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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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志 土地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4669
颗粒名称: 第四节 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
分类号: F323.211
页数: 4
页码: 344-347
摘要: 本节记述的是长春市1989年10月,为贯彻全国基本农田保护工作会议精神,国家和省土地局确定以榆树市为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试点单位。在榆树市试点的基础上,各县(市)全面开始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工作,严格控制非农业生产用地,将耕地稳定在现有135万公顷的水平上。以后还要开垦宜耕地1.7万公顷,以保持现有耕地的相对稳定情况。
关键词: 基本 农田 保护区

内容

1989年10月,为贯彻全国基本农田保护工作会议精神,国家和省土地局确定以榆树市为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试点单位。在榆树市试点的基础上,各县(市)全面开始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工作,严格控制非农业生产用地,将耕地稳定在现有135万公顷的水平上。以后还要开垦宜耕地1.7万公顷,以保持现有耕地的相对稳定。
  长春市划定基本农田(含菜田,下同)保护区是依据各县(市)和郊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以及《“八五”计划纲要》精神进行的。首先是搜集材料,根据国家土地局调查报告中的技术要点,结合各县实际情况制订工作方案和技术方案。然后,抽调县、乡、村三级干部先行试点,摸索经验,全面铺开。通过试点,总结出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保护片、保护块的基本原则、方法、步骤,然后再全面铺开。
  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的目的是从耕地数量和质量两个方面切实保护耕地,保证人口高峰年所必保的耕地数量,确保长春商品粮生产基地所需的耕地。经过划定,长春市共保护耕地面积1122889.35公顷,保护率为84.52%,保护地块135316块。
  这次划定基本农田保护面积除粮食和经济作物用地外,还按照要求对长春市和榆树、九台两个县级市菜田进行保护,划定了保护区,共保护菜田面积11741.26公顷。在保护的菜田中,长春市保护面积为8500公顷,其中1类保护面积1481公顷,2类保护面积7019公顷,还有后备菜田1495公顷。榆树市保护面积1006公顷,其中1类保护面积418.78公顷,2类保护面积587.22公顷,还有后备菜田609公顷。九台市保护面积2235.26公顷,其中1类保护面积493.36公顷,2类保护面积691.66公顷,3类保护面积142.44公顷,4类保护面积907.8公顷。
  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要点有三:一是科学地预测人口高峰年所必保的耕地,确定保护比例,进行总体控制指标的预测。二是确定保护区的区、片、块,把保护指标落到实处。三是制定有关保护措施,纳入地方法规。长春市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其保护面积总量的确定,是从建设商品粮生产基地的高度出发,基本农田保护的目标是:1.满足长春人口高峰年粮食的“三留”(口粮、种子、饲料粮)消费量。2.满足地方工业生产用粮。3.完成国家对粮食的征购任务。为使确定的保护面积数量符合长春的实际情况,规划课题人员在预测人口的总量和社会粮食总需求量两大指标过程中,以统计、农业、林业、交通、畜牧、计划生育、农业区划、工业等部门的规划数据为依据,采取以定性为主,定量为辅,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定量预测和综合平衡相结合的技术路线,确定总体控制的各项指标,主要有人口高峰年预测,粮食总需求量预测,平均单产预测,部门用地总量预测,最后确定保护面积。
  预测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对人口、粮食和耕地等预测都运用了数学模型,并以计算机为手段进行的。
  各县(市)和郊区划定农田保护区的原则是以乡(镇)为单位划保护区,以村为单位划保护片,以土地利用现状详查自然地块为单元划保护块。在为村庄建设留有余地的前提下,以村民委员会评定的土地等级为标准,按照由高到低的顺序,优先划定1、2、3等旱田、水田和菜田,等级相同的地块优先划定村庄周围、道路两侧集中连片的耕地,并要保持行政界线和自然地块的完整性。
  划定保护区采用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方法。由县级土地管理局确定控制指标,分配到乡(镇)村两级。
  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运用的图件是1:1万的土地利用现状图和1:1万的土地等级评价图。各乡(镇)首先在室内按县土地管理局分配的总体控制指标,以土地利用现状图为工作底图,以1988年土地利用现状详查地块档案和土地等级评价图为依据,在工作底图上预先标出要保护的地块,并初步记入保护片、保护块登记表中,然后再到实地进行踏查,核准无误后,才确定可否保护。如踏查后发现地类变更、面积变化或因自然灾害的影响而情况变化的地块,则经过实地调查后,在底图上和登记表中加以调整、补充和修正。最后把经过外业踏查确定后的保护块底图清绘成乡、村两级保护图。对登记表按确定后的保护块面积顺序进行汇总造册,数量统计,立卷归档。
  外业和内业结束后,由县(市)统一组织验收,重点是保护面积比例是否合理,面积计算是否准确,图、表记载是否一致,表格和图件填写是否正确完备等。然后土地管理部门按章管理,定桩指界,公布片块界址和保护面积,发放保护通知书,把保护责任落实到农户。同时,严格控制用地指标,实行保护区用地许可证制度,定期检查,确保保护区内的耕地面积。
  为了依法保护耕地,严格控制占用基本农田,在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后,各县(市)和郊区都颁布了实施法令。要点是:
  (一)严格控制征用占用基本农田,必需占用的,要先领取《基本农田保护区占用许可证》,除依法缴纳有关费用外,还应建造同等数量和质量的基本农田。无条件建造的,要按下列标准缴纳基本农田建设基金:1等保护田要缴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3倍;2等保护田要缴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2倍;3、4、5等保护田要缴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1倍。建设基金由县级土地管理部门收取,专户储存,用于开发新耕地,改造中低产田。
  (二)保护区内不准建房,不准挖沙取土,不准烧砖制瓦,不准毁田植树,不准挖鱼池,不准撂荒,不准占地埋坟,不准掠夺式经营。
  (三)对保护区农田有污染的建设项目,其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防污染设施和投资不落实的,不得办理土地征用、划拨手续。对排放农药等有害物质使农田遭受污染的,由造成损害的单位或个人赔偿损失,并限期治理好。污染赔偿费和治理期限由土地管理部门和环保部门确定。
  (四)承包基本农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坚持用地与养地相结合,履行保养耕地的义务,增施有机肥,提高耕地肥力。对连续两年完不成投肥标准者,要收回其承包地,转包给种田能手和投肥积极户耕种。

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 土地志

《长春市志 土地志》

出版者:吉林人民出版社

本志书记述的是1936-1990年长春市土地管理史上第一部志书,为土地管理部门积累了一笔宝贵的知识财富。本志书的出版,有利于提高全市土地管理干部的历史素养,丰富土地管理专业知识,增强土地管理的责任感,为搞好全市土地管理提供了宝贵的历史借鉴。它有益当代,惠及子孙,意义深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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