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1文件辑存(12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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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志 土地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4701
颗粒名称: 附录1文件辑存(12件)
页数: 40
页码: 427-466

内容

吉林将军发布各处佃户报明地数听候勘丈章程
  (光绪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一、吉林早年放荒,向由揽头包揽敛钱承领,其无名之费甚多,迨民户从揽头手内揽地,每垧必须用钱七八吊,方能到手,甚有至十数吊者,徒使揽头渔利,民户毫无便宜。此次放荒另定章程,所有揽头名目一概革除,由委员设局查报,无论领地多寡,准各户自行赴局报领,分别熟荒、生荒,除交纳正项压租外,别无分文浮费。
  二、各花户赴局报地,须将本身籍贯,家中人丁男妇大小名口年岁报明,以凭造册。
  三、各花户赴局报地,报明地名坐落,邻居姓名,以便挨次查丈,不致紊乱。
  四、各花户据实报明地亩,不准稍有隐匿及以多报少,如敢作弊,俟丈量查出,追地入官。
  五、各花户呈报熟荒,只许报本身开垦地亩,不准冒报他人之地,如有冒报者,将该花户本身之地全行入官,仍治以应得之罪。
  六、各花户报地,计所认领地亩垧数,照章交纳压租钱文,先给执照一张,听候委员丈量与原报相符,方换给印照,永远管业。如有倒兑典卖,仍须赴官报明,另换印照,不得私立白契。如有私立白契者,查出加倍议罚,并从重科罪。
  七、此次出放荒地,系仿照奉天东沟通沟章程办理。奉天之地,系以六亩为一垧,每亩征收压租东钱一吊,照费一百文,每垧计收东钱六吊六百文。现在吉林之地以十亩为一垧,每亩应征收压荒厂钱三百三十三文,照费厂钱三十三文,每垧计收厂钱三吊六百六十文,只收一次,后不为例。
  八、此次放荒,系为安插游民起见,除各花户已经垦成熟地,各归各人,自行呈明交纳压荒准领外,其未开之荒,如愿承领,每丁只准领地五十垧,以杜富豪垄断之弊。该花户等务须亲自赴局递呈报明,照章交纳压荒,不得有逾限制,其不愿领五十垧者,亦听其便。
  九、钱粮为国家正供,吉林从前出放荒地均已奏定章程,每年每垧征收大租钱陆百文,小租钱陆拾文。此次放荒亦应照章办理,以归划一,不准催征人等额外勒索,其已经垦成熟地,即自丈清给照后当年开征。未开之荒应由何年起租,俟查丈时由委员分别地之肥薄,酌量情形禀请办理。
  十、丈量弓绳,照吉林旧章以三百六十弓为一亩,均经较准。该花户人等毋得任意狡展,如敢故违,私行偷换,将地查封,仍治以应得之罪。
  十一、委员丈量地亩,除随带弁兵弹压外,凡查一处地亩,先传该处牌头作为导引,并由牌头拨夫二十名以供驱使,仍由委员分段定期,饬令牌头转传各花户伺侯丈量,以免迟滞守候,如违,即将牌头责惩不贷。
  十二、凡丈量一户之地,先著该花户并四至地邻指认明确,于界旁插立小旗,再行开绳丈量。如有希图侵占任意狡赖者,除将地段封禁入官,仍治以应得之罪。
  十三、花户报地时,未及细查,致有多报,丈量方欠者,仍将多交压荒照数退还,一体换给粮照,以资恒业。
  十四、山场地方,已经花户呈报者,照章办理,如有山岗水甸不堪耕种,各花户不愿承领者,委员于丈量时亦宜顺便查勘,按亩注明坐落界址,造具清册,以便另定章程。
  十五、荒内各户无论满汉兵民,均编入新造户口册籍,将来设官统归管理,以免混杂不清,如有藉端阻挠,恃势包揽,即行追地入官,驱逐出境,抗违者,照依军法从事。
  十六、揽头名目既已革除,如有棍徒撞谝煽惑,希冀包揽者,准各花户径行赴局呈告,严拿究治。若各户甘受愚弄,通同舞弊,一经查出,定行从严一律治罪。
  十七、花户匿报之地,如未丈以前被人代报或临丈之时被人指出,一经查丈明晰,即将此段匿报之地发给代报及指出之人承领,交租纳粮,永远耕种。原户如再争执,立即驱逐出境。
  十八、委员暨随带书差丁役人等,均先筹给薪水口粮工食,按月支领一切食用,不准扰累民间,倘有藉端勒索,一经访查明确,分别参处惩办,决不姑容。
  吉林全省清丈民旗地亩暨变卖旗产兼放零荒单行章程
  (1915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吉省办理清丈系以厘正经界,清理田赋,确定人民权利,敦促地方政治之进行为本旨。
  第二条 凡吉林全省民旗地亩,并旗署官产,各项公产官荒暨城镇屯基之清丈变卖事项,均依本章程行之。
  第三条 自本章程施行之日起,除蒙地清丈另定办法外,凡吉省各县原设有清丈放荒暨出卖旗产之机关并其办法章则概行废止,一切未结未竣事案统俟移交清丈局接办,但沿边十六县之清丈放荒事项,曾经另定规则在前,呈准有案,应仍继续有效,惟各该县之旗署官产须适用本章程之规定。
  第四条 各县各项地亩,有与前清皇室私产或清理官产处所管地界毗连牵涉者,应会同皇产事务局暨清理官产处勘划分明,绘图存案。
  第五条 勘丈各项地亩均应实地丈量,依照地形绘具分图,所有四至界址,面积弓尺及水塘沟洼沙碛石田房园井道坟茔等项,务须详细注明,以为汇造总图之取资。
  第六条 丈地绳弓按营造尺五尺为一弓,二百八十八弓为一亩,十亩为一垧,基地以方丈计,亦按营造尺十尺为丈,凡田地基地之畸零,均算至分数为止。
  第七条 凡报领清丈局丈放出卖各地,以有中国国籍之人民为限。
  第八条 凡照本章程应行价放价卖,各地有原主或原佃不领,取结外放者,其价值得加增原定等则之数一倍,但承领仍先尽邻户。
  第九条 凡报领各地,无论何项民户,均须出具切结,并取具殷实商保及声明,如限交纳价费,逾限不交,由商保担任代催,临时并得参照第七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斟酌行之。
  第十条 此次清丈以后,凡民人所固有或遵章价领各地,每户发给部照一张,俾得永远管业。
  第二章 地之种类
  第十一条 凡土地确系私有或公有,持有切当照契及完纳租课,自民国三年以前由官家给有票据者,除具有特别情形随时酌办外,均适用本章程。清丈土地条例,如左列各种:
  民大租地、旗大租地、插花地、草甸地、柳通地、学田地、自治地、屯会公产地、警费公产地、续报升科地、民认旗东地、旗招民佃地。
  第十二条 凡土地向归旗属以官署名义经理租佃,未经正式奉准卖放有案暨并未奉经省部批准免价升科给照有案者,均适用本章程变卖旗产条例,如左列各种:
  马厂地、恩赏地、津贴地、官庄地、五官牧官屯地、旗插花地、旗草甸地、旗柳通地、公田地、晾网地、随缺地、八旗义地、八旗备保地、公田生息地、五官牧养地。
  第十三条 凡未放未垦及未放私垦,并民旗官署均未经理亦无案档可放之地,统为官荒,均适用本章程丈放生熟官荒条例。
  第十四条 前三条所列各地,如有别项名目地亩,得依其性质比例办理。
  第十五条 各项房产地基其勘丈办法均从本章之规定。
  第三章 清丈土地
  第十六条 监绳员赴段丈地,须携带近年征租底册,每至一屯由巡警及乡正副传知各户亲领地段,呈验原有照契,如无印照红契,只有白契者,须呈验钱粮票据,核对租册,并由邻户中证等出具保结,然后按段行绳丈讫,眼同地邻照数拨给其契照票据,加盖戳记,发还原户。
  第十七条 丈地时如地户有故不到,得由地邻或佃户三人以上持据代领清丈,或契照存在原户距段太远,准由地邻或佃户并乡正副具结负责,即可查照租册所载垧亩数目,先为拨留,仍由该管局署传催,呈验契照,换领部照。
  第十八条 各户原有契照如有遗失,准向原给执照或原税契官署声明理由,由该官署查明原契照存根,取具保结予以印批,以资证明,如因借债质押在外者,并须由受存此据之债权人出具合宜之印押结据,方能取得业主之资格。
  第十九条 清丈各项地亩,除租册契照票据所载垧亩相符数目外,如有浮多应行划出另放,其办法如左:
  (甲)东南有房井坟墓者,以西北为浮多;
  (乙)生熟不一者,以生为浮多;
  (丙)肥瘠不齐者,以瘠为浮多;
  (丁)房井坟墓在生地瘠地内者,即由熟地肥地内酌划浮多。
  第二十条 凡浮多地亩应由一方划出,不得由中间挖割。
  第二十一条 无论民旗各地丈出浮多生熟亩数,准由原户备价承领,如原户无力或不愿领即取结外放,但系民招民佃地,原户不领应先尽原佃,原佃不领再尽邻户或外户。
  第二十二条 第十七条丈出浮多之地,应由各该代理人催令原户遵章价领,酌予限期一月,逾限不领,取结外放。
  第二十三条 民旗大租原地内,如有水冲沙压地数,缺少或有粮无地粮多地少者,均查明征租底册,汇案详请销除租赋,以昭公允。
  第二十四条 民认旗东地亩丈出浮多,准旗东价领,仍租给原佃承种,如旗东无力或不愿领,准原佃价领,原佃不领,即取结外放。
  第二十五条 旗招民佃地亩,其所有权确系属于旗主,与民认旗东有别,应与民招民佃之普通地亩一律办理。
  第二十六条 各项公产地亩,除领有印照者外,如载诸案卷确凿可据者,一俟查明,当然作为有效,但须曾奉有省公署批准定案,方能引证,其仅由地方机关报经县署许可或其他公共团体自认者,均不得以公产论。
  第二十七条 各处从前拨放警学自治屯会官署各项公产,此次与民田一律清丈,查照原执票垧亩数目给照升科,丈出浮多,由该管机关补足价费,换领部照,如不承领,应即出具公文书允为划出照章另放。
  第二十八条 公产浮多地亩及自称公产而不合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者,其出放给领办法,依其原来性质或为官荒或为旗产,按照各该本条办理。
  第二十九条 前条地亩如地质实系瘠薄,外放并无领户者,得随时由该管局署详请核办。
  第四章 变卖旗产
  第三十条 旗属官署局所承管之各项地亩房产基地,凡非旗人己产,持有相当契照及公众集资价买之公产,一律照本章程订定办法变卖出放。
  第三十一条 变卖旗产收入之价款,除照案提拨百分之三备充奖励金外,其余应依原案提出四成,为筹备旗民生计之用。
  第三十二条 变卖或出放旗产,亦应先尽原佃原租各户承领,不领者取结外放,但前项原佃原租各户不承领之官产,如曾转招他户承佃承租,有时逾三年以上者,仍有优先承领权。
  第三十三条 凡旗署官有基地,一律勘放变卖,从前所领各旗署租照租帖及押据等项,均作无效,饬令缴销。
  第三十四条 凡旗署官有房地,如佃户租户有私相典质情事,应由该债权债务人自相清理,不准阻挠丈放,并不准抵扣正价,其情近盗典或盗卖者,除将原房原地收回另放外,并将典质买卖之人查明详办。
  第三十五条 凡承佃承租旗署官产地亩,各户如有将该地亩朦报升科者,得由委员查据事实详销原案,照章出放,以杜弊混。
  第三十六条 变卖旗产如有房产与基地相连者,应分别给照,各收价费。
  第五章 丈放生熟官荒
  第三十七条 凡民旗各户私占官荒,无正式印照,并未纳租赋者,无论大段零段一律照官荒分别出放。
  第三十八条 凡私占官荒业已开垦或垦已成熟者,准先尽原户价领,原户不领,无论放给邻户外户,由委员酌断,各原户于垦地内或已盖房凿井,应由领户给予以房井费用。
  第三十九条 各县已放官荒,其有重复包套者,如各户均有印照,应以业经盖房开地者为原主,其无房及未曾开垦者,另觅闲荒拨补,如均未盖房开地或均已盖房开地,则以领照之先后处断,倘无照而在有照段内盖房开地,并无特别纠葛者,应将房地拨还有照之主,以期四至相符,仍由原主找给修垦各费。
  第四十条 旗户原占生熟荒地续报升科者,以在通饬截止之前领有省公署印照及奉有明文批准者为有效,应按照清丈条例办理,其余无论已未报县详省,一概取销,统按生熟荒地暨旗署官产之规定收价出放。
  第六章 各项地亩房基之等则及其价格
  第四十一条 凡应行价放之地亩,其分别等则之法如左:
  (甲)地势平坦,土质肥沃,民户繁多,交通便利者为上等;
  (乙)地势平坦,土质稍薄,民户稀少,运转较难者为中等;
  (丙)地势陂洼,并有沙石碱卤且近边僻,繁盛难期者为下等;
  (丁)沙石斥卤不易垦种,地处边僻,繁盛无期,招领不易者为最下等。
  第四十二条 丈放地亩之价格等级表之于左:
  第四十三条 凡变卖旗产适用表内各等级价格,惟丈放浮多地亩,仅适用表内二等二级至三等三级价格。
  第四十四条 生荒比照表列等级价格减半核收,惟系柳通草甸碱厂及其他不堪种植之地,得适用表内三等之第二、第三两级价格减半核收,至前项地亩升科如何打扣,应由分局临时请示办法。
  第四十五条 估计地亩之价格,总以当地时价为标准,应由各分局按实际上之调查,依各该地人民生活之程度,土地需要之缓急,并分别旗署官产,生熟官荒,民旗浮多各地之性质,参酌情形,悉心拟议列表,详请核定公布施行。
  第四十六条 凡应行价放之房基,其分别等则之法如左:
  (子)已成商埠,建筑有年,商民辐辏,轮轨交通之地为上等;
  (丑)城镇市埠开辟已久,商贸丛集,陆路通达,尚有繁兴可望者为中等;
  (寅)城镇市埠开辟未久,商民未臻繁庶,水路转运不甚通畅,以及属于建设计划并乡屯房基各地为下等;
  (卯)虽经设治勘定街基,而无人趋赴,招领不易,或穷乡僻壤,户口凋零者为最下等。
  第四十七条 丈放房基之价格等级表之于左:
  第四十八条 估计房基之价格,除最上等有值在表列一等一级以上及最下等有值在表列三等三级以下者,随时酌量加减专案详办外,应因时因地及比较邻近房屋参酌拟议列表,详请核定,并指示办法(或投标或拍卖),公布施行。
  第七章 征收各费
  第四十九条 凡清丈之应行征收各费如左:
  (一)经费
  (二)勘费
  (三)照费
  第五十条 丈放或变卖应行收价之地亩基址房产,一律随价加收经费二成,但不再收勘费。
  第五十一条 清丈各项地亩查照契照,根据原载垧亩数目,不分等次,每垧收勘费大银元一角,其不及一垧者,减收半费。
  第五十二条 清丈城镇屯市各基地,除浮多放领外,其契照原载丈数酌收勘费如左:
  (一)上等每十方丈收大银元一角五分;
  (二)中等每十方丈收大银元一角;
  (三)下等每十方丈收大银元五分;
  不及十方丈者,亦按十方丈收费。
  第五十三条 依前二条之例,既收勘费者,不再收经费。
  第五十四条 凡依本章程应领执照者,每照一张暂定照费及手数料大银元一元,如将来部章另有规定再行遵改。
  第八章 给照及收款各手续
  第五十五条 由部特颁清字升字基字三项执照,凡民旗原有租赋,各地暨价领生荒未届升科年限者,发给清字照,原有印契地亩暨各项公产,向无租赋者发给升字照,原有城镇屯基,发给基字照,其变卖旗署官产及新放生熟官荒适用部颁变卖垦荒各执照。
  第五十六条 各分局各起丈放各项地亩地基,逐段丈毕,按户先发局印执票,此项执票用三联式,一联发给地户收执,一联缴验,一联留局存查,所有地形地段四至弓尺等则价费数目均详细填注票内,附以图说,俾昭核实。
  第五十七条 地户领取前条执票时,应将旧票旧照一律缴销,其红白各契验讫发还。
  第五十八条 凡价领旗产,自发票之日起限半月内缴足价费,官荒及浮多生熟地亩并别项地基,限一月内缴足价费,逾限不缴传保严催,倘再拖延即行撤地另放,如果限内发生事实上之纠葛,必须查明评判者,其交纳价费得自案结之日起,酌予展限半月。
  第五十九条 各户交款须持有原发执票。赴原清丈局署验缴,由该局署给予印收(亦用三联式),连同执票发交原户收存,以备将来换领部照。
  第六十条 部照颁发到日,各分局应即出示布告,定期散发,届期各户即须携带执票及印收赴局换领。
  第六十一条 民认旗东旗招民佃各地,其部照应填给旗东旗主,但民认旗东地,仍由局县会订租帖给予佃户收执为据,其租帖并应注明永不夺佃字样,免滋纠葛。
  第九章 升科及折扣办法
  第六十二条 浮多熟地当年升科,荒地自发给部照之日起扣至第六年升科,价领旗产生熟各地亦照此办理。
  第六十三条 报领生荒仍照荒务向章以十成收价扣除三成,房园井道按七成地数届年升科,其浮多熟地及垦熟官荒,均按十成升科,不折不扣。
  第六十四条 旗户已升科之有照地亩,向按七成纳租,此次清丈除按原照十成地数划除房园井道外,丈出浮多熟地,应照前条之例办理,其未升科三成之地,另于照内加盖戳记,于丈竣后本年一律升科。各项公产暨民旗原有印契,各地未升科者,记明垧数,概令于丈竣后本年一律升科。
  第六十五条 凡各户价领生荒,如有未届升科年限者,既经发给清字部照,仍须查明旧照原领垧亩数目,核扣当时给照年月计至某年升科,加盖戳记,以资证明。
  第六十六条 凡勘放各项地亩段落以内遇有坟茔,应于前后左右各留二弓,其冢数较多者不得按每冢二弓推算,但就该坟厂周围酌量划留,以足防耕犁为度,此项余地免予缴价升科。
  第六十七条 凡各地原有官道应予划除,大道宽留六弓,小道宽留二弓,免碍交通。
  第六十八条 前二条划留之地,应于图册内分别注明。
  第六十九条 无论何项地亩或清丈或变卖,凡四至以内确有水塘沟洼沙碛石田不堪耕种者,准予酌量扣除核算,惟图册内仍须满注绳弓数目,记明扣除若干,以备查考。
  第十章 清理纠葛
  第七十条 清丈时各户如有因地段地界互起争执不能解决者,得由该管局署按照另订评判章程秉公处理,但其评判之效力,只期划清界限,得以实施勘丈为止。
  第七十一条 清丈时如发觉盗卖盗买官公私产及捏造假契,朦混报领各情事,得由该管局署查据事实,将舞弊人移送司法官厅审办,俟判决后再行勘丈放领。
  第七十二条 在未换领部照以前,原领各地如有买卖让与等事,须协同原中证人赴原发执票局署禀报,具结存案,该局署即将执票批明盖印,俟换照时再行更名给领,并汇案册报。
  第十一章 奖 励
  第七十三条 凡民旗人等对于清丈事项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得由局详请奖励。
  (一)充当名誉赞助员实系得力者;
  (二)乡绅耆富提倡协助清丈事项确于局务有补益者;
  (三)非为自己或他人之利益举报隐匿黑地经局丈放收价者;
  (四)劝导无识愚民消除障碍,俾清丈进行有效者。
  第十二章 惩 罚
  第七十四条 凡民旗人等对于清丈事项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得由局详请惩罚。
  (一)聚众至五人以上阻挠清丈,经劝导仍不解散者;
  (二)造谣生事,妨害清丈,查有确据者;
  (三)串通或贿买行绳员书工役,颠倒等则,以多报少者;
  (四)冒充各局员书工役招摇撞骗者;
  (五)本非无力有意抗延,故不交价,显有刁狡行为者。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七十五条 吉省民旗各地错杂纠纷,如发生本章程规定以外各事或本章程有窒碍难行之处,得随时详请,酌加修改。
  第七十六条 本章程自公布日施行。
  吉林省民旗纳租地亩自报浮多升科免价试办章程
  (1917年)
  第一章 总 纲
  第一条 本章程现因免除清丈困难起见,特规定吉林全省民旗原有纳租地亩所有浮多,准其依限自报升科,并免缴纳地价。
  第二条 自报区域,除归实业科清丈之依兰、桦川、富锦、绥远、同江、饶河、穆棱、密山、虎林、宝清、濛江、额穆、宁安、桦甸等十四县并地属蒙旗之长春、农安、长岭、德惠四县另有规定不计外,其余二十县均依本章程行之。
  第三条 除前清皇室私产,及驿站官产旗产,并未经勘放之官荒街基另有章程规定外,凡民旗大租民认旗东旗招民佃,以及山荒柳通草甸插花等地,并警学自治屯会各项公产,均适用本章程之规定。
  第四条 本章程公布后,所有前经清丈局填发执票仍继续有效,惟所收浮多地价,应于换照时除扣抵经费外,其余悉数发还,以昭画一。
  第二章 自 报
  第五条 无论何项地亩,均以租册契照票据所载垧数相符者为原额地,如原额之外四至之内另有地亩则为浮多,究有垧数若干,均须据实呈报,不准稍有隐匿。
  第六条 呈报升科应以本户买契为最要根据,凡浮多地亩,租册大照所无,而买卖契据则无不悉数列入,除按册照票据清出原额外,其余列入浮多注册。
  第七条 呈报前项地亩,均由各地主分清段落,开具四至面积,及有无水塘沟洼沙碛石田暨房园井道等项清单,携带契照票据,亲赴该管县署呈报,如系公产准由各机关自行呈报。
  第八条 各地主如有事故或家无男丁不能赴县呈报者,得依前条之规定由该地主嘱托亲友代报,但不准佃户呈报,以免流弊。
  第九条 凡原额地以原有契照为凭,如无印照红契只有白契者,须呈验钱粮票据,一经县署核与征租底册相符,即行发给执票,以凭换领部照,并将呈验契照票据,如数发还原主收执。
  第十条 报出浮多地亩一律免收地价,先行发给执票,俟派员勘查后,除照章升科外,并一律换给部照,仍归原地主永远执业。
  第十一条 向纳大租原额地内,如有水冲沙压或有粮无地,粮多地少者,并准地主报明,一俟勘查得实,另册登记,候由县署汇案,呈请销除赋额,以昭核实。
  第十二条 各机关呈报公产,均以从前领有印照或经省城上级官厅批准确有案据可凭者为限,其仅由地方团体报经县署许可或各团体自认者,不得以公产论。
  第十三条 如有浮多,本地主隐匿不报并准由他户揭报,一经查实以一半归公,以一半照时价减半放给报户,以杜隐匿。
  第十四条 除原有契照四至以内之浮多准照本章程办理外,其在契照四至以外如有私垦官荒及无粮黑地,应照放荒章程核办,不得以浮多论。
  第三章 期 限
  第十五条 自中华民国六年九月一日起至七年六月底止为第一期;
  第十六条 自中华民国七年七月一日起至是年十二月底止为第二期;
  第十七条 自中华民国八年一月一日起至是年六月底止为第三期;
  第十八条 第一期为注册期,过此期限未经报请注册者,即以隐匿论。
  第四章 经 费
  第十九条 应收经费,其在第一期内自报者,原额地每垧收大洋一角,浮多地每垧收大洋一元,此一期为注册期,如地户于报请注册时,不能将经照注册等费悉数全交者,准其依限补缴,但本期内至少必交三成方准注册,其欠交之款至迟亦不得过第三期。
  第二十条 在第二期内补交经费者,除先交若干仍照头期扣算外(即原地一角浮多一元),原额地及浮多地均按第一期应收经费数目各加一倍。
  第二十一条 在第三期内补交经费者,除先交若干各按交期扣算外,原额地及浮多地均按第二期应收经费数目再各加一倍核收。
  第二十二条 如过第一期不报,或已报明注册而过第三期不交费者,除将原额地经费按照第三期应收经费数目再加一倍勒交外,并将浮多地亩归公另放。
  第二十三条 每地一段给照一张,每张收照费大洋一元,注册费一角,此外并不再收勘费。
  第二十四条 各县附设事务处,即以县知事为处长,担负完全责任,凡处内员书,由县知事酌定,所需薪工费用,准于所收经费内提扣一成,由县知事自行分配,开支仍按月具报备查,但不准由总局预先请领。
  第五章 升 科
  第二十五条 此次报出浮多地亩,均系当年升科,如系原领荒地未届升科年限者,应查照原领地升科年限,分别注明算至某年一律升科。
  第二十六条 凡柳通柴山草甸(系指长羊草者而言)等地,虽系不能开垦,但按年获有利益,应以熟地论,分作两等,上等以二垧作一垧(十亩为垧),次等以三垧作一垧,当年升科,其于草甸(系指牧养者而言)荒山碱甸以及不堪种植之地,应由各县酌量情形请示办理。
  第二十七条 已报升科之有照旗地,向按七成纳租者,应将未升科之三成悉数报请升科,此外如有浮多,仍按据实呈报,不得隐匿。
  第二十八条 凡从前续报升科生熟各地,以在通饬截止之前领有省公署印照或奉有明文批准者为限,其余无论已未报明省县,均不准影射报请升科。
  第六章 勘 查
  第二十九条 第一期内均应报明注册,期满即由本总局分路派员会同县知事勘查,其欠缴经照各费过第三期未经照缴者,责成知事照二十二条从严追缴。
  第三十条 勘查届期,所有勘查员数俟临时酌定。
  第三十一条 勘查员下乡须由县知事先期传同乡警一同前往,按照票内所列地户垧数依次详加察核,除有地亩纠葛或察其情有可疑者,即时行绳勘丈外,如查无别故,即于执照内加盖验讫戳记,无须再丈,所用绳弓,均由总局发给。
  第七章 给 照
  第三十二条 各县填发执票按月将缴验一联呈送总局查核,一俟届期派员勘查后,再行分别填写部照,发由各县转给。
  第三十三条 自报各户如声明原有契照遗失或因借债抵押在外者,准由该县咨行原领契照各官署详查存根,或饬抵押处所之债权人出具切结,查明无误,方准给照。
  第三十四条 各地主于呈报后倘有发生界址不清等事互起争执者,如不在法定民刑诉讼范围之内,得由县知事判决呈报,再行换给部照。
  第三十五条 如在填给执票以后,未换部照以前原报各地,倘有买卖让与充公等事,必须取具中证人等切结存案并将执票批明盖印,俟换照时再行更名给照。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系先行试办,如有窒碍得随时呈请修改。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自公布日施行。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实行后,从前吉林全省普通清丈章程即行废止。
  修正长农德岭四县蒙地自报浮多升科章程
  (1920年)
  第一条 此项升科章程以长春、农安、德惠、长岭四县蒙地为区域。
  第二条 佃民承种蒙地以租册契照为根据,契照内载明垧数相符者为原额地,原额外折扣之地为原扣地,如于原额原扣以外另有地亩即为浮多,无论若干垧数均限三期内据实呈报,不准稍有隐匿,自报之期限如左:
  甲、自中华民国九年十一月一日起至十年四月底止为第一期;
  乙、自中华民国十年五月一日起至十月底止为第二期;
  丙、自中华民国十年十一月起至十一年四月底止为第三期。
  第三条 自报浮多地亩免收地价,每垧只收经费大洋一元,注册费大洋一角,先给执据以凭换发汉蒙合璧大照,由民国九年起照章升科。
  第四条 佃民原额原扣地亩一律换发汉蒙合璧大照,以为永远承佃执业,每垧均收经费大洋一角,注册费大洋一角,其旧有契照由该管县知事验讫,盖以注销字据,仍皆发还原户。
  第五条 该四县原定有三七扣及倒三七扣纳租者,此次清查除原扣地勿庸升科外,其浮多地亩,如系实在瘠薄不能如数升科者,准由县知事会同租柜蒙员酌量办理,至少亦应比较原定折扣半数以上增加租额,分别注明照内,以杜朦混。(例如某户实地百垧,原照内亦填百垧,折扣七十垧,此外再有浮多若干,应照原定折扣半数以上纳租。)
  第六条 农安县西北乡与长岭县界毗连之瘠地,及长春县之十一、十二、十三等甲原定倒三七扣或不足倒三七扣纳租者,由县知事会同蒙员察看情形,除原额地明定折扣无可变更不计外,如有浮多应加租二三成,至少以一成为限(例如:佃户实地百垧,原照内填百垧,扣成三十垧或不足三十垧者统应依旧换照,如于折扣以外应有浮多亦应加租二三成,至少以一成为限。)
  第七条 如各佃户观望不报或匿报浮多,至三期限满后准由他户首报,以一半充公归蒙旗处分,以一半放给报户,仍收半价,如有妄报或地邻朦混捏报者,一经查明,送交法庭,从重惩办。
  第八条 如有私垦官荒无租黑地,以及勾结私占地亩,应照上中下三等收价,上等每垧收价大洋九元,中等六元,下等三元,均加收二成经费,并收注册费大洋一角,当年升科。
  第九条 佃民自报升科,其经费升科等手续,均照吉林省普通自报升科章程办理。
  第十条 已报地亩得由清理田赋局随时派员会同该县知事并蒙租柜蒙员实地抽查,如查出原报地数尚有隐匿,即将隐匿之地撤出交县另放。
  第十一条 照费每大照一张准填地六段,如填地一段至两段者,收大洋一元,三段四段者,收大洋二元,五段六段者,收大洋三元。
  第十二条 此次清理蒙地责成县知事担负完全责任,会同蒙员和衷办理,所收经费注册费国家与蒙旗各半,平均分劈,县知事经费由国家收入项下提留二成(按此二成系全数十成内提二成,例如国家于收入一元内实得五角,县知事提支二角,余解省局)蒙员经费由蒙旗应得项下自行开支。
  第十三条 汉蒙合璧大照由吉林省长公署钤印,咨送蒙府用印后,发交清理田赋局,令颁各县填发,所收照费除县知事及蒙租柜各提留一成外,其余八成均解清理田赋局,以资支付印刷查核等费。
  第十四条 各县知事应督饬警团按照租册挨户严催,依限呈报,第一期届满,清理田赋局应查该各县报地成绩,对于县知事实行惩奖章程,以期克期竣事。
  第十五条 各县对于清理田赋局交款报查各事,应如左列办理。
  一、各县所收地亩街基各价及经照注册等费,均收大洋,如无大洋地方,即照财政厅每月所定均价数目折收官帖或小洋。
  二、各县所收经费等款,甲月收入须于乙月十五日以前扫数解局,如逾限不解,致因元价增涨受有亏损者,责令县知事赔价。
  三、各县应将已发执据缴验地亩报册收入计算书,按月送局查核。
  第十六条 长农德岭四县商民,自报城镇街基,仍照原定章程办理。
  第十七条 本章程自奉准公布之日施行。
  伪新京特别市市有土地出卖规则
  (1934年8月23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新京特别市长出卖土地时,除另有规定者外,均依本规则办理。
  第二条 市有土地之买受人,须于市长指定之期间内,依照契约所定开始其使用或完成其设施。
  第三条 如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市长得解除契约之全部或一部。
  一、买受人违反本规则规定或契约条项者;
  二、依据契约出卖之土地因公用或办公益事业需要者。
  第四条 买受人解除契约时须经市长之承诺。
  第五条 因第三条第一款之情形而解除契约时,买受人不得请求发还价金及请求赔偿损害。
  因第三条第二款之情形而解除契约时,买受人得请求发还价金并请求赔偿普通所发生之损害。
  第六条 契约因解除及其他原因失其效力者,买受人应依照市长之指示回复原状而返还土地,但因第三条第二款之情形而解除契约者不在此限。
  买受人如不履行前项本文之义务时,市公署得代行之,所需费用向买受人征收之。
  第七条 市长对于土地买受人有所通知时,如买受人不在其前呈报住址时,得于告示场公告以代通知。
  前项情形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十五日时,视为通知业已到达。
  第二章 土地之出卖
  第八条 土地之出卖依普通竞争投标办理,但市长认为土地使用之目的上不适宜普通竞争投标时,得依指名竞争投标、定价抽签或定价指名办理。
  第九条 依普通竞争投标而出卖时,就依照投标方法而投标者,所开具之买受估价中以达至市长所预定出卖价额之最高价额者为买受人,但最高价额之投标者如有二人以上价额相同时,用抽签方法决定买受人。
  如前项未达市长之预定出卖价额时,依再投标方法行之。
  第十条 依普通竞争投标而出卖土地时,至少应于七日以前将左列事项公告之。
  一、出卖土地之地点、地号、地目及地之面积;
  二、执行投标地址及日时;
  三、揭示契约条项,契约书草案及投标须知之地点。
  第十一条 投标人投标时,应缴存其买受估价百分之十以上金额于市长,以为保证金。
  第十二条 投标有左列各款之一者为无效。
  一、标内未署名盖章者;
  二、市长认为投标时紊乱其秩序或有不正行为;
  三、除前各款外违背另行指定之事项者。
  第十三条 买受人应自中标之日起五日以内订立契约,买受人不订立契约时,退还保证金。
  第十四条 市长认为必要时,得将投标或开标之执行展期或中止或取销。
  第十五条 依指名竞争投标而出卖时,由市长指定其所认为适当之买受希望人数人,征求其买受估价以达至市长所预定出卖价额之最高价额者为买受人,但未达市长之预定出卖价额时依再投标法行之。
  前项时投标者于投标时,须寄托于市长买受估价百分之十以上之金额作为保证金,依定价抽签而出卖时,由市长预定出卖价额及申请期间,就其期间内所有之一般申请人,依照抽签方法决定买受人。
  依定价指名而出卖时,由市长预定出卖价额以其所认为适当之买受希望人为买受人。
  第十六条 买受人应于订立契约时,同时缴清价金,但经市长之承诺时得遵照其指定于二年以内分期缴纳。
  第十七条 买受人缴清价金后,始取得该土地之所有权。
  第十八条 凡经市长认为有左列各款之一,并曾公告之于告示场者,嗣后至少五年间不得参加根据本规则之投标,并不得出入执行投标地点。
  一、投标时串通或唆使串通者;
  二、妨害或唆使妨害参加投标或买受人订立契约者;
  三、不遵照第十三条规定订立契约者,或因有第三条第一款情形解除契约者;
  四、妨害或唆使妨害执行特别市计划事业者。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则凡在商租时准用之。
  第二十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施行。
  伪新京特别市市有土地租赁规则
  (1936年2月20日)
  第一条 本特别市之市有土地除别有规定者外,依本规则由市长租舆之。
  第二条 租赁地之使用目的、租赁方法、等级、租价、租赁面积及租赁期间由市长定之。
  第三条 因土地之状况及其他得变更前条之条件。
  第四条 凡欲承租土地者,须以连带保证人二名之租赁请愿书,向市长提出之,但承租者系官署时得免保证人。
  前项之请愿书,得市长许可时,于第一回租价缴纳后发给契约书。
  第五条 租价共分四期缴纳,计一月、四月、七月、十月,每月以十五日为限,须缴纳三个月份,但在不得分作四期或有特别事情时,得使先期缴纳全部或一部。
  第六条 租价如在期间前不完纳时由本署送达督促状。
  督促状每一件征收手数料二角。
  租户接收督促状后,仍不完纳时,自发送督促状后五日起,每百圆按日利一角征收延滞金,但对于滞纳原因经市长认为应有酌量情形时不在此限。
  第七条 土地之租赁期间最长为二十年,最短为三年。
  前项之期间当事人得更新之,但自更新之时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三年未满之租赁依特别之事情,由市长许可之。
  第八条 租户为法人其他团体时,须用代表者之名义行之,租赁后代表者有变更时,应即呈报之。前项之声明如有迟延时,市长对于旧代表者之行为,视为对于正式代表者之行为。
  第九条 租户如变更其住所姓名或名称时,须即时呈报之。
  第十条 如租户不在本特别市内居住时,须选定居住本特别市内并市长认为适当之管理人,同该管理人连名划押呈报之。
  第十一条 租户或管理人不在呈报之住所居住时,市长之通知或指示宣诸公告前项之通知或指示,由公告之日起经过十日即行认为送达。
  第十二条 以建筑目的承租之土地,自承租之日起,须在一年以内将其建筑完了,但在有特别事情时,经过市长之许可得以延期。
  第十三条 租赁土地上加以变更或施行建筑物之新筑改筑或增筑大规模修理时,须预先受市长之许可,土地使用之目的将有变更时亦同。前项之工事完了时,须即时呈报之。
  第十四条 租赁地上建筑物,如有撤去破坏或烧失时,须即时呈报之。
  第十五条 租户不得将租赁地向他人转租让渡其权利或供债务之担保。
  第十六条 如以租赁地上建筑物向他人让渡出典或供担保时,于契约缔结前与让受人、典权人或债权人连名划押后,随带公课纳入证明书须受市长之承认。
  前项典权或担保取消时须呈报之。
  在第一项时,每一件向租户征收手数料一圆。
  第十七条 租赁地上之建筑物适合左列各款时,市长得向让受人及其他建筑物之所有权取得者租赁之。
  一、由租户已受让渡时;
  二、已行没收或拍卖时。
  在前项时准用第四条。
  第十八条 租户适合左列各款之一时,得将契约解除之。
  一、滞纳租价至二期时
  二、在第十二条之期间内建筑未完了时;
  三、违背第十五条时;
  四、不受本规则所定之许可或承认及怠慢呈报时;
  五、违背契约之条项时。
  在前项第二款至第五款时,虽有已纳之租价但不返还之。
  在第一项第三款时,征收转租期间内,取得之利益或因让渡取得利益之一倍至三倍之违约金。
  第十九条 租户经市长之承认得解除契约,但已纳之租价概不返还。
  第二十条 公益上或都市计划上有必要时,得将租赁土地无价收回之。
  在前项时须将建筑物其他地上物件于指定期间内撤去之,但对其损失以市长认为相当金额补偿之。
  第二十一条 契约解除或租赁关系终了时,租户须以自己之费用急速将其地上物件撤去之,并应恢复土地原状。
  租户不履行前项之义务时,市长代为行之,其费用向租户征收之。
  第二十二条 因租户应负责任之事由,使本特别市发生损害时,由租户赔偿之。
  第二十三条 依第十八条之规定,收回租赁地时,对于租户或第三者所受之损害,本特别市不负赔偿之责。租价有滞纳时,得拍卖其地上建筑物其他工作物以充赔偿,如有不足时,向保证人追征之。
  第二十四条 租户如将契约书遗失请再发给时,须以保证人二名连押具名理由呈请发给之。
  本特别市公告前项之要领,经过两个月无有声明异议者时,发给新契约书,同时公告旧契约书无效。
  因旧契约书污损呈请再发给时,原契约书与新契约书交换之。
  发给新契约书时,每一张收费一元。
  附则
  本规则自公布日施行。
  新京特别市商埠租建规则废止之。
  从依前之规定所为之手续其他行为,视为依本规则行之。
  长春市公有土地管理暂行办法
  (1954年10月18日公布实施)
  第一条 为进一步管好城市公有土地,适应国家建设的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由人民政府代管之城市私有土地,亦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市公有土地之分配、拨用、出租均由本府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简称房地局)依本办法之规定,按城市规划地号管理之。
  第四条 使用公有土地时,均须先按规定办理使用手续:
  一、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业申请使用公有土地时,须先提出正式文件,附具面积图乙份,经本府房地局审查批准,发给使用证或签定租约,否则不准使用。
  二、一般承租公有土地者,须先向本府房地局提出“公有土地租用申请书”,附坐落面积图乙份,经审查批准并具保,始可签定租约,否则不准使用。
  三、有数人共同使用同一地号者,均得推选代表一人负责签定租约及按期缴纳土地租金。
  第五条 地上有正规建筑物或计划建筑正规建筑物者,租期最高不得超过十年;一般用途者租期最高不得超过三年,期满后视情况可续订租约。
  第六条 经批准使用之公有土地,必须按申请用途即时使用,否则如超过两个月或因故变更用途时,不经具明理由向房地局申请审查批准,除收回土地外并缴纳应收之土地租金。
  第七条 本府工商管理局指定之市场用地,无论有无固定建筑物,统由各区人民政府管理之。
  第八条 凡私有房产使用公有土地者,其产权所有人均须签定租约,产权所有人不在本市居住者,必须指定代理人办理,否则现使用人应负责缴纳土地租金。
  第九条 公有土地租金视土地的不同用途及人民生活水平,核定并随时调整之。
  第十条 公有土地租金计算办法按下列规定:
  一、土地面积均以平方公尺为计算单位。
  二、租金均以人民币计算。
  三、租金一年分四期缴纳,每三个月为一期,不满三个月者按一期计算。
  第十一条 承租公有土地在同一地号上有房产及其他建筑物而又一部耕
  种农作物者,全部依宅基地标准征收租金。
  在公有土地上耕种农作物者,必须按城市规划地号使用。如跨号耕种或耕肥撩瘠空闲土地时,一律按整号面积征收租金。
  第十二条 凡租用公有土地新建正规房产者,一律免缴租金三年以示奖励。
  第十三条 凡租用公有土地者,其建筑物及耕种的农作物如遭受不可抗拒的灾害而有重大损失者,经申报本府房地局审查批准视灾害程度,酌情减缴土地租金或免缴土地租金。
  第十四条 凡因故解除租约及承租人中途退租时,已缴之土地租金不予返还。
  第十五条 凡租用公有土地者,均不得擅自分租、转租、转让、转兑或作营业上投资及债务上担保。否则按下列规定处罚之:
  一、解除租约;
  二、没收不当利得;
  三、按不当利得金额课以一至三倍之违约金,如不当利得无从考察时,得课以相当于租金一至五年之违约金。并将其租用权收回,解除租约。
  第十六条 凡公有土地上之建筑物因出卖、赠与、继承、交换、典当时,须在缔结契约后七日内由双方联名向本府房地局申请变更承租名义,否则课当事人相当于租金六个月之违约金。
  第十七条 承租人不按指定日期缴纳租金者,每超过一日课以缴纳租金千分之五的迟纳金。迟纳租金达四期以上者,除追缴土地租金及迟纳金外,并得解除租约。
  第十八条 凡使用公有土地者,必须妥善保护,不得任意挖掘,否则除责令修复原状外,并课以相当于租金六个月之罚金。
  第十九条 占用公有土地不办理手续者,得处以相当于租金三年至五年的罚金。并视情节轻重拒绝其使用,或送交人民法院依法惩处。
  第二十条 承租人或占用人无力缴纳本办法规定之土地租金、迟纳金、违约金、罚金,保证人亦无力缴纳时,得代管承租人或占用人房产以其收益抵充,或依法以其建筑物或其他地上物抵充。
  第二十一条 因国防建设及城市建设需要,得随时解除租约。对于土地上之正规建筑物或其他附着物应依“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办理之。但浮房不在此限。
  第二十二条 代管之私有土地于发还时,代管期间之租税,互不清算,本府亦不收代管费。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之解释权与修改权属于长春市人民政府。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附则:
  一、申请使用之公有土地,如有关城市建设规划者,须先经本府城市建设计划委员会批准。
  二、租约遗失、毁损时须先登报声明作废,并检同声明报纸,取具妥保,向本府房地局申请补发。用地单位遗失、毁损使用证明时,亦须备文具明理由申请补发之。
  长春市土地管理暂行办法
  (1966年5月16日公布施行)
  第一条 为适应国家建设和城市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对土地的管理和合理利用,根据国务院和省人民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市的国有、集体所有(包括公社所有)、私有和代管的土地,均按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已建成的道路、广场、公园、绿化地、河、湖、堤、坝、水源地、铁路用地,以及其他的特殊用地,仍按既定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条 凡本市土地的管理权限属于市人民委员会,日常的征用、拨用、分配、出租等,责成市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简称房地局)负责。
  第四条 征用或拨用土地,必须认真贯彻勤俭建国的方针,本着节约用地的原则,精打细算,严格掌握设计定额,控制建筑密度,防止多占、早占、占而不用,杜绝浪费土地。要尽量利用空地、宅地、杂地和劣地,尽可能不用或少用耕地和园田。最好不拆或少拆房屋,在用地范围内不妨碍施工的旧房,要尽量保留利用。
  凡征用土地六市亩以上到十市亩和迁移居民三户以上到五户的,经房地局或郊区人民委员会审查,由市人民委员会审批,报省土地管理部门备案;征用土地超过十市亩和迁移居民六户以上的,经市人民委员会审核,报省人民委员会审批。
  第五条 机关、部队、人民团体、企业和事业等单位或居民因建设申请用地时,首先须经建设管理部门批准建筑规划和确定位置,然后再向房地局提报使(征)用土地申请书和千分之一的用地总平面配置图二份,详细具明申请土地的属境、位置、面积、用途和所有权;地上有无附着物和居民,以及对其初步安置处理计划;并附建设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用地主管部门对工程的批准文件,省或市计委对该工程的安排文件和房地局认为需要的其他证明文件(居民免提后两种文件),办理用地手续。
  第六条 对申请征用或拨用的土地,房地局应视工程进度需要,可一次或分期分批核拨。
  拨给土地后,自发证之日起,六个月内(民用二个月内)仍未正式利用时,即视为自动放弃使用权,房地局应收回,或另行调配。
  第七条 申请基本建设工程用地,必须在使用前一个月内办完手续。不得提前占地备料或施工。
  在土地尚未确定批给之前,用地单位拟进行测量和钻探等工作时,须取得房地局和原使用者(或所有者)同意。如有损失,用地单位应给予补偿。
  第八条 遇到临时抢险或其他紧急用地情况,如事前来不及按照第五、
  六、七条的规定办理手续时,通知房地局后可先行占地施工,同时尽快补办手续。
  第九条 征用或拨用农耕地(包括生产队或农场耕种的空闲宅地),尽可能在春耕前和秋后进行,不得影响农业生产和浪费国家资财。
  已征用或拨用的农耕地,如能植种一季农作物时,在不妨碍建筑施工的条件下,仍应允许原耕种者耕种;对有农作物生长的耕地,应尽可能等到收获或部分收获后再行使用,如必须损毁农作物时,应给予补偿。
  第十条 征用和拨用土地,如必须迁移居民,铲毁农作物、损坏树木和农田水利设施,拆迁房屋或其他地上附着物时,用地单位必须负责安置和给以适当的补偿或补助,否则不得使用。具体处理按照“长春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损失补偿细则”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因建设工程需要,必须拆迁地上原有的房屋时,要妥善安置拆迁户之后再拆旧房。
  第十二条 迁移征用或拨用土地上的坟墓时,用地单位须登报声明,通知坟主迁出。逾期无人迁移时,由用地单位处理。迁移少数民族坟墓,应尊重其风俗习惯。对革命烈士或外侨坟墓须与主管部门商妥后予以妥善迁移。
  对临时用地内的坟墓,用地单位应予妥善保管,不得平毁;必须迁移时,须与坟主协商解决。
  迁坟时发现无主的金银、首饰或其他贵重随葬品,应及时送交房地局转交国库。
  在用地内(包括地下),如发现古迹文物,用地单位不得拆除或迁移,须速报市文化局处理。
  第十三条 拨用机关、部队、人民团体和企业、事业等单位正在使用的收回原投资的或承租的国有土地,原使用单位不得无理拒绝和借故拖延。
  对原用地单位迁建所必需的用房或其它建筑物等问题,由房地局会同申请用地单位和原用地单位,本着紧缩用地、用房和节约国家财政开支的原则,协商处理。原用地单位自己能解决的尽量自己解决;确实无法自己解决的,尽可能采取互换、调剂的办法解决。
  第十四条 征用耕地要尽量用国有土地调剂,无法调剂或调剂后对被征地者的生产、生活有所影响的,应给予补偿或补助。
  已征用的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
  第十五条 机关、部队、学校、人民团体、国营企业和公私合营企业申请的基本建设用地,一经批准,一律无偿拨给,不收使用费。但从事福利性生产的土地,一律缴纳使用费。
  集体所有制单位、基层合作社(厂、店、组)、个体营业者、民办文教卫生事业和居民使用国有土地以及公社、农场、生产队使用的非耕种的国有土地(包括社员建房的宅地),一律缴纳使用费。
  第十六条 申请土地一经批准,用地单位(户)要认真按照批准的用途、面积、范围使用,不得擅自变动,如必须变更时,要向批准部门重新申请。
  第十七条 征用或拨用土地,因计划变更或其他原因不能使用或不能全部使用时,使用单位必须将多余部分或不使用部分及时交回房地局另行调配,不准擅自转借、转让、转租或闲置不用。
  第十八条 不经批准,市内土地严禁挖砂、取土、开沟、挖窖、填方、破坏土层土质和水土保持,以及防害市容和市政建设等不良行为。
  第十九条 严禁买卖土地、出兑土地、以物换地或以地投资。
  第二十条 机关、部队、人民团体、企业和事业等单位,不经房地局批准,不得擅自租用私有宅地。
  第二十一条 凡违反本办法各项规定者,房地局应视其情节轻重,有权责令用地者限期改正、停工纠正或处以相当于租用该土地年使用费一倍到五倍的罚金;或报请市人民委员会,对用地单位分别给予批评、警告或通报等处分。
  由于违反本办法规定所造成的损失和后果,由造成错误的单位或个人负完全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一九五四年十月十八日市人民委员会发出的(54)长府房字第八五三号“长春市公有土地管理暂行办法”同时作废。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如与上级的规定有抵触时,按上级的规定执行。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贯彻执行情况的报告
  1989年10月17日
  ——李和昌同志在市人大常委会上的汇报(摘要)
  各位主任、各位委员:
  我受市政府的委托,向人大常委会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贯彻执行情况,请予审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已颁布实施三年多的时间了,《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也已颁布实施一年多的时间了。三年多来,我市在国家土地管理局、省土地管理局的指导下,在市委的领导下,在各级人大的监督下,经过市、县、区、乡(镇)各级政府的共同努力,《土地管理法》和《条例》的宣传贯彻工作不断深入,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整个土地管理形势是好的。现将贯彻执行情况报告如下:
  (一)《土地管理法》、《条例》的宣传贯彻逐步深入
  《土地管理法》实施前后,全市各县(市)、区利用广播、电视、标语、板报、画廊等有效手段,大张旗鼓地进行了宣传,收到了较好的成效,成人受教育面达到百分之九十以上。近一年来,在原有的基础上,各县(市)区又紧密结合本地实际、采取办培训班、制订乡规民约、公开处理土地违法案件、搞土地书法展览、编演文艺节目、开展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进行宣传。特别是公开处理土地违法案件,对干部和群众震动很大,是宣传《土地管理法》和《条例》的一种有效形式。
  为了从根本上解决广大干部和群众对土地的认识问题,我市又积极开展了全民国土观念教育工作。今年五月初,市土地局下发了《关于开展全民国土观念教育的安排意见》,要求各级土地管理部门结合本地实际,认真开展以对土地的国情、国策、国法的再认识、再教育为基本内容的全民国土观念教育活动。各县(市)、区对这项活动十分重视,把它看作是深入贯彻执行《土地管理法》和《条例》的基础和重要内容。榆树县委、县政府把开展全民国土观念教育纳入以法治县和“两个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领导班子带头学习宣讲国土观念教育的意义,带动了广大干部和群众的学习。双阳县召开了全县国土观念教育大会,各乡镇、县直各机关的领导都参加了大会,县委书记在会上讲了话,还编印了中小学生国土观念教育教材,从娃娃抓起,更新国土观念,并结合国庆四十周年上演了一台以宣传《土地管理法》为基本内容的戏,其中优秀剧目《地为媒》被选为省艺术节调演节目,评为三等奖。
  通过开展全民国土观念教育活动,深入宣传贯彻《土地管理法》和《条例》,广大干部、群众开始树立我国人多地少,耕地资源不足的新意识。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人越来越多,违法占地案件明显减少。例如九台市的土地违法案件由1986年的200件下降到1987年的82件,又下降到1988年的52件。
  (二)狠抓了土地的节流和开源,耕地锐减势头得到了控制
  自1987年成立土地管理局后,狠抓了土地的节流与开源。在节流方面,主要是认真加强了建设用地的计划管理和指标控制。土地管理部门在征拨建设用地时坚持批前参与和踏查,批中参与和审查,批后参与和检查的“三参三查”做法,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做到节约用地,避免了少征多占,征而不用等浪费土地现象。各县(市)区都做出规定,副乡(局)级以上干部建房先由县纪检委或县委组织部批准,然后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建房用地。这些规定对于控制干部滥批乱建都是行之有效的。
  在抓土地节流的同时,积极地进行了土地开发复垦工作。去年七月份,市土地局在九台市召开了土地开发复垦会议。总结和交流了各地开发复垦经验,部署了工作。各县(市)区都把土地开发复垦工作提到议事日程上来,制订规划,下发文件,组织实施。榆树县制定了卡岔河谷地土地开发利用规划,农安、德惠、九台、双阳、郊区也都把洼塘、荒地、砖厂废地、荒山荒坡列为开发整治重点,走以稻治涝、以渔治涝、以林治山、以果治坡的路子。他们还结合本地区的情况制定了一些切实可行的优惠政策,调动广大农民开发复垦的积极性,推动了这项工作的深入发展。对大片荒地由乡村两级集体组织开发,交给农民承包经营;在荒山造林建果园,头三年实行“三免收”(农业税、各种摊派费、集体提留);对零星地块的开垦,采取谁开垦谁经营的办法,三年后实行合同经营,为农民提供贷款予以扶持;对砖厂用地,要求在申报用地计划的同时提出复垦计划,否则不予审批;对破坏土地资源严重、效益低的砖厂限期停产,恢复耕地等等。这些措施有力地促进了土地开发和复垦。
  (三)进行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不断探索土地管理新路子
  随着改革形势的深入发展,我市在土地管理和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方面也进行了一些探索:
  一是在土地审批方面实行了“五公开一监督”制度。今年春季以来,各级土地管理部门普遍把建房指标、用地条件、审批制度、收费项目和标准、检查验收等向群众公开,主动接受群众监督,避免执法者以权谋私、以地谋私。这种做法受到了群众的欢迎和好评。
  二是推行了土地管理目标责任制。县与乡、乡与村层层订立土地管理岗位责任制合同,任务落实到人,根据各级土地管理人员的工作实绩进行考评,奖优罚劣,实行责权利相统一的目标管理,收到很好效果。
  三是进行了农村宅基地和乡镇企业用地的有偿使用试点。双阳县双营乡、农安县华家乡新河村进行了宅基地、乡镇企业用地的集体土地有偿使用试点,变集体土地无偿使用为有偿使用,用经济手段来管理土地,调动农民种地、养地、珍惜土地的积极性。试点受到乡村干部和农民的欢迎。
  四是推行了土地补偿费、安置费(简称“两费”)由土地管理部门统一管理的新办法。过去“两费”交给生产队的部分经常出现挪用和分光吃光的现象,缺乏必要的监督机制,使一些农民失去土地后生活无保障,成为政府的包袱和不安定因素。实行“两费”统管后,由县级土地管理部门以村设帐、储入银行、专款专用,由农民所在乡镇把关,把这部分资金用于兴办乡村企业安置农民上,从而达到发展生产、保障农民生活的目的。双阳县的经验表明,这一做法能够保证农民获得新的生产资料,生产生活有了保障。我们及时总结、推广了这一经验,国家、省土地管理局对“两费”统管给予了充分肯定。目前,“两费”统管工作正逐步在全市开展起来。
  五是加强了菜田建设基金管理。按国家“两部一委”文件规定,我市从1987年末开始实行新菜田建设基金由土地管理部门收缴,银行专户存储,由蔬菜主管部门提出新菜田建设和老菜田改造年度计划,再由计委、财政、水利等有关部门平衡后组织实施的新办法。实行这种办法的好处是能增强部门间的制约关系,保证资金的合理使用。两年来,我们共收缴菜田建设基金1200万元,已投到新菜田建设和老菜田改造上327.5万元,其余资金正按计划安排,分期分批组织下拨。
  (四)建立健全土地监察体系,加强立法和执法建设
  目前,市、县、乡、村四级土地监察网络基本形成,大部分县(市)成立了土地监察大队,德惠县还成立了土地公安派出所。
  为了深入搞好土地监察工作,各地结合本地实际,认真制订了与《土地管理法》、《条例》相配套的地方性法规。市里制定了《菜田保护条例》(初稿),双阳县、榆树县分别制定了《土地管理实施细则》。各县(市)区还普遍制定了《土地监察制度》、《来信来访制度》、《办案制度》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在监察工作中,各地采取了两种方式,一是实行例会制度。县、乡、村土地监察人员每月开一次例会,及时听取和掌握《土地管理法》及法规执行情况,抓苗头,抓带有倾向性的问题,开展超前监督,尽量把土地违法案件消灭在萌芽状态。二是实行定期检查和巡回检查。土地监察人员经常深入到县、乡、村、社宣传土地法规,就地查处违法案件。由于充实了监察队伍,办案速度加快,办案质量也有所提高。在查处案件中,各县(市)区都涌现出一批坚持原则、秉公执法的土地卫士,全市土地监察工作出现了层层有人管、件件有人抓的好局面。
  (五)加强土地管理基础工作,搞好地政地籍建设
  全市在1987年完成了非农业建设用地清查工作后(除市区外),继续抓了以下几项土地管理基础工作。
  一是土地详查。自1988年4月开始土地详查工作,于当年年底结束外业工作,经省市专家鉴定,各项技术指标全部符合国家规定的详查验收标准,达到优秀水平。今年年初,开始内业转绘、量算面积、数字汇总、绘制图件、编写土地详查报告等工作。目前大部分县(市)区面积量算工作已经结束,年末土地详查工作可以基本结束。
  二是开展了国有土地申报登记和发放国有土地使用证工作。全市国有土地申报登记工作自去年9月份开始,到今年一季度末结束,全市城乡共申报登记了160750户、16.67万宗地,登记面积为2.4亿平方米,绝大多数登记单位和个人达到了用地数量准确,界址清楚,权属合法,并附有一张完整的宗地图的标准。到现在,已有4%左右的单位和个人领取了国有土地使用证。预计到今年年底,国有土地使用证发放工作可以基本完成。
  三是开展了城镇地籍调查试点工作。榆树县采用图解勘丈法和白纸测图法对榆树镇和五棵树镇进行了地籍调查,现已结束。双阳县正在采取全数字化解析法进行县城地籍调查,这种方法是我国目前最先进的一种。其他各县也都在积极准备开展地籍调查试点工作。
  四是在榆树县进行了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建立地力补偿制度试点工作。自国家在湖北召开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会议后,我们配合省土地管理局在榆树县搞农田保护区试点工作,通过确定农田保护区,逐步控制农田的数量,提高农田的质量,增强农业后劲。目前试点工作正在进行中。
  五是建立土地数据库。为进一步科学合理地搞好土地管理,市土地局正在利用微机建立土地数据库,为今后土地管理工作打好基础。
  我市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在宣传、贯彻、执行《土地管理法》、《条例》过程中做了一些工作,取得了一些成绩。但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
  第一,我市城乡土地、地政统一管理没有一步到位。四个城区的国有土地仍由市房地部门管理,没有达到一支笔批地的要求。圈道内21个村的3000多垧土地权属依然不清,市区土地管理还比较混乱,乱批滥建、少批多占、变相买卖、土地纠纷等问题经常发生。
  第二,土地监察人员执法难。由于土地监察人员只有行政管理权,没有强制性司法权,在处理案件时,常常遭到违法分子的围攻和威胁,公安、法院等部门常因案件多,警力不足而无法及时配合,使得一些土地案件久拖不决。
  第三,乡镇村屯规划不尽合理。《土地管理法》、《条例》都规定非农业建设用地要充分利用废地、闲散地、坡地,但过去制定的村屯规划一般只考虑村屯整齐、交通方便,只注意农民生活,考虑农业生产不够,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节约用地问题。有个别地方的农民原来在山坡上建房居住,但根据村屯规划,又从山坡上搬到耕地上来建房。
  为了把全市土地管理工作搞好,今后一段时间要抓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关于实现城乡土地、地政统一管理问题。待国务院对国家土地管理局和城乡建设部的职权、职责确定后,我们将按着国务院的决定,即刻实行统管到位,建立健全四个城区土地统管机构,充分发挥区人民政府管理土地的职能作用,把多年来城市土地管理的陈欠工作抓起来,使城市土地管理工作出现一个新局面。
  (二)今冬明春继续搞好全民国土观念教育。今年第四季度要召开全市各县(市)区及市直有关部门领导参加的会议,推广双阳县全民国土观念教育经验,使各级干部和群众进一步明确开展全民国土观念教育是全面加强土地管理的治本措施,是治理整顿、深化改革的需要。这项活动要从干部抓起,从娃娃抓起,增强全民对国土、国情的忧患意识,唤起全社会对土地的关注。
  (三)继续加强建设用地的计划管理。在当前计划管理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建设用地的宏观控制和微观管理,严格把住审批关。对必保的建设用地,按规定程序和管理权限积极搞好服务。对停缓建项目,坚决停止批地、征地。对砖厂用地进行认真清理,对多占的土地无条件收回,保证不突破1989年建设用地指标。同时要下力气抓好土地开发复垦工作。根据1990年我市正式实施计划单列的新形势、新特点,编制好明年全市建设用地计划,以适应国民经济发展建设的需要。
  (四)继续加强土地执法和立法。在执法上,针对土地管理部门缺乏法律权威,执法标志不明显的实际情况,全市将推广德惠县的做法,成立土地公安派出所,以强化我们的办案手段,减少公安部门的负担,解决土地管理部门执法难的问题。在立法上,市里拟抽调一部分得力干部,集中一段时间,深入各县(市)区进行调查研究,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重点搞好我市土地立法工作,修改完善《长春市农田、菜田保护区条例》,抓紧编制《长春市土地管理实施办法》、《长春市村屯建设管理办法》等地方性配套法规。
  (五)继续抓好土地管理基础工作。首先是善始善终地完成土地详查工作,搞好数量汇总和图件绘制,力争在年内通过鉴定验收,尽早为生产和建设提供数据和资料。其次,加强地籍调查工作,建立健全初始地籍档案,象抓户籍那样搞好地籍调查和权属管理,做好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发放工作。全面开展地籍动态监测、跟踪管理。第三,搞好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建立地力补偿制度的试点,为全面开展这项工作摸索经验。
  (六)进一步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全市集体土地有偿使用已经开了个好头,在条件成熟的地方将逐步推开。目前市区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工作尚未起步,为了防止市区土地资源的浪费和资产流失,有效地控制非农业建设用地,必须抓紧城市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尽早实行城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使全市土地制度改革工作出现一个新局面。
  总之,我们要以十三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针,进一步贯彻执行好《土地管理法》和《条例》,巩固已经取得的土地管理成果,不断提高土地管理水平,为促进全市经济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张明远同志在长春市全民国土观念教育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1989年10月18日)
  同志们:
  今天召开的长春市全民国土观念教育工作会议,是一次重要的会议。开展全民国土观念教育是土地管理工作的一项长期任务,是加强土地管理的一项思想教育措施。为了把我市全民国土观念教育活动很好地开展起来,并坚持下去,讲三点意见。
  一、要充分认识开展全民国土观念教育活动的重要意义
  全民国土观念教育,是关于我国土地问题及其对策的思想教育。它以爱祖国、爱国土,认识土地国情、理解土地国策、贯彻土地国法为主要内容,使全体人民树立我国人多地少,人均耕地资源不足的新意识,为贯彻土地基本国策,执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奠定牢固的思想基础。
  对全体人民进行国土观念教育,唤起全社会对土地问题的关注至关重要。长期以来,“地大物博”的传统观念影响着人们正确认识国情。我国的幅员面积确实不小,仅次于苏联、加拿大,是世界上第三幅员大国。但不能忽视的客观事实是我国人口太多,当今世界上有50亿人口,我国就有11亿多。我们是用世界上6.8%的耕地,养活世界上21.8%的人口,人均土地面积、人均耕地面积都不及世界人均的三分之一,仅相当于苏联的七分之一、加拿大的十七分之一。面对这样严峻的现实,我们必须更新旧的传统观念,珍惜每一寸土地,保护我们赖以生存的土地资源。当前土地占用、人口增长的双向发展,已构成了对我们民族生存的严重威胁。解放四十年来人口岁岁增,耕地年年减。1949年我国耕地面积为14.68亿亩,通过开荒造田,耕地面积有所增加,到1957年耕地面积发展到16.77亿亩,以后由于建设占用,自然灾害损毁、调整农业内部结构占用等,到1986年全国累计减少耕地6.11亿亩,扣除开荒造田3.77亿亩,净减少耕地2.34亿亩,29年间平均每年净减少耕地807万亩。按这样的速度减少下去,一、二百年之后,我们将没有耕地可种。长春市1948年10月解放时,耕地面积是1821万亩,当时长春市人口是274.9万人,人均耕地6.62亩,恢复时期耕地面积增加到1911.2万亩,人均耕地为6.36亩,但以后逐年减少,到1987年耕地已减少到1652.6万亩,人均耕地2.74亩,人均耕地不及解放初期的一半。四十年累计减少耕地258.6万亩,净减少168.4万亩,相当于1.3个双阳县耕地面积,减少速度虽然比全国的平均数低一些,但问题也是很严重的。
  这种状况引起了国家的极端重视,制定了法律,加强管理,土地被滥用和浪费的局面已经得到有效的控制。近几年我们实行了土地占用目标管理,用地数逐年减少,同时由于重视和加强了开垦耕地工作,作到了增加的比占去的多,1987年以来,共开发复垦土地14.2万多亩,其中耕地6.1万多亩,而同期国家建设和农民建房共用土地2.6万多亩。其中耕地1.5万多亩,开发耕地数量比同期占用耕地数量多4.5万多亩,达到并超过了国家提出的“占一亩,开发一亩”的要求,形势已开始好转。对此我们决不可盲目乐观,掉以轻心,要深入开展全民国土观念教育活动,把土地的国情、市情,向全体人民讲清楚,唤起全社会都来关注这个问题。
  二、采取多种有效形式把全民国土观念教育活动扎扎实实开展起来
  国家对开展全民国土观念教育工作非常重视,在山西等地搞了试点,对在全国如何开展这项工作做了部署。吉林省委宣传部、省教委、省司法厅、省土地局,今年六月在土地管理法颁布三周年的时候,根据国家的要求联合发出开展全民国土观念教育的通知,部署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全民国土观念教育。要求各有关部门要结合自己的工作实际,注意搞好配合,积极参与和支持开展这项工作共同抓好,以增强土地管理的法制观念,提高贯彻基本国策的自觉性。
  双阳县在这方面起步较早,作了许多工作并摸索出一些经验,在会上作了介绍,这对我市全面深入地开展这项工作是一个很好的借鉴。
  双阳县这几条做法是很好的:一是领导抓,抓领导。他们认为领导同志国土观念淡薄,认识不到土地问题已经威胁到我们民族的生存,这比土地本身给我们发出的危险信号更危险。从领导同志的思想教育入手,首先更新领导同志的国土观念。九月份,县里召开全民国土观念教育会议,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县纪检委、县人武部几大班子领导以及各乡镇的乡镇长、宣传委员、教育助理、司法所所长、土地所所长和县直各部门的负责同志到会。会上重点解决了一些领导同志对国策、土地法、国土观念淡薄、以权代法、以言代法、只顾眼前、不管长远,只考虑任期内的“短平快”,却不为子孙后代着想等模糊认识,提高了各级领导同志抓好全民国土观念教育的自觉性。二是把中小学生的国土观念教育摆上了工作日程。在中小学增加土地国情、国策教育,是一件有战略意义的大事。现在的中小学生,再过八、九年,多则十几年,就要走向社会,我国人多地少,人均耕地资源不足的观念从小在他们头脑里深深扎根,对于将来形成全社会珍惜土地的风尚,意义十分重大。双阳县土地局、教育局编写了中小学生国土观念教育教材,在教学内容安排上,插进了这门课,这是应该提倡的,全市都应该这样做。市教委要组织编好国土观念教育教材,在教学内容安排上,要有适当考虑。三是边进行观念教育,边进行执法检查。在对全民进行国土教育时,结合进行执法检查,这既能使观念教育促进执法检查,又能使执法检查促进观念教育。进行全民国土观念教育,人们对土地的国情、国策观念都会得到加强,全社会初步形成珍惜土地的大气候,人们容易看清土地管理中的问题,在这个气候下进行执法检查,人们会自觉行动起来,同土地违法行为做斗争,起了双促进的作用。四是国土观念教育的内容,注意联系当地实际。双阳县在进行全民国土观念教育活动中,结合当地实际,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有效形式开展观念教育。结合实际就是结合耕地危机,人口增加,粮食需求,经济发展,通过算帐反思,让人们在活生生的有鲜明对比的事实面前,受到教育,使观念得到更新。采取群众喜闻乐见,就不能局限于刷写墙皮标语、发小册子,设立咨询服务站,而要向高层次、深层次探索,他们编演的土地戏、土地歌、举办的炕头培训班就很受群众欢迎,使国土观念教育深入人心。
  三、切实加强领导,推动全民国土观念教育活动持久深入的发展
  全民国土观念教育,是整个土地管理的基础工作,是关系振兴中华,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大事,各级党委、政府必须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
  1.市、县要建立全民国土观念教育领导小组,领导市、县的全民国土观念教育工作。市、县领导小组要由一位市、县负责同志牵头,宣传、教育、司法、土地等部门负责同志参加。办公室设在土地局,负责整个教育活动的日常工作。
  2.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全民国土观念教育工作。开展全民国土观念教育涉及到许多方面和部门,今天都出席了会议,会后都要积极行动起来,都要考虑和制定工作方案,互通情况,搞好工作衔接。宣传部门要利用报刊、电台、电视等宣传工具,采取各种有效形式大力进行宣传。教育、司法部门要有计划地把国土观念教育纳入中、小学教育和普法教育内容。土地管理部门要积极提供宣传教育材料,并搞好协调工作。
  3.要把国土观念教育经常化。进行全民国土观念教育,是更新我们民族的传统观念。旧观念的形成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更新这个观念,也不是短时间就能办到的。要做到教育活动经常化,不能大轰大嗡,活动过后还是老样子,应该做为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常抓不懈。
  4.要注意教育实效。全民国土观念教育,要达到的标准,是使全体人民树立六个观念:即土地国情观念、土地国策观念、加强土地保护和整治观念、土地法制观念、土地社会主义公有制观念、土地有偿使用观念。市里打算在适当时候召开全民国土观念教育经验交流会或工作汇报会,希望能在下次会议上听到各方面做出的优异成绩和先进经验。
  同志们,全民国土观念教育工作是一项新的工作,是一项早应开展的工作,又是一项长期的工作。希望大家加倍努力,尽快做出成绩来,为振兴中华、振兴长春做出我们应做的贡献。
  张明远同志在全市土地管理双项目标双轨责任制签字仪式上的讲话
  (1990年3月25日)
  同志们:
  在刚刚结束的省土地管理工作会议上,我代表长春市政府同主管土地工作的副省长回良玉同志签定了土地管理目标责任书,这实际是向省长立下了管好长春土地的军令状。按省政府要求,此事要纳入议事日程,层层落实,所以,今天把各位县长、局长请来,主要是举行市政府与县(市、区)政府,市土地管理局与各县(市、区)土地管理局,土地管理目标责任书签字仪式。
  一、签定土地管理目标责任书的重要意义
  一是贯彻“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的需要。最近,李鹏同志在七届人大三次会议的政府报告中,强调要坚持抓好计划生育,严格控制占用耕地,继续加强环境保护,这是我们的三大国策,土地问题,做为我们的国策,是十分正确的。人多地少是我们的基本国情,我们用世界上6.8%的土地,养活占世界上21.8%的人口。从总量上来讲,我国的土地面积确实不小,但由于人口太多,世界上每五个人中,就有一个中国人。我们的人均土地、人均耕地都不及世界人均的三分之一,人地矛盾尖锐,不加强土地管理,不切实保护耕地,势必危及子孙后代的吃饭问题。建国以来,人口增长过快,建设用地过多,人均占有耕地,不及建国初期的一半,这种发展趋势,使得人地矛盾更加突出。土地管理比计划生育抓的晚,严格控制占用耕地,从1986年中央7号文件下发后,土地管理法颁布以来,才算纳入议事日程,从时间上看抓得够晚了,因此我们必须采取得力措施,来抓土地管理。我市是国家商品粮基地、玉米出口基地,是国家的粮囤子,切实保护耕地更有特殊意义。二是土地管理工作要求更高了。土地管理法颁布以来这几年,土地管理上路很快,正朝着依法、统一、全面、科学的轨道发展。工作越做越细,要求越来越高。我们必须适应这种土地管理工作的新局面,跟上土地管理事业发展的步伐。从我市土地管理工作看,无论从面上,还是工作项目上都存在着不平衡,从全面加强土地管理工作看,搞双项双轨责任制这种形式适合我市的实际情况。三是推行目标责任制是成功的经验,这既是抓好业务工作的管理办法,也是抓好思想政治工作和廉政建设的好办法,目标责任制用到哪里都灵。去年双阳县长岭乡实行土地管理目标责任制,干部的责任感加强,工作效果明显。下半年,全市土地系统推行了土地管理责任制的办法,效果很好。我市其他各行各业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成效都是好的。实行这种办法,无论从工作作风,还是工作方法都是重大改进。
  二、土地管理目标责任制的基本内容
  这次签定的土地管理目标责任制,分两个渠道同时进行,所以叫双项双轨。有长春市政府与各县(市、区)政府签定的目标责任书;有市土地局与各县(市、区)土地局签定的目标责任书。
  政府间签定的目标责任书,是宏观的,主要有六项内容:(1)建立健全各级土地管理机构,实现城乡土地地政的统一管理,保证土地管理部门依法行使职能,建立统一管理城乡土地的新秩序;(2)重视土地管理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定期研究土地管理的重大问题,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有主管领导同志参加的土地管理工作会议;(3)严格依法管理土地,不发生越权审批,划整为零、改变地类和乡镇以上领导干部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案件。土地违法案件发案起数比上一年减少10%,当年结案率达85%,50%的乡镇、街道做到“三无”,即无违法批地、无违法管地、无违法占地;(4)加强土地财务管理,做到土地专项费用不挪用、不截留、专款专用;(5)实现建设用地不突破计划指标;开发、复垦计划一定兑现;全面完成土地详查任务;全面完成土地使用权申报登记发证工作;全民国土观念教育普及率达85%;落实好国发(1990)8号文件要求;(6)本级土地管理部门工作目标考核达1300分以上。
  土地局签定的目标责任书,是微观的、具体的,主要有以下九项内容:(1)深化土地管理体制改革,完善城乡土地地政统一管理;(2)重视土地管理的宣传工作,深入开展全民国土观念教育;(3)强化土地计划管理,切实保护耕地;(4)抓好土地管理基础,加强地籍管理工作;(5)加强土地法制建设,搞好土地监察工作;(6)继续完成土地详查内业工作任务,积极开展土地开发、复垦工作,编制土地中长期规划和年度使用计划。(7)认真执行财务制度,强化财务管理工作,合理利用资金;(8)积极开展调研工作,为领导决策当好参谋;(9)加强机关精神文明建设,提高土地管理干部队伍素质。每一项目标都有具体的评分标准,由市局的责任处(室)打分。
  三、加强领导,扎扎实实组织落实
  签定目标责任书不是目的,而是通过这种制约形式,增强我们的责任感,把土地管理工作搞好。因此要加强领导,认真组织落实。我想在工作的摆布上应该这样进行。
  一要紧紧围绕切实保护耕地这个中心,积极开展工作。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五中全会、六中全会和最近召开的七届人大三次会议,都强调政治稳定,加强农业这个基础。耕地面积不稳定,农业生产难以发展,因此各级政府和土地管理职能部门,必须坚定和明确这个思想,我们的土地管理工作要以保护耕地为中心,要突出这个中心。
  二是握紧计划,监察两个拳头。现在,我们对建设用地实行计划指标控制,年度用地计划,这是从我们的国情出发,提出的最高允许占地的土地指标,只能节余,不能突破,这个拳头要握紧,突破了建设用地计划,就要追究责任。现在,我们进行土地管理有法了,配套的法规也相继制定了,因此要依法开展土地监察工作,谁违反了土地法律、法规,就要依法处理,这个拳头也要握紧,违法了就要受到制裁。国发(1990)8号文件,重点要解决各级政府越权批地问题和干部以地谋私问题,我们准备结合落实中央这个文件,抓几个典型案件,严肃处理一下。
  三要抓好土地的管理体制、使用制度、管理手段三个方面的改革。管理体制的改革,就是建立健全城乡土地、地政统一管理机构,做到职能明确,职责清楚,依法全面实行土地统管。长春市城区统管没能一步到位,我们努力在今年上半年把这个问题处理好。其他各别地方,没有理顺的,抓紧理顺。使用制度的改革,就是要进行土地有限期、有偿使用,城镇国有土地开征土地使用税,农村集体土地有偿使用要认真总结经验,抓紧出台,双阳、农安已搞了试点,要认真总结。管理手段的改革,就是要根据实际情况,恰当地运用行政的、经济的、法律的手段,强化土地管理。
  四是全力抓好全民国土观念教育和土地管理人员素质两件大事。
  最近,姚依林副总理听了全国土地厅(局)长会议汇报后指出:要大力加强土地国情、国策的宣传,我们的土地问题与人口问题一样,形势十分严峻,要认识土地问题的严重性,控制人口,实行计划生育的宣传工作已开展多年了,但对土地的国情国策的宣传很不够。因此要大力加强土地的国情、国策宣传。国家土地管理局局长王先进同志曾形象地说,我们的土地管理局长要当一二年宣传干部或群工部长,充分表明这项工作的重要。国土观念教育工作,去年10月市政府开会做过部署,今年春节过后,我们召集各县(市、区)全民国土观念教育办公室主任汇报会,从大家谈的情况看,工作很有成效。各县(市、区)做了大量的卓有成效的工作,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但这是一项长期工作,不能抓一阵子就放下来,要常抓不懈,以唤起全社会对土地问题的关注。让广大干部、群众清楚我们人地矛盾的尖锐程度,缓解人地矛盾的战略,从而树立起土地危机感和紧迫感,形成全社会珍惜土地、节约土地的意识和舆论。
  提高土地管理干部队伍的素质是搞好土地管理工作的必然要求。就目前讲,土地管理干部执法素质和职业道德,还难以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土地管理部门,代表国家管理土地资源,掌握一定的审批权,为政清廉就显得非常重要。要通过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完善的规章制度来保证土地管理人员秉公执法、廉洁奉公,防止以权谋私,营私舞弊。业务素质方面,要根据本岗位工作需要,尽快掌握专业本领,当好“土地卫士”四、要把协调相关部门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
  土地管理综合性、社会性很强,许多方面都要求社会各界给予配合协作,共同完成。仅仅靠土地管理部门一家,是无论如何也不能完全担当起落实国策重任的。我们要吸取人口问题的教训,各级政府每年都要专门研究几次有关土地的重大问题,需要有关部门统一行动的,就把这些部门都找来,共同研究办法,大家齐心协力落实这个国策。土地管理部门要主动争取各方面的支持,搞好横向沟通。各级执法部门要为土地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土地违法案件当好后盾,提供法律手段的帮助。宣传、教育、司法、计划、财政、物价等部门都要为土地管理工作的开展给予积极配合,帮助解决一些实际困难,以适应工作需要。把《土地管理法》和《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落到实处。
  今天就讲这些,谢谢大家。
  长春市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廉政建设的若干规定
  (1990年4月21日局长办公会议通过实行)
  为了清除腐败,杜绝不正之风,发扬党的优良传统,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当前惩治腐败加强廉政建设几个问题的决定》精神,结合我局机关的实际,特做如下规定:
  一、不准利用职权在工作中刁难服务对象,以权谋私,接受钱物,索要好处。
  二、接待外来客人,要本着热情、朴实、节约的原则,按规定标准接待,不搞宴请;县(市)、区来人,按标准接待,局长不陪客;召开各种会议,一律不举办宴会,不用公款喝酒。
  三、上下级之间,部门之间,不得以任何名义送礼收礼;不得借开会之机给领导和与会同志发放纪念品;领导同志有病住院,不准携带礼物探望;不得借本人或子女、亲属婚丧嫁娶之机,大操大办,收受钱物。
  四、下基层指导和检查工作,不弄权渎职,不接收礼物,严格按规定标准就餐。
  五、禁止到基层单位索要或低价购买各种农副产品,也不准机关用公款给予补贴。
  六、严禁借外出开会,学习之机用公款游山玩水,挥霍浪费。出差住宿、乘车要严格执行规定;到五县(市)、郊区出差一般情况要乘火车(指铁路沿线)、公共汽车,不带小车。
  七、领导干部接送班,每月交费4元,私事用车出城交汽油费。
  八、领导干部不得以任何借口为自己和子女多占住房面积或用公款为自己和他人超标准、超面积购房、建房。
  九、不准采取各种途径和方式,从事私人经商,获取不正当收入。
  十、领导班子成员不准在人事问题上搞“任人唯亲”,降低干部标准。选拔任用干部必须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方针,通过正常的组织程序实施。调入干部通过公开考试,择优调入。
  十一、在建设用地审批和监察办案中,要杜绝行业不正之风,实行承办过程和审批结果公开。承办用地批件不卡不拖,监察办案秉公执法。
  十二、认真履行党政机关干部的光荣职责,廉政勤政,真正树立起“忠于职守,通晓业务,秉公执法,热情服务”的土地管理职业道德规范。

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 土地志

《长春市志 土地志》

出版者:吉林人民出版社

本志书记述的是1936-1990年长春市土地管理史上第一部志书,为土地管理部门积累了一笔宝贵的知识财富。本志书的出版,有利于提高全市土地管理干部的历史素养,丰富土地管理专业知识,增强土地管理的责任感,为搞好全市土地管理提供了宝贵的历史借鉴。它有益当代,惠及子孙,意义深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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