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事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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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志 土地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4700
颗粒名称: 大事记
分类号: K293.41
页数: 16
页码: 411-426
摘要: 本文记述的是天聪十年(后改元为崇德元年)(1636年)至1990年长春市土地管理局相关情况。
关键词: 长春市 土地志 大事记

内容

天聪十年(后改元为崇德元年)(1636年)
  清朝廷以蒙公征明有功,旨封郭尔罗斯前旗扎萨克辅国公,并封给蒙古王公贵族及有“功勋”的官员包括长春很大部分在内的大片土地。
  康熙七年(1668年)
  清朝统治者正式将东北划为禁区,开始实行“封禁”政策,规定土地官有,不准开垦。禁止关内各族人民迁入定居,垦荒种地。
  康熙九年(1670年)
  清朝廷为保护满族发祥地,修筑了自开原起,经伊通、双阳、九台、德惠、舒兰的柳条新边。
  乾隆二十六年(1761年)
  蒙古王公开始私招“流民”开荒种地。
  乾隆五十六年(1791年)
  经蒙古王公呈请,清政府核准开放了蒙地,由民人耕种纳租。自此,长春境内的蒙地由私垦阶段进入了官准放垦阶段。
  嘉庆四年(1799年)
  吉林将军秀林派员会同哲里木盟盟长拉旺,对已开垦的蒙地进行勘察。查明长春地方已有垦民2330户,开垦熟地26.5万亩。
  嘉庆五年(1800年)
  清政府为管理“流民”和垦种的土地,于新立城设长春厅,置理事通判。
  道光四年(1824年)
  蒙古王公招民开垦农安荒。
  道光七年(1827年)
  蒙古王公招民垦种西夹荒。
  咸丰八年(1858年)
  蒙古王公与民户就西夹荒地纳租问题达成永不勘丈的协议,恐日后无凭,镌刻石碑,立于长春四道街财神庙。
  光绪三年(1877年)
  双阳县一带禁山围场开禁。清政府开始对耕地和部分荒地进行勘丈。
  光绪十五年(1889年)
  长春厅升为府,设田赋处与升科处,负责管理有关土地事宜。
  同年(光绪十五年十月)11月,吉林将军长顺与长春知府推翻了佃农和蒙古王公在1858年11月6日签订的永不勘丈的协议,强行勘丈西夹荒,佃民刘勇挺身抗丈,率众殴夺弓绳,直到抗丈胜利。
  光绪十六年(1890年)
  续放农安县西部伏龙泉地方的夹荒余地。
  光绪二十年(1894年)
  长春府设立荒务局,主要办理勘丈夹荒事宜。
  同年(光绪二十年三月)吉林将军长顺派员前往西夹荒勘丈。抗丈首领刘勇背叛,被官府委以差役。岳甸会继续率领佃民坚持抗丈。清朝军机处下令派兵镇压,清军首先攻打十四甲裕通福(今农安县三岗乡内)。文献记载:“阵毙烧毙八十余名,生擒二百多名”,佃民首领刘万有被就地“正法”,岳甸会被狎到省城杀害。4月14日清军进攻十三甲(即今朝阳堡),《长春县志》载:“计当时殒命者七百五十六人”。
  光绪二十二年(1896年)
  清廷和俄国签订条约,俄取得中东铁路筑路权。
  光绪二十五年(1899年)
  农安设立租子柜,为蒙古王公收租。
  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
  日本从俄国手中取得中东铁路南段后,在头道沟(今火车站附近)收买土地,修建“满铁附属地”。
  宣统二年(1910年)
  5月24日,设双阳县,设有土地清丈局,管理有关土地事宜。
  宣统三年(1911年)
  12月,农安清赋分局撤销,清赋事务合并到统税局,征收蒙租事务由征租局负责。
  1915年
  9月 吉林吉长道尹兼长春交涉员郭宗熙令农安等县执行《南满洲中日人民土地诉讼办法》,凡关于土地之中日人民民事诉讼悉依中国法律及习惯办理。
  10月 吉林省财政厅通知各县调查学田种类、面积、收租数额和收租方式情况。
  1919年
  5月 吉林省警务处令农安等县禁止日本人商租地亩。
  1920年
  12月2日 吉林省长公署令长春等县遵照执行《修治道路收用土地暂行章程》。
  1922年
  民国政府颁布《不动产登记条例》,长春市各县发放了新地照。
  1929年
  吉林省政府令各县调查荒山荒地面积与分布情况,并如实上报。
  1930年
  11月 吉林省警务处令农安等县县长,对于韩人收买我国地亩应严行制止,以保国土。
  同年,吉林省政府训令,要求安置好外地迁来之移民,并指示沿河低洼之处,要开发水田种稻。
  1931年
  7月2日 发生“万宝山事件”。
  1932年
  5月 长春市城区开始地形和地籍测量,历时4年,1935年结束。
  1933年
  4月19日 伪政权发布了《国都建设计划法》和《国都建设计划法施行令》。
  10月 伪政权指令“国都建设局”收买建设用地。
  1934年
  8月23日 伪新京特别市制定并公布执行《新京特别市市有土地出卖规则》。
  1936年
  3月23日 伪新京特别市公署与蒙旗公署,就商埠地内取消蒙租征收权达成了协议。
  3月26日 伪国务院成立地籍整理局,公布了《土地审定法》
  6月17日 作为地籍整理分支机构的新京出张所正式成立。
  12月23日 伪政权颁布《暂行土地执照发给规则》并于1937年1月1日起施行,但对于蒙地的执照问题仍依从前。
  12月26日 伪政权颁布了《暂行土地执照发给事务规程》。长春市区及各县重新审定土地权利,改定了土地执照样式,统一了地契。
  1938年
  10月17日 伪政权采取“蒙地奉上”等政策,勒令蒙古王公“献出”了全部土地,名为“奉交国有”,统由伪市、县政权管理,从此废除了蒙地制度。
  1940年
  2月1日 伪国务院修改了地籍整理局官制,成立了地政总局。长春市及各县先后成立了地政局(或科),负责土地管理工作。
  1946年
  5月4日 中共中央发出《关于清算减租和土地问题的指示》,决定没收地主土地分配给农民。
  1947年
  3月21日 国民党长春市政府成立土地登记处,开始办理全市土地总登记事务。
  4月14日 国民党长春市政府公布执行《公有土地管理办法》。
  5月 国民党长春市政府公布市内土地的标准地价。
  1948年
  3月 各县在土地改革基本完成的基础上,召开了颁发土地执照的群众大会,向农民发放了新地照。
  12月20日 中共长春特别市委员会发出《对近郊区农村土改的决定》。
  12月30日 中共长春特别市委员会发布《关于市区内公有土地的决定》。
  1949年
  1月16日 长春特别市房产管理委员会改为长春特别市财政局公产管理处。
  7月28日 长春市人民政府公布《长春市私有房地产代管暂行办法》。
  8月1日 长春市人民政府通令:改组长春市财政局公产管理处,成立长春市人民政府公产管理处,由市直接领导。
  10月 长春市政府颁布《长春市私有房地产管理暂行条例》。
  1950年
  10月 长春市民政局地政科并入长春市人民政府公产管理处,改称长春市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处。
  10月21日 长春市人民政府公布《长春市国有土地管理暂行办法》。
  12月7日 长春市人民政府公布《长春市公有基地管理暂行办法》。
  1951年
  1月 长春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长春市人民政府农业处,内设地政科,负责全市农村土地管理工作。
  1952年
  5月25日 长春市人民政府发布《调整公有房产租金标准的通知》。
  6月26日 长春市人民政府发布《一九五二年城市房地产税标准价格的通告》。
  8月 长春市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处,改为长春市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局。
  1953年
  3月27日 长春市开展外侨房地产申请登记工作。
  3月29日 长春市人民政府发布《长春市清理敌伪时期房地产抵押借款暂行办法》的公告。
  4月3日 长春市人民政府公布1953年城市房地产税标准价格。
  5月 长春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长春市房地产交易所。
  1956年
  9月16日 长春市房地产管理局发出《关于调整土地使用费的通知》。
  1957年
  3月22日 长春市人民委员会私营房产改造办公室在《有关土地在改造中的几个问题》中指出:“私有土地凡是与房产改造有联系的,不论是房主自有或是租用的,一律进行改造。”同时,对定租等有关问题作了具体规定。
  1958年
  4月28日 长春市人民委员会确定城区农耕地征收农业税或征收地租的划分原则:1.凡蔬菜生产合作社所耕种的土地,一律由区人民委员会依法征收农业税。2.除蔬菜社所耕种的土地外,其他零星耕种的土地,全部交由区房产管理所征收土地租金。
  12月2日 吉林省人民委员会同意长春市设立农林局,在局内设农业科,设专人负责农村土地管理工作。
  1959年
  长春市政府颁布《长春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补偿暂行规定》。
  1961年
  1月20日,长春市房地产管理局开始对市区人民公社使用国有土地征缴地租。
  同年 长春市房地产管理局对城区土地占有与使用情况进行了普查。
  1962年
  1月15日 长春市人民委员会公布《长春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实施细则》。对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原则、程序、安置、补偿和审批权限等问题,都作了具体规定。
  12月10日 长春市人民委员会发出《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土地利用管理审批权限的通知》规定:属于市人民委员会审批权限内的一般用地申请(包括临时性用地、农业生产和各部门、各单位的副食生产或饲料生产用地),市区按照城市规划,在不影响市容观瞻的情况下,由市房地产管理局办理批拨手续;郊区和各县,由市农林局办理批拨手续。
  1963年
  7月30日,长春市房地产管理局发出《关于对集体所有制的企业占用国有土地收取使用费的补充规定的通知》。指出:凡属集体所有制性质的企业,如合作社、私营企业或私营文教事业使用国有土地时,一律收缴土地使用费(地租)。计费时间按企业所有制性质改变之日起算。
  1965年
  4月15日 长春市房地产管理局发布《长春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补偿细则》。
  1966年
  长春市房地产管理局对城市国有土地,根据地区繁荣、偏僻程度和交通条件,按用途分级定额,确定租金标准。
  1970年
  9月,成立长春市革委会生产指挥部农林畜牧局,内设农业科,负责农村土地管理工作。
  1972年
  1月14日 长春市革命委员会发出《关于征用土地有关问题的通知》。
  1月24日 长春市革命委员会发出《关于加强私有房产管理的通告》,在通告中宣布:“城镇一切土地归国家所有。”
  1973年
  8月2日 长春市革命委员会发出《关于贯彻执行〈长春市国家建设征用调拨土地几项规定〉的通知》。
  同年 改长春市革命委员会生产指挥部农林畜牧局为长春市农业局,内设土地管理科,负责农村土地管理工作。
  1975年
  8月27日 长春市革命委员会开展全市房地产普查工作。
  1978年
  7月7日 中共吉林省委常委办公会议确定,长春市的榆树、农安、九台、德惠、双阳5个县为商品粮基地县。
  1979年
  10月4日 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革命委员会发出《关于做好农业自然资源调查和农业区划工作的通知》。
  10月23日 长春市革命委员会决定成立长春市农业自然资源调查和农业区划委员会,并设立办公室。
  1980年
  4月10日,召开长春市第一次农业自然资源调查和农业区划工作会议。部署农业自然资源调查和编制综合农业区划工作。
  5月30日 长春市革命委员会公布《建设用地房屋动迁暂行办法》。
  12月4日 召开长春市第二次农业区划工作会议。
  1981年
  5月 长春市人民政府开展市内土地普查工作。并印发《长春市内土地普查工作方案》。
  1982年
  长春市人民政府发出《关于加强城市土地管理的紧急通知》。
  1983年
  3月 长春市人民政府在机构改革中,市农业区划业务仍由市政府主管农业的副市长领导。
  7月中旬 长春市农业区划办公室开始全市野生经济动植物资源调查,1984年结束。经过全市汇总后,印发了《长春市野生经济动植物资源调查资料汇编》。
  1984年
  2月 长春市房地产管理局开展长春市房地产总登记工作。
  4月 全市土地利用现状概查结束,汇总后印发了《长春市土地利用现状调查资料汇编》。
  5月17日 长春市人民政府发布《长春市城市建设拆迁安置管理办法》(试行)。
  12月25日 长春市农业区划委员会在德惠县召开《德惠县综合农业区划报告》验收会议,颁发了验收证书。
  1985年
  1月7日 长春市农业区划委员会召开《长春市郊区综合农业区划报告》验收会议,颁发了验收证书。
  2月25日 长春市人民政府发出紧急通知,指出:市农业局是市政府的土地管理机关,负责掌握行政辖区内的土地利用总体情况和综合管理;对城市规划区和发展控制区的土地(含国有土地、集体所有土地),由市城乡建委规划部门负责规划管理并审批建设用地;市房地局负责地政管理。
  5月15日 长春市农业区划委员会召开榆树、九台、双阳3县综合农业
  区划报告验收会议,向3个县颁发了验收证书。
  1986年
  7月5日 长春市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长春市城市建设动迁安置条例》(草案)。吉林省人大常委会于8月8日第20次会议通过,自10月1日起施行。
  1987年
  2月26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吉政办发〔1987〕25号发出《关于组建城乡土地统一管理机构的通知》,要求“各市、地、州、县也要按照土地统管的原则,尽快研究解决,把分散在城建、农业等部门的地政管理任务、人员编制及有关资料等,成建制地拨给各级土地管理部门。”
  4月24日 长春市编制委员会长编〔1987〕64号发出《关于成立长春市土地管理局的通知》,指出市土地管理局是市人民政府统一管理全市城乡土地的直属工作部门。市农业局土地管理科、市农业区划办公室业务及市房地产管理局产权处的有关土地管理业务,划归市土地管理局。市房地产管理局更名为市房产管理局。核定行政编制25名。
  6月15日 市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长春市综合农业区划报告》,印发各县、区和有关单位参照。
  7月25日 国家土地管理局规定土地管理工作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其内容是:“忠于职守,通晓业务,秉公执法,热情服务。”
  7月30日 吉林省土地管理局局长姜殿文去德惠、榆树两县检查土地管理法规宣传、贯彻、落实情况。
  9月16日 长春市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34次会议决定任命李和昌为长春市土地管理局局长。
  11月23日 长春市土地管理局发出通知要求各县区抓紧清查非农业用地清查工作,认真学习公主岭市的经验。
  11月30日 长春市土地管理局转发双阳县土地档案建档方案,要求各县区在工作中参考。
  12月3日至5日 吉林省土地管理局局长姜殿文到双阳县检查非农业用地清查工作。
  1988年
  1月7日 长春市土地管理局召开全市土地管理局长会议,部署非农业用地清查验收工作和安排《土地管理法》实施一周年纪念活动。
  1月18日 长春市人大、市政府,在洞天宾馆召开长春市实施《土地管理法》一周年座谈会。市人大副主任周世远、市政府副市长张明远出席会议并讲了话。市土地管理局局长李和昌作了长春市实施《土地管理法》一周年的报告。之后,大家进行了座谈。
  2月9日至10日 李和昌局长去国家土地管理局汇报工作。王先进局长接见并对土地有偿使用等问题讲了意见。
  2月23日至29日 长春市土地管理局举办了全市土地管理系统干部培训班。共250多人参加。
  2月29日 长春市人民政府召开长春市土地管理系统1987年总结表彰大会。
  3月 按照吉林省土地管理局的安排,长春市全面开展土地利用现状详查工作。
  3月10日 国家土地管理局副局长陈业在新华宾馆会见回良玉、吴亦侠、尚振令、张明远等省市领导同志,在座的还有省土地管理局姜殿文局长、裴辅祥副局长、市土地管理局李和昌局长。会见时,谈话的中心议题是城市土地统管问题。
  5月 国家土地管理局在长春市南湖宾馆召开全国土地监察会议。
  5月15日 国家土地管理局办公室主任孙英辉到榆树县检查土地详查档案的归档和管理。
  6月20日 长春市土地管理局、市司法局、市监察局、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发出《关于进一步宣传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通知》。
  6月25日 长春市举行《土地管理法》颁布两周年纪念活动。尚振令市长向全市人民发表了电视讲话,并在《长春日报》上发表了《依法管好土地》的署名文章。
  7月4日 国家土地管理局局长王先进来长,会见了中共长春市委书记吴亦侠、长春市市长尚振令,谈到的主要问题是解决长春市城乡土地地政统管问题。
  7月7日 李和昌局长受市政府委托,向长春市人大常委会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在长春市贯彻实施情况。
  8月6日 市政府召开宣传贯彻《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会议。市政府副秘书长常玉主持会议,张明远副市长讲了话。
  9月14日至16日 长春市财政局、市土地管理局联合召开征收耕地占用税会议,协调征税衔接问题。
  9月21日 经市政府同意,召开了长春市城镇国有土地申报登记工作交流会。各县、郊区土地管理局长参加了会议,李和昌局长作了总结讲话。
  12月22日 长春市交通局、市土地管理局、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出《关于统一管理公路规划范围内的土地的通知》。
  1989年
  1月15日 国务院调查组来长春调查城乡土地统管工作情况,李和昌局长作了汇报,李述副市长在座并讲了话。
  1月23日 在双阳召开长春市土地管理工作会议。
  2月13日 长春市土地管理局向市政府报告新菜田开发建设基金收缴及使用情况。
  2月16日经长春市编制委员会批准,长春市土地管理工作站成立,为长春市土地管理局直属事业单位。
  4月6日至26日 长春市民革主席柏林、宣传处处长徐秀强,视察了长春市5县、郊区、南关区、朝阳区的土地管理工作,并提出一些建议。
  5月6日 长春市土地管理局发出《关于开展全民国土观念教育的安排意见》。
  5月15日 长春市土地管理局长土字〔1989〕第13号发出《关于清理土地管理各项规章及乡规民约的通知》。
  5月17日至19日 市政协副主席李振泉、委员杨志超教授、李明高级工程师,视察了双阳、德惠、九台3县(市)的土地详查工作,并提出一些建设性意见。
  5月30日 长春市土地管理局发出《关于检查土地管理法规执行情况的通知》。
  6月13日至28日 全市开展执法大检查。检查了各县(市)、区在土地管理方面执法情况,并向市政府上报了《关于执法大检查情况的报告》。
  7月28日 长春市土地学会成立。市委常委、副市长张明远到会讲了话,并被聘为名誉理事长,东北师大地理系李振泉教授被聘为顾问,长春市土地管理局局长李和昌被选为理事长。
  8月2日 张明远副市长到双阳县检查土地管理工作。
  8月15日 国家土地管理局王光希副局长来长春,视察了双阳县土地管理工作。
  8月21日至23日 吉林省执法检查团,由团长、省人大副主任仁钦扎木苏带队,检查了长春市贯彻落实《土地管理法》、《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情况。
  8月29日 长春市土地管理局向各县区土地管理局推广双阳县长岭乡签订土地管理责任制合同书的做法。
  9月19日 长春市土地管理局、市监察局发出《关于查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越权批地违法占地建私房问题的通知》。
  10月10月 长春市土地收费使用统一收据。
  10月17日 李和昌局长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长春市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情况。
  10月18日 长春市人民政府召开全民国土观念教育工作会议。常玉副秘书长主持会议,李和昌局长传达了国家、省有关开展全民国土观念教育的文件,双阳县介绍了双阳县开展国土观念教育工作的经验,张明远副市长作了总结讲话。
  12月5日 长春市土地管理局在榆树县召开全市土地财务工作会议。榆树和双阳县介绍了经验,李和昌局长主持会议并作了总结讲话。
  1990年
  2月9日 长春市土地管理局发出《关于进一步配合财政部门做好耕地占用税征收工作的通知》。
  2月13日 长春市土地管理局发出《关于加强土地复垦工作的通知》。
  3月5日至8日 长春市土地管理局召开全市地籍工作会议。李和昌局长主持会议并作了总结讲话。
  3月16日 长春市土地管理局、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监察局联合发出《关于加强查处土地违法案件工作的通知》。
  3月25日 长春市人民政府召开1990年全市土地管理目标责任书签字大会。各县(市)区主管土地的副县(市)区长、土地管理局长参加了大会。
  大会由市政府秘书长张德林主持,张明远副市长讲了话,省土地管理局曾祥熙局长也讲了话,李和昌局长就在全市土地管理实行双项目标双轨责任制的有关问题作了报告。之后,张明远副市长、李和昌局长分别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土地管理局在《土地管理目标责任书》上签了字。
  4月25日至29日 全国3个直辖市14个计划单列市在重庆召开土地管理局长联席会议。李和昌局长参加了会议。
  5月5日至10日 长春市土地管理局举办地籍测量培训班。参加学习的有各县(市)区土地管理局地籍科长及工作人员,各县地籍调查试点乡土地管理员,共计40余人。
  5月16日 长春市土地管理局召开了长春市土地监察工作会议。会上,传达贯彻了全国土地监察处长会议精神,各县(市)区介绍了经验。李和昌局长作了总结讲话。
  5月 中共长春市委宣传部、市教委、市司法局、市土地管理局联合发出通知,大张旗鼓地开展土地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活动。
  6月21日 长春市土地管理局在双阳县双营子回族乡召开集体土地建设用地有偿使用现场会议。双阳县土地管理局和双营子乡政府分别介绍了经验,并参观了现场和座谈。
  6月23日 尚振令市长在市政府317会议室主持召开了市长办公会议。听取了长春市土地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发〔1990〕31号文件的意见》,研究了市土地管理局与市房地产管理局在土地管理上的分工及相关问题。
  6月24日 长春市土地管理局在双阳县召开了全市开展初始土地登记统计工作会议。
  7月27日 国家土地管理局转发《榆树县日常地籍管理试点办法》供各地开展日常地籍工作参考。
  8月8日 长春市土地管理局印发《长春市初始土地登记统计工作方案》。
  9月5日 根据市政府第七次市长办公会议的决定,市房地产管理局产权处有关土地业务和工作人员划归市土地管理局。从此,长春市城乡土地地政实现了统一管理。
  9月5日 长春市土地管理局在德惠县召开了长春市第二次土地开发复垦现场会。
  9月17日 长春市土地管理局在长春举办全市土地管理系统行政诉讼法学习班。
  9月 长春市土地管理局和长春市土地学会联合主办《长春土地》出刊(内部刊物)。
  12月1日 长春市土地管理局印发《长春市地籍管理若干规定》。
  12月21日 长春市土地管理局印发《长春市初始土地登记发证工作检查验收方案》。

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 土地志

《长春市志 土地志》

出版者:吉林人民出版社

本志书记述的是1936-1990年长春市土地管理史上第一部志书,为土地管理部门积累了一笔宝贵的知识财富。本志书的出版,有利于提高全市土地管理干部的历史素养,丰富土地管理专业知识,增强土地管理的责任感,为搞好全市土地管理提供了宝贵的历史借鉴。它有益当代,惠及子孙,意义深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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