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建立土地监察网络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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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志 土地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4671
颗粒名称: 第一节 建立土地监察网络
分类号: D922.31
页数: 3
页码: 350-352
摘要: 本节记述的是长春市建立土地监察网络情况包括专业培训、建立岗位责任制、建立土地监察制度,实行建设用地审批公开制度,实行农民建房用地列榜公布、民主评议制度,实行农村干部建房用地双重审批制度,实行审批土地前审查制度,实行建设用地挂牌制度,实行巡回检查制度,建立群众举报制度。
关键词: 土地 监测 网络

内容

1986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同年6月25日颁布《土地管理法》。同年8月,负责统一管理全国土地、城乡地政的国家土地管理局正式成立并开始办公。1987年4月长春市土地管理局成立。从此,长春市的土地管理事业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土地监察作为重要的执法手段纳入了土地管理之中。
  长春市土地管理局成立时,经市编委批准,设立计财监察科,计财和监察分别独立办公,监察配备3人。各县、区土地管理局都先后成立了土地监察股,有些县(市)成立了土地监察大队。全市153个乡、镇土地管理所都配备了土地监察员,1989年共有专职监察员166人,村级兼职监察人员737人,所有乡镇分管土地工作的副乡(镇)长也都兼任土地监察员。初步形成了领导与群众相结合,专职与兼职相结合的市、县、乡、村四级土地监察网络。
  土地监察机构和土地监察员的主要职责是:(一)认真宣传国家、省、市有关土地管理的方针和政策,依法监督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实施和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二)组织巡回检查,对本辖区土地的利用、开发、保护和权属变更、税费收缴进行监督检查;(三)监督检查各类建设用地的使用情况;(四)会同有关部门解决土地权属纠纷;(五)负责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行为的行政处罚和对土地侵权行为的行政处理。
  经过三年的努力,到1990年建立起一支秉公执法、廉洁奉公的执法队伍,成为长春市土地管理工作中名副其实的“土地卫士”。
  一、专业培训
  从建立起来的土地监察队伍看,由于机构成立晚,工作时间短,干部的思想和业务素质不齐,工作也缺乏经验,为了加强土地监察队伍自身建设,尽快提高队伍自身素质,各县(市)区采取岗前培训、岗上培训、离岗培训及业余培训等方式,有组织、有目的、有步骤地对土地监察干部进行了培训。从1988年4月至1990年底,全市共培训土地监察人员达3600人次,还前后选派土地监察员286人次参加国家、省、市举办的土地监察知识学习班和研讨会。经过培训,土地监察知识和土地监察业务均有较大提高。
  二、建立岗位责任制
  在对土地监察人员培训的同时,市、县(市)、区土地管理局将岗位责任制纳入土地监察领域。建立土地执法人员的工作责任制度,使执法人员既能充分履行职责,也要对因工作失误或徇私枉法造成的严重损失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各级土地管理部门都制定了《土地监察人员守则》、《廉政建设规定》、《土地监察目标责任制》,要求土地监察人员不准以地谋私,敲诈勒索,接受贿赂,办事要公开,接受群众监督,使各级监察人员有章可依,有规可循。每年年终,市、县两级土地管理局都组织开展一次土地监察人员遵守规章制度的考评,奖优罚劣,以提高土地监察人员遵纪守法,秉公执法的水平。
  三、建立土地监察制度
  由于土地监察对象的广泛性,决定土地监察方法的多样性。各级土地监察活动的实践,创造了许多行之有效的监察方法,有力地控制了土地违法问题的发生。
  (一)实行建设用地审批公开制度。国家、集体及个人建设用地申请条件和报批程序公开;各项收费项目及标准公布于众;征地“农转非”或招工指标、招工对象张榜公布;审批制度和结果公开,以利群众监督。
  (二)实行农民建房用地列榜公布、民主评议制度。农民申请建房,村委会将申请者的申请理由、家庭人口、年龄、住房情况和宅基地使用面积等列榜公布于众,由群众评议。在群众评议基础上,村委会和村党支部收集、综合群众的意见,按控制指标讨论建房者名单,拿出具体意见,张榜公布于众。然后提交村民代表大会审议,并将审议结果公布,由村民代表签字盖章,报送上级审批,防止基层干部偏亲向友、徇私枉法。
  (三)实行农村干部建房用地双重审批制度。农村干部个人建房先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说明理由、资金及“三材”来源情况,经所在单位审查,按干部管理权限,报主管部门或政府批准,然后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用地审批手续,以防基层干部以权谋私。
  (四)实行审批土地前审查制度。建设用地单位立项后,按审批权限向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用地申请及选址意向,土地监察机构首先对其原有用地进行检查,凡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批给建设用地。1.使用土地超出用地定额的;2.已划拨的用地,未使用或者尚未全部使用的;3.积欠土地税费的;4.非法占用土地尚未处理的;5.有其他违反土地管理法规的行为,尚未处理的。这样做有利于克服在建设用地申请中出现弄虚作假等不良倾向。
  (五)实行建设用地挂牌制度。一宗建设用地经批准后,由当地土地管理部门发给《建设用地许可证》,作为批准用地的原始证件,悬挂于施工现场。《建设用地许可证》标明该项用地的批准日期、批准机关、用地单位、土地用途、位置、面积等,便于监督检查。
  (六)实行巡回检查制度。组织土地监察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在本辖区内对建设用地情况进行巡回检查,一般采取分片、定人、定范围的方法。也有实行每年或每半年进行一次执法大检查的,采用自查、互查、交叉检查和上级抽查等方式,对贯彻执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情况和各类建设用地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核对每宗用地的性质和检查用地手续。
  (七)建立群众举报制度。运用举报电话、举报信箱等手段,发动群众对一切违反土地法律、法规的行为实施监督。对举报有功者,给予一定的奖励。

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 土地志

《长春市志 土地志》

出版者:吉林人民出版社

本志书记述的是1936-1990年长春市土地管理史上第一部志书,为土地管理部门积累了一笔宝贵的知识财富。本志书的出版,有利于提高全市土地管理干部的历史素养,丰富土地管理专业知识,增强土地管理的责任感,为搞好全市土地管理提供了宝贵的历史借鉴。它有益当代,惠及子孙,意义深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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