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外侨和教会用地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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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志 土地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4653
颗粒名称: 第一节 外侨和教会用地
分类号: F301.2
页数: 11
页码: 296-306
摘要: 本文记述了长春市土地的外侨和教会用地情况。
关键词: 长春市 土地资源 涉外用地

内容

清末,清政府对外国人和教会用地加以限制,只准出租土地,不准买卖土地,对外国人用地持谨慎防范态度。当时,曾令各府厅州县对租给教会地亩进行调查统计,宣称“外国人不能得所有权,中国商约只准教会租赁公产,并无准购私产之文……”。又指出,近来天主耶稣入内地置买田产颇多,建造避暑房屋,致生交涉,皆由地方官不明条约所致。
  由于外国教士到内地传教,建立教堂者日多。清政府要求各县对所属境内,有无各国洋人建立教堂,务须按季查明,造册呈报。宣统二年(1910年)春季,农安县知县上报该县英法等国设教堂情况如下表:
  除教会用地外,东清铁路在长春境内也占用大量土地。占地情况如下表:
  按东省铁路公司合同规定,铁路所需之地,及附近开采沙土、石块、石灰等项所需之地,官地则由中国政府给与,民地则由公司备价向民间购置。其范围专指铁路所经及路工必需之地。按每俄里路线占地10垧3亩计算,在长春境内,线路共占地1079垧多。此外,各车站等设施还占用大量土地。按照东省铁路公司合同第六条规定:“凡该公司之地段,一概不纳地税。”
  民国时期规定:凡外国在内地设立医院或学校而为该国典、中国条约所许可者,得以教会名义租用土地建造或租买房屋,但要服从中国现行及将来制定的法令及课税。租用时须由教会与业主共同报告该管官署核准,其契约方为有效。租用土地的面积不能超过必要范围,不准做有收益或营业用,倘有发现,该管官署要加以禁止或撤销其租用。外国教会已占用的土地及房屋若属绝买者,以承租权论。
  1921年1月外交部吉林交涉署给各县训令中,对法国天主堂用地政策可宽松。文件称:“吉林天主教堂报告,近来各处地方官,对于天主堂购置产业一事,复有从中作梗情形,不得利便等语。查法教士传教所置办教堂必需房地,买卖两方均有自由,地方官不加干涉。”文件重申,对天主教购置产业,仍按照前清光绪二十一年(1895年)三月二十日总理衙门关于法教堂在中国购置产业规定办理。如无违约行为,不要无端干涉。1925年,在不动产登记条例中对于外人则有特别规定,以前外人照约准许组建的不动产,一律以永租权名义登记,教堂所置产业无论买契租契均可适用。
  从搜集到的资料看,1919年以后民国政府对外国人用地加强了管理,先后制订十多种表格令各县按年填报。
  1919年农安县“外国人在内地设立教堂置产租房表”中记载:(一)法国天主堂,坐落县城西街路南,自盖平房86间,做为经堂、食堂和宿舍用,价格2万吊,于清光绪二十五年(1899年)立契。(二)法国天主堂,座落靠山屯,有平房58间,地2.6垧,做教堂用,价格1万吊,于清光绪二十八年(1902年)立契。(三)英国基督教,在县城南门外,借住教友张振汉砖房3间,供居住讲经用。
  1929年农安县“外国在华各团体资产及土地调查表”中记载:(一)中华天主堂,坐落靠山屯,有房50间,地32亩9分。(二)中华基督教会,坐落县城南门外,有房5间,房基地4亩。(三)法国天主堂,坐落县城西街路南,有房83间,地53垧。(四)法国天主堂,坐落伏龙泉,有房47间,地20亩。(五)日本领事馆驻农安分馆,在县城有房基地5亩,房26间。
  1927年2月26日,吉林省长公署给各县训令中,对外国教堂用地一再强调有无收益,以此作为管理用地标准。“如该堂购地用以建筑学堂、礼拜堂、坟茔、医院等类皆属不收益之性质,向皆照约允许。倘系购买农田市房,收取租息,亦予以相当之限制。”同年,吉林省长公署、吉林吉长道尹公署分别令各县调查县境教堂购买田房并有无收益情形。调查内容是:该教堂房屋土地购买年、月、卖主姓名、基地若干、曾否税契、有无收益等。并要求以后遇外国教堂置买房地,应随时注意查禁。
  双阳县根据要求,对境内教堂置买田产并有无收益情况进行了调查,报告称:第一区(双阳街)有天主教堂一座。该项教堂房产系在光绪二十九年(1903年)四月初十日购入,原卖主刘德馨、刘德恩兄弟二人,基地计南北长29丈,东西宽9.6丈,业经税契。有瓦房23间,5间系为礼拜堂,余18间则为神父及秦姓看堂者自用,尚无收益情形,亦无另自置买田地之事。
  民国时期对外侨和教会用地政策明确,管理也是严格的。因此,天主教堂对房地产契照税收也提出了一些问题,如“教堂田房各产多有先年由教民施舍而来,由昔至今,年限既已久远,手续前后自异,究应如何核算,舍施契约与价买契约有无分别”等等。
  吉林省财政厅和省清理田赋局就教堂提出的问题从原则上和手续上做了全面答复:“教民施舍产业所有权既经转移,即应照章纳税,契内若无载明契价,应用估价方法核定征收。施舍之产业与价买之产业同为所有权之转移,即应同等纳税。”“至于教堂置产专为传教用,照约不准作收益用,是征收教产契税专就不收益者而言,其收益之产业即照章纳税亦所不许。”
  民国时期,对日韩人民用地执行较为特殊的政策,严格限制。
  1923年10月9日,吉林省长公署给各县秘密训令中,提出日韩人民不准在非开埠地方居留营业。“凡境内已经鲜人垦种成熟之地,一时势难撤销,当将地亩人口,严予限制,并勒令依限归化,以资救济。嗣后如有鲜人迁垦入境之事,应即绝对禁止,无稍迁就。”
  1930年10月20日,吉林全省警务处给各县训令中,明确要求对于韩人收买我国土地,应设法严行制止,以保国土。文件分析:近年来,入籍韩民在延珲和汪四县占土地所有权者居十分之六七。这些购地资金都是日本拓植会社和救济会名义发放的,使韩民大量收购我国土地,待时机成熟,则日人必将韩民土地攫为已有。各县遇有垦民和入籍韩民用日款购地者,要随时究办,并订定租买契式,以免后患。
  长春沦陷后,伪政权于1942年公布实施《外国人土地法》,规定外国人非经特许,不能取得土地的抵押权以外的权利。与此同时,颁布《外国人土地租权整理法》,要求以前取得土地租权的外国人,应自《外国人土地法》施行之月起于一年以内将其权利申告于地政总局长,逾期未申告者,视为已抛弃其权利。
  按照整理法的规定,每一个外国人都要按照要求认真申告,并经审查批准方可用地。
  据沦陷初期资料记载,外国人在长春城区经营的慈善堂有3处,都占用一定数量的土地。(一)仁慈堂。位于西三道街,1916年3月设立。设立人禄斗夫,法国人,属天主教派。共有砖瓦房34间,土平房15间,房基300坪,地基700坪。(二)英国基督教男施医院。位于东三马路,光绪二十七年(1901年)建立。设立者丁滋博,美国人,属基督教派。共有砖瓦平房50间,房基212坪,地基5022坪。(三)基督教女施医院。位于西五马路,光绪二十七年(1901年)设立。设立者英国基督教长老会,代表人为院长范瑞林(英国人)。共有砖瓦平房18间,房基160坪,地基500坪。
  农安县外国教堂用地情况:(一)齐家窝堡天主教堂(罗马派天主教),有耕地45垧,建筑用基地3.05垧;(二)小八家子天主教堂,有熟地6垧,荒地100垧;(三)小八家子女修道院(罗马派天主教),有耕地2垧,建筑用基地7亩。
  据1943年10月16日伪《政府公报》,外国人土地租权申告资料,长春县、德惠县、榆树县外国人租用土地情况如下:
  1.长春县
  租权人罗马教皇厅、天主堂代表人沙晴浦,共租用土地78宗,合计2733774平方米。其中墓地3处,51520平方米;寺庙地1处,13271平方米;杂地6处,270871平方米;宅地8处,60104平方米;原野地5处,841975平方米;旱田55处,1496033平方米。该租权人的土地,都分布在天主堂附近。主要有:双城村五道泉子屯、双城村小双城堡北门外、裕明村哈拉海沟屯、朝阳村刘家屯、朝阳村山后屯、合隆村小八家子屯、烧锅村小山屯、朝阳村石人屯、裕明村后腰屯、裕明村莲花山屯、裕明村赵家围子屯、烧锅村韦家窝堡屯、开安村马三家屯、朝阳村聂小山屯。
  租权人胡成国,宅基地1处,530平方米,坐落在朱城子镇腰街路北。
  2.德惠县
  租权人:斯特巴诺夫·甫阿兹谢·阿列克谢维奇,俄罗斯人(白系俄人),共租土地2处,皆为宅地,面积1062平方米,座落在德惠车站。
  租权人:佐罗塔里尤娃·安冬尼娜·安冬诺夫娜,俄罗斯人(白系俄人),共租用土地10处,皆为宅地,面积8106.2平方米,坐落在德惠车站。
  租权人:伊万诺娃·贝拉凯亚·安冬诺夫娜,俄罗斯人(白系俄人),共租用土地5处,皆为宅地,面积4553.8平方米,坐落在德惠车站。
  租权人:库斯特·空布齐兹库·考姆帕尼里米兹亚特,丹麦人,租用土地6处,皆为宅地,面积32760平方米,坐落在德惠街协和区。
  租权人:天主堂代表人刘类斯(属罗马教皇厅),租用宅地1处,面积3605平方米,坐落在大房身街西头路北。
  租权人:亚利山大·安德列维奇·亚斯克尔斯基,俄罗斯人(白系俄人),租用墓地3处,面积5734平方米,分布在德惠车站和松花江村。
  3.榆树县
  租权人天主堂代表人张德田(属罗马教皇厅),共租用宅地7处,面积44067平方米,分布在榆树街东关、大岭村大岭屯、弓棚子村弓棚子屯、刘家村新发屯、闵家村平安屯等地。杂地5处,面积237525平方米,分布在孟家村长德号屯、刘家村新发屯等地。原野2处,面积604570平方米,分布在大岭村大岭屯等地。旱田14处,面积712822平方米,分布在孟家村长德号屯、闵家村平安屯、共荣村团林子屯等地。
  解放战争时期,国民党长春市政府实施地政管理地域越来越小,无暇管理涉外用地。但对涉外用地政策还是明确的。
  1946年4月29日国民党政府对《土地法》进行修正并公布实施。按照修正后的《土地法》,对外国人用地实行限制。《土地法》规定,农地、林地、渔地、牧地、狩猎地、盐地、矿地、水源地,要塞军备区域及领域边境的土地,不得租赁于外国人。
  对外国人用地,实行严格控制并按规定履行手续。外国人需要租赁或购买土地,应会同原所有权人呈请该管市县政府批准。变更用途时也应呈请该管市县政府批准,并呈报行政院。
  外国人经营工业,经国民政府特许者,得按其实际需要租赁或购买土地。其所需面积和所在地点由该事业的中央主管机关核定。外国人以特许经营的事业租赁或购买的土地,除其事业经呈奉特许变更者外,不得改变其用途。如因故停业其土地由政府按原价收回。外国人租赁或购买之土地经登记后,依法令所定享受权利和负担义务。
  1948年,吉林省政府发出通知,对解放区内的外国侨民、传教士、工商业主等在不违反省民主政府法令的原则下,不分国籍,一律采取保护政策。对外国人主办的教会、教会学校、教会医院、育婴堂、养老院等慈善机关,应保证其安全,若主办的外国人己离开或逃走者,可由民主政府代管。一切外国人及其机关在乡村霸占或购买的土地,一律没收,依土地法大纲交农会处理。但机关、企业园庭内少量菜地,仍归其所有,不予没收,其他非土地的财物亦不得没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51年根据吉林省政府通知精神,长春市政府对长春市城区外国侨民房地产情况进行了登记,据当时总结报告和报表归纳整理三组资料如下,对建国初期长春市涉外用地情况,可见一斑。
  一、长春市城区外国侨民房地产登记情况:
  二、长春市城区教会用地登记情况:
  (一)基督复临安息日会长春教会,受美国津贴。(1)长通路147号,用地面积6080平方米;(2)东长春大街108号,用地面积1044平方米。
  (二)基督教信义会长春市教会,受丹麦总会领导。(1)东四马路86号,用地面积3017平方米;(2)大房身墓地5亩。
  (三)中华基督教会长春市西五马路教会,为英国苏格兰和爱尔兰两差会联合领导。(1)西三道街79号,用地面积666平方米;(2)六马路68号,用地面积228平方米;(3)西五马路78号、93号、94号、95号、96号,用地面积为12355平方米;(4)西五马路125—2号,用地面积不详。
  (四)中华基督教会。和顺五条1413号,1415号、和顺六条1414号、1416号、1418号、1420号,用地面积1728平方米。
  (五)基督徒聚会处,西四马路101号,用地面积605平方米。
  (六)长春市天主堂:(1)重光路302号,用地面积15648平方米;(2)西三道街二段23号,用地面积16694平方米;(3)东三道街5号及5~1号,用地面积18450平方米;(4)东三道街59号,用地面积87458平方米;(5)东三道街49号,用地面积1762平方米;(6)西二道街83号,用地面积不详;(7)和顺八条1207号,用地面积576平方米;(8)西三道街57号,用地面积2774平方米;(9)小八家子屯,用地面积55183平方米,其中墓地34416平方米。
  三、吉林教区天主堂房地产登记情况:
  如上所述,建国后长春市政府按照外侨和教会用地的政策,对外国人房地产分别情况进行了处理,其处理的情况已于1959年以房地字296号文件上报吉林省人民委员会外事处,并附清册1份。1960年又将尚未处理的3名苏联私人房地产最后以国家收买方式处理完毕。处理情况如下表:

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 土地志

《长春市志 土地志》

出版者:吉林人民出版社

本志书记述的是1936-1990年长春市土地管理史上第一部志书,为土地管理部门积累了一笔宝贵的知识财富。本志书的出版,有利于提高全市土地管理干部的历史素养,丰富土地管理专业知识,增强土地管理的责任感,为搞好全市土地管理提供了宝贵的历史借鉴。它有益当代,惠及子孙,意义深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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