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检查土地执法问题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长春市志 土地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4675
颗粒名称: 第二节 检查土地执法问题
分类号: D922.31
页数: 7
页码: 352-358
摘要: 本节记述的是长春市检查土地执法问题情况包括清查非农业用地、清理国家干部建房用地、清查越权审批建设用地、清理“乡规民约”等。
关键词: 长春市 土地 执法

内容

一、清查非农业用地
  1987年,长春市及各县(市)土地管理局相继成立,成立后的第一项工作就是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1986〕7号文件精神,对1982年以来的非农业用地进行了一次全面清查。文件对如何深入开展清查工作的要求是:一是各县区要广泛深入地宣传《土地管理法》,真正做到家喻户晓。二是建立一个有一定数量和质量的清查专业队伍,实行专业队伍清查和单位、群众自查相结合,抓好试点,取得经验,培训骨干,全面铺开。三是对清查出来的违法占地问题,必须依法严肃处理。四是做好清查的后续工作,建立健全地籍管理制度,建立定期的检查制度,建立健全土地管理机构,配齐土地管理人员。
  这次长春市非农业用地清查工作由副市长张明远领导,日常工作由市土地管理局负责,农村由各县(市)和郊区负责清查,长春市城区由市房地局产权处负责清查。
  (一)农村
  为了搞好这次清查,各县(市)和郊区都成立了清查领导小组,抽调了干部,组成工作班子,开展清查工作。首先是开展宣传教育,利用会议、标语、广播和板报等宣传形式,宣传中发7号文件精神,加深对“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的理解,使广大干部和群众增强了执行土地政策的自觉性。其次是制定了工作方案,对清查的范围、对象、重点、时间、进度、质量、处理原则、政策界限及检查验收标准等都做了明确的规定。为了取得经验,指导面上的工作,在清查之前都搞了试点,举办了土地清查人员培训班,熟悉业务,掌握政策。再次是进行实测登记,核实面积。全市农村共抽调清查专业人员8116人。对辖区内所有非农业用地逐项进行实地测量登记,明确了边界,确定了权属。
  这次清查,全市农村共清查出违法用地面积146212亩,其中耕地45183亩,占清查面积911277亩的16%,对清查出来的问题,各县(市)和郊区根据省《非农业用地清查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出处理补充规定,逐项进行了处理。共收回土地1549亩,拆除违章建筑物15589平方米,补办手续的10292件,罚款21.77万元,收回土地使用费和管理费4.08万元。
  清查处理工作完成后,按照吉林省土地管理局关于非农业用地清查后续工作的要求,又认真进行了复查。对清查资料进行了整理,建立了初始地籍档案和档案使用管理制度。
  (二)城区
  城区的清查工作是在长春市房地产登记核发证照的基础上,又抽调了专业人员,对1982年以来城区单位用地和私人用地情况进行了清查。共抽查单位征地159件,私人用地5860件。
  抽查的159件单位用地,总面积4751635平方米。其中原菜地为2788521平方米,占总面积的58.68%,原耕地为1517791平方米,占总面积的31.94%,原杂地为445323平方米,占总面积的9.38%。在159件单位用地中,有13件是属于少批多用的,面积为93257平方米,占用地面积1.96%;有7件属于多批少用的,面积为16515平方米,占用地面积的0.34%。
  自从1982年5月国务院发布实施了《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和《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以来,长春市城区3000多个用地单位中,绝大多数单位是守法的,能够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用地手续,办理用地事宜,做到了遵章守法。但也有少数单位无视国家法律、法令和地方政府有关规定,随意圈占国家土地,甚至还有变相买卖国有土地的。
  对清查中发现的问题,都根据长春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分别做了处理。对7个多批少用的16515平方米土地,全部收回,另行分配。对13个单位自行圈占的93257平方米土地,由于已经全部使用,无法收回,按照有关规定,从占地之日起追缴土地使用费,计收缴57356元,同时补办了用地手续。
  对擅自买卖或变相买卖土地的违法行为也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了处理。吉林省金融干部管理学院,为了扩大学院操场,于1986年与二道河子区英俊乡福利村私自签订了买卖国有土地面积4165平方米的协议书,交易价格为2500元。清查发现后,鉴于该学院确实需要此地,不宜收回,责令学院书面检讨后处以相当于年使用费5倍的罚款。
  在抽查私人用地中,由于城区空闲宅地很少,私人建房用地也愈来愈紧。从1985年至1986年的2年间,共有2028户仍用见缝插针方法占用建房宅地84359平方米。全市登记核发证调查5860户,用地面积为310900平方米,其中有968户多占用土地30000平方米,追缴土地使用费60000元。平均每户多占用土地30平方米,每户交费61.98元。城市居民扩占土地多数是因扩大住宅面积,搭设仓棚,扩大庭院占用的。对多占土地能收回的均已收回,另行安排;不能收回的追缴土地使用费,罚款后,承认其使用权。
  清查结果和处理情况请见《单位基建用地情况表》和《清理民用土地情况表》。
  这次清查非农业用地是长春市建国以来规模最大,最集中的一次土地执法活动。基本上刹住了乱占耕地,滥用土地的歪风,锻炼了土地监察队伍,为开展日常土地监察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二、清理国家干部建房用地
  长春市土地管理局建立后,鉴于有些国家干部利用职权非法占用土地为自己建房出租或倒卖房屋,从中渔利的现象较为普遍,根据国家土地管理局和监察部的部署,1989年把清查干部非法占地建私房的问题,做为土地监察工作的重点进行了一次清理。
  1989年8月,国家土地管理局、监察部要求尽快组织力量,对《土地管理法》实施以来,国家干部建私房的用地申请、审批手续、占地面积等情况逐项清理核查。清理检查出的问题,都要严肃依法查处。对国家干部利用职权为亲属谋取地理位置优越的土地建造私房从事经营活动的,或者为自己建造私房用于出租等经营活动的和借口出售房以高价出售土地的,该处分的要处分,该罚款的要罚款,情节恶劣的,坚决收回其建房用地。对擅自将集体土地划为宅基地,出售或出租给国家干部用以建私房的,应当宣布无效,由土地管理部门责令退还占用的土地,并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长春市土地管理局认真贯彻国家和省的精神,在市监察局的配合下,对国家行政机关干部占地建房问题进行了认真的查处。1989年榆树县、双阳县、郊区、南关区共结案处理了17名乡镇以上领导干部非法占地建私房问题。1990年继续深入地开展清查工作,共清理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2080名,有违章建筑379户,其中副乡级干部19户,查出的问题都依法做了处理。
  三、清查越权审批建设用地
  1990年2月,长春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发〔1990〕8号文件精神,对《土地管理法》施行以来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审批建设用地情况,进行了一次认真地清查。
  长春市土地管理局在市政府的领导下,组织了力量,按照国务院的要求,首先由各级人民政府进行自我清理,再自上而下地逐级检查验收。对清理出来的越权批地问题,凡属于直接越权批地或采取“划整为零”、“改变地类”进行越权批地以及无权批准征用、使用土地的单位或个人,非法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一律无效,由所在地的土地管理局将批准文件收回,然后分别情况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长春市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都按照国务院要求精神,认真进行自查,经过3个多月的努力工作,于同年5月中旬结束,共查出超越地级政府审批权限的用地2件,面积59.5亩;超越县级政府审批权限的用地10件,面积41.2亩。越权审批共12件,面积100.7亩,其中耕地72.71亩,菜地5.94亩,非耕地22.05亩。
  在超越县级政府审批权限的用地中,朝阳区政府5件,南关区政府3件,农安县政府2件。鉴于这10件都符合用地条件,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原批件收回作废。超越批地的政府写出检查,重新按用地审批权限审批。
  现将长春市土地管理局1990年4月26日长土字〔1990〕23号《关于南关区人民政府越权批地的处理意见》抄录如下,以兹参阅:
  南关区人民政府:
  你区于1986年8月5日在没有主管部门和计划部门有关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不具备征用土地条件的情况下,批准长春市第二管道工程公司和所属文教服装厂征用净月乡红星村耕地各3亩,而他们一年多征而未用;至1988年2月5日你区又在同样情况下批准这两个单位征用该村同块耕地各2亩。
  你区这样两次批地,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第25条、第26条,《吉林省土地管理暂行条例》第40条、第41条,属于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
  依据《土地管理法》第48条,《吉林省土地管理暂行条例》第49条第三款以及吉土建字〔1986〕43号文件的规定,对你区越权批地做如下处理决定:
  (一)宣布你区的批准文件无效;
  (二)你区越权审批土地违法行为,在全市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
  在清查越权批地中,为防止此类违法问题发生,长春市土地管理局制订了防范措施。一是局内各有关职能部门都参与建设用地审批工作。建设用地负责用地立项,现场踏查,具体用地位置,界址,用地数量审核及审批手续的办理。规划利用负责用地指标的控制管理,并对建设用地指标进行审核。计划财务负责审核和收缴各种费用。地籍管理参加项目竣工后的验收并负责界址、权属的复核、登记、发证。法规监察负责建设用地的随时监督检查。二是实行建设用地集体审批制度,用例会形式由局领导班子成员及各处负责人组成审批小组,没有三分之二成员参加,没有审批会议记录的,该审批的土地批件无效。三是在县(市)、区审批权限内批准的建设项目用地,动工前要报市土地管理局备案,未经备案的批件无效。
  四、清理“乡规民约”
  为了加强土地监察工作,搞好土地管理法规建设,长春市土地管理局于1989年5月15日向各县(市)、区土地管理局发出通知,要求将各级政府及土地管理部门在《土地管理法》和《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颁布前后制定的,现在继续实施的有关土地管理的规章及乡规民约,要逐章逐条地进行一次清理,凡不符合以上“一法一例”中规定的基本精神的都要进行修正。
  从清理的情况看,多数土地管理规章及乡规民约是符合《土地管理法》和《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中规定的基本精神,在实际工作中收到了较好的效果。但是,也有一些土地管理规章和乡规民约存在着与“一法一例”相抵触的问题。
  (一)在追究法律责任的规定上,存在着以罚代退、主罚、从罚颠倒,甚至用从罚取代主罚的现象。有的县在《土地管理实施细则》中规定:“未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而占用国有土地、集体所有土地的,要限期拆除或者没收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以罚款,对占地单位处以该工程造价总额百分之十至三十的罚款,对占地单位的经办人与直接责任人和被占地单位允许非法占地的经办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以200元至半年工资总额的罚款。”有的乡(镇)在乡规民约中规定,“……对变相买卖土地情节严重的,对买卖双方处以房屋工程造价3%~30%的罚款,或者没收非法所得,或者限期拆除。”这种强调罚款,一罚了事,该退不退,是不合法的。
  (二)在执法权限的规定上,忽视了强制执行的法律程序,超越了法定权限,有的乡(镇)规定,“……对非法占地单位和个人,乡土地管理员和乡、村、社三级干部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责令其拆除停建,罚款等处理。”有的乡(镇)规定:“对非法占用土地的单位及个人……自己不拆除由作出决定机关组织力量拆除……。”这些都是违反“一法一例”的。
  (三)在宅基地标准的规定上,扩大了使用面积,有的乡(镇)规定,农村住户1~5口人的,宅基地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6口人以上的不超过600平方米,这显然是与“一法一例”相悖的。
  针对土地管理规章及乡规民约中存在的问题,长春市土地管理局于1990年3月16日又一次向各县(市)、区土地管理局发出通知,指出对清理出来的问题,必须引起各级土地管理部门的高度重视,认真地加以解决。1.将清理工作情况与结果,写成书面报告以及在原稿上修改后的规章和乡规民约各一份,报送长春市土地管理局备案。2.凡已清理出与“一法一例”相悖的土地管理规章和乡规民约,必须立即责令停止实施,同时催促其原制定或发文机关及时地进行修改,并经上一级土地管理部门审定后再行实施。3.今后所有重新制定的土地管理规章和乡规民约,必须经过逐级审核,即乡(镇)级制定的乡规民约要经过县级政府审核,县(市)、区级制定的土地管理方面的规定须经过市政府审核后方可贯彻实施。

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 土地志

《长春市志 土地志》

出版者:吉林人民出版社

本志书记述的是1936-1990年长春市土地管理史上第一部志书,为土地管理部门积累了一笔宝贵的知识财富。本志书的出版,有利于提高全市土地管理干部的历史素养,丰富土地管理专业知识,增强土地管理的责任感,为搞好全市土地管理提供了宝贵的历史借鉴。它有益当代,惠及子孙,意义深远.

阅读

相关地名

长春市
相关地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