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长农德岭四县蒙地自报浮多升科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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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志 土地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4705
颗粒名称: 修正长农德岭四县蒙地自报浮多升科章程
其他题名: (1920年)
分类号: D922.3
页数: 2
页码: 441-442
摘要: 本文记述的是修正长农德岭四县蒙地自报浮多升科章程情况共十七条。
关键词: 四县 升科 章程

内容

第一条 此项升科章程以长春、农安、德惠、长岭四县蒙地为区域。
  第二条 佃民承种蒙地以租册契照为根据,契照内载明垧数相符者为原额地,原额外折扣之地为原扣地,如于原额原扣以外另有地亩即为浮多,无论若干垧数均限三期内据实呈报,不准稍有隐匿,自报之期限如左:
  甲、自中华民国九年十一月一日起至十年四月底止为第一期;
  乙、自中华民国十年五月一日起至十月底止为第二期;
  丙、自中华民国十年十一月起至十一年四月底止为第三期。
  第三条 自报浮多地亩免收地价,每垧只收经费大洋一元,注册费大洋一角,先给执据以凭换发汉蒙合璧大照,由民国九年起照章升科。
  第四条 佃民原额原扣地亩一律换发汉蒙合璧大照,以为永远承佃执业,每垧均收经费大洋一角,注册费大洋一角,其旧有契照由该管县知事验讫,盖以注销字据,仍皆发还原户。
  第五条 该四县原定有三七扣及倒三七扣纳租者,此次清查除原扣地勿庸升科外,其浮多地亩,如系实在瘠薄不能如数升科者,准由县知事会同租柜蒙员酌量办理,至少亦应比较原定折扣半数以上增加租额,分别注明照内,以杜朦混。(例如某户实地百垧,原照内亦填百垧,折扣七十垧,此外再有浮多若干,应照原定折扣半数以上纳租。)
  第六条 农安县西北乡与长岭县界毗连之瘠地,及长春县之十一、十二、十三等甲原定倒三七扣或不足倒三七扣纳租者,由县知事会同蒙员察看情形,除原额地明定折扣无可变更不计外,如有浮多应加租二三成,至少以一成为限(例如:佃户实地百垧,原照内填百垧,扣成三十垧或不足三十垧者统应依旧换照,如于折扣以外应有浮多亦应加租二三成,至少以一成为限。)
  第七条 如各佃户观望不报或匿报浮多,至三期限满后准由他户首报,以一半充公归蒙旗处分,以一半放给报户,仍收半价,如有妄报或地邻朦混捏报者,一经查明,送交法庭,从重惩办。
  第八条 如有私垦官荒无租黑地,以及勾结私占地亩,应照上中下三等收价,上等每垧收价大洋九元,中等六元,下等三元,均加收二成经费,并收注册费大洋一角,当年升科。
  第九条 佃民自报升科,其经费升科等手续,均照吉林省普通自报升科章程办理。
  第十条 已报地亩得由清理田赋局随时派员会同该县知事并蒙租柜蒙员实地抽查,如查出原报地数尚有隐匿,即将隐匿之地撤出交县另放。
  第十一条 照费每大照一张准填地六段,如填地一段至两段者,收大洋一元,三段四段者,收大洋二元,五段六段者,收大洋三元。
  第十二条 此次清理蒙地责成县知事担负完全责任,会同蒙员和衷办理,所收经费注册费国家与蒙旗各半,平均分劈,县知事经费由国家收入项下提留二成(按此二成系全数十成内提二成,例如国家于收入一元内实得五角,县知事提支二角,余解省局)蒙员经费由蒙旗应得项下自行开支。
  第十三条 汉蒙合璧大照由吉林省长公署钤印,咨送蒙府用印后,发交清理田赋局,令颁各县填发,所收照费除县知事及蒙租柜各提留一成外,其余八成均解清理田赋局,以资支付印刷查核等费。
  第十四条 各县知事应督饬警团按照租册挨户严催,依限呈报,第一期届满,清理田赋局应查该各县报地成绩,对于县知事实行惩奖章程,以期克期竣事。
  第十五条 各县对于清理田赋局交款报查各事,应如左列办理。
  一、各县所收地亩街基各价及经照注册等费,均收大洋,如无大洋地方,即照财政厅每月所定均价数目折收官帖或小洋。
  二、各县所收经费等款,甲月收入须于乙月十五日以前扫数解局,如逾限不解,致因元价增涨受有亏损者,责令县知事赔价。
  三、各县应将已发执据缴验地亩报册收入计算书,按月送局查核。
  第十六条 长农德岭四县商民,自报城镇街基,仍照原定章程办理。
  第十七条 本章程自奉准公布之日施行。

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 土地志

《长春市志 土地志》

出版者:吉林人民出版社

本志书记述的是1936-1990年长春市土地管理史上第一部志书,为土地管理部门积累了一笔宝贵的知识财富。本志书的出版,有利于提高全市土地管理干部的历史素养,丰富土地管理专业知识,增强土地管理的责任感,为搞好全市土地管理提供了宝贵的历史借鉴。它有益当代,惠及子孙,意义深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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