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民旗纳租地亩自报浮多升科免价试办章程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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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志 土地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4704
颗粒名称: 吉林省民旗纳租地亩自报浮多升科免价试办章程
其他题名: (1917年)
分类号: D922.3
页数: 4
页码: 437-440
摘要: 本文记述的是吉林省民旗纳租地亩自报浮多升科免价试办章程情况包括总纲、自报、期限、经费、升科、勘查、给照、附则。
关键词: 吉林 民旗地 章程

内容

第一章 总纲
  第一条 本章程现因免除清丈困难起见,特规定吉林全省民旗原有纳租地亩所有浮多,准其依限自报升科,并免缴纳地价。
  第二条 自报区域,除归实业科清丈之依兰、桦川、富锦、绥远、同江、饶河、穆棱、密山、虎林、宝清、濛江、额穆、宁安、桦甸等十四县并地属蒙旗之长春、农安、长岭、德惠四县另有规定不计外,其余二十县均依本章程行之。
  第三条 除前清皇室私产,及驿站官产旗产,并未经勘放之官荒街基另有章程规定外,凡民旗大租民认旗东旗招民佃,以及山荒柳通草甸插花等地,并警学自治屯会各项公产,均适用本章程之规定。
  第四条 本章程公布后,所有前经清丈局填发执票仍继续有效,惟所收浮多地价,应于换照时除扣抵经费外,其余悉数发还,以昭画一。
  第二章 自报
  第五条 无论何项地亩,均以租册契照票据所载垧数相符者为原额地,如原额之外四至之内另有地亩则为浮多,究有垧数若干,均须据实呈报,不准稍有隐匿。
  第六条 呈报升科应以本户买契为最要根据,凡浮多地亩,租册大照所无,而买卖契据则无不悉数列入,除按册照票据清出原额外,其余列入浮多注册。
  第七条 呈报前项地亩,均由各地主分清段落,开具四至面积,及有无水塘沟洼沙碛石田暨房园井道等项清单,携带契照票据,亲赴该管县署呈报,如系公产准由各机关自行呈报。
  第八条 各地主如有事故或家无男丁不能赴县呈报者,得依前条之规定由该地主嘱托亲友代报,但不准佃户呈报,以免流弊。
  第九条 凡原额地以原有契照为凭,如无印照红契只有白契者,须呈验钱粮票据,一经县署核与征租底册相符,即行发给执票,以凭换领部照,并将呈验契照票据,如数发还原主收执。
  第十条 报出浮多地亩一律免收地价,先行发给执票,俟派员勘查后,除照章升科外,并一律换给部照,仍归原地主永远执业。
  第十一条 向纳大租原额地内,如有水冲沙压或有粮无地,粮多地少者,并准地主报明,一俟勘查得实,另册登记,候由县署汇案,呈请销除赋额,以昭核实。
  第十二条 各机关呈报公产,均以从前领有印照或经省城上级官厅批准确有案据可凭者为限,其仅由地方团体报经县署许可或各团体自认者,不得以公产论。
  第十三条 如有浮多,本地主隐匿不报并准由他户揭报,一经查实以一半归公,以一半照时价减半放给报户,以杜隐匿。
  第十四条 除原有契照四至以内之浮多准照本章程办理外,其在契照四至以外如有私垦官荒及无粮黑地,应照放荒章程核办,不得以浮多论。
  第三章 期限
  第十五条 自中华民国六年九月一日起至七年六月底止为第一期;
  第十六条 自中华民国七年七月一日起至是年十二月底止为第二期;
  第十七条 自中华民国八年一月一日起至是年六月底止为第三期;
  第十八条 第一期为注册期,过此期限未经报请注册者,即以隐匿论。
  第四章 经费
  第十九条 应收经费,其在第一期内自报者,原额地每垧收大洋一角,浮多地每垧收大洋一元,此一期为注册期,如地户于报请注册时,不能将经照注册等费悉数全交者,准其依限补缴,但本期内至少必交三成方准注册,其欠交之款至迟亦不得过第三期。
  第二十条 在第二期内补交经费者,除先交若干仍照头期扣算外(即原地一角浮多一元),原额地及浮多地均按第一期应收经费数目各加一倍。
  第二十一条 在第三期内补交经费者,除先交若干各按交期扣算外,原额地及浮多地均按第二期应收经费数目再各加一倍核收。
  第二十二条 如过第一期不报,或已报明注册而过第三期不交费者,除将原额地经费按照第三期应收经费数目再加一倍勒交外,并将浮多地亩归公另放。
  第二十三条 每地一段给照一张,每张收照费大洋一元,注册费一角,此外并不再收勘费。
  第二十四条 各县附设事务处,即以县知事为处长,担负完全责任,凡处内员书,由县知事酌定,所需薪工费用,准于所收经费内提扣一成,由县知事自行分配,开支仍按月具报备查,但不准由总局预先请领。
  第五章 升科
  第二十五条 此次报出浮多地亩,均系当年升科,如系原领荒地未届升科年限者,应查照原领地升科年限,分别注明算至某年一律升科。
  第二十六条 凡柳通柴山草甸(系指长羊草者而言)等地,虽系不能开垦,但按年获有利益,应以熟地论,分作两等,上等以二垧作一垧(十亩为垧),次等以三垧作一垧,当年升科,其于草甸(系指牧养者而言)荒山碱甸以及不堪种植之地,应由各县酌量情形请示办理。
  第二十七条 已报升科之有照旗地,向按七成纳租者,应将未升科之三成悉数报请升科,此外如有浮多,仍按据实呈报,不得隐匿。
  第二十八条 凡从前续报升科生熟各地,以在通饬截止之前领有省公署印照或奉有明文批准者为限,其余无论已未报明省县,均不准影射报请升科。
  第六章 勘查
  第二十九条 第一期内均应报明注册,期满即由本总局分路派员会同县知事勘查,其欠缴经照各费过第三期未经照缴者,责成知事照二十二条从严追缴。
  第三十条 勘查届期,所有勘查员数俟临时酌定。
  第三十一条 勘查员下乡须由县知事先期传同乡警一同前往,按照票内所列地户垧数依次详加察核,除有地亩纠葛或察其情有可疑者,即时行绳勘丈外,如查无别故,即于执照内加盖验讫戳记,无须再丈,所用绳弓,均由总局发给。
  第七章 给照
  第三十二条 各县填发执票按月将缴验一联呈送总局查核,一俟届期派员勘查后,再行分别填写部照,发由各县转给。
  第三十三条 自报各户如声明原有契照遗失或因借债抵押在外者,准由该县咨行原领契照各官署详查存根,或饬抵押处所之债权人出具切结,查明无误,方准给照。
  第三十四条 各地主于呈报后倘有发生界址不清等事互起争执者,如不在法定民刑诉讼范围之内,得由县知事判决呈报,再行换给部照。
  第三十五条 如在填给执票以后,未换部照以前原报各地,倘有买卖让与充公等事,必须取具中证人等切结存案并将执票批明盖印,俟换照时再行更名给照。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系先行试办,如有窒碍得随时呈请修改。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自公布日施行。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实行后,从前吉林全省普通清丈章程即行废止。

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 土地志

《长春市志 土地志》

出版者:吉林人民出版社

本志书记述的是1936-1990年长春市土地管理史上第一部志书,为土地管理部门积累了一笔宝贵的知识财富。本志书的出版,有利于提高全市土地管理干部的历史素养,丰富土地管理专业知识,增强土地管理的责任感,为搞好全市土地管理提供了宝贵的历史借鉴。它有益当代,惠及子孙,意义深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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