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收回违章用地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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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志 土地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4681
颗粒名称: 一、收回违章用地
分类号: D922.31
页数: 1
页码: 359
摘要: 本文记述的是长春市在城区,50年代到1989年在清查非农业用地中发现,吉林省商检局等7个单位,多请少用土地16515平方米,占用地面积的0.34%,经市房地产管理局检查决定收回,另行分配给其他用地单位。同年市房地产管理局产权处,又收回1987年拨给驻军某部临时用耕地8.5公顷,分别划拨给市二轻建筑公司和省人大常委会等单位使用情况。
关键词: 收回 违章 农业用地

内容

在土地监察工作中,长春市土地管理部门每年年终都要对核拨出去的土地使用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对多请少用、请而不用的土地及时收回,拨给急需用地单位使用。在城区,50年代收回土地65公顷,拨给驻军使用。60年代收回请而不用、多请少用土地400公顷,收回后交给农民耕种的267公顷,拨给其他建设单位使用的133公顷。1963年市房地产管理局以房地字第78号文件通知吉林省农机研究所,收回其占而不用菜地180亩,仍归光明生产队耕种。1966年4月8日,市房地产管理局以房地字第76号发出《关于收回南岭净水场附近土地的通知》,收回土地60余亩,其他沿水源和取水泵站附近土地,全部留做绿化用地。1981年12月21日市房地产管理局产权处对中国人民解放军兽医大学下达《关于收回擅自占用土地的通知》,收回宽平大路29、30号两宗地,面积28000平方米,划拨给三五〇四厂修建使用,该地之违章建筑由原用地单位自行拆除。1989年在清查非农业用地中发现,吉林省商检局等7个单位,多请少用土地16515平方米,占用地面积的0.34%,经市房地产管理局检查决定收回,另行分配给其他用地单位。同年市房地产管理局产权处,又收回1987年拨给驻军某部临时用耕地8.5公顷,分别划拨给市二轻建筑公司和省人大常委会等单位使用。
  在农村,对60年代初各机关、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开辟副食生产基地中的违法用地和浪费土地问题,也都分别情况,及时做了处理。对没有办理用地手续,非法占用土地或转让、挪用土地者,补办用地手续。如经再三催促,仍不办理者,取消其土地使用权;对占地不用或经营管理不善,无故浪费土地的单位,取消其使用权;对凡以物换地、租出租用土地或买卖土地者,各县(区)人民委员会责成土地主管业务部门,进行具体调查,根据其情节轻重,提出处理意见,其租金、价款收归国有,土地交给生产队使用;对占用生产队熟地的单位,除划给部队的菜地外,其他单位不论其数量多少,全部退回生产队。

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 土地志

《长春市志 土地志》

出版者:吉林人民出版社

本志书记述的是1936-1990年长春市土地管理史上第一部志书,为土地管理部门积累了一笔宝贵的知识财富。本志书的出版,有利于提高全市土地管理干部的历史素养,丰富土地管理专业知识,增强土地管理的责任感,为搞好全市土地管理提供了宝贵的历史借鉴。它有益当代,惠及子孙,意义深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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