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宽城区奋进乡杨家村建农贸市场违法占地的处罚决定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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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志 土地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4684
颗粒名称: 关于宽城区奋进乡杨家村建农贸市场违法占地的处罚决定
分类号: D922.3
页数: 1
页码: 363
摘要: 本文记述的是 长春市土地管理局文件长土字〔1989〕第32号关于宽城区奋进乡杨家村建农贸市场违法占地的处罚决定情况。
关键词: 杨家村 违法占地 处罚决定

内容

杨家村民委员会:
  你村于1988年8月,未经批准,在小房身屯后侧,青州路左侧,擅自占地74.75亩(49833平方米),其中:耕地33亩,菜地3亩,涝洼地23.5亩,其他土地15.25亩,修建了农贸市场,包括砖结构围墙、办公室、大车店、钢结构塑料大棚等建筑工程,造价69.3万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39条,《吉林省土地管理暂行条例》第32条的规定,属于非法占地。
  事情发生后,宽城区人民政府及乡、村领导同志多次到省、市土地管理部门进行检讨,对其违法行为认识比较深刻,鉴于这种情况,又考虑到此地建市场的必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4条、《吉林省土地管理暂行条例》第49条规定,对杨家村修建农贸市场违法占地作如下处罚决定:
  1.按修建市场建筑工程造价的5%罚款,计罚款34650元。其中上缴区政府、市土地管理局各50%(即交区、市各17325元),所处罚款,应于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15日内上交完毕。
  2.从节约用地原则出发,按定额核准,该市场应占地44329.2平方米。多余的土地应于1990年春季还田。需要部分按审批权限,补办用地手续。
  3.建议宽城区人民政府对这起违法占地负有直接责任的区、乡干部给予批评教育,并令其写出深刻检查,送市土地管理局。
  你村如对此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市土地管理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长春市土地管理局
  一九八九年九月五日

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 土地志

《长春市志 土地志》

出版者:吉林人民出版社

本志书记述的是1936-1990年长春市土地管理史上第一部志书,为土地管理部门积累了一笔宝贵的知识财富。本志书的出版,有利于提高全市土地管理干部的历史素养,丰富土地管理专业知识,增强土地管理的责任感,为搞好全市土地管理提供了宝贵的历史借鉴。它有益当代,惠及子孙,意义深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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