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城区土地规划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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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志 土地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4659
颗粒名称: 第二节 城区土地规划
分类号: F301.2
页数: 7
页码: 316-322
摘要: 本文记述的是长春城区建设是由旧城区、宽城子车站,“满铁附属地”、商埠地等分块分期建成的。土地规划自筹办长春开埠时开始,以后几经修订,逐步强化。特别是建国以后,城区土地规划更科学更合理,从而使城区建设日趋完善。面积达4平方公里,人口约4.4万人。如确需变动时,应由市规划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上述用地已被占用的,占用单位要限期退出。对由于非法和违章建筑用地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要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要提请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情况。
关键词: 城区 土地 规划

内容

长春城区建设是由旧城区、宽城子车站,“满铁附属地”、商埠地等分块分期建成的。土地规划自筹办长春开埠时开始,以后几经修订,逐步强化。特别是建国以后,城区土地规划更科学更合理,从而使城区建设日趋完善。
  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清政府把宽城子作为商埠区对外开放。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吉林将军达桂按《中日东三省条约》关于开设商埠的条款,筹划长春开设商埠地,设立商埠局。1909年5月颁布了《开埠局租建章程》,规定“凡中外商民在本埠建造房屋,须先将印契呈开埠局,由局派员前往勘验,如果地契相符并于路无碍方可动工。”规划建成电灯厂、公园、戏院、学校等区域。到1918年,大约用了12年的时间商埠地基本形成:南起旧城,北至附属地,中心大街是大马路、永长路、大经路。面积达4平方公里,人口约4.4万人。1920年2月,长春开埠局给长春县训令第十号称:“本埠自清宣统元年开辟以来,于今十有二载,凡在埠内地亩,业经本局发价收回者,照章列等,分别发放。当开埠之初,原绘有埠地全图,其间规划马路街道以及埠地段落,略具规模。”
  长春沦陷后,1933年伪政权公布了“新京特别市”区域规划,对城市土地利用分成两个层次,即“新京特别市”行政区域和事业推行区域。附城市土地规划图2幅。
  据论陷时期档案记载,这次规划中的行政区域四边走向是:(一)自大同广场至西北7.6公里之崔家营子为西北隅,由此往东,经上台子至9公里之金钱堡为东北隅之地点。(二)自金钱堡南经1.9公里王家皮铺,自东1.5公里八里堡至南吉林街道,经十里堡、靠山屯、再至南柳罐窨子。(三)自柳罐窨子南经10.5公里四河腰、逯家窝棚、三家子及吴家店,至四十里堡为东南隅地点。(四)自四十里堡西经小朝阳沟,至无名河之6.3公里地点为西南隅之地点。五、自西南隅北经三家子、司家屯、二十五里堡、大隋家窝堡、李家屯、范家店、火烧李及车家窝堡,至西北隅崔家营子。
  “国都建设计划”工程分为两期,第一期以环城路以内为153平方公里,主要街路略具放射性,各建筑区呈方格形布局。第二期是在环城路四周向外伸展到496平方公里规模。
  在“国都建设计划”中,土地使用范围基本上都在事业推进区域内,其中预定街化区域为100平方公里,除旧城、二道沟车站、商埠地和“满铁附属地”已建成街区21平方公里外,规划实施面积为79平方公里,规划人口为50万。整个城市规划以伪“帝宫”(今地质宫)为城市中心,东南部是学校、运动场、动植物园。铁路以西为“帝宫备用地”、设高尔夫球场和赛马场等。东北部为机械修造、建材等工厂。城市四周为机场、电台、军营等用地。
  土地利用具体分配是:根据长春高低错落的自然地形,低处均为绿化带和公园用地,高处为“帝宫”,军政机关和公共设施用地,其用地比例为65%,此外道路用地为21%,军事用地为9%,工业用地仅为5%。
  长春解放后,仍然按照496平方公里范围为市区,划分为长春、头道沟、胜利、中华、宽城、和顺、净月、双德、东荣9个行政区。1952年,撤销长春县成立市郊区,将净月、双德、东荣区划归市郊区政府管辖,市区为6个区。1955年又将6个市区合并为4个行政区。根据1952年城市测量调查,南关区面积为23平方公里,朝阳区为53平方公里,宽城区为39平方公里,二道河子区为38平方公里。
  50年代初期,长春市委、市政府根据第一次全国城市建设座谈会精神,制定了建国后第一个长春市总体规划。规划城市用地为87.48平方公里,人口规模100万。全市划分为4个规划区,9个规划片,108个小区和独立街坊,实行多段规划体制。还对长春第一汽车制造厂、柴油机厂、客车厂、机车厂等国营大型企业建设及其服务网点用地进行了具体规划。同时进行了9个科研单位和部分大中专院校的选址规划。
  随着城市发展的需要,长春市规划部门从1980年开始,重新编制了《长春市总体规划》,于1982年5月上报国务院。
  这次编制的总体规划,分为近期(规划区)和远期(发展控制区)规划两部分,其界限范围如下:
  近期规划区范围:北自省水产研究所小南实验站,西以西环城路为界,西南至柏家屯,小双庙屯(包括所辖土地范围),南以四门屯内市砖瓦厂小铁道为界,东南以伊通河、自由大路为界,土地总面积约120平方公里。
  远期规划区范围:包括市区的全部行政区划范围。
  净月风景区规划范围:北以净月乡潘家染房(包括所辖土地范围)、三道乡长吉公路为界,东、南、西以农林乡的行政区划为界,与双阳接壤区段外延1公里,土地面积约150平方公里。
  以上参阅《长春市总体规划示意图》。
  这次规划继承历史上城市规划的优点,改造历史上遗留的不合理布局。确定用多中心集团式结构改造历史上形成的同心圆内向城市结构,使长春市向多中心方向发展。为了贯通全市主干道,规划了中环路和外环路用地,解决城市卡脖子路多、桥梁少、广场小、城周四个出口不畅的问题。对第二水源、第二煤气厂、热电厂、污水处理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用地提出了设想或规划。为了落实总体规划,还制定了长春净月森林公园、全安居住区等详细规划及重要乡镇建设规划。
  1985年5月4日,国务院批复,原则同意《长春市总体规划》,要求“长春市今后的一切新建和改建都应严格按照城市总体规划进行”,“把长春市建设成为经济繁荣、科学教育事业发达、环境优美、生活方便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城市。”
  为了保证国务院批准的《长春市总体规划》的实施,长春市人民政府于1986年2月19日发出《关于加强城市建设和土地规划管理的通告》(长府〔1986〕23号)。要点是:一、凡驻在和居住长春市的单位、个人,在城市规划区和发展控制区内进行各种建设,都要执行我市的总体规划,服从城市规划部门的规划管理和监督。二、凡在城市规划区和发展控制区内的一切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都要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各项用地统由市规划部门确定工程位置、占地范围,然后,由市土地管理部门核拨土地。其他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干扰、妨碍规划的执行。三、凡城市规划确定的园林、绿地、道路、广场、河道、风景区和其他专项用地,不得改作他用。如确需变动时,应由市规划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上述用地已被占用的,占用单位要限期退出。四、凡违反本通告者,由市规划部门会同市有关部门对当事单位或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罚款、责令拆除违章建筑,收回土地使用证。对由于非法和违章建筑用地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要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要提请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五、本通告由市规划和土地管理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 土地志

《长春市志 土地志》

出版者:吉林人民出版社

本志书记述的是1936-1990年长春市土地管理史上第一部志书,为土地管理部门积累了一笔宝贵的知识财富。本志书的出版,有利于提高全市土地管理干部的历史素养,丰富土地管理专业知识,增强土地管理的责任感,为搞好全市土地管理提供了宝贵的历史借鉴。它有益当代,惠及子孙,意义深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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