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查处土地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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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志 土地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4680
颗粒名称: 第三节 查处土地违法行为
分类号: D922.31
页数: 6
页码: 358-363
摘要: 本节记述的是长春市人民政府认真贯彻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有关加强土地监察工作的指示精神,依据土地法律法规,结合房地产登记,土地普查、核发土地证书等土地管理活动,对违法用地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查处情况。
关键词: 查处 土地 违法

内容

长春市人民政府认真贯彻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有关加强土地监察工作的指示精神,依据土地法律法规,结合房地产登记,土地普查、核发土地证书等土地管理活动,对违法用地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查处。
  一、收回违章用地
  在土地监察工作中,长春市土地管理部门每年年终都要对核拨出去的土地使用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对多请少用、请而不用的土地及时收回,拨给急需用地单位使用。在城区,50年代收回土地65公顷,拨给驻军使用。60年代收回请而不用、多请少用土地400公顷,收回后交给农民耕种的267公顷,拨给其他建设单位使用的133公顷。1963年市房地产管理局以房地字第78号文件通知吉林省农机研究所,收回其占而不用菜地180亩,仍归光明生产队耕种。1966年4月8日,市房地产管理局以房地字第76号发出《关于收回南岭净水场附近土地的通知》,收回土地60余亩,其他沿水源和取水泵站附近土地,全部留做绿化用地。1981年12月21日市房地产管理局产权处对中国人民解放军兽医大学下达《关于收回擅自占用土地的通知》,收回宽平大路29、30号两宗地,面积28000平方米,划拨给三五〇四厂修建使用,该地之违章建筑由原用地单位自行拆除。1989年在清查非农业用地中发现,吉林省商检局等7个单位,多请少用土地16515平方米,占用地面积的0.34%,经市房地产管理局检查决定收回,另行分配给其他用地单位。同年市房地产管理局产权处,又收回1987年拨给驻军某部临时用耕地8.5公顷,分别划拨给市二轻建筑公司和省人大常委会等单位使用。
  在农村,对60年代初各机关、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开辟副食生产基地中的违法用地和浪费土地问题,也都分别情况,及时做了处理。对没有办理用地手续,非法占用土地或转让、挪用土地者,补办用地手续。如经再三催促,仍不办理者,取消其土地使用权;对占地不用或经营管理不善,无故浪费土地的单位,取消其使用权;对凡以物换地、租出租用土地或买卖土地者,各县(区)人民委员会责成土地主管业务部门,进行具体调查,根据其情节轻重,提出处理意见,其租金、价款收归国有,土地交给生产队使用;对占用生产队熟地的单位,除划给部队的菜地外,其他单位不论其数量多少,全部退回生产队。
  二、处理土地违法案件
  《土地管理法》和《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是处理土地违法案件的法律依据。1987年,长春市土地管理局成立以来,按照《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和国家土地管理局发布的《土地违法案件处理暂行办法》及省土地管理局下发的《关于查处土地案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本着有利于案件的均衡负担,避免土地管理部门之间互相推诿现象的发生,长春市土地违法案件主要采取分级方式管辖。
  (一)乡级人民政府管辖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案件。
  (二)县级土地管理部门管辖本行政区域内的下列案件:1.未经批准或者采取荒废耕地等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案件;2.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案件;3.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案件;4.非法截留、挪用、占用征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案件;5.临时使用土地,期满不归还,或者土地使用权被收回,拒不交还土地的案件;6.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土地上取土、挖沙、采石、采矿等,破坏土地资源及严重毁坏种植条件,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严重沙化、盐渍化、水土流失的案件;7.侵犯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案件;8.违反《土地复垦规定》的案件;9.其他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案件;10.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土地管理部门交办的案件。
  (三)市土地管理局管辖本行政区域内的下列案件:1.在本行政区域内有较大影响的案件;2.涉外土地案件;3.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土地管理部门交办的案件。
  长春市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发现有土地违法行为发生,并且需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时,即行立案。立案后土地监察人员及时到土地违法单位将立案决议通知当事人,对当事人和证人进行调查,并进行现场勘测。调查时做好询问笔录,如实地记载调查时间、地点以及被调查人的情况,必要时可以录音或要求被调查人写出书面证明。调查结束后将调查材料交被调查人过目,没有异议后,在调查材料上签名或盖章。所有调查完毕后,土地监察人员对所获得的证据进行综合分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写出调查报告,提出初步处理意见,送交主管领导审阅,由主管领导召集有关人员集体讨论,确定案件性质及不同处理方法。对违法用地单位和个人,需要作出处罚的,由法规监察部门提出意见,报主管局长签发。
  土地违法案件性质不同,违法程度不同,处理方法也不同。1.认定举报不实或者证据不足,未发现违法事实的,予以撤销立案,并通知当事人。2.认定土地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由案件管辖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发出《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3.认定侵犯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由案件管辖机关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发出《土地侵权行为处理决定书》,送达当事人。4.认定当事人拒绝、阻碍土地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案件管辖机关提请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5.认定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由案件管辖机关提出书面建议,并附调查报告,移送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监察机关处理。6.认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由案件管辖机关及时将案卷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处理土地违法案件中,涉及送达的主要文书有:
  1.《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后,当事人应立即停止其土地违法行为,听侯处理。当事人若不停止,土地管理部门可以提请公安机关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对当事人予以处罚。
  2.《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后,当事人应当执行。当事人若不执行,应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不在此决定期限内行使起诉权或者申请复议权,又不履行的,当事人就要承担强制执行的法律后果。
  3.《土地侵权行为处理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后,当事人应停止其侵权行为。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理决定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土地侵权行为处理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不在此法定期限内行使其起诉权或者申请复议权,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侵权人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土地违法案件查封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后,当事人置之不理,继续施工的,土地管理部门有权对继续施工的设备、建筑材料予以查封。
  按照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的要求,长春市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加强了土地监察工作,处理了一批土地违法案件。1988年全市共发生要案48件,当年结案45件,拆除非法建筑153间、4321平方米,罚款43376元,没收非法收入1.2万元。1989年全市共查处土地违法案件609件,拆除违章建筑7200平方米,没收非法建筑物680平方米,罚款20.5万元,收回土地95.9亩。1990年全市共查处违法用地案件192件,收回土地796.38亩,拆除违章建筑102户,面积8330平方米。
  长春市土地管理局对行政区域内有较大影响的土地违法案件依法进行了处理。如1988年11月关于双阳油田违法占地处理的决定;1989年9月关于宽城区奋进乡杨家村建农贸市场违法占地的处罚决定;1990年4月关于长春市南关区文教服装厂违法占地的处罚决定;同年4月关于长春市第二管道工程公司违法占地的处罚决定等。现辑录处理决定两则,供参阅。
  其一: 长春市土地管理局文件
  长土字〔1988〕21号
  关于对双阳油田违法占地处理决定的通知
  双阳油田:
  吉林省油田管理局双阳油田于一九八八年十一月,未经办理申请用地审批手续在双阳县奢岭乡境内,擅自修建一条长1500m,宽5m的沙石路,总占地为7500m2。
  这起违法案,在我市造成了极坏影响。为了加强土地管理,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维护法律、法规尊严,并借以教育广大用地单位和群众,杜绝类似问题再度发生,根据《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六章第六十一条之规定,特做如下处理:
  1.按非法占地面积处以罚款。
  占地面积为:1500×5=7500m2,每平方米处以五元罚款,即为7500×5元=37500.00元。
  2.由双阳油田对非法占地当事人给予行政处分,并将处理材料报市土地局。
  3.将此案件通报全市,以引起广大用地单位和群众的注意,防止再度发生非法占地案件。
  4.处理后,由双阳油田补办正式用地手续,并补交土地管理费(税)。
  5.双阳油田接此通知后,三日内到市土地局办理一切事宜。逾期不办加罚滞纳金。
  双阳油田如对此处罚决定不服时,可于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法院起诉。
  长春市土地管理局
  一九八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其二: 长春市土地管理局文件
  长土字〔1989〕第32号
  关于宽城区奋进乡杨家村建农贸市场违法占地的处罚决定
  杨家村民委员会:
  你村于1988年8月,未经批准,在小房身屯后侧,青州路左侧,擅自占地74.75亩(49833平方米),其中:耕地33亩,菜地3亩,涝洼地23.5亩,其他土地15.25亩,修建了农贸市场,包括砖结构围墙、办公室、大车店、钢结构塑料大棚等建筑工程,造价69.3万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39条,《吉林省土地管理暂行条例》第32条的规定,属于非法占地。
  事情发生后,宽城区人民政府及乡、村领导同志多次到省、市土地管理部门进行检讨,对其违法行为认识比较深刻,鉴于这种情况,又考虑到此地建市场的必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4条、《吉林省土地管理暂行条例》第49条规定,对杨家村修建农贸市场违法占地作如下处罚决定:
  1.按修建市场建筑工程造价的5%罚款,计罚款34650元。其中上缴区政府、市土地管理局各50%(即交区、市各17325元),所处罚款,应于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15日内上交完毕。
  2.从节约用地原则出发,按定额核准,该市场应占地44329.2平方米。多余的土地应于1990年春季还田。需要部分按审批权限,补办用地手续。
  3.建议宽城区人民政府对这起违法占地负有直接责任的区、乡干部给予批评教育,并令其写出深刻检查,送市土地管理局。
  你村如对此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市土地管理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长春市土地管理局
  一九八九年九月五日

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 土地志

《长春市志 土地志》

出版者:吉林人民出版社

本志书记述的是1936-1990年长春市土地管理史上第一部志书,为土地管理部门积累了一笔宝贵的知识财富。本志书的出版,有利于提高全市土地管理干部的历史素养,丰富土地管理专业知识,增强土地管理的责任感,为搞好全市土地管理提供了宝贵的历史借鉴。它有益当代,惠及子孙,意义深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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