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清查越权审批建设用地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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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志 土地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4678
颗粒名称: 三、清查越权审批建设用地
分类号: D922.31
页数: 2
页码: 356-357
摘要: 本文记述的是1990年2月,长春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发〔1990〕8号文件精神,对《土地管理法》施行以来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审批建设用地情况,进行了一次认真地清查。
关键词: 清查 审批 建设用地

内容

1990年2月,长春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发〔1990〕8号文件精神,对《土地管理法》施行以来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审批建设用地情况,进行了一次认真地清查。
  长春市土地管理局在市政府的领导下,组织了力量,按照国务院的要求,首先由各级人民政府进行自我清理,再自上而下地逐级检查验收。对清理出来的越权批地问题,凡属于直接越权批地或采取“划整为零”、“改变地类”进行越权批地以及无权批准征用、使用土地的单位或个人,非法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一律无效,由所在地的土地管理局将批准文件收回,然后分别情况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长春市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都按照国务院要求精神,认真进行自查,经过3个多月的努力工作,于同年5月中旬结束,共查出超越地级政府审批权限的用地2件,面积59.5亩;超越县级政府审批权限的用地10件,面积41.2亩。越权审批共12件,面积100.7亩,其中耕地72.71亩,菜地5.94亩,非耕地22.05亩。
  在超越县级政府审批权限的用地中,朝阳区政府5件,南关区政府3件,农安县政府2件。鉴于这10件都符合用地条件,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原批件收回作废。超越批地的政府写出检查,重新按用地审批权限审批。
  现将长春市土地管理局1990年4月26日长土字〔1990〕23号《关于南关区人民政府越权批地的处理意见》抄录如下,以兹参阅:
  南关区人民政府:
  你区于1986年8月5日在没有主管部门和计划部门有关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不具备征用土地条件的情况下,批准长春市第二管道工程公司和所属文教服装厂征用净月乡红星村耕地各3亩,而他们一年多征而未用;至1988年2月5日你区又在同样情况下批准这两个单位征用该村同块耕地各2亩。
  你区这样两次批地,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第25条、第26条,《吉林省土地管理暂行条例》第40条、第41条,属于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
  依据《土地管理法》第48条,《吉林省土地管理暂行条例》第49条第三款以及吉土建字〔1986〕43号文件的规定,对你区越权批地做如下处理决定:
  (一)宣布你区的批准文件无效;
  (二)你区越权审批土地违法行为,在全市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
  在清查越权批地中,为防止此类违法问题发生,长春市土地管理局制订了防范措施。一是局内各有关职能部门都参与建设用地审批工作。建设用地负责用地立项,现场踏查,具体用地位置,界址,用地数量审核及审批手续的办理。规划利用负责用地指标的控制管理,并对建设用地指标进行审核。计划财务负责审核和收缴各种费用。地籍管理参加项目竣工后的验收并负责界址、权属的复核、登记、发证。法规监察负责建设用地的随时监督检查。二是实行建设用地集体审批制度,用例会形式由局领导班子成员及各处负责人组成审批小组,没有三分之二成员参加,没有审批会议记录的,该审批的土地批件无效。三是在县(市)、区审批权限内批准的建设项目用地,动工前要报市土地管理局备案,未经备案的批件无效。

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 土地志

《长春市志 土地志》

出版者:吉林人民出版社

本志书记述的是1936-1990年长春市土地管理史上第一部志书,为土地管理部门积累了一笔宝贵的知识财富。本志书的出版,有利于提高全市土地管理干部的历史素养,丰富土地管理专业知识,增强土地管理的责任感,为搞好全市土地管理提供了宝贵的历史借鉴。它有益当代,惠及子孙,意义深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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