  第十条 如租户不在本特别市内居住时,须选定居住本特别市内并市长认为适当之管理人,同该管理人连名划押呈报之。
  第十一条 租户或管理人不在呈报之住所居住时,市长之通知或指示宣诸公告前项之通知或指示,由公告之日起经过十日即行认为送达。
  第十二条 以建筑目的承租之土地,自承租之日起,须在一年以内将其建筑完了,但在有特别事情时,经过市长之许可得以延期。
  第十三条 租赁土地上加以变更或施行建筑物之新筑改筑或增筑大规模修理时,须预先受市长之许可,土地使用之目的将有变更时亦同。前项之工事完了时,须即时呈报之。
  第十四条 租赁地上建筑物,如有撤去破坏或烧失时,须即时呈报之。
  第十五条 租户不得将租赁地向他人转租让渡其权利或供债务之担保。
  第十六条 如以租赁地上建筑物向他人让渡出典或供担保时,于契约缔结前与让受人、典权人或债权人连名划押后,随带公课纳入证明书须受市长之承认。
  前项典权或担保取消时须呈报之。
  在第一项时,每一件向租户征收手数料一圆。
  第十七条 租赁地上之建筑物适合左列各款时,市长得向让受人及其他建筑物之所有权取得者租赁之。
  一、由租户已受让渡时;
  二、已行没收或拍卖时。
  在前项时准用第四条。
  第十八条 租户适合左列各款之一时,得将契约解除之。
  一、滞纳租价至二期时
  二、在第十二条之期间内建筑未完了时;
  三、违背第十五条时;
  四、不受本规则所定之许可或承认及怠慢呈报时;
  五、违背契约之条项时。
  在前项第二款至第五款时,虽有已纳之租价但不返还之。
  在第一项第三款时,征收转租期间内,取得之利益或因让渡取得利益之一倍至三倍之违约金。
  第十九条 租户经市长之承认得解除契约,但已纳之租价概不返还。
  第二十条 公益上或都市计划上有必要时,得将租赁土地无价收回之。
  在前项时须将建筑物其他地上物件于指定期间内撤去之,但对其损失以市长认为相当金额补偿之。
  第二十一条 契约解除或租赁关系终了时,租户须以自己之费用急速将其地上物件撤去之,并应恢复土地原状。
  租户不履行前项之义务时,市长代为行之,其费用向租户征收之。
  第二十二条 因租户应负责任之事由,使本特别市发生损害时,由租户赔偿之。
  第二十三条 依第十八条之规定,收回租赁地时,对于租户或第三者所受之损害,本特别市不负赔偿之责。租价有滞纳时,得拍卖其地上建筑物其他工作物以充赔偿,如有不足时,向保证人追征之。
  第二十四条 租户如将契约书遗失请再发给时,须以保证人二名连押具名理由呈请发给之。
  本特别市公告前项之要领,经过两个月无有声明异议者时,发给新契约书,同时公告旧契约书无效。
  因旧契约书污损呈请再发给时,原契约书与新契约书交换之。
  发给新契约书时,每一张收费一元。
  附则
  本规则自公布日施行。
  新京特别市商埠租建规则废止之。
  从依前之规定所为之手续其他行为,视为依本规则行之。

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 土地志

《长春市志 土地志》

出版者:吉林人民出版社

本志书记述的是1936-1990年长春市土地管理史上第一部志书,为土地管理部门积累了一笔宝贵的知识财富。本志书的出版,有利于提高全市土地管理干部的历史素养,丰富土地管理专业知识,增强土地管理的责任感,为搞好全市土地管理提供了宝贵的历史借鉴。它有益当代,惠及子孙,意义深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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