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清理“乡规民约”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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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志 土地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4679
颗粒名称: 四、清理“乡规民约”
分类号: D922.31
页数: 2
页码: 357-358
摘要: 本文记述的是为了加强土地监察工作,搞好土地管理法规建设,长春市土地管理局于1989年5月15日向各县(市)、区土地管理局发出通知,要求将各级政府及土地管理部门在《土地管理法》和《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颁布前后制定的,现在继续实施的有关土地管理的规章及乡规民约,要逐章逐条地进行一次清理,凡不符合以上“一法一例”中规定的基本精神的都要进行修正情况。
关键词: 长春市 清理 “乡规民约”

内容

为了加强土地监察工作,搞好土地管理法规建设,长春市土地管理局于1989年5月15日向各县(市)、区土地管理局发出通知,要求将各级政府及土地管理部门在《土地管理法》和《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颁布前后制定的,现在继续实施的有关土地管理的规章及乡规民约,要逐章逐条地进行一次清理,凡不符合以上“一法一例”中规定的基本精神的都要进行修正。
  从清理的情况看,多数土地管理规章及乡规民约是符合《土地管理法》和《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中规定的基本精神,在实际工作中收到了较好的效果。但是,也有一些土地管理规章和乡规民约存在着与“一法一例”相抵触的问题。
  (一)在追究法律责任的规定上,存在着以罚代退、主罚、从罚颠倒,甚至用从罚取代主罚的现象。有的县在《土地管理实施细则》中规定:“未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而占用国有土地、集体所有土地的,要限期拆除或者没收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以罚款,对占地单位处以该工程造价总额百分之十至三十的罚款,对占地单位的经办人与直接责任人和被占地单位允许非法占地的经办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以200元至半年工资总额的罚款。”有的乡(镇)在乡规民约中规定,“……对变相买卖土地情节严重的,对买卖双方处以房屋工程造价3%~30%的罚款,或者没收非法所得,或者限期拆除。”这种强调罚款,一罚了事,该退不退,是不合法的。
  (二)在执法权限的规定上,忽视了强制执行的法律程序,超越了法定权限,有的乡(镇)规定,“……对非法占地单位和个人,乡土地管理员和乡、村、社三级干部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责令其拆除停建,罚款等处理。”有的乡(镇)规定:“对非法占用土地的单位及个人……自己不拆除由作出决定机关组织力量拆除……。”这些都是违反“一法一例”的。
  (三)在宅基地标准的规定上,扩大了使用面积,有的乡(镇)规定,农村住户1~5口人的,宅基地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6口人以上的不超过600平方米,这显然是与“一法一例”相悖的。
  针对土地管理规章及乡规民约中存在的问题,长春市土地管理局于1990年3月16日又一次向各县(市)、区土地管理局发出通知,指出对清理出来的问题,必须引起各级土地管理部门的高度重视,认真地加以解决。1.将清理工作情况与结果,写成书面报告以及在原稿上修改后的规章和乡规民约各一份,报送长春市土地管理局备案。2.凡已清理出与“一法一例”相悖的土地管理规章和乡规民约,必须立即责令停止实施,同时催促其原制定或发文机关及时地进行修改,并经上一级土地管理部门审定后再行实施。3.今后所有重新制定的土地管理规章和乡规民约,必须经过逐级审核,即乡(镇)级制定的乡规民约要经过县级政府审核,县(市)、区级制定的土地管理方面的规定须经过市政府审核后方可贯彻实施。

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 土地志

《长春市志 土地志》

出版者:吉林人民出版社

本志书记述的是1936-1990年长春市土地管理史上第一部志书,为土地管理部门积累了一笔宝贵的知识财富。本志书的出版,有利于提高全市土地管理干部的历史素养,丰富土地管理专业知识,增强土地管理的责任感,为搞好全市土地管理提供了宝贵的历史借鉴。它有益当代,惠及子孙,意义深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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