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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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志 土地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4664
颗粒名称: 第四节 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分类号: F301.2
页数: 5
页码: 329-333
摘要: 本文记述的是长春市为贯彻执行中共中央中发〔1986〕7号和国办发〔1987〕82号文件“关于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各地要尽快制定和完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指示,按照吉林省土地管理局的安排,各县(市)和郊区先后进行了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工作轻情况。
关键词: 县级土地 土地利用 规划

内容

为贯彻执行中共中央中发〔1986〕7号和国办发〔1987〕82号文件“关于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各地要尽快制定和完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指示,按照吉林省土地管理局的安排,各县(市)和郊区先后进行了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工作。
  这次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规划基期年为1990年,规划年为2000年,展望到2010年。有的县由于编制年拖后,基期年也随之错后。
  编制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目的是:认真贯彻“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有限的土地资源;加强对土地资源的宏观控制和计划管理,更好地发挥土地资源的综合利用效益;协调各部门、各行业之间的用地矛盾,对各部门用地进行合理配置,科学合理地分配各类用地指标,为发展地区经济,使农、林、牧、副、渔、工、商、建、运、服各业全面发展,提供良好的土地条件,为土地管理部门审批土地和地籍、地政管理提供可靠依据。
  编制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依据是国家土地管理局制定的《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技术规程》,结合各县(市)、郊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八五”计划纲要》,以及《森林法》、《水法》、《水土保持法》和《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编制的。
  编制规划的原则是:一、优先保证农业用地原则。在土地利用结构调整上,优先考虑农业用地,满足粮食生产对耕地的要求,保证商品粮基地建设用地。二、统筹兼顾原则。在确保种植业用地的前提下,兼顾林、牧、副、渔各业用地的需求,为发展多种经营提供良好的土地条件。与城镇建设规划相协调,对城市和农村居民点建设用地留有充分余地。三、综合效益原则。规划要全面考虑经济、社会和生态相统一的综合效益,防止顾此失彼。四、因地制宜原则。最大限度地挖掘土地资源的潜力,科学合理地利用土地,做到地尽其用。
  各县(市)和郊区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路数大体相同,都是首先分析土地利用现状和利用水平,找出土地利用存在的问题,提出土地利用的基本方针、目标和土地利用结构调整指标,编制土地利用结构调整方案,并对土地利用进行分区,最后提出实施规划的主要措施。
  在编制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根据技术规程的要求,还要进行有关专题研究。主要有:土地利用现状分析,土地资源适宜性评价,划定基本农田(菜田)保护区,土地需求量预测与综合平衡,土地利用规划分区等。有的还根据规划的需要列出相关的专题,如郊区进行了《城市化趋势及相应的土地利用战略研究》,以保证规划的科学性和实用性。
  土地利用现状分析,是对本县的土地利用结构、利用水平加以分析,指出土地资源的优势,土地利用存在的主要问题等,作为规划的基础。
  土地适宜性评价,是以土地利用现状详查地块为评价单元,以定量评价为主,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评分法与指数和法,并采用计算机处理。评价后可以突出参评项目的作用,揭示土地属性的自然差异。这次土地适宜性评价,多数县采取二级分类系统。一级为土地适宜类,即根据土地构成要素及土地自然经济条件确定土地的适宜类,如宜农地类、宜林地类等。二级为土地适宜等,即在土地适宜类范围内,根据土地的质量和主要限制因素确定对评价用途的适宜等级。如旱田为宜农地类,可评为高度适宜、中度适宜、勉强适宜和不适宜。有的县则采用以土种为评价单元,全方位评价方法,评价系统为土地适宜类、土地适宜等、土地限制型三级系统。土地适宜类是根据土地主导性限制因素的限制指标,确定土地利用类型的适宜性。土地适宜等是在适宜类范围内,根据主要限制因素的强制级别,反映不同土地的适宜程度。土地限制型是反映在土地利用上存在的主要限制因素和强度,以便有针对性的改良与治理,控制土地功能的退化。如坡度限制型、土壤侵蚀限制型、排水条件限制型、土壤盐碱限制型等。
  长春市为国家商品粮生产基地,基本农田保护区已在编制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前划定。在这次规划中,各县(市)和郊区都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预测指标,对基本农田保护规划进行了修正和补充。
  土地需求量预测,一般是对人口、粮食、耕地和各部门土地需求量利用有关数字模型,通过计算机进行预测,确定需求量,使获得的数据真正成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确定各业用地指标,调整土地利用结构与土地资源利用布局的重要依据。
  在土地利用规划分区上,少数县级规划根据土地资源的利用方式和土地适宜性评价结果,采用一级分区系统,划分为农业用地区、林果用地区、建设用地区、水产养殖区、旅游开发区等。多数县级规划根据土地利用主导用途,采取划分一级用地区和专项用地区相结合的方法,如在农业用地区中划分基本农田控制区、水田区、经济作物区等。有的县完全采用二级分区法,划分一级用地区和二级用地区。
  各县(市)和郊区在编制规划方案时,通过审查各部门和各乡镇用地规划、有关土地利用现状及规划图件,调整平衡用地指标,编制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用地方案,加以研究论证,分析比较,供领导和决策机关选择。长春市郊区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情况编制了两个方案。详见《长春市郊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方案供选方案比较表》,《1992—2000年郊区土地利用面积平衡表》。
  从以上表中看出,第一方案属城郊经济发展型,第二方案属城郊生态农业稳定型。第一方案保证了国民经济建设用地的需要,适当地增加了园地、林地、交通、水利建设用地面积。在农业内部结构调整上,扩大了蔬菜和经济作物面积。第二方案是在优先保证耕地面积稳定的前提下,发展林业和果树业,严格控制各项建设用地占用耕地,基本满足建设用地对土地的需求。根据郊区的社会经济基础,生产力发展水平和社会物质保障条件,以及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长春市城区外延、辐射的影响,第一方案的可行性优于第二方案,符合郊区城郊型发展趋势。因此,郊区人民政府决定采用第一方案。
  为保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顺利实施,各县(市)和郊区人民政府都颁布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办法,对土地资源的开发利用,基本农田保护和建设用地管理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并制定了罚则: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开发利用土地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参照《土地管理法》和《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条款处理;对进行乱占滥建的单位和个人,一律由土地管理部门按非法占地查处,情节严重的交司法部门处理;对造成土地资源破坏的单位和个人,责令限制恢复地貌和给予必要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
  通过颁布实施办法,把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纳入行政和法制轨道,以保证规划的实施。
  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要成果有:(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说明;(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工作报告;(四)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五)土地利用现状图;(六)土地资源适宜性评价图;(七)各专题研究报告;(八)有关实施规划方案的法规性文件。
  这次编制的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都是从本县的实际情况出发,采用的基础资料可靠,规划方法科学,技术路线正确。规划利用数据采用土地利用现状详查的成果,以及农业、林业、水利、城建、交通、粮食等部门的资料,又有各种专题研究成果,为编制方案提供了充分依据。经过综合分析,形成了规划方案的总体构想和基本框架,特别是把各业用地指标分解到乡镇,落实到村,使规划具有可操作性,便于规划的实施和监督。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五条规定要求,各县(市)和郊区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分别经长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 土地志

《长春市志 土地志》

出版者:吉林人民出版社

本志书记述的是1936-1990年长春市土地管理史上第一部志书,为土地管理部门积累了一笔宝贵的知识财富。本志书的出版,有利于提高全市土地管理干部的历史素养,丰富土地管理专业知识,增强土地管理的责任感,为搞好全市土地管理提供了宝贵的历史借鉴。它有益当代,惠及子孙,意义深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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