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商租地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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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志 土地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4654
颗粒名称: 第二节 商租地
分类号: F301.2
页数: 4
页码: 307-310
摘要: 本文记述了长春市土地的商租地用地情况。
关键词: 长春市 土地资源 涉外用地

内容

1915年,日本国政府和中华民国政府缔结了《关于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之条约》,即所谓“商租条约”,条约规定,日本臣民在南满和东部内蒙一带,有商租土地的权利,长春市涉及长春、德惠、农安和双阳四县。但是,这个商租权中规定,一经成立了租约,租期就是30年。这是日本帝国主义侵占中国土地的一个实际步骤。
  日本取得对中国南满和东蒙土地商租权后,民国政府采取一系列措施,限制日本人商租土地。
  1915年9月11日,吉林吉长道尹印发《南满洲中日人民土地诉讼办法》规定:凡关于中日人民土地诉讼,悉依中国法律及习惯办理,审判以通常法庭为审判机关,诉讼之执行程序悉以中国法例办理,审判上所有记录判词,皆用中国文字,日人所递诉状亦应用中国文字,违者驳回。审理土地诉讼时开庭前5日备函通知日本领事馆派员参加,如所派人员无故不到时,应作为默认即行单独审判,出席日员如有意见欲发言时,应先得审判长许可。关于诉讼进行各事项,均由审判厅依中国法例办理。这些规定目的是保障在商租土地纠纷中的中国人民的权利。
  1917年11月19日,吉林省长公署令农安等县知事,填报自1915年到1917年两年来日侨商租地亩情况。要求各该地方执行官吏学习好《商租地亩须知》,并制定商租地契及填报租用地亩用纸格式,令地方官熟悉掌握。《商租地亩须知》为内部文件,下发吉林和奉天两省实行。要求各地方官必须熟悉条文,以便遵照实行。文件不公开,内部掌握,故文件名称不叫“章程”,而称“须知”。其中办理时前后手续极为繁杂,令吉林和奉天两省各有关县知事,要不厌烦琐,细细翻阅,务使前后手续了然于胸,办理时不致紊乱。
  《商租地亩须知》共十四条,摘其要点如下:
  (一)依条约所规定,除商工业、农业外,即不能租给日本地亩,亦不需商量,毫无变通余地。
  (二)租地不包含典押买卖意义在内,仅有收益使用二权,其土地所有者之权利,仍属之地主。
  (三)强调“商租”之“商”字,表明承租者不得强迫租地。土地所有权在地主手里,地主不同意,即决无强迫租赁之理。
  (四)期限听民自订,以30年为极限,期满如地主不愿受商,可自由停租。
  (五)商租地亩应以盖造工商业之房厂,或经营农业为限,其商租地亩范围不得逾其应用及其需用之程度。农业不包含林业渔业在内。
  (六)商租地亩,地主应于商租时,向该管地方官署领取填报租用地亩用纸,将商租事项依式填明,报由该管地方官署查核后,分别发给租契。
  (七)商租地亩应用另定之契纸及租地用纸,并贴用印花。
  (八)租出地亩其所有权仍在地主,但应纳关于土地之一切课税,应由承租人按章於应交地主租款内扣出,代地主缴纳。
  (九)商租地亩遇地主死亡绝户,其地亩即由该地方官查明收归国有。
  (十)经抵押租典之地亩,非该原有地主赎回时,不得出租。
  (十一)商租官地,由承租人向该管地方官声请,经地方官派员到地调查,并无别项需用时方可商量租用。
  (十二)清皇室私产及王公府第旗产,原有佃户向不得增租夺佃者,如未经佃户退租,其地主不得出租。
  (十三)商租地亩上建筑物处理原则:如租地造房应先商明地主同意,期满时其建造的房屋与租地购房者的房屋,均从地方习惯归地主承受。农工业租地,所有租地者自造的房井及如有暂筑桥梁、堤堰等,期满时如地主认为必要收买者,应由双方各请公估人估价,按价收买,如地主认为并无关系,无意收买者,不得相强,亦不拆毁。
  (十四)以上规定於续租时仍适用之。
  由于民国政府的极力限制,日本人没有真正达到侵占中国土地的目的。不过也有少数日本人,用堂名或是借中国人的名字拿钱买地的。
  1919年5月,吉林全省警务处给有关县知事训令中指出,日人商租地亩范围是在南满和东蒙,并划定长春地区的双阳县为南满区域;长春、德惠、农安三县为东蒙区域,只要日人依约商租地亩,只应履行各种手续,即予核准。并要求把以前商租地亩统计上报,以后每月统计一次,按月呈报。
  1920年2月15日,吉林吉长道尹兼长春交涉员陶彬,向各有关县通报情况:“近接珲春县农会呈称,间岛日人组设救济会,派员来珲,专以日币贷给华人,月利八厘,三年期满,本利如不归还,即将土地归彼所有。要求各县知事饬令团警,传谕人民,勿得以土地向外人抵押款项。如有以土地为抵押者,以违犯法令论。并进一步指出,日人在满蒙的行为,实越正当范围。他们的目的是以扩张经济权为前驱,以攫得土地为归宿。”
  1923年,农安县上报的“吉林省侨住外人租赁房屋表”中记载2名日本人在农安租房开设当铺的情况,承租年限栏都注明“不拘年限”。两户的情况是:(一)竹中和郎,日本人,在县城东街路北经营“东福当铺”,租刘东汉房7间,年租35000吊。(二)片山正一,日本人,在县城东街路南,经营“正义当铺”,租李芝田房屋10间,年租55000吊。
  1933年3月6日,伪政权公布实施日本人之土地商租暂行办法,其中规定:土地商租契约可以按照契税手续公证,发给执照,向承租人征收租价百分之五契税。对民国时期商租契约和伪政权建立后之新契约,经申请都发给土地使用执照,使商租土地合法化。
  1936年6月10日,按照“日满一体”的精神,日本帝国主义和伪政权宣布“日本臣民和满洲国民享有关于土地的一切权利”,并规定“对于上项的权利得和满洲国民享受同样的待遇”,按照规定,除南满洲东蒙地区以外,就是北满的土地都可以商租,并且朝鲜人在满洲取得的土地权利,也都变作商租权了。为了把日本人、朝鲜人所有的商租权变为土地所有权和他项土地权利,于同年9月21日公布实施《商租权整理法》、《商租整理法施行令》等法令,并规定自1936年9月21日起至1937年9月20日由地籍整理局按照以上法令去整理商租土地。
  整理的手续,就是先通知有土地商租的人们,由《商租权整理法》公布时起一年内,向地籍整理局局长进行申报,限期一年,逾期不申报,就认为放弃权利。对申报者,由地籍整理局派人详细审查,并把申报的内容登在伪《政府公报》上,假设自己的土地并没商租给日本人或者朝鲜人,可在60天以内,向地籍整理局申述理由,以免自己的土地权利遭受损失。然后,地籍整理局按照实际情况进行审决。
  按照《商租权整理法》规定,地籍整理局虽然审决了,但假使利害关系人不服,仍然认为自己的权利受到损害,可以从审决公示之日起,在60天以内,向商租整理委员会声请裁决。商租整理委员会审查裁决声请的内容,认为地籍整理局局长的审决不公平时,可以把审决取消,另行裁决。
  从上述商租权整理过程看,法律程序完备,貌似公正,实质是使商租土地合法化,维护商租者的权益。
  但是,施行商租权整理法进行并不顺利。据地籍整理局的一份报告中说:“本局於是在事业处审定科设置商整股,开办整理事务……。但是,一般商租权中,日本内地人之申告成绩极不见佳,若放任旁观慢然,经过申告期间,不免有丧失商租权者,这是不合乎整理的意旨。招来这个结果,将来的问题不可收拾……”日本人以太上皇的姿态,对商租土地申报漫不经心,迟迟不报,伪政权官员也毫无办法,只能替主子着急。
  据1939年统计,九台县商租土地共有156.74垧,如下表:

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 土地志

《长春市志 土地志》

出版者:吉林人民出版社

本志书记述的是1936-1990年长春市土地管理史上第一部志书,为土地管理部门积累了一笔宝贵的知识财富。本志书的出版,有利于提高全市土地管理干部的历史素养,丰富土地管理专业知识,增强土地管理的责任感,为搞好全市土地管理提供了宝贵的历史借鉴。它有益当代,惠及子孙,意义深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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