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沦陷时期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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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志 土地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4697
颗粒名称: 第二节 沦陷时期
分类号: F293.2
页数: 2
页码: 402-403
摘要: 本节记述的是长春市1931年“九·一八”事变后土地管理机构情况包括土地局、地籍整理局、地政局、“国都”建设局。
关键词: 长春市 沦陷时期 土地管理机构

内容

1931年“九·一八”事变后,日本帝国主义控制下的伪政权,先后成立了土地局、地籍整理局、地政局、国都建设局等,由上至下形成了一整套侵占掠夺土地的机构。
  一、土地局
  伪土地局于1932年5月23日成立,并以教令第24号公布了《土地局官制》,隶于民政部,掌管土地调查及丈量;地籍及地籍图调制;土地整理及审定权利;土地利用及土地政策研究等事项。局内设总务、审查、测量3个处。
  当时,伪新京特别市公署未设这类土地专管机构,而在1933年4月19日公布伪《新京特别市公署分科规程》中确定,整理土地区划事项由工务处土木科管理;墓地由行政处卫生科管理。1935年8月1日,伪新京特别市公署公布伪《新京特别市公署改正分科规程》中规定,都市计划、土地区划整理、地号制定事项,由工务处土木科掌理;商埠地内土地管理处分及土地商租事项,由财务处理财科掌理;墓地由行政处卫生科掌理。
  二、地籍整理局
  1936年3月26日,伪政权敕令第15号公布伪《地籍整理局官制》时,要求省或特别市设置分局,市、县或旗设置支局,同时伪“土地局官制废止”。是年6月,伪地籍整理局在长春市设置了“新京”出张所。
  1937年3月12日,伪国务院批准,设置地籍整理局“新京”分局,长春县、九台县设置支局。
  三、地政局
  1940年2月1日,伪政权敕令第3号宣布撤销伪地籍整理局,成立伪地政总局,伪新京特别市公署于1941年3月15日公布伪《新京特别市分科规程修正之件》中确定,在财务处内设地政科,管理不动产登录、调查及测量;地价等级调查;地籍维持管理;“国有”地(除开拓地及经济部所管理者)管理处分及其他有关地政事项。同时还确定,都市计划及土地区划整理事项,由工务处土木科掌理;城市绿化,由工务处公园科掌理;墓地,由卫生处保健科掌理。至1943年3月31日伪地政总局被撤销时止,即从是年4月1日起,长春市地政事宜,改由伪新京特别市公署实业处管理。
  长春、农安、德惠、九台等县,在伪地政总局成立之后,也成立了地政科,内设地政股、地籍股和登录官室。地政股负责“国有”土地管理和特殊土地的处理,发放暂行土地执照、调查土地价格以及土地统计等;地籍股负责土地检查、地籍测量、地籍整理等;登录官室负责产权变更登记。
  四、“国都”建设局
  伪国都建设局于1932年9月16日成立,内设总务、技术2个处。主要是管理“国都”建设计划及其执行事项,全面负责建设计划区域内土地的管理。

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 土地志

《长春市志 土地志》

出版者:吉林人民出版社

本志书记述的是1936-1990年长春市土地管理史上第一部志书,为土地管理部门积累了一笔宝贵的知识财富。本志书的出版,有利于提高全市土地管理干部的历史素养,丰富土地管理专业知识,增强土地管理的责任感,为搞好全市土地管理提供了宝贵的历史借鉴。它有益当代,惠及子孙,意义深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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