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章 土地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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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志 土地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4695
颗粒名称: 第十五章 土地管理机构
分类号: F293.2
页数: 11
页码: 400-410
摘要: 本章记述的是长春市土地管理机构情况包括清末民初荒务局、清丈局、蒙租局,沦陷时期土地局、地籍整理局、地政局、“国都”建设局,解放战争时期, 新中国成立以来市房地产管理委员会、市财政局公产处、市民政局等。
关键词: 土地 管理机构 长春市

内容

长春建市以前,没有正式的土地管理机构,地方政府中虽有涉及土地的行政部门,而是以财政为目的,并未实行地政管理。1925年,长春旧城设“长春市政公所”,实行市治。1929年,长春市政公所与开埠局合并,始设“长春市政筹备处”管理城内、商埠地的行政。沦陷时期,日本侵略者控制下的伪政权,由上至下设立了一整套侵占掠夺土地的机构。
  1948年10月19日长春解放。长春市人民政府诞生以后,及时地设置了地政机关,开展了房地产行政管理。以后又几经变动,其土地管理方面的职能,也是很薄弱的,并一直实行城乡土地地政分管体制。
  随着形势的发展,土地问题日渐为各级党和政府所关注。1987年4月24日,长春市人民政府决定,设立长春市土地管理局,作为长春市人民政府统一管理全市城乡土地的专门机构。经过一段筹备,是年9月16日,长春市土地管理局正式开始办公。
  第一节 清末民初
  清代和民国时期,长春市没有专门管理土地的机构,只设有管理放荒、清丈和征收蒙租田赋的机构。自嘉庆五年(1800年)起至1928年止,先后在长春境内设有荒务局、蒙荒行局、清丈局、蒙租局、蒙租清赋局等。这些机构,虽名称不同,但都是属于管理放荒收租机构,有常设的,也有临时性的。
  一、荒务局
  清朝封禁政策松动以后,为适应关内移入流民垦荒的需要,蒙古王公于嘉庆五年(1800年),在长春厅所在地新立城设立了荒务局,开始对流民垦荒进行登记、造册,并予以承认。
  光绪十年(1889年),农安设县后,在农安县兴隆镇(今伏龙泉镇)设立荒务局,专管农安县伏龙泉一带放荒事务。光绪二十年(1894年)6月,丈放夹荒时,又在长春府设立了荒务局,勘办夹荒事务,长春知府总理其事,农安县知事为帮办。光绪三十年(1904年),又在农安县伏龙泉镇设立了蒙荒行局。
  二、清丈局
  1913年,全国各省的府、厅、州一律改为县。是年3月,改长春府为长春县。当时,长春、农安、德惠等县,都在县公署民政科开始设专人管理地政。
  1915年5月12日,吉林省设全省土地清丈局,各县设分局,办理土地清丈放荒事宜。
  1917年6月7日,吉林全省土地清丈局改为吉林省清查土地局,各县改为清查土地事务处,办理清查旗民原额浮多土地、自报升科,清查城镇街基、勘放各县官荒和兼办变卖旗署官产等事务。
  1920年9月29日,又改吉林省清查土地局为吉林全省清理田赋局,专办清理全省田赋及换发部照等事务。并将各县清查土地事务处予以撤销,此项事务合并到各县公署办理,各项经费仍照旧章提用。
  1928年,又在各县政府民政科设专人负责地政工作。
  三、蒙租局
  清代、民国时期,蒙古王公在长春境内就设立了蒙租局,俗称租子柜,亦称征租局(其始设年代不详),办理征收蒙租事宜。宣统二年(1911年),改称蒙租清赋局,除征收蒙租外,兼办清赋事务。宣统三年(1912年),又将清赋事务合并到统税局,征收蒙租事务仍由蒙租局负责办理。
  1916年,蒙租局改称南郭尔罗斯征租局(简称南王征租局),掌管各县土地征租地数和土地登记台帐。
  1935年,伪政权将南王征租局,改名为“新京”蒙租局,管辖范围为伪新京特别市与长春县,另在原长春县辖区内的小双城堡、卡伦、大屯、小合隆、朱城子等地设立了蒙租分局。1938年,伪政权勒令蒙古王公“献出”了全部土地,从此,撤销了设在各地的蒙租局和分局。
  第二节 沦陷时期
  1931年“九·一八”事变后,日本帝国主义控制下的伪政权,先后成立了土地局、地籍整理局、地政局、国都建设局等,由上至下形成了一整套侵占掠夺土地的机构。
  一、土地局
  伪土地局于1932年5月23日成立,并以教令第24号公布了《土地局官制》,隶于民政部,掌管土地调查及丈量;地籍及地籍图调制;土地整理及审定权利;土地利用及土地政策研究等事项。局内设总务、审查、测量3个处。
  当时,伪新京特别市公署未设这类土地专管机构,而在1933年4月19日公布伪《新京特别市公署分科规程》中确定,整理土地区划事项由工务处土木科管理;墓地由行政处卫生科管理。1935年8月1日,伪新京特别市公署公布伪《新京特别市公署改正分科规程》中规定,都市计划、土地区划整理、地号制定事项,由工务处土木科掌理;商埠地内土地管理处分及土地商租事项,由财务处理财科掌理;墓地由行政处卫生科掌理。
  二、地籍整理局
  1936年3月26日,伪政权敕令第15号公布伪《地籍整理局官制》时,要求省或特别市设置分局,市、县或旗设置支局,同时伪“土地局官制废止”。是年6月,伪地籍整理局在长春市设置了“新京”出张所。
  1937年3月12日,伪国务院批准,设置地籍整理局“新京”分局,长春县、九台县设置支局。
  三、地政局
  1940年2月1日,伪政权敕令第3号宣布撤销伪地籍整理局,成立伪地政总局,伪新京特别市公署于1941年3月15日公布伪《新京特别市分科规程修正之件》中确定,在财务处内设地政科,管理不动产登录、调查及测量;地价等级调查;地籍维持管理;“国有”地(除开拓地及经济部所管理者)管理处分及其他有关地政事项。同时还确定,都市计划及土地区划整理事项,由工务处土木科掌理;城市绿化,由工务处公园科掌理;墓地,由卫生处保健科掌理。至1943年3月31日伪地政总局被撤销时止,即从是年4月1日起,长春市地政事宜,改由伪新京特别市公署实业处管理。
  长春、农安、德惠、九台等县,在伪地政总局成立之后,也成立了地政科,内设地政股、地籍股和登录官室。地政股负责“国有”土地管理和特殊土地的处理,发放暂行土地执照、调查土地价格以及土地统计等;地籍股负责土地检查、地籍测量、地籍整理等;登录官室负责产权变更登记。
  四、“国都”建设局
  伪国都建设局于1932年9月16日成立,内设总务、技术2个处。主要是管理“国都”建设计划及其执行事项,全面负责建设计划区域内土地的管理。
  第三节 解放战争时期
  1945年12月,国民党长春市政府成立。根据吉林省政府指令,成立长春市地政局,设地籍科、地价科和测量队,负责推行土地政策,查定地价和城市地籍测量等工作。此外,还成立土地登记处,处长由市长兼,地政局局长任副处长,下设登记科和审查科,负责土地权利清理和土地总登记工作。
  各县的土地管理机构,是在县政府民政科内设地政股,管理土地行政工作,在财务科内设田赋股,负责征收田赋。
  第四节 新中国成立以来
  新中国成立后,土地制度发生了根本变革,城镇土地基本实行国有化,农村土地逐步转变为集体所有。实行国有化和集体化的土地,又长期实行无偿使用,即是小部份国有土地的出租亦租轻税薄,不属财政收入要项。因此,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对土地管理机构的设置,在一个较长的时期内不统一、不得力。
  进入80年代,国家实行经济体制改革,把“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作为一项基本国策,颁布实施《土地管理法》,从此,土地管理机构的设置开始改观。
  一、市房地产管理委员会
  1948年10月19日,长春市获得解放。10月24日长春特别市军事管制委员会决定,组成长春特别市房地产管理委员会,主任张文海。内设秘书组、调查一组、调查二组,分别负责接收、清理、调配房地产工作。至12月末,革命秩序业已确立,长春特别市军事管制宣告结束,全部职权移交给中共长春特别市委和市政府。长春特别市房地产管理委员会也随之撤销。
  二、市财政局公产处
  1949年1月16日,长春特别市财政局公产处成立,处长霍波。内设总务、会计、房地、营缮4个股。负责房产、土地和公产管理,组织清理了敌伪房地产权。
  三、市民政局
  1949年1月,长春特别市社会局改为民政局,局长赵西岳。内设地政股(后改为地政科)。负责城市土地登记、调查统计、发放地照及土地测量工作。同年3月,长春特别市改为长春市,由东北行政委员会直辖。长春市的土地管理工作,继续由长春市人民政府财政、民政两局承担。
  四、市公产管理处
  1949年5月,中央决定长春市划归吉林省辖。8月1日,长春市人民政府通令改组长春市财政局公产处,成立长春市人民政府公产管理处,由市直接领导,处长张诚华。内设总务、房地、营缮3个股。另设器材队、公产测查队。12月,处的机构扩大,成立了房地产公司,设总务、研究、管理、土地4个股。
  1950年进入国民经济恢复时期,2月,长春市人民政府公产管理处扩编,处内设科,科内设股,在管理科内设土地股。是年10月,长春市民政局地政科并入市公产管理处。
  五、市房地产管理处
  1950年11月,长春市人民政府决定,将市公产管理处改为长春市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处,处长张诚华。内设秘书、管理、地政3个科,行政编制55名。另设房产公司及修建工程队等2个直属事业单位。1951年3月,市房地产管理处,由3个科增为4科1室,即新增设产籍科和计划室,并在科内设股。
  六、市房地产管理局
  1952年8月,长春市人民政府决定,将长春市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处,改为长春市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局。在局内设秘书、人事、计划、地政、房政、清管等6个科,行政编制55名。其中有关土地管理方面的情况如下:
  (一)计划科7名,其中科长1名,负责计划编制、统计报表、法规制订等工作。
  (二)清管科14名,其中科长1名,负责清理汉奸反革命房地产、代管及清理代管房地产、测量绘图等工作。
  (三)地政科10名,其中科长1名,负责掌握及调拨城市土地、发放地照和城市土地使用证、掌握及调拨农耕地、调解土地纠纷等工作。
  同年10月,长春县并入长春市,将其房地管理干部与档案资料,全部移交给长春市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局。
  1953年长春市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局内新增了财务、调拨、登记3个科和1个监察室,实有9科1室。行政编制62名,事业编制4名,共计66名。是年5月,长春市人民政府批准,又成立了长春市房地产交易所。
  1954年长春市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局职权范围有所扩大,增加了对长春市郊区房地产和私有房产的管理。行政编制55名。
  1955年2月,长春市人民政府决定,将长春市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局,改为长春市房地产管理局。内设机构又作了一些调整。原设地政科未动。1957年长春市房地产管理局将地政科改称地政管理科,职能未变。
  1958年,长春市人民委员会作出精减机构的决定后,长春市房地产管理局内设机构实行了精减,地政管理科未变。
  同年11月,榆树、农安、德惠、九台、双阳5县划归长春市辖,长春市人民委员会责成长春市农林局负责5个县及郊区农村土地管理业务。
  1961年7月7日,根据长春市人民委员会的决定,长春市房地产管理局主要负责市区土地及建制镇土地的管理业务。
  1966年2月,国务院决定成立德惠地区专署,将榆树、农安、德惠、九台、双阳县,划归专署直辖。5个县土地管理业务划出后,长春市房地产管理局的职权范围基本未变。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长春市房地产管理机构又得到了加强。至1981年1月,经长春市编制委员会批准,成立了长春市房地产管理局产权处(为局直属县级事业单位),主管市区房地产业务。并规定其主要任务是:(一)负责贯彻执行房地产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二)负责清理房地产权,审查发放房地产执照及有关证件。(三)负责市区建设用地的征用和划拨工作。(四)负责掌握和调拨国有农耕地。(五)负责地籍测量和绘图工作。(六)负责收缴管理集体与个人使用国有土地的使用费。(七)负责调解和处理土地纠纷。
  产权处内设秘书、人事、财务、监管、私房、产籍、土地等7个科。1986年又在处内建立了档案室。核定事业编制126名。
  七、市农业局
  1951年1月,经吉林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长春市人民政府农业处,由市长直接领导。内设秘书、计划、农业3个科,由农业科负责土地管理业务。1953年1月,将农业处改为长春市人民政府农田水利局。内设8个科,仍由农业科管地。以后,随着机构改革的进行,多次变动,而负责土地管理业务的内设机构即农业科一直未变。1983年8月,在长春市农业局内设机构中,增设一个土地管理科。
  长春市农业局管地时期,按照职权分工规定,主要是负责榆树、农安、德惠、九台、双阳5县(市)和长春市环城路以外的土地征(拨)用审批和报批以及违法用地查处工作。
  八、市蔬菜副食局
  长春市蔬菜副食局,于1984年3月,在长春市第二商业局的基础上,将长春市蔬菜畜牧局部分业务并入后成立的。与地有关的内设机构为菜田建设科。其职责是:(一)负责菜田建设用地规划;(二)负责菜田被征用的审定,即凡国家或地方各种建设征用菜田或规划内的后备菜地,一律经其审定签署意见后,方能办理征用手续;(三)负责确定菜田征用补偿费、安置费以及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收缴和使用。至1987年11月,长春市土地管理局按照《土地管理法》和国家农牧渔业部、商业部和国家计划委员会〔1985〕农(土)字第11号《国家建设征用菜地缴纳新菜地建设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精神,接管了市蔬菜副食局审定征用菜田(包括后备菜地)、确定菜田征用补偿费、安置费及收缴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业务。
  九、市农业区划办公室
  长春市农业区划办公室是长春市农业区划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于1979年10月23日成立。初为市农林办公室的内设临时机构。1983年9月26日经长春市人民政府决定,市农业区划办公室为副局级常设机构,行政编制10名,由长春市计划委员会代管。至1987年4月24日,市农业区划办公室业务,划归长春市土地管理局。
  市农业区划办公室的职责是:(一)组织开展全市土地、气候、水利、生物等资源调查、评价和动态监测,为合理利用农业资源,改善生态环境,提供翔实的数据和科学依据。(二)编制市级综合农业区划,指导市直有关部门编制专业区划。(三)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农业发展战略研究,并提出可行性建议。(四)检查指导各县(市)和郊区开展农业资源调查及综合农业区划的编制和实施。(五)组织开展农业区划成果的应用。(六)系统整理汇总农业自然资源调查及综合农业区划资料、图件,建立资料档案,开展咨询服务。
  十、市土地管理局
  1987年3月31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以吉政办发〔1987〕46号文,发出《关于建立健全土地管理机构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共长春市委、长春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央和省的要求,决定建立健全各级土地管理机构,实行全市城乡土地地政统一管理。1987年4月24日,长春市编制委员会以长编〔1987〕64号文,发出《关于成立长春市土地管理局的通知》。决定将市农业局土地管理科、市农业区划办公室及房地产管理局产权处的有关土地管理业务,划归市土地管理局。农业区划工作,在市土地管理局内保持相对的独立性,对外保留市农业区划办公室的名称。市房地产管理局更名为长春市房产管理局。核定市土地管理局行政编制25名,内设办公室、地政地籍科、计财监察科、农业区划科(亦称市农业区划办公室)。
  长春市土地管理局的职责是,负责全市城乡土地、地政的统一管理工作。其主要任务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二)主管全市土地的调查、统计、登记和发证工作。(三)组织编制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建设用地计划。(四)主管全市土地征用和划拨工作,承办需要由市政府和省政府审批的征拨用地的审查、报批,并按规定收缴、管理征拨用地的费用。(五)负责全市征拨用地和土地开发利用保护情况的检查、监督,解决土地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协调和仲裁重大土地纠纷,会同有关部门查处重大土地违法案件。(六)负责全市农业资源调查和农业区划工作。(七)负责全市土地管理方面的宣传教育、人才培训、科技信息以及智力引进、外事等工作。(八)指导市辖各县(市)、郊区和市区土地管理工作。(九)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长春市土地管理局核定行政编制25名,其使用情况是:局长1名,副局长3名。办公室7名,其中主任、副主任各1名。地政地籍科5名,其中科长1名。计财监察科5名,其中科长1名。农业区划科(亦称市农业区划办公室)4名,其中科长1名。
  1988年,为了加强土地管理,做好征用土地服务工作,按照长春市编制委员会长编〔1988〕108号文件的批复,成立了长春市土地管理工作站,为长春市土地管理局直属事业单位。核定事业编制20名,领导干部职数2名,其中站长1名,副站长1名。下设1室2科,即办公室,征地服务科,勘查测绘科。市土地管理工作站与市土地管理局合署办公。
  长春市土地管理工作站的主要职责是:(一)在市审批权限内,负责城乡建设单位和个人征地的选址、测量、绘图。(二)负责与被征地单位或个人协商处理征地补偿安置和因征地造成的农业剩余劳动力及转为非农业户口等事项。(三)负责办理征地报批手续。
  1989年5月,国务院批准长春市为计划单列市,为适应工作需要,将科改为处。1990年2月,长春市土地管理局内设机构作了调整,将地政地籍处分设为城乡用地处和地籍管理处,将计财监察处分设为计划财务处和法规监察处,保留了办公室和农业区划处,实有1室5处。
  各处室的工作职责是:
  (一)办公室:1.负责局和党组的文字综合、文电收发、印信管理以及文书、档案、保密、保卫等项工作。2.负责人事、劳动工资、教育培训、党务、计划生育和老干部工作。3.负责局党组会、局务会、局长办公会的日程安排、记录和决议事项的催办工作。4.负责机关行政管理、后勤、生活福利等综合服务性工作。5.承办全市土地管理会议的会务工作。6.承办人民群众来信来访的有关事宜。7.负责接洽国家、省、兄弟市及各县(市)区来人来函商办事宜。8.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城乡用地处:1.负责全市建设用地年度计划的实施。2.负责全市建设用地的征用、划拨及其协调、管理工作。3.承办由市政府、省政府审批用地的踏察、审查、报批工作。4.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土地管理的行政法规。5.指导各县(市)、郊区和市区的建设用地工作。6.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地籍管理处:1.负责全市土地的调查、统计、定级、估价、登记、发证等工作。2.负责土地权属管理及土地权属纠纷的协调处理工作。3.负责地籍档案资料管理及地籍信息系统管理。4.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地籍管理的行政法规。5.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法规监察处:1.负责宣传贯彻实施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2.负责全市土地使用情况的检查和监督,制止和纠正乱占滥用土地,查处重大违法占地案件。3.负责对土地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进行监督、检查。4.负责土地立法计划及土地监察法规的制定和实施,汇编土地管理政策法规文件。5.负责受理土地行政诉讼案件的复议和应诉工作。6.负责指导各县(市)、区开展土地监察、执法工作。7.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计划财务处:1.负责局机关及局属事业单位财务的归口管理,编制年度预算、决算和各项收支的审核工作。2.负责征拨出让土地管理费、有偿使用费、工作站服务费、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收缴和使用管理。3.负责全市土地费用票据的印制、发放和使用管理。4.负责拟订土地财务会计的规章制度。5.负责对各县(市)、区土地财务管理工作的检查、监督和指导。6.负责局机关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的编制和实施。7.负责各县(市)、区土地财务审计工作。8.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六)农业区划处(亦称市农业区划办公室):1.负责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和实施。2.负责组织全市土地资源的开发、整治、保护、复垦工作。3.负责全市建设用地年度计划的编制与检查。4.负责建立农业资源区划数据库工作,抓好农业自然资源和经济信息动态监测,开展农业区划成果应用。5.承担农业区划系统布置的工作任务,负责指导各县(市)、区农业区划工作。6.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1990年9月,长春市房产管理局产权处土地管理业务及其工作人员一并合到市土地管理局,带来事业编制21名,进入市土地管理工作站,共有事业编制41个。
  1989年7月28日,经过长春市土地管理局发起和筹备,成立了长春市土地学会。学会是由长春市土地管理部门科技工作者、有关部门专家学者和关心土地管理事业的领导干部组成的学术性群众团体。学会的宗旨是为促进长春市土地管理事业的发展,开展有系统的土地管理科学技术和土地管理理论政策的研究,进行学术交流和咨询服务活动。
  学会设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负责处理日常工作。第一届理事会由35人组成。理事会的名誉理事长由中共长春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张明远担任,市土地管理局局长李和昌担任理事长。第一届理事会还通过了长春市土地学会章程。
  为了交流土地管理工作经验,提高土地管理科学技术水平,于1990年下半年,成立《长春土地》编辑部,由长春市土地管理局和长春市土地学会联合主办,暂定为内部刊物,编辑人员3人,主编、副主编皆由土地管理局和土地学会领导同志兼任。

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 土地志

《长春市志 土地志》

出版者:吉林人民出版社

本志书记述的是1936-1990年长春市土地管理史上第一部志书,为土地管理部门积累了一笔宝贵的知识财富。本志书的出版,有利于提高全市土地管理干部的历史素养,丰富土地管理专业知识,增强土地管理的责任感,为搞好全市土地管理提供了宝贵的历史借鉴。它有益当代,惠及子孙,意义深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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