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严格控制建设用地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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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志 土地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4666
颗粒名称: 第一节 严格控制建设用地
分类号: F321.1
页数: 4
页码: 334-337
摘要: 本节记述的是长春市人委认真贯彻国务院和省人委节约建设用地的指示精神,每年都对征用土地的单位用地进行检查,对征而不用,多征少用的土地收回,拨给当地农民耕种,或划给其他用地单位,避免了土地浪费情况。
关键词: 长春市 控制 建设用地

内容

建国后,国家和省对于严格控制建设用地,节约耕地,珍惜土地资源非常重视,所有征用调拨建设用地的文件中都强调了要爱护耕地,科学合理地利用土地。1954年,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控制废耕地的通知,对撂荒的可耕土地要求积极动员农民耕种,对坡度过陡,表面水土流失,确已不宜耕种的土地,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组织群众植树造林,林权为植树者所有。1956年1月24日国务院发出关于纠正与防止国家建设征用土地中浪费现象的通知。1957年至1958年,《人民日报》连续发表4篇社论,强调在基本建设中节约用地。
  长春市人委认真贯彻国务院和省人委节约建设用地的指示精神,每年都对征用土地的单位用地进行检查,对征而不用,多征少用的土地收回,拨给当地农民耕种,或划给其他用地单位,避免了土地浪费。1957年市房地局收回市体委等32个单位征而未用土地共104垧,其中有77垧拨给了当地农民耕种,还发动农民开垦原飞机场荒地200垧,避免了土地资源的浪费。1958年市房地局收回21个单位征而未用土地达198垧,及时地拨给了各项建设用地,防止土地浪费。1960年房地局收回征而未用土地73垧。1961年市房地局收回征而未用土地210垧,除部分拨给其他单位建设使用外,大部分用于农副业生产。1962年市房地局收回征而未用土地1600垧。1963年市房地局收回征而未用土地358垧,及时拨给农民耕种。
  1983年国务院明确指出:“从现在起,几年内,在农村建房不准再占耕地”。1986年3月2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要求“各地要尽快制订和完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村镇建设规划,有关部门和地方要抓紧制订各类企业、事业、公共设施和农村宅基地的用地标准。今后必须严格按照用地规划、用地计划和用地标准审批土地。”通知还强调:“对规划确定的重要的农业高产基地和名、特、优农产品生产基地,要切实保护,严加管理。城市规划区内的商品菜地,一般不得占用,确需占用的,必须同时落实新菜地。”
  为了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实行土地管理制度改革,198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经国家主席颁布了《土地管理法》。又经党中央和国务院决定成立各级城乡土地地政统一管理的土地管理机构。长春市委和市人民政府于1987年4月24日决定成立长春市土地管理局,使长春市土地管理工作由多头分散管理转为集中统一管理,由行政管理为主,转为行政、法律和经济措施相结合的综合管理。
  长春市土地管理局成立后,加强了建设项目用地审批工作,严格执行用地定额标准,开源节流并举,节约用地,保护土地资源。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特别是1987年在长春城乡开展了声势浩大的土地国情、国策、国法教育,认真贯彻《土地管理法》和《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强化土地法制意识。结合长春实际算人口增长帐,耕地减少帐,社会发展对土地需求帐,提高人们对土地的紧迫意识和危机感,认清必须贯彻“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唤起全社会都来关注土地问题,自觉地遵守土地管理法。这次全民国土观念教育重点放在城镇、工矿区和用地大户,以及各级领导干部、中小学生,提高他们对土地国情的认识,提高他们依法管地、依法用地的法制观念。对中小学生的国土观念教育,主要是从娃娃抓起,改变“地大物博”传统观念,树立“人均耕地少、土地后备资源短缺”的国土意识,更新一代人的国土观念。并且强调,要把全民国土观念教育当作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常抓不懈。与此同时,正确处理好人口与土地关系,控制人口的增长,减少土地的承载压力,严格执行计划生育政策。“八五”期间,长春地区育龄妇女生育胎次控制在1.7胎以内,把长春市人口自然增长率控制在10.5‰以下,刹住了人均耕地逐年急剧减少的势头。
  长春市人民政府在进行全民国土观念教育的同时,根据人口年年增,耕地年年减的实际情况,把好建设用地审批关。对国家建设征用土地,主要审查是否列入国家计划,有无上级主管业务部门的投资文件,申请用地数量是否与计划建设面积相符,补偿、安置协议和上缴费税是否符合政策,是否落实,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建设规划等。
  对乡镇建设用地采取严格控制的原则。鉴于大多数乡镇企业布局散乱,占地过大,要求尽量利用原有厂房;对效益不好,生产方向不明的,能转产的转产,不再批地重建,不具备规模效益的企业一律不批。
  对农村社员建房用地,首先要符合村屯建设规划,尽量利用村屯空闲地、劣地,不占耕地。每年用地的计划指标、建房条件、审批制度、收费项目、标准等都要公开,经过群众评议,接受群众监督,审批机关批准,杜绝农村干部以权谋私,严格保护土地。
  1987年以来,由于《土地管理法》的颁布和实施,以及长春市土地管理局的建立,多头审批,乱占滥用土地等现象得到了控制。1987年国家又开始实行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管理。到1990年,4年共节余土地21914亩,其中耕地15854亩。

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 土地志

《长春市志 土地志》

出版者:吉林人民出版社

本志书记述的是1936-1990年长春市土地管理史上第一部志书,为土地管理部门积累了一笔宝贵的知识财富。本志书的出版,有利于提高全市土地管理干部的历史素养,丰富土地管理专业知识,增强土地管理的责任感,为搞好全市土地管理提供了宝贵的历史借鉴。它有益当代,惠及子孙,意义深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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