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涉外用地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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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志 土地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4652
颗粒名称: 第十章 涉外用地
分类号: F301.2
页数: 19
页码: 296-314
摘要: 本文记述了长春市土地的涉外利用情况。
关键词: 长春市 土地资源 涉外用地

内容

在中国近代历史上,历代政府对外国人用地都严加管理。由于资料欠缺,涉外用地不能述之周详,只能举其梗概。
  第一节 外侨和教会用地
  清末,清政府对外国人和教会用地加以限制,只准出租土地,不准买卖土地,对外国人用地持谨慎防范态度。当时,曾令各府厅州县对租给教会地亩进行调查统计,宣称“外国人不能得所有权,中国商约只准教会租赁公产,并无准购私产之文……”。又指出,近来天主耶稣入内地置买田产颇多,建造避暑房屋,致生交涉,皆由地方官不明条约所致。
  由于外国教士到内地传教,建立教堂者日多。清政府要求各县对所属境内,有无各国洋人建立教堂,务须按季查明,造册呈报。宣统二年(1910年)春季,农安县知县上报该县英法等国设教堂情况如下表:
  除教会用地外,东清铁路在长春境内也占用大量土地。占地情况如下表:
  按东省铁路公司合同规定,铁路所需之地,及附近开采沙土、石块、石灰等项所需之地,官地则由中国政府给与,民地则由公司备价向民间购置。其范围专指铁路所经及路工必需之地。按每俄里路线占地10垧3亩计算,在长春境内,线路共占地1079垧多。此外,各车站等设施还占用大量土地。按照东省铁路公司合同第六条规定:“凡该公司之地段,一概不纳地税。”
  民国时期规定:凡外国在内地设立医院或学校而为该国典、中国条约所许可者,得以教会名义租用土地建造或租买房屋,但要服从中国现行及将来制定的法令及课税。租用时须由教会与业主共同报告该管官署核准,其契约方为有效。租用土地的面积不能超过必要范围,不准做有收益或营业用,倘有发现,该管官署要加以禁止或撤销其租用。外国教会已占用的土地及房屋若属绝买者,以承租权论。
  1921年1月外交部吉林交涉署给各县训令中,对法国天主堂用地政策可宽松。文件称:“吉林天主教堂报告,近来各处地方官,对于天主堂购置产业一事,复有从中作梗情形,不得利便等语。查法教士传教所置办教堂必需房地,买卖两方均有自由,地方官不加干涉。”文件重申,对天主教购置产业,仍按照前清光绪二十一年(1895年)三月二十日总理衙门关于法教堂在中国购置产业规定办理。如无违约行为,不要无端干涉。1925年,在不动产登记条例中对于外人则有特别规定,以前外人照约准许组建的不动产,一律以永租权名义登记,教堂所置产业无论买契租契均可适用。
  从搜集到的资料看,1919年以后民国政府对外国人用地加强了管理,先后制订十多种表格令各县按年填报。
  1919年农安县“外国人在内地设立教堂置产租房表”中记载:(一)法国天主堂,坐落县城西街路南,自盖平房86间,做为经堂、食堂和宿舍用,价格2万吊,于清光绪二十五年(1899年)立契。(二)法国天主堂,座落靠山屯,有平房58间,地2.6垧,做教堂用,价格1万吊,于清光绪二十八年(1902年)立契。(三)英国基督教,在县城南门外,借住教友张振汉砖房3间,供居住讲经用。
  1929年农安县“外国在华各团体资产及土地调查表”中记载:(一)中华天主堂,坐落靠山屯,有房50间,地32亩9分。(二)中华基督教会,坐落县城南门外,有房5间,房基地4亩。(三)法国天主堂,坐落县城西街路南,有房83间,地53垧。(四)法国天主堂,坐落伏龙泉,有房47间,地20亩。(五)日本领事馆驻农安分馆,在县城有房基地5亩,房26间。
  1927年2月26日,吉林省长公署给各县训令中,对外国教堂用地一再强调有无收益,以此作为管理用地标准。“如该堂购地用以建筑学堂、礼拜堂、坟茔、医院等类皆属不收益之性质,向皆照约允许。倘系购买农田市房,收取租息,亦予以相当之限制。”同年,吉林省长公署、吉林吉长道尹公署分别令各县调查县境教堂购买田房并有无收益情形。调查内容是:该教堂房屋土地购买年、月、卖主姓名、基地若干、曾否税契、有无收益等。并要求以后遇外国教堂置买房地,应随时注意查禁。
  双阳县根据要求,对境内教堂置买田产并有无收益情况进行了调查,报告称:第一区(双阳街)有天主教堂一座。该项教堂房产系在光绪二十九年(1903年)四月初十日购入,原卖主刘德馨、刘德恩兄弟二人,基地计南北长29丈,东西宽9.6丈,业经税契。有瓦房23间,5间系为礼拜堂,余18间则为神父及秦姓看堂者自用,尚无收益情形,亦无另自置买田地之事。
  民国时期对外侨和教会用地政策明确,管理也是严格的。因此,天主教堂对房地产契照税收也提出了一些问题,如“教堂田房各产多有先年由教民施舍而来,由昔至今,年限既已久远,手续前后自异,究应如何核算,舍施契约与价买契约有无分别”等等。
  吉林省财政厅和省清理田赋局就教堂提出的问题从原则上和手续上做了全面答复:“教民施舍产业所有权既经转移,即应照章纳税,契内若无载明契价,应用估价方法核定征收。施舍之产业与价买之产业同为所有权之转移,即应同等纳税。”“至于教堂置产专为传教用,照约不准作收益用,是征收教产契税专就不收益者而言,其收益之产业即照章纳税亦所不许。”
  民国时期,对日韩人民用地执行较为特殊的政策,严格限制。
  1923年10月9日,吉林省长公署给各县秘密训令中,提出日韩人民不准在非开埠地方居留营业。“凡境内已经鲜人垦种成熟之地,一时势难撤销,当将地亩人口,严予限制,并勒令依限归化,以资救济。嗣后如有鲜人迁垦入境之事,应即绝对禁止,无稍迁就。”
  1930年10月20日,吉林全省警务处给各县训令中,明确要求对于韩人收买我国土地,应设法严行制止,以保国土。文件分析:近年来,入籍韩民在延珲和汪四县占土地所有权者居十分之六七。这些购地资金都是日本拓植会社和救济会名义发放的,使韩民大量收购我国土地,待时机成熟,则日人必将韩民土地攫为已有。各县遇有垦民和入籍韩民用日款购地者,要随时究办,并订定租买契式,以免后患。
  长春沦陷后,伪政权于1942年公布实施《外国人土地法》,规定外国人非经特许,不能取得土地的抵押权以外的权利。与此同时,颁布《外国人土地租权整理法》,要求以前取得土地租权的外国人,应自《外国人土地法》施行之月起于一年以内将其权利申告于地政总局长,逾期未申告者,视为已抛弃其权利。
  按照整理法的规定,每一个外国人都要按照要求认真申告,并经审查批准方可用地。
  据沦陷初期资料记载,外国人在长春城区经营的慈善堂有3处,都占用一定数量的土地。(一)仁慈堂。位于西三道街,1916年3月设立。设立人禄斗夫,法国人,属天主教派。共有砖瓦房34间,土平房15间,房基300坪,地基700坪。(二)英国基督教男施医院。位于东三马路,光绪二十七年(1901年)建立。设立者丁滋博,美国人,属基督教派。共有砖瓦平房50间,房基212坪,地基5022坪。(三)基督教女施医院。位于西五马路,光绪二十七年(1901年)设立。设立者英国基督教长老会,代表人为院长范瑞林(英国人)。共有砖瓦平房18间,房基160坪,地基500坪。
  农安县外国教堂用地情况:(一)齐家窝堡天主教堂(罗马派天主教),有耕地45垧,建筑用基地3.05垧;(二)小八家子天主教堂,有熟地6垧,荒地100垧;(三)小八家子女修道院(罗马派天主教),有耕地2垧,建筑用基地7亩。
  据1943年10月16日伪《政府公报》,外国人土地租权申告资料,长春县、德惠县、榆树县外国人租用土地情况如下:
  1.长春县
  租权人罗马教皇厅、天主堂代表人沙晴浦,共租用土地78宗,合计2733774平方米。其中墓地3处,51520平方米;寺庙地1处,13271平方米;杂地6处,270871平方米;宅地8处,60104平方米;原野地5处,841975平方米;旱田55处,1496033平方米。该租权人的土地,都分布在天主堂附近。主要有:双城村五道泉子屯、双城村小双城堡北门外、裕明村哈拉海沟屯、朝阳村刘家屯、朝阳村山后屯、合隆村小八家子屯、烧锅村小山屯、朝阳村石人屯、裕明村后腰屯、裕明村莲花山屯、裕明村赵家围子屯、烧锅村韦家窝堡屯、开安村马三家屯、朝阳村聂小山屯。
  租权人胡成国,宅基地1处,530平方米,坐落在朱城子镇腰街路北。
  2.德惠县
  租权人:斯特巴诺夫·甫阿兹谢·阿列克谢维奇,俄罗斯人(白系俄人),共租土地2处,皆为宅地,面积1062平方米,座落在德惠车站。
  租权人:佐罗塔里尤娃·安冬尼娜·安冬诺夫娜,俄罗斯人(白系俄人),共租用土地10处,皆为宅地,面积8106.2平方米,坐落在德惠车站。
  租权人:伊万诺娃·贝拉凯亚·安冬诺夫娜,俄罗斯人(白系俄人),共租用土地5处,皆为宅地,面积4553.8平方米,坐落在德惠车站。
  租权人:库斯特·空布齐兹库·考姆帕尼里米兹亚特,丹麦人,租用土地6处,皆为宅地,面积32760平方米,坐落在德惠街协和区。
  租权人:天主堂代表人刘类斯(属罗马教皇厅),租用宅地1处,面积3605平方米,坐落在大房身街西头路北。
  租权人:亚利山大·安德列维奇·亚斯克尔斯基,俄罗斯人(白系俄人),租用墓地3处,面积5734平方米,分布在德惠车站和松花江村。
  3.榆树县
  租权人天主堂代表人张德田(属罗马教皇厅),共租用宅地7处,面积44067平方米,分布在榆树街东关、大岭村大岭屯、弓棚子村弓棚子屯、刘家村新发屯、闵家村平安屯等地。杂地5处,面积237525平方米,分布在孟家村长德号屯、刘家村新发屯等地。原野2处,面积604570平方米,分布在大岭村大岭屯等地。旱田14处,面积712822平方米,分布在孟家村长德号屯、闵家村平安屯、共荣村团林子屯等地。
  解放战争时期,国民党长春市政府实施地政管理地域越来越小,无暇管理涉外用地。但对涉外用地政策还是明确的。
  1946年4月29日国民党政府对《土地法》进行修正并公布实施。按照修正后的《土地法》,对外国人用地实行限制。《土地法》规定,农地、林地、渔地、牧地、狩猎地、盐地、矿地、水源地,要塞军备区域及领域边境的土地,不得租赁于外国人。
  对外国人用地,实行严格控制并按规定履行手续。外国人需要租赁或购买土地,应会同原所有权人呈请该管市县政府批准。变更用途时也应呈请该管市县政府批准,并呈报行政院。
  外国人经营工业,经国民政府特许者,得按其实际需要租赁或购买土地。其所需面积和所在地点由该事业的中央主管机关核定。外国人以特许经营的事业租赁或购买的土地,除其事业经呈奉特许变更者外,不得改变其用途。如因故停业其土地由政府按原价收回。外国人租赁或购买之土地经登记后,依法令所定享受权利和负担义务。
  1948年,吉林省政府发出通知,对解放区内的外国侨民、传教士、工商业主等在不违反省民主政府法令的原则下,不分国籍,一律采取保护政策。对外国人主办的教会、教会学校、教会医院、育婴堂、养老院等慈善机关,应保证其安全,若主办的外国人己离开或逃走者,可由民主政府代管。一切外国人及其机关在乡村霸占或购买的土地,一律没收,依土地法大纲交农会处理。但机关、企业园庭内少量菜地,仍归其所有,不予没收,其他非土地的财物亦不得没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51年根据吉林省政府通知精神,长春市政府对长春市城区外国侨民房地产情况进行了登记,据当时总结报告和报表归纳整理三组资料如下,对建国初期长春市涉外用地情况,可见一斑。
  一、长春市城区外国侨民房地产登记情况:
  二、长春市城区教会用地登记情况:
  (一)基督复临安息日会长春教会,受美国津贴。(1)长通路147号,用地面积6080平方米;(2)东长春大街108号,用地面积1044平方米。
  (二)基督教信义会长春市教会,受丹麦总会领导。(1)东四马路86号,用地面积3017平方米;(2)大房身墓地5亩。
  (三)中华基督教会长春市西五马路教会,为英国苏格兰和爱尔兰两差会联合领导。(1)西三道街79号,用地面积666平方米;(2)六马路68号,用地面积228平方米;(3)西五马路78号、93号、94号、95号、96号,用地面积为12355平方米;(4)西五马路125—2号,用地面积不详。
  (四)中华基督教会。和顺五条1413号,1415号、和顺六条1414号、1416号、1418号、1420号,用地面积1728平方米。
  (五)基督徒聚会处,西四马路101号,用地面积605平方米。
  (六)长春市天主堂:(1)重光路302号,用地面积15648平方米;(2)西三道街二段23号,用地面积16694平方米;(3)东三道街5号及5~1号,用地面积18450平方米;(4)东三道街59号,用地面积87458平方米;(5)东三道街49号,用地面积1762平方米;(6)西二道街83号,用地面积不详;(7)和顺八条1207号,用地面积576平方米;(8)西三道街57号,用地面积2774平方米;(9)小八家子屯,用地面积55183平方米,其中墓地34416平方米。
  三、吉林教区天主堂房地产登记情况:
  如上所述,建国后长春市政府按照外侨和教会用地的政策,对外国人房地产分别情况进行了处理,其处理的情况已于1959年以房地字296号文件上报吉林省人民委员会外事处,并附清册1份。1960年又将尚未处理的3名苏联私人房地产最后以国家收买方式处理完毕。处理情况如下表:
  第二节 商租地
  1915年,日本国政府和中华民国政府缔结了《关于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之条约》,即所谓“商租条约”,条约规定,日本臣民在南满和东部内蒙一带,有商租土地的权利,长春市涉及长春、德惠、农安和双阳四县。但是,这个商租权中规定,一经成立了租约,租期就是30年。这是日本帝国主义侵占中国土地的一个实际步骤。
  日本取得对中国南满和东蒙土地商租权后,民国政府采取一系列措施,限制日本人商租土地。
  1915年9月11日,吉林吉长道尹印发《南满洲中日人民土地诉讼办法》规定:凡关于中日人民土地诉讼,悉依中国法律及习惯办理,审判以通常法庭为审判机关,诉讼之执行程序悉以中国法例办理,审判上所有记录判词,皆用中国文字,日人所递诉状亦应用中国文字,违者驳回。审理土地诉讼时开庭前5日备函通知日本领事馆派员参加,如所派人员无故不到时,应作为默认即行单独审判,出席日员如有意见欲发言时,应先得审判长许可。关于诉讼进行各事项,均由审判厅依中国法例办理。这些规定目的是保障在商租土地纠纷中的中国人民的权利。
  1917年11月19日,吉林省长公署令农安等县知事,填报自1915年到1917年两年来日侨商租地亩情况。要求各该地方执行官吏学习好《商租地亩须知》,并制定商租地契及填报租用地亩用纸格式,令地方官熟悉掌握。《商租地亩须知》为内部文件,下发吉林和奉天两省实行。要求各地方官必须熟悉条文,以便遵照实行。文件不公开,内部掌握,故文件名称不叫“章程”,而称“须知”。其中办理时前后手续极为繁杂,令吉林和奉天两省各有关县知事,要不厌烦琐,细细翻阅,务使前后手续了然于胸,办理时不致紊乱。
  《商租地亩须知》共十四条,摘其要点如下:
  (一)依条约所规定,除商工业、农业外,即不能租给日本地亩,亦不需商量,毫无变通余地。
  (二)租地不包含典押买卖意义在内,仅有收益使用二权,其土地所有者之权利,仍属之地主。
  (三)强调“商租”之“商”字,表明承租者不得强迫租地。土地所有权在地主手里,地主不同意,即决无强迫租赁之理。
  (四)期限听民自订,以30年为极限,期满如地主不愿受商,可自由停租。
  (五)商租地亩应以盖造工商业之房厂,或经营农业为限,其商租地亩范围不得逾其应用及其需用之程度。农业不包含林业渔业在内。
  (六)商租地亩,地主应于商租时,向该管地方官署领取填报租用地亩用纸,将商租事项依式填明,报由该管地方官署查核后,分别发给租契。
  (七)商租地亩应用另定之契纸及租地用纸,并贴用印花。
  (八)租出地亩其所有权仍在地主,但应纳关于土地之一切课税,应由承租人按章於应交地主租款内扣出,代地主缴纳。
  (九)商租地亩遇地主死亡绝户,其地亩即由该地方官查明收归国有。
  (十)经抵押租典之地亩,非该原有地主赎回时,不得出租。
  (十一)商租官地,由承租人向该管地方官声请,经地方官派员到地调查,并无别项需用时方可商量租用。
  (十二)清皇室私产及王公府第旗产,原有佃户向不得增租夺佃者,如未经佃户退租,其地主不得出租。
  (十三)商租地亩上建筑物处理原则:如租地造房应先商明地主同意,期满时其建造的房屋与租地购房者的房屋,均从地方习惯归地主承受。农工业租地,所有租地者自造的房井及如有暂筑桥梁、堤堰等,期满时如地主认为必要收买者,应由双方各请公估人估价,按价收买,如地主认为并无关系,无意收买者,不得相强,亦不拆毁。
  (十四)以上规定於续租时仍适用之。
  由于民国政府的极力限制,日本人没有真正达到侵占中国土地的目的。不过也有少数日本人,用堂名或是借中国人的名字拿钱买地的。
  1919年5月,吉林全省警务处给有关县知事训令中指出,日人商租地亩范围是在南满和东蒙,并划定长春地区的双阳县为南满区域;长春、德惠、农安三县为东蒙区域,只要日人依约商租地亩,只应履行各种手续,即予核准。并要求把以前商租地亩统计上报,以后每月统计一次,按月呈报。
  1920年2月15日,吉林吉长道尹兼长春交涉员陶彬,向各有关县通报情况:“近接珲春县农会呈称,间岛日人组设救济会,派员来珲,专以日币贷给华人,月利八厘,三年期满,本利如不归还,即将土地归彼所有。要求各县知事饬令团警,传谕人民,勿得以土地向外人抵押款项。如有以土地为抵押者,以违犯法令论。并进一步指出,日人在满蒙的行为,实越正当范围。他们的目的是以扩张经济权为前驱,以攫得土地为归宿。”
  1923年,农安县上报的“吉林省侨住外人租赁房屋表”中记载2名日本人在农安租房开设当铺的情况,承租年限栏都注明“不拘年限”。两户的情况是:(一)竹中和郎,日本人,在县城东街路北经营“东福当铺”,租刘东汉房7间,年租35000吊。(二)片山正一,日本人,在县城东街路南,经营“正义当铺”,租李芝田房屋10间,年租55000吊。
  1933年3月6日,伪政权公布实施日本人之土地商租暂行办法,其中规定:土地商租契约可以按照契税手续公证,发给执照,向承租人征收租价百分之五契税。对民国时期商租契约和伪政权建立后之新契约,经申请都发给土地使用执照,使商租土地合法化。
  1936年6月10日,按照“日满一体”的精神,日本帝国主义和伪政权宣布“日本臣民和满洲国民享有关于土地的一切权利”,并规定“对于上项的权利得和满洲国民享受同样的待遇”,按照规定,除南满洲东蒙地区以外,就是北满的土地都可以商租,并且朝鲜人在满洲取得的土地权利,也都变作商租权了。为了把日本人、朝鲜人所有的商租权变为土地所有权和他项土地权利,于同年9月21日公布实施《商租权整理法》、《商租整理法施行令》等法令,并规定自1936年9月21日起至1937年9月20日由地籍整理局按照以上法令去整理商租土地。
  整理的手续,就是先通知有土地商租的人们,由《商租权整理法》公布时起一年内,向地籍整理局局长进行申报,限期一年,逾期不申报,就认为放弃权利。对申报者,由地籍整理局派人详细审查,并把申报的内容登在伪《政府公报》上,假设自己的土地并没商租给日本人或者朝鲜人,可在60天以内,向地籍整理局申述理由,以免自己的土地权利遭受损失。然后,地籍整理局按照实际情况进行审决。
  按照《商租权整理法》规定,地籍整理局虽然审决了,但假使利害关系人不服,仍然认为自己的权利受到损害,可以从审决公示之日起,在60天以内,向商租整理委员会声请裁决。商租整理委员会审查裁决声请的内容,认为地籍整理局局长的审决不公平时,可以把审决取消,另行裁决。
  从上述商租权整理过程看,法律程序完备,貌似公正,实质是使商租土地合法化,维护商租者的权益。
  但是,施行商租权整理法进行并不顺利。据地籍整理局的一份报告中说:“本局於是在事业处审定科设置商整股,开办整理事务……。但是,一般商租权中,日本内地人之申告成绩极不见佳,若放任旁观慢然,经过申告期间,不免有丧失商租权者,这是不合乎整理的意旨。招来这个结果,将来的问题不可收拾……”日本人以太上皇的姿态,对商租土地申报漫不经心,迟迟不报,伪政权官员也毫无办法,只能替主子着急。
  据1939年统计,九台县商租土地共有156.74垧,如下表:
  第三节 “开拓团”用地
  长春沦陷后,日本侵略者为了长期侵占并使中国领土日本化,实行大规模地移民占地政策,组成“开拓团”,有计划地分期分批地迁来东北地区。
  1933年伪吉林省公署实字第一七六号训令,要求协助农地调查班“调查农业用地,以资移民”,并说明这项工作为“日本拓务省主催之”。由此可知,日本侵略者以“开拓”名义,掠夺东北土地的企图是蓄谋已久的。
  1935年,由“满铁”投资,建立了“满洲拓植会社”,这是一个向东北移民的侵略机构。1937年,日本军部制定了20年内移民百万户、500万人的侵略计划。
  早在1937年以前,东洋拓植株式会社就在九台县一区吴家店,以“商租”名义掠夺农民土地156.74响,全部为水田。
  据《满洲开发四十年》一书记载,从1938年至1942年,日本侵略者向长春市移民17个团、710户、2031人。
  1939年,日本侵略者在德惠县松花江、伊通河、饮马河流域为移民低价收买了大量土地,后因中国人民的反对,被迫减少,但仍强行收购耕地5000公顷。日本移民侵占的土地,都是熟地,好地,把农民驱出本乡本土,去开发和经营未利用的荒地,成为开荒的难民。不仅如此,日本移民强占的土地并不自己去耕种,而是将很大一部分土地租给中国农民耕种,坐食地租。少者为其所侵占土地的25%,多者竟占70—80%。其所谓“自营者”,也主要是雇用中国农民为其耕种。
  按照伪政权的规定,“开拓团”用地享有种种特权。1940年7月,伪开拓总局规定:“开拓团获得开拓地时免收契税或不动产登记税”;免收所占“荒废地”的地税和捐费;搞“土地改良”免税10年等。同年12月,伪满公布实施《开拓团用地地税等措置法》中规定:“新京特别市、市、县、旗、街或村,对于国有之开拓用地,不得课地捐和地费,但对于出租之地费,不在此限。”
  1941年至1943年日本侵略者先后移到农安县洼中高地区4个日本开拓团。其中,高知开拓团住在小黄金窝棚屯,东春开拓团住在张家岗屯,东京开拓团住在丁家窝棚屯(以上今属农安县黄金乡),本庄开拓团住在杏木岗屯(今属农安县龙王乡)。他们移入之初,都承担一部分土地开发工程,后于1944年开始种植水稻。
  1943年3月,日本侵略者开始从日本国高知县和琉球等地,向九台饮马河火车站以南地区移民,由伪开拓总局一课主办。共分三批,先后移入600多人。
  据资料统计,到1943年12月止,伪新京特别市及长春县日本开拓团分布情况如下表:
  在日本农业移民中,除日本人外,还有一部分朝鲜移民,作为日本移民的补充。“满铁”将“东亚劝业公司”改组为“鲜满拓植会社”,专门组织朝鲜移民。这部分移民,多集中在九台,双阳等靠近河流的地方,以种植水稻为主。
  1937年,受日本侵略者的指使,“朝鲜平安北道碧潼郡吾北矿业合资会社”矿主刘兴山和金秀侠、金祯侠等人,到饮马河火车站以南地区勘察土地和水利资源,策划移民占地,建立所谓“日本水田农场”,计划开改水田1300垧,从朝鲜移民500户。以后,伪开拓总局又指令“土地开发株式会社”接管了刘兴山的水田农场,重新建立了“土地开发株式会社饮马河事务所”。至1943年秋,基本完成了石头口门至饮马河火车站的主渠道和支渠等水利工程,初步建成了饮马河两岸的水田灌区。是年,将饮马河火车站以南的前后黄家屯、河阳堡、小红楼、八家子、莲花泡、蔡家屯、下甸子、陆家烧锅、榆树林子等10个屯的居民200多户,千余口人,强行迁往升阳村的燕家堡屯(今德惠县辖)。以征收土地的名义掠夺了10个屯的土地和房屋。为镇压强行迁出农民的反抗,又成立一个所谓的“辅导区”,实行集中管制。不久,又由伪开拓总局二课,从伪间岛省(今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移入鲜系(伪满称朝鲜族为鲜系)开拓团200多户、600多人,占据了吉长公路以南的八家子等屯,成立一个“营堆农场”。当年种植水田100多公顷。直到1945年日本投降后,这两个开拓团才解散。被日本侵略者强行迁出的农民,才陆续返回家园,收回自己的土地和房屋。
  第四节 涉外事件
  从日俄战争后日本势力进入长春起,就以“南满铁路附属地”之名不断在长春境内“收买”土地。其间使用了各种手段,如贿赂官吏,收买汉奸,伪造文书,侵蚀地界,无所不用其极。因此,自1906年至1931年的20余年间,中日间的土地纠纷层出不穷。日本极力谋求扩大已有的“满铁长春附属地”,又要谋求随意租用土地的“商租权”。在这些涉外事件中,最著名的是“万宝山事件”。
  1931年,日本帝国主义阴谋策划在长春附近非法安置朝鲜侨民垦种水稻。当年春,在日本驻长领事馆的操纵下,郝永德以“长农稻田公司”的名义,承租长春县乡三区界内生熟地500垧(租期10年),然后转租与朝鲜侨民。在前后租地与转租均未经地方政府批准的情况下,朝鲜侨民百余人即先后擅自入境并开始挖掘引水渠道。
  至4月底,开挖到租契范围之外土地(属长春县乡二区),当地农户不得不向县政府上告郝永德“勾结日人引来韩人毁田种稻”。但当地政府仍未能制止。203家农户又于5月27日向吉林省政府及长春市政筹备处呈控。5月31日,长春县公安局长率队前往制止并限令朝鲜侨民出境。在朝鲜侨民已允诺停工离境之后,日本领事馆又唆使其拒不停工离境,反增派人力加紧施工。随后,日方还派出了日本警察到马家哨口,督饬朝侨加紧施工。
  6月6日传来吉林省政府主席与日本驻奉天总领事会晤的口头商定:双方同时撤警,停止施工,共同派员实地调查。结果查明:郝永德承租与转租土地,俱未经县政府批准。挖掘引水渠道,毁坏并无租佃关系也末商妥的41家农户的良田40余垧。筑堰拦水以后,上游民地约计2000余垧均将被淹没之害。水田下游田地被淹没者约数百垧;水渠两岸当河水涨溢时,必侵入田地,约计四、五千垧。马家哨口的两岸交通悉为断绝,伊通河航运悉受阻断之害。结论是必须停止拦河引水。在场的日本领事官员,面对事实也无话可说。
  但是,尽管事实清楚,日方仍坚持引水种稻,而且在日警的“保护”下,驱使朝侨挖通水渠拦河引水。被毁良田的农户虽屡次向官府呈请交涉制止,终无结果,被迫自己动手填平水渠。但是,日警仍饬令朝侨再行掘开,如此反复,已迄6月下旬。此时日方又增派日警督饬朝侨拦河筑堰,并且严令一切工程要在7月5日完工。
  7月1日,附近农民自行集会,组织有300余人参加的集体填平水渠行动。7月2日,当继续工作时,日警竟出面制止,并喝令逮捕农民代表,当群众奋起将其夺回时,日警头目竟率先向群众开枪。随后,日方又增派武装日警占据马家哨口及其周围村落,扣押渡口民船,划定禁区禁止中国警民通行。这就是东北沦陷前夕发生的“万宝山事件”。与此同时,日方在朝鲜境内散布虚假的新闻报道,大肆宣传中国“杀害”朝侨,酿成朝鲜境内的迫害华侨事件,致使旅朝华侨蒙受重大的生命财产损失,大批华侨被迫回国。
  万宝山事件发生后,日方仍坚持要求允许朝侨继续开垦种稻,在外交上无理纠缠。地方交涉持续至9月中旬,迄无结果。“九·一八”事变旋即发生,交涉即随之中止。

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 土地志

《长春市志 土地志》

出版者:吉林人民出版社

本志书记述的是1936-1990年长春市土地管理史上第一部志书,为土地管理部门积累了一笔宝贵的知识财富。本志书的出版,有利于提高全市土地管理干部的历史素养,丰富土地管理专业知识,增强土地管理的责任感,为搞好全市土地管理提供了宝贵的历史借鉴。它有益当代,惠及子孙,意义深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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