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 土地规划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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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志 土地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4657
颗粒名称: 第十一章 土地规划
分类号: F301.2
页数: 19
页码: 315-333
摘要: 本章记述的是长春市土地规划情况包括放荒时期土地规划、城区土地规划、“八五”中期土地利用计划、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长春市“八五”期末各类土地资源变化情况表、长春市郊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供选方案比较表等。
关键词: 长春市 土地 规划

内容

第一节 放荒时期土地规划
  长春市农用土地规划自清光绪年间开始,但当时的规划少有具体方案,实际上是土地规划的雏型。
  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五月初二日,吉林郭尔罗斯前旗蒙荒行局,总结了过去放荒的弊端,提出了放荒规划。文件称:“惟查各处放荒、向章多是饬民户先行报领,然后挨段丈放,而段无大小,且无定处,往往已经领户报领之段,迨放丈时己与领户原额之地挨出数里数十里之外,未免向隅。本局有鉴于兹,是以禀准划井丈放,每井按六里宽长开方,以二二八行弓核计毛荒一千六百二十垧为一井,按井编列号头,南由农安县属之新安镇起,北至奉天之开通县界止,一律勘丈完竣,埋有封堆,设立标桩。”
  又考虑到开荒地域辽阔,盗贼易于潜踪,农民难于耕作,应添设地方官,以资治理,建立城镇,以集商民。并选择长岭子一带建设城垣,地处奉天与黑龙江省交通要冲。即所谓“兴利必先除弊,谋始尤须图终。”对开发后的农民生产和生活、社会治安都作了通盘的安排。
  民国时期,1912年吉林省各属丈放官荒办法中,就包含了土地规划的内容,它吸取过去垦荒的教训,指出:“从前垦户领地因无取缔,半系包领大段,辗转出售,希图渔利,每致领地日久,榛莽依然。……其亩毫无规则,不留屯基镇基,有妨日后发达,积弊如斯,实堪痛恨。”要求“户领地不得过二百亩,不准转售于人,尤不准承领大段,以示限制。并请宪饬仿照俄国屯垦办法,宽留村镇道路,各基勿任散处,庶于公安有裨,行政便利,仍以无碍将来屯垦进行线为断。”
  据《吉林全省放荒规则》要求,起员勘丈荒段若干垧亩,要绘具草图,并酌荒段大小及距城之远近,假定屯基若干处,官道若干条,分别划出草图,留出位置,呈请县知事核定后再行出放,以免日后阻碍交通。规则还规定:“划留镇基以六方为率,屯基以两方为率;干路宽以十丈为率,支路宽以五丈为率。” 1926年,吉林省勘放蒙荒局颁布《勘放蒙荒章程》第七条规定:“勘测时,预留城基、乡基及通行道路,并于城乡基内预留官署及公有地址。”又规定:“前项乡区相距以六里为限,以免将来自由散处。”
  第二节 城区土地规划
  长春城区建设是由旧城区、宽城子车站,“满铁附属地”、商埠地等分块分期建成的。土地规划自筹办长春开埠时开始,以后几经修订,逐步强化。特别是建国以后,城区土地规划更科学更合理,从而使城区建设日趋完善。
  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清政府把宽城子作为商埠区对外开放。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吉林将军达桂按《中日东三省条约》关于开设商埠的条款,筹划长春开设商埠地,设立商埠局。1909年5月颁布了《开埠局租建章程》,规定“凡中外商民在本埠建造房屋,须先将印契呈开埠局,由局派员前往勘验,如果地契相符并于路无碍方可动工。”规划建成电灯厂、公园、戏院、学校等区域。到1918年,大约用了12年的时间商埠地基本形成:南起旧城,北至附属地,中心大街是大马路、永长路、大经路。面积达4平方公里,人口约4.4万人。1920年2月,长春开埠局给长春县训令第十号称:“本埠自清宣统元年开辟以来,于今十有二载,凡在埠内地亩,业经本局发价收回者,照章列等,分别发放。当开埠之初,原绘有埠地全图,其间规划马路街道以及埠地段落,略具规模。”
  长春沦陷后,1933年伪政权公布了“新京特别市”区域规划,对城市土地利用分成两个层次,即“新京特别市”行政区域和事业推行区域。附城市土地规划图2幅。
  据论陷时期档案记载,这次规划中的行政区域四边走向是:(一)自大同广场至西北7.6公里之崔家营子为西北隅,由此往东,经上台子至9公里之金钱堡为东北隅之地点。(二)自金钱堡南经1.9公里王家皮铺,自东1.5公里八里堡至南吉林街道,经十里堡、靠山屯、再至南柳罐窨子。(三)自柳罐窨子南经10.5公里四河腰、逯家窝棚、三家子及吴家店,至四十里堡为东南隅地点。(四)自四十里堡西经小朝阳沟,至无名河之6.3公里地点为西南隅之地点。五、自西南隅北经三家子、司家屯、二十五里堡、大隋家窝堡、李家屯、范家店、火烧李及车家窝堡,至西北隅崔家营子。
  “国都建设计划”工程分为两期,第一期以环城路以内为153平方公里,主要街路略具放射性,各建筑区呈方格形布局。第二期是在环城路四周向外伸展到496平方公里规模。
  在“国都建设计划”中,土地使用范围基本上都在事业推进区域内,其中预定街化区域为100平方公里,除旧城、二道沟车站、商埠地和“满铁附属地”已建成街区21平方公里外,规划实施面积为79平方公里,规划人口为50万。整个城市规划以伪“帝宫”(今地质宫)为城市中心,东南部是学校、运动场、动植物园。铁路以西为“帝宫备用地”、设高尔夫球场和赛马场等。东北部为机械修造、建材等工厂。城市四周为机场、电台、军营等用地。
  土地利用具体分配是:根据长春高低错落的自然地形,低处均为绿化带和公园用地,高处为“帝宫”,军政机关和公共设施用地,其用地比例为65%,此外道路用地为21%,军事用地为9%,工业用地仅为5%。
  长春解放后,仍然按照496平方公里范围为市区,划分为长春、头道沟、胜利、中华、宽城、和顺、净月、双德、东荣9个行政区。1952年,撤销长春县成立市郊区,将净月、双德、东荣区划归市郊区政府管辖,市区为6个区。1955年又将6个市区合并为4个行政区。根据1952年城市测量调查,南关区面积为23平方公里,朝阳区为53平方公里,宽城区为39平方公里,二道河子区为38平方公里。
  50年代初期,长春市委、市政府根据第一次全国城市建设座谈会精神,制定了建国后第一个长春市总体规划。规划城市用地为87.48平方公里,人口规模100万。全市划分为4个规划区,9个规划片,108个小区和独立街坊,实行多段规划体制。还对长春第一汽车制造厂、柴油机厂、客车厂、机车厂等国营大型企业建设及其服务网点用地进行了具体规划。同时进行了9个科研单位和部分大中专院校的选址规划。
  随着城市发展的需要,长春市规划部门从1980年开始,重新编制了《长春市总体规划》,于1982年5月上报国务院。
  这次编制的总体规划,分为近期(规划区)和远期(发展控制区)规划两部分,其界限范围如下:
  近期规划区范围:北自省水产研究所小南实验站,西以西环城路为界,西南至柏家屯,小双庙屯(包括所辖土地范围),南以四门屯内市砖瓦厂小铁道为界,东南以伊通河、自由大路为界,土地总面积约120平方公里。
  远期规划区范围:包括市区的全部行政区划范围。
  净月风景区规划范围:北以净月乡潘家染房(包括所辖土地范围)、三道乡长吉公路为界,东、南、西以农林乡的行政区划为界,与双阳接壤区段外延1公里,土地面积约150平方公里。
  以上参阅《长春市总体规划示意图》。
  这次规划继承历史上城市规划的优点,改造历史上遗留的不合理布局。确定用多中心集团式结构改造历史上形成的同心圆内向城市结构,使长春市向多中心方向发展。为了贯通全市主干道,规划了中环路和外环路用地,解决城市卡脖子路多、桥梁少、广场小、城周四个出口不畅的问题。对第二水源、第二煤气厂、热电厂、污水处理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用地提出了设想或规划。为了落实总体规划,还制定了长春净月森林公园、全安居住区等详细规划及重要乡镇建设规划。
  1985年5月4日,国务院批复,原则同意《长春市总体规划》,要求“长春市今后的一切新建和改建都应严格按照城市总体规划进行”,“把长春市建设成为经济繁荣、科学教育事业发达、环境优美、生活方便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城市。”
  为了保证国务院批准的《长春市总体规划》的实施,长春市人民政府于1986年2月19日发出《关于加强城市建设和土地规划管理的通告》(长府〔1986〕23号)。要点是:一、凡驻在和居住长春市的单位、个人,在城市规划区和发展控制区内进行各种建设,都要执行我市的总体规划,服从城市规划部门的规划管理和监督。二、凡在城市规划区和发展控制区内的一切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都要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各项用地统由市规划部门确定工程位置、占地范围,然后,由市土地管理部门核拨土地。其他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干扰、妨碍规划的执行。三、凡城市规划确定的园林、绿地、道路、广场、河道、风景区和其他专项用地,不得改作他用。如确需变动时,应由市规划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上述用地已被占用的,占用单位要限期退出。四、凡违反本通告者,由市规划部门会同市有关部门对当事单位或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罚款、责令拆除违章建筑,收回土地使用证。对由于非法和违章建筑用地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要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要提请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五、本通告由市规划和土地管理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第三节 “八五”中期土地利用计划
  1990年初,长春市土地管理局根据长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需要,按照吉林省土地管理局制定的编制中期土地利用计划工作方案和细则,着手制订长春市“八五”中期土地利用计划(1991—1995年)。
  这次制订中期计划的核心问题是贯彻“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一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正确处理保护耕地与建设占地的关系,科学合理地安排“八五”期间各项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
  中期计划的主要观点是:要继续控制耕地净减少,提高土地利用率,大力抓好土地开发,在保持耕地面积相对稳定的前提下,合理安排各项建设用地指标,保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土地的需求。按照这一观点,在制订计划过程中,坚持了中期计划与长远规划相结合,开发耕地与建设用地保持基本平衡的原则,充分运用统计、计划、农业区划和土地部门的资料和典型调查资料,采用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以定量分析为主,对未来制约建设用地的各项综合性总量指标进行了系统、全面的预测和平衡,力求中期计划指标安排具有一定的科学性和适用性。
  一、技术方案的确定
  (一)指标体系
  中期计划指标采用国家现行计划指标分类为非农业建设用地、农业建设用地和土地开发利用三个部分。非农业建设用地,包括国家建设用地、乡(镇)村集体建设用地、农村个人建房用地;农业建设用地,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修建的、直接服务于农业生产常年性农田水利设施,大于2米宽的农村道路等项占地及其他辅助性设施;土地开发利用,包括耕地、其他农用地、建设用地的开发。
  (二)技术方案框架
  在制订中期计划过程中,重点考虑两方面问题,一是科学地推算现有耕地总量在满足人口高峰年社会对粮食及主要农产品总需求后,可提供给建设用地的耕地最大限量,即建设用地可供量。二是根据近几年各类建设实际用地数量分析预测建设用地需要耕地量。然后对建设用地可供量和需求量进行适当平衡,在留有余地情况下,确定中期计划各类指标。
  从长远的社会发展与经济战略意义上看,各项建设用地的总规模必须受到土地资源总量的控制,其用地数量不能超出土地资源实际可能供给建设用地的总量。因此,这次中期计划的制订首先是对制约建设用地规模的未来人口发展总量、全社会粮食总需求量、粮食单位面积产出水平、农业生产必保耕地量(粮食生产及其他主要农副产品社会需求用地量)等重要的总量指标进行多方案的测算。经过综合分析平衡,使确定各项指标符合国民经济发展的要求。
  二、指标测算的技术依据
  (一)制约建设用地可供量指标的确定
  1.人口高峰年人口总量预测,选择了离散型人口递推模型,利用1982年全国第三次人口普查资料,分别让育龄妇女按照给定的生育胎数(即1.5胎、1.6胎、1.7胎、1.8胎)进行了人口的预控预测。经过微机运算,得出了不同生育水平下的1983年至2030年历年人口总量和人口自然增长率。通过预测结果分析,用1.7胎方案的人口预测规模来推算对耕地的需求较为适宜。1.7胎人口预测结果:从1983年到1989年6年间人口平均增长率(包括机械增长)为13‰,高峰年为2030年,总人口753.9万人。33年平均自然增长率5.36‰。
  2.粮食社会总需求预算,是以粮食分配初次去向来分析人口高峰年社会总需求的。原因是统计资料比较完全,可以充分利用。粮食初次分配包括3个部分,一是农业自留粮,即农业人口的口粮、种子粮和农民家庭畜禽饲料粮;二是国家征购粮,即国家通过平价和议价收购的粮食;三是市场贸易粮,即粮食总产量扣除农业自留和国家征购后的剩余部分。预测方法是回归预测,其结果是:到人口高峰年,全社会粮食总需求量636.5万吨。其中农业用量236.5万吨,占总需求的37.16%;国家征购粮320万吨,占总需求的50.27%;市场贸易粮80万吨,占总需求的12.500。粮食商品率可达到60%以上。
  3.粮食平均单产预测,是用建国以来40年实际单产统计资料及统计粮食播种面积占耕地的比重进行了调整换算,并用1981年土地利用现状概查耕地面积,分别按农业生产丰、平、欠年进行了单产的自身回归预测。预测结果认为,取中值亩产412公斤的水平较为符合长春粮食发展趋势,恰好是丰年与欠年单产的平均水平。这个单产按1950年至1986年亩产平均递增率2.7%推算,2000年以前就可以实现。
  4.必保耕地数量的确定,是用社会粮食总需求量,除以预测的412公斤平均亩产,得用于粮食生产的必保耕地数量为1547万亩。用于经济作物和蔬菜作物的必保耕地数量为229万亩(数字来源于长春市农业综合开发规划),两者相加必保耕地总量为1776万亩,为1989年末现有耕地1883万亩的94.3%。
  5.建设用地最大可供给量,在2000年以前,除林业用地外,其他各类土地变化不大。长春市“三北”防护林带第二期工程还需20万亩左右的耕地,在此期间开发耕地可达20万亩,二者相抵持平。未来农业内部用地结构调整不大,用地不会太多。平衡结果,长春市在33年内可用于农业与非农业建设用地的最大可供量为196.5万亩,年均使用量最大限量为3.22万亩。按照全省用地平衡需要及用地计划留有充分余地,中期计划年用地量控制在最大可供量的60%以内,即年占用量不超过1.9万亩。
  (二)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的测算
  1.国家建设用地计划测算,根据1981~1990年调查统计资料分析认为:在保证重点建设用地前提下,对一般非重点项目从严控制,该项用地计划年用地量安排可在4500~6000亩的范围内。重点项目用地多于“七五”用地,一般性项目少于“七五”用地量。
  2.乡(镇)村集体企业建设用地计划量测算,是根据长春市乡企局提供的资料分析,认为“七五”期间用地较多的砖瓦厂数量已达到饱和状态,今后不会再增加,新增其他项目用地可以利用原关停并转的旧企业厂址。因此该项用地指标仍按“七五”平均水平安排,年用地量控制在1000亩左右。
  3.农村个人建房用地计划量测算,是利用长春市统计局农村抽样调查和典型调查以及人口预测资料分析测算的。分析认为“八五”期间长春市农村个人建房年用地控制在5000~7000亩之间为宜。比“七五”期间年平均用地减少17%,其中,耕地可控制在4000~5000亩之间。每百户农民新占地建房比例控制在1.2~1.5户之间。
  4.对农业建设用地计划量测算,采用对农业综合发展规划中有关农业建设项目进行分析的方法,结合典型调查,匡算“八五”期间用地数量。“八五”期间要重点改造中低产田,农业建设用地要比过去多一些。主要是25片大型涝区,350万亩低洼易涝地治理工程占地和开发近100万亩水田的新修灌渠和堤防占地。据典型乡镇调查推算,“八五”期间需占用农业建设用地2万亩,占“八五”期间中低产田改造400万亩面积的千分之五。至于农村道路占地,未来新增用地量不大,极少数比较闭塞和偏远的农村需新铺设农村道路。
  综上分析,建设用地可供量与计划量平衡结果如下表:
  三、指标的安排
  根据建设用地资源量测算结果和“八五”期间各项建设用地实际需求,以及开发土地与用地保持相对平衡原则,对长春市“八五”中期土地利用计划指标作如下安排。
  (一)建设用地计划
  “八五”期间长春市非农业建设和农业建设用地总规模安排9万亩,其中耕地7万亩,非耕地2万亩。
  非农业建设用地安排7万亩,其中耕地5.5万亩;农业建设用地安排2万亩,其中耕地1.5万亩。
  在总规模中,国家建设用地安排2.8万亩,占非农业建设用地的40%,其中耕地2.25万亩,非耕地0.55万亩,各年度指标安排因需要而不同。乡(镇)村集体建设用地安排0.4万亩,占非农业建设用地的5.7%,其中耕地0.2万亩,非耕地0.2万亩,各年度指标按年平均0.08万亩水平安排。农村个人建房用地安排3.8万亩,占非农业建设用地规模的54.3%,其中耕地3.05万亩,每年平均0.61万亩,各年指标按平均数安排。
  农业建设用地的年度指标按平均0.4万亩水平安排,其中耕地0.3万亩,非耕地0.1万亩。详见《长春市“八五”期间建设用地计划表》。
  (二)土地开发计划
  据农业后备资源调查,长春市有宜耕荒地25万亩,主要有两部分,一是分布在沿江河流域的河漫滩和一二级阶地,为荒地和沼泽地。地势平坦,土质肥沃,可耕性好,地上水地下水丰富,开垦后可变成稳产高产农田。其中卡岔河流域,饮马河、伊通河沿岸,大跃进水库下游等地具有较大面积的沼泽地、荒草地,有近15万亩可开垦为耕地,占可开发耕地资源量25万亩的60%。“八五”期间计划开发耕地10万亩,每年计划开发耕地2万亩。二是现有砖厂452个,每个平均占地60亩以上,“八五”期间将对布局不合理,浪费耕地严重,经济效益差的84个砖厂限期停产,其中大部分可以垦为耕地。每年安排复垦0.1万亩。
  此外,“八五”期间还计划安排开发宜林荒山荒坡种树种果1.5万亩,开发建设用地0.5万亩,开发荒水面养鱼0.5万亩。
  从表中看出,“八五”期间建设用地占用9万亩土地,开发各类土地12.5万亩,增加了3.5万亩耕地资源,开发土地量多于建设用地的占用量。耕地总量减少8万亩,主要为“三北”防护林二期工程占用。新开发10万亩耕地去掉建设用地占用后,将弥补农田防护林用地2万亩。
  第四节 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为贯彻执行中共中央中发〔1986〕7号和国办发〔1987〕82号文件“关于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各地要尽快制定和完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指示,按照吉林省土地管理局的安排,各县(市)和郊区先后进行了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工作。
  这次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规划基期年为1990年,规划年为2000年,展望到2010年。有的县由于编制年拖后,基期年也随之错后。
  编制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目的是:认真贯彻“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有限的土地资源;加强对土地资源的宏观控制和计划管理,更好地发挥土地资源的综合利用效益;协调各部门、各行业之间的用地矛盾,对各部门用地进行合理配置,科学合理地分配各类用地指标,为发展地区经济,使农、林、牧、副、渔、工、商、建、运、服各业全面发展,提供良好的土地条件,为土地管理部门审批土地和地籍、地政管理提供可靠依据。
  编制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依据是国家土地管理局制定的《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技术规程》,结合各县(市)、郊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八五”计划纲要》,以及《森林法》、《水法》、《水土保持法》和《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编制的。
  编制规划的原则是:一、优先保证农业用地原则。在土地利用结构调整上,优先考虑农业用地,满足粮食生产对耕地的要求,保证商品粮基地建设用地。二、统筹兼顾原则。在确保种植业用地的前提下,兼顾林、牧、副、渔各业用地的需求,为发展多种经营提供良好的土地条件。与城镇建设规划相协调,对城市和农村居民点建设用地留有充分余地。三、综合效益原则。规划要全面考虑经济、社会和生态相统一的综合效益,防止顾此失彼。四、因地制宜原则。最大限度地挖掘土地资源的潜力,科学合理地利用土地,做到地尽其用。
  各县(市)和郊区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路数大体相同,都是首先分析土地利用现状和利用水平,找出土地利用存在的问题,提出土地利用的基本方针、目标和土地利用结构调整指标,编制土地利用结构调整方案,并对土地利用进行分区,最后提出实施规划的主要措施。
  在编制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根据技术规程的要求,还要进行有关专题研究。主要有:土地利用现状分析,土地资源适宜性评价,划定基本农田(菜田)保护区,土地需求量预测与综合平衡,土地利用规划分区等。有的还根据规划的需要列出相关的专题,如郊区进行了《城市化趋势及相应的土地利用战略研究》,以保证规划的科学性和实用性。
  土地利用现状分析,是对本县的土地利用结构、利用水平加以分析,指出土地资源的优势,土地利用存在的主要问题等,作为规划的基础。
  土地适宜性评价,是以土地利用现状详查地块为评价单元,以定量评价为主,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评分法与指数和法,并采用计算机处理。评价后可以突出参评项目的作用,揭示土地属性的自然差异。这次土地适宜性评价,多数县采取二级分类系统。一级为土地适宜类,即根据土地构成要素及土地自然经济条件确定土地的适宜类,如宜农地类、宜林地类等。二级为土地适宜等,即在土地适宜类范围内,根据土地的质量和主要限制因素确定对评价用途的适宜等级。如旱田为宜农地类,可评为高度适宜、中度适宜、勉强适宜和不适宜。有的县则采用以土种为评价单元,全方位评价方法,评价系统为土地适宜类、土地适宜等、土地限制型三级系统。土地适宜类是根据土地主导性限制因素的限制指标,确定土地利用类型的适宜性。土地适宜等是在适宜类范围内,根据主要限制因素的强制级别,反映不同土地的适宜程度。土地限制型是反映在土地利用上存在的主要限制因素和强度,以便有针对性的改良与治理,控制土地功能的退化。如坡度限制型、土壤侵蚀限制型、排水条件限制型、土壤盐碱限制型等。
  长春市为国家商品粮生产基地,基本农田保护区已在编制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前划定。在这次规划中,各县(市)和郊区都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预测指标,对基本农田保护规划进行了修正和补充。
  土地需求量预测,一般是对人口、粮食、耕地和各部门土地需求量利用有关数字模型,通过计算机进行预测,确定需求量,使获得的数据真正成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确定各业用地指标,调整土地利用结构与土地资源利用布局的重要依据。
  在土地利用规划分区上,少数县级规划根据土地资源的利用方式和土地适宜性评价结果,采用一级分区系统,划分为农业用地区、林果用地区、建设用地区、水产养殖区、旅游开发区等。多数县级规划根据土地利用主导用途,采取划分一级用地区和专项用地区相结合的方法,如在农业用地区中划分基本农田控制区、水田区、经济作物区等。有的县完全采用二级分区法,划分一级用地区和二级用地区。
  各县(市)和郊区在编制规划方案时,通过审查各部门和各乡镇用地规划、有关土地利用现状及规划图件,调整平衡用地指标,编制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用地方案,加以研究论证,分析比较,供领导和决策机关选择。长春市郊区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情况编制了两个方案。详见《长春市郊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方案供选方案比较表》,《1992—2000年郊区土地利用面积平衡表》。
  从以上表中看出,第一方案属城郊经济发展型,第二方案属城郊生态农业稳定型。第一方案保证了国民经济建设用地的需要,适当地增加了园地、林地、交通、水利建设用地面积。在农业内部结构调整上,扩大了蔬菜和经济作物面积。第二方案是在优先保证耕地面积稳定的前提下,发展林业和果树业,严格控制各项建设用地占用耕地,基本满足建设用地对土地的需求。根据郊区的社会经济基础,生产力发展水平和社会物质保障条件,以及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长春市城区外延、辐射的影响,第一方案的可行性优于第二方案,符合郊区城郊型发展趋势。因此,郊区人民政府决定采用第一方案。
  为保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顺利实施,各县(市)和郊区人民政府都颁布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办法,对土地资源的开发利用,基本农田保护和建设用地管理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并制定了罚则: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开发利用土地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参照《土地管理法》和《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条款处理;对进行乱占滥建的单位和个人,一律由土地管理部门按非法占地查处,情节严重的交司法部门处理;对造成土地资源破坏的单位和个人,责令限制恢复地貌和给予必要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
  通过颁布实施办法,把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纳入行政和法制轨道,以保证规划的实施。
  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要成果有:(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说明;(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工作报告;(四)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五)土地利用现状图;(六)土地资源适宜性评价图;(七)各专题研究报告;(八)有关实施规划方案的法规性文件。
  这次编制的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都是从本县的实际情况出发,采用的基础资料可靠,规划方法科学,技术路线正确。规划利用数据采用土地利用现状详查的成果,以及农业、林业、水利、城建、交通、粮食等部门的资料,又有各种专题研究成果,为编制方案提供了充分依据。经过综合分析,形成了规划方案的总体构想和基本框架,特别是把各业用地指标分解到乡镇,落实到村,使规划具有可操作性,便于规划的实施和监督。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五条规定要求,各县(市)和郊区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分别经长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 土地志

《长春市志 土地志》

出版者:吉林人民出版社

本志书记述的是1936-1990年长春市土地管理史上第一部志书,为土地管理部门积累了一笔宝贵的知识财富。本志书的出版,有利于提高全市土地管理干部的历史素养,丰富土地管理专业知识,增强土地管理的责任感,为搞好全市土地管理提供了宝贵的历史借鉴。它有益当代,惠及子孙,意义深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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