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土地出租和出卖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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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志 土地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4651
颗粒名称: 第三节 土地出租和出卖
分类号: F293.27
页数: 9
页码: 287-295
摘要: 本文记述了长春市土地出租和出卖金额的变化。
关键词: 长春市 土地资源 土地出租

内容

在土地私有制时代,国家取得建设用地后,除直接划拨给国家机关、公共事业和国防建设等单位使用外,其余部分则采取出租和出卖的方式转让给一般工商业者或居民使用。
  长春市自道光五年(1825年)长春厅将厅址由新立城迁至宽城子(今南关区一带),使原来一个较大的村落很快建成一座城池。城内出现了整齐的街道、宅地、作坊、店铺、衙署等,土地使用者都是通过购买或租赁获得了建设用地。
  道光十七年(1837年)对城市房基地地租进行调整,为此,长春厅阁会众商曾立一石碑,记述长春城市发展和调整房基地租情况,碑名《众商房基租章程碑记》。兹择其要者,抄录一段如下,以资参阅。
  “……自嘉庆五年奏准招民开垦,农商云集,交易日酣,铺舍接修,顿成街市。当经蒙古行文理藩院,转行吉林将军衙门派员来厅,查办房基,拟定章程。除农民于所定之老荒内,已交银两,任行修盖,无庸另税房基外,其商民占用铺舍,分为四等。各照门面房间纳租。头等铺房,每年按老银数纳租银一两三钱,二等每间年纳租银一两一钱,三等每间年纳租银九钱,四等每年每间纳租银八钱。至院内如有建造,无庸另行出租,即有拆毁,无庸另行减租,岁月常额,遵行在案……”。由于长春旧城地属蒙地,故众商户多以租赁方式取得用地权。
  民国初年,蒙地部分街基地租额没有什么变化,仍由设在各县的蒙租局征收,但按照银两改收现大洋:一等1元3角,二等1元1角,三等9角,四等8角,折成市钱征收。
  但是1913年银价大涨,市钱跌落,就折价问题与众商民发生争执,商人以负担过重为由,拒不向蒙古王府交租。为这件事,长春开埠局同蒙古王府进行多次交涉,终无统一意见。长春开埠局意见是取消原有房租,改按地租420文的10倍交纳,蒙古王府不同意。
  1921年8月,蒙旗对各县城和各镇街基地的地租进行一次调整,凡1920年~1921年两年以前建筑的房屋,造价每银1两征收吉大洋4角,1922年以后新建的房屋,造价每银1两,征收吉大洋1元。蒙旗齐王向吉长道尹提出当年冬季起租,地方政府以金融紊乱,市场萧条,难于交纳为理由,不予征收。提出延缓一年,待金融稳定,商务振兴时,另拟办法呈请裁决再予征收。1927年,长春开埠局认为蒙古王府征收与房捐相等的房基地租实为不妥,不予征收,王府也毫无办法。
  1930年11月,经过协商,制定公布《征收房基租章程》,并决定于1931年1月1日起开征◊这个章程是由长春县政府主席及绅学商农各界领袖,组成蒙旗征收长春城镇地租委员会讨论通过的。它不仅重新规定了商埠地租额,而且还包括城外地租和补收历年欠租的办法。
  对商民用地分成4个等级,按等级征收地租。一等地是南北大街,租价不详。二等地是头道街(东至兴顺号,西至杌拉把胡同),二道街(东至裕生烧锅、西至九圣祠),三道街(东至双门子,西至双桥子),四道街(东至镇署、西至道胜银行),南关(横道以上),每门市房1间、院内地1亩,各纳现银大洋8角。三等地是凡城内各院房地,不属于一、二等者,每门市房1间,院内地1亩,各纳现银大洋6角。四等地是城外园地,租额另定。
  上列四等土地门市房按间计租,院内房按亩计租。等级租额是:一等门市房,宽1丈,长4丈为1间,每间纳租现银大洋1元。二等门市房,1间纳租现银大洋8角,二等院内房基地1亩纳租现银大洋8角。三等门市房,1间纳租现银大洋6角,三等院内房基地1亩纳租现银大洋6角。四等门市房,1间纳租现银大洋4角,四等院内房基地1亩纳租现银大洋4角。
  地租币位概按现银大洋,不得以另外一种货币按市价折核代替。每年收租时间,均由1月开征,5月截止。商民每逢开征时期,如有逾期不纳者,由县政府饬转催报,有故意违抗者,统照滞纳大租处分加罚。
  商民未纳欠租,由1920年起到1929年止,计有10个年度。兹订分年补纳办法:例如1931年、1932年、1933年开始征收当年地租外,再补1922年和1923年两年欠租,似此接年推补,共计5个年度,即可补清欠租。但在此补租未清期间,商民一概不得滞补。
  市房和街基地租不向地方政府提成,即不参与劈分,收入全归蒙古王公。
  1930年,吉林省政府颁布实施《长春商埠租建章程》中,将商埠地分区编号,定列等次,暂定租价,待原定租价满一年后,察看情形,如果埠务发达,再另行酌定。暂定租价如下:1.大马路两旁特等地,每亩年收租价现大洋48元;2.东三马路两旁特等地,每亩年收租价现大洋42元;3.公升柴栏甲等地,每亩年收租价现大洋36元,其余甲等地每亩年收29元;4.公升柴栏乙等地,每亩年收租价现大洋24元,其余乙等地每亩年收20元;5.公升柴栏丙等地,每亩年收租价现大洋18元,其余丙等地每亩年收14元;6.公升柴栏丁等地,每亩年收租价现大洋12元,其余丁等地每亩年收9元。
  长春商埠地亩以官弓240弓为1亩。每年地租应自本年1月起缴纳。如至3月底未缴者,按照原租金额加收滞纳费十分之一;至4月底未缴者,按照原租金额加收滞纳费十分之二;至5月底未缴者,按照原租金额加收滞纳费十分之三;至6月底未缴者,按照原租金额加收滞纳费十分之四;至7月底未缴者,按原租金额加收滞纳费十分之五;至8月底未缴者,即将所领之地布告撤销,所领租照作为无效,并将地上产业拍卖,变价抵还欠租,倘有不敷仍着欠租之户补足,有余归其领回。
  租用埠地的租户,如私将埠地租出及割租并未呈请核准者,一经查出,即将原租户所领之地撤销,并予追缴租益及按租益之数科以1倍至3倍的罚金,其接租户亦不准继续承租,并将地上产业斟酌情形限令拆除或估价收回。至于以租地执照典押于人者,一经发觉,除将领地撤销,典押作为无效外,如尚拖欠租金,仍责令交足。倘有地上产业,予以拍卖备抵。
  凡建造房屋的,须先期送验图样,并将租照呈请主管市政机关验明,派员前往勘验,如果地照相符,于路政无碍,即行发给建筑许可证,方得动工。并自地亩租定之日起,限于一年以内建造完竣,如逾限未能建造,主管市政机关可将租照注销,地即归公所有,己交租价概不退还,若因规模宏大或有特别障碍等情,准其报明派员勘验,酌展限期。
  长春沦陷后,沿袭民国租赁方法,土地使用者亦可通过租赁方式取得所需用地。1933年10月5日公布实施《新京特别市商埠租建规则》,开列商埠地等级和租价如下:特等地每亩年租价76元,一等地56元,二等地40元,三等地24元,四等地14元,窑地每亩年租价16元,耕地每亩年租价10元。土地以官弓240弓为1亩。租金分4期缴纳,每季度1次,日期为每季头1个月15日前交纳。到1936年2月20日公布实施《新京特别市市有土地租赁规则》,1933年10月5日公布实施的《新京特别市商埠租建规则》同时废止。
  租赁规则共24条,对市有土地的租赁行为作了新的详细规定。
  规则规定:凡欲承租土地者,须以连带保证人2名之租赁请愿书,向市长提出申请。但承租系官署时得免保证人。请愿书得市长许可时,第一回缴纳租价后,发给契约书。
  租价共分4期缴纳,计1月、4月、7月、10月,每月以15日为限,须缴纳3个月份。租价如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完纳时,由市公署送达督促状,督促状每件征收手续费2角。租户接收督促状后仍不完纳时,自发送督促状后5日起,每百元按日利1角征收延滞金。但对于滞纳原因经市长认为应有酌量情形时不在此限。
  规则还规定:土地租赁期间,最长为20年,最短为3年。
  以建筑目的承租的土地,自承租之日起,须在1年以内将其建筑完了。但有特殊情况时,经过市长的许可,得以延期。
  规则对承租人提出明确要求:租户不得将租赁地向他人转租其权利或供债务之担保。公益上或都市计划上有必要时,得将租赁土地无偿收回。对于滞纳租价至二期者,不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建筑任务者,将租赁土地转让他人者,违背契约条款者,市长都有权随时解除契约,并且缴纳的租价概不返还,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害由租户承担。
  土地使用者,除租赁土地外,还可通过购买方式取得所需土地。
  伪国都建设局取得建设用地以后,采用边规划、边施工的方法,实行土地投资,待道路、水电等基础设施竣工后,编好地号,然后公布一系列法律规定,把建设用地出卖给土地使用者。
  出卖土地或建筑物都是以公开招标和拍卖方式进行,特殊情况例外。
  1933年5月31日,《国都建设局土地建筑物出卖及出租规则》中规定:出卖土地或建筑物方式是以依普通竞争契约办理。如果依土地或建筑物之使用目的不能付诸普通竞争契约者,因办公益事业或奖励产业所必需者,“国都建设局长得依指名竞争契约、定价抽签契约或定价指名契约办理。”
  若依普通竞争契约而出卖土地或建筑物时,国都建设局提前七天将出卖土地的地点、地号、地目和面积或出卖建筑物的地点及种类,执行投标地址和日期,揭示契约条项、契约书草案及投标须知的地点公布于众。投标人投标时,同时缴存估价10%以上金额的保证金。中标后,5日以内订立契约。“买受人”不订立契约时,不退还保证金。若在中标后不按时订立契约者,和妨害执行国都建设计划者,国都建设局要公告于众,并限5年间不得参加投标和出入投标执行地点。
  1934年8月23日,公布实施《新京特别市市有土地出卖规则》第二条规定:“市有土地之买受人须于市长指定之期间内,依照契约所定开始其使用或完成其设施。”说明市有土地出卖权已由伪国都建设局移交给“新京特别市政府”,由市长直接管理建设用地。到1938年12月28日公布实施《新京特别市土地建筑物出卖及出租规则》,对土地及建筑物招标拍卖规定得更加细致。对出卖建设用地规则规定要点如下:
  依普通竞争契约而出卖时,依照投标方法,投标者所开具的买受估价中,以达至伪新京特别市长所预定出卖价额之最高价额者为“买受人”,但最高价额的投标者如有二人以上价额相同时,用抽签方法决定“买受人”。
  依普通竞争契约而出卖土地或建筑物时,于7日以前公告下列事项:(1)出卖土地的地点、地号、地目及土地面积,或出卖建筑物的地点及种类。(2)执行投标地址及日期。(3)揭示契约条项、契约书草案及投标地点。
  依指名竞争契约而出卖时,由伪新京特别市长“指定其所认为适当的买受希望人数人,征求其买受估价以达至新京特别市长所预定出卖价额之最高价额者为买受人。”
  依定价抽签契约而出卖时,由伪新京特别市长“预定出卖价额及申请期间,就其期间内所有之一般申请人,依照抽签方法决定买受人。”
  依定价指名契约而出卖时,由伪新京特别市长“预定出卖价额,以其所认为适当的买受希望人为买受人。”
  购买土地人于订立契约时,同时交清价金,就取得该土地或建筑物的所有权。
  从1933年6月到1935年1月,按照伪国都建设局的建设规划,共施行5次土地丈放,按照土地出卖规则出卖建设用地。每次丈放出卖土地都是发布布告,凡希望报领各户,须遵照土地建造物出卖出租规则、契约条款及报领地皮须知所载各项,填具规定格式报领书,遵期报领。布告公布丈放方法,丈放的土地区域、用途及报领须知等项,以及报名时间、报名地点、抽签日期及地点等项。
  每次布告丈放出卖建设用地,都对出卖土地之坐落、面积、用途、地号等标示于布告之上,并于布告最后加以“备考”栏,简要介绍出卖地段的建设条件、煤气、上下水、电力、通讯设施情况以及发展前景瞻望等。实际上“备考”就是一个宣传栏目,鼓动土地使用者争购自己所需的建设用地。如1933年10月伪国都建设局第三次丈放出卖土地“备考”是:
  “此次出卖之安达街土地,衔接满铁附属地,直达南新京站(近将完成之新京中央车站),其附近有业已完成之满铁会社社宅四百余家,其他有满州协和会、关东军特务部员等之宿舍、及满洲国政府官吏住宅等三百余户,均预定于来年春一齐兴工,并且近接执政府,地当要冲,实为将来最有厚望之零售商店街也。”同时介绍公共设施预定完成期日:“安达街方面:道路铺设预定大同二年十一月底清污,水管之安装在德惠路以北于同年十月底,以南于三年六月底。至于电灯煤气等之设施,预定大同三年五月底一律完成。慈光路方面:道路铺设预定大同三年八月底清污,水管于同年六月底,至于电灯煤气等之设施,预定同年五月底一律完成。”
  据资料记载,1932年至1936年7月,伪国都建设局共出卖建设用地1289公顷,收入金额1996万元,平均每平方米单价1.50元。到1941年末,共出卖建设用地6451块,总面积为80432115平方米,收入金额达3340万元。伪国都建设局就是采用这种土地经营方法,以地生财,先把建设规划区内的土地以农田的价格买下来,经过基础设施建设,使土地增值,土地使用者用高价购买的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
  解放战争时期,国民党长春市政府对市区街基地进行了清理,分别招租。到1948年3月,市有出租商埠地面积共156垧,己出租147垧。市有都市计划用地,分布于和顺区二道河子、东荣区八里堡、合隆区宋家洼子三处约580垧,己出租550垧。但由于“社会不靖”,有些地租没有完全征收上来。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对城市国有土地收取土地使用费(地租),由城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征收。1950年政务院发布内部执行的《国家建设使用城市郊区土地暂行办法(草案)》第四条规定:“使用国有土地分租用与拨用两种,凡国公企业及其他有收益的事业单位使用,地系租给,其余建设使用均为划拨”。出租土地租金标准是按照地价比例收取。即永久性建筑为3%,浮房建筑为7%,市场摊床为10%,每半年征收一次。
  1954年3月,长春市贯彻执行内务部内地密(54)字0013号函规定:“国营企业、国家机关、学校、团体及公私合营企业使用国有土地时,应一律由当地政府无偿拨给使用,均不须再交租金。”同年10月,长春市政府公布实施《长春市公有土地管理办法》,按内务部函的精神修正了征租对象,对国家机关、国营企业、学校、团体及公私合营企业停止收租,缩小地租征收范围。但对企业举办的生产用地继续收取土地使用费。城市居民住房使用国有土地的照章收租。1954年,全市应收土地使用费444123元,实收346765元。1955年,全市应收土地使用费386400元,实收297239元。
  据资料记载,到1954年底,城市租金陈欠数目较大,达13.5万元,其中大部分是浮房地租,也有少部分正规房地租,陈欠户共约2200多户,有的欠三、四个年度。陈欠原因很多,有催缴工作不利的问题,但主要是确属生活困难或营业不振,无负担能力。为了避免国家损失,并照顾群众的负担,于1955年12月对土地使用费进行了调整,以长春市房地局房字第804号通告发布实施。调整后租额如下表:
  租额调整后,减轻了用地单位和个人的负担,但城市土地使用费收入明显下降。1956年应收278956元,实收234067元。1957年应收112636元,实收110922元。
  1961年根据“国家不挤公社,公社不挤国家”的精神,凡市区内各人民公社兴办的工厂、企业、福利设施以及其他事业等所占用的国有土地,从年初起一律征缴地租。征缴标准,按当时地租标准执行。但上述单位已由财政部门课征地产税者,不再另行征缴地租。
  1963年,由于有些企业经过调整,所有制有所改变(全民所有制改为集体),对集体所有制的企业,使用国有土地收取使用费问题作出补充规定。属集体所有制性质的企业,如合作社、私营企业或私营文教事业使用国有土地时,一律收缴土地使用费。计费时间按企业所有制性质改变之日起计算。计费标准按当时规定执行。如确有困难者,可按减免办法处理。
  据1964年调查统计,城市出租私有土地总面积为246.8亩。这些土地单独出租极少,只占出租面积的18%,一般出租给集体企业搭浮房做仓库或堆料场。其中最高年租金每平方米2.40元,比同类国有土地租金高6倍多。连房出租的土地占82%,共965户,面积为203.28亩,年收入房租65916元,不另收地租。当时人们对土地观念比较淡薄,也很少有地价概念,买卖房屋时,以房屋质量定价,不管院落大小,不计算区位和环境价值。实际上土地是无租使用。
  1966年6月,长春市人民委员会颁布了《长春市国有土地租金收缴暂行规定》,把市内的工企用地、住宅用地分为三个级别,以级定额,收取租金。住宅用地一等地每年每平方米6分,二等地每年每平方米4分,三等地每年每平方米2分。商业用地土地使用费一等地6角,二等地4角,三等地2角。
  到1983年,由于国民经济的发展,职工工资收入提高,相比之下,土地使用费收费标准过低。由于用户负担轻微,出现多占土地,严重浪费土地的现象,不利于土地管理,有重新调整的必要。按照1966年收费标准,全市城区负担土地使用费3元以下的(含3元)为15052户,占使用土地总户的58.55%,3元至5元(含5元)的为6112户,占使用土地总户数23.82%,5元以上为4531户,占使用土地总户数的17.63%。平均每户年负担土地费3.94元,与当年职工工资收入年平均额891元比较,仅占职工年收入的0.442%。加上生产的发展,城市集市贸易活跃,商业区域扩大,原来是一般的住民区,变成了繁华的集贸商业区,如光复路、春城大街、宽平大路、菜市南街、柳影路、东门路、安乐路等,仍按三等地每平方米2分收费,已经不能反映用地的实际情况。
  基于上述原因,按照地区经济发展和城市交通、城建和商业网点变化等情况,于1983年4月,调整土地使用费标准,将全市城区土地等级由原来的三级划为五级,分别提高收费标准:一级地每年每平方米0.20元,二级地每年每平方米0.16元,三级地每年每平方米0.12元,四级地每年每平方米0.08元,五级地每年每平方米0.04元,每级相差0.04元。总平均每平方米土地使用费为0.092元,比1966年收费平均0.025元提高2.68倍。
  1988年11月1日,国务院颁布施行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对城市土地开征土地使用税,代替了土地使用费(地租),并由税务部门征收。条例规定,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是:大城市5角至10元;中等城市4角至8元;小城市3角至6元;县城、建制镇、工矿区2角至4元。
  条例规定,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市政街道、广场、绿地地带等公共用地;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用地,免缴土地使用税。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五年至十年。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等不缴纳土地使用税。
  条例还规定,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自1988年11月1日后,长春市制订的土地使用费办法同时停止执行。
  按照省、市有关规定,对城市居民个人使用国有土地暂不征收土地使用税。从1989年起,由市房地局产权处收取有偿占用费。收取标准,按工商企事业单位用地等级税标准折半计缴,即年收费标准每平方米0.25元至每平方米1.50元。经市政府决定,此项费用自1990年起由长春市土地管理局收缴。

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 土地志

《长春市志 土地志》

出版者:吉林人民出版社

本志书记述的是1936-1990年长春市土地管理史上第一部志书,为土地管理部门积累了一笔宝贵的知识财富。本志书的出版,有利于提高全市土地管理干部的历史素养,丰富土地管理专业知识,增强土地管理的责任感,为搞好全市土地管理提供了宝贵的历史借鉴。它有益当代,惠及子孙,意义深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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