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清末民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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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志 土地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4696
颗粒名称: 第一节 清末民初
分类号: F293.2
页数: 2
页码: 401-402
摘要: 本文记述的是长春市清末民初土地管理机构情况包括荒务局、清丈局、蒙租局等。
关键词: 长春市 清末民初 土地管理机构

内容

清代和民国时期,长春市没有专门管理土地的机构,只设有管理放荒、清丈和征收蒙租田赋的机构。自嘉庆五年(1800年)起至1928年止,先后在长春境内设有荒务局、蒙荒行局、清丈局、蒙租局、蒙租清赋局等。这些机构,虽名称不同,但都是属于管理放荒收租机构,有常设的,也有临时性的。
  一、荒务局
  清朝封禁政策松动以后,为适应关内移入流民垦荒的需要,蒙古王公于嘉庆五年(1800年),在长春厅所在地新立城设立了荒务局,开始对流民垦荒进行登记、造册,并予以承认。
  光绪十年(1889年),农安设县后,在农安县兴隆镇(今伏龙泉镇)设立荒务局,专管农安县伏龙泉一带放荒事务。光绪二十年(1894年)6月,丈放夹荒时,又在长春府设立了荒务局,勘办夹荒事务,长春知府总理其事,农安县知事为帮办。光绪三十年(1904年),又在农安县伏龙泉镇设立了蒙荒行局。
  二、清丈局
  1913年,全国各省的府、厅、州一律改为县。是年3月,改长春府为长春县。当时,长春、农安、德惠等县,都在县公署民政科开始设专人管理地政。
  1915年5月12日,吉林省设全省土地清丈局,各县设分局,办理土地清丈放荒事宜。
  1917年6月7日,吉林全省土地清丈局改为吉林省清查土地局,各县改为清查土地事务处,办理清查旗民原额浮多土地、自报升科,清查城镇街基、勘放各县官荒和兼办变卖旗署官产等事务。
  1920年9月29日,又改吉林省清查土地局为吉林全省清理田赋局,专办清理全省田赋及换发部照等事务。并将各县清查土地事务处予以撤销,此项事务合并到各县公署办理,各项经费仍照旧章提用。
  1928年,又在各县政府民政科设专人负责地政工作。
  三、蒙租局
  清代、民国时期,蒙古王公在长春境内就设立了蒙租局,俗称租子柜,亦称征租局(其始设年代不详),办理征收蒙租事宜。宣统二年(1911年),改称蒙租清赋局,除征收蒙租外,兼办清赋事务。宣统三年(1912年),又将清赋事务合并到统税局,征收蒙租事务仍由蒙租局负责办理。
  1916年,蒙租局改称南郭尔罗斯征租局(简称南王征租局),掌管各县土地征租地数和土地登记台帐。
  1935年,伪政权将南王征租局,改名为“新京”蒙租局,管辖范围为伪新京特别市与长春县,另在原长春县辖区内的小双城堡、卡伦、大屯、小合隆、朱城子等地设立了蒙租分局。1938年,伪政权勒令蒙古王公“献出”了全部土地,从此,撤销了设在各地的蒙租局和分局。

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 土地志

《长春市志 土地志》

出版者:吉林人民出版社

本志书记述的是1936-1990年长春市土地管理史上第一部志书,为土地管理部门积累了一笔宝贵的知识财富。本志书的出版,有利于提高全市土地管理干部的历史素养,丰富土地管理专业知识,增强土地管理的责任感,为搞好全市土地管理提供了宝贵的历史借鉴。它有益当代,惠及子孙,意义深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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