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征收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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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志 土地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4649
颗粒名称: 二、征收
分类号: F293.27
页数: 3
页码: 272-274
摘要: 本文记述了长春市建设用地的征收方式及价格。
关键词: 长春市 土地资源 土地收买

内容

民国初年,国家建设用地沿袭清末收买方式,直到1928年才正式公布实施《土地征收法》。该法规定:创造或扩充公共建筑物之事业;开发交通之事业;开发商埠或商港之事业;公共卫生设备之事业;改良农村之建设事业;发展水利之事业;教育学术及慈善事业;创新或扩充国营工商业之事业;布置国防及其他军事之事业;其他以公用为目的设施之事业,国家均可收买和租用所需的土地。对征收的土地先派员实地测量,将应行征收的土地画一灰线或立标木,绘具地图,行知地方官署颁布征用布告。公布应行征收的土地无论国有、公有、民有一律收用。征收国有土地应通知主管官署定期移交,不给地价。征收民有土地应给予收买费或酌给附近的官房官地,其收买的价额应按各地方市价酌定等级数目,报由主管业务部门和地方行政长官核定。征收公有的土地依照征收民有土地办理。
  日常铁路建设用地则采取与土地所有者协商的方式,议定地价,订立合同,然后报地方政府批准。如1931年7月吉长铁路管理局为整顿东站一带卫生,把一切秽水排于伊通河内,须修马路一段,始可行车,除多半占用铁路自有地亩外,尚须收买赵家屯民户江恩省洼地一小段,计5分8厘3毫,经征得该民同意,发与公允地价,共哈大洋19元整,并已订立契约,报长春县政府批准后用地。
  长春沦陷后,伪政权成立国都建设局,制订建设规划,收买土地。由于长春地处蒙地,所以在收买土地时,就遇到了蒙租如何处理的问题。这是沦陷时期征用建设用地的一个特殊问题。因此伪国都建设局与郭尔罗斯前旗公署之间,进行了多次交涉,1934年,达成了解除蒙旗蒙租征收权的协议。即除商埠地、城内以外,凡国都建设局征用的土地,蒙租每垧按3角7分8厘6毫折算成伪国币6元3角为补偿费。从而在这一限定的区域内,完成了全部所有权的买卖关系。
  此后不久,“新京特别市公署”与郭尔罗斯前旗公署之间,又就商埠地内征收蒙租权问题进行了谈判,到1936年3月23日,达成了协议。主要内容是:蒙旗无偿放弃蒙租征收权,“新京特别市”则为振兴蒙旗的教育捐赠资金3万元,以此为条件,解除蒙旗对商埠地的一切权利。权利移交后,其条件是:一是长春开埠以来有关商埠地的纠纷,由“新京特别市”处理。二是商埠地界外的土地,由“新京特别市”收买土地时,依照国都建设局放弃大租权补偿费的先例办理,但市区地以公共用地为限。三是蒙旗权利移交期限为1936年4月1日,“新京特别市”交付捐款的日期为1936年4月30日。
  伪国都建设局在解决蒙租补偿问题的同时,就开始分期分批地收买规划区内的土地。从1932年至1935年,共收买土地79平方公里,支付地价720万元。接着又收买14平方公里,共收买土地92.7平方公里,支付地价801.5万元。接着又陆续收买所需土地,到1941年收买土地面积达到107.62平方公里,平均每平方米收买单价为0.09元。历时9年,规划区内的土地收买完毕。
  解放战争时期,1946年4月29日国民党政府公布的《土地法》中,对土地征收做了详细的规定。《土地法》第五编第一章第二百零八条规定:“国家因下列公共事业之需要,得依本法之规定征收私有土地,但征收之范围应以其事业所必需者为限。(一)国防设备;(二)交通事业;(三)公用事业;(四)水利事业;(五)公共卫生;(六)政府机关、地方自治机关及其他公共建筑;(七)教育学术及慈善事业;(八)国营事业。”
  征收私有土地批准手续:(一)需用土地人为国民政府五院及其直辖各厅、省政府或院辖市市政府者;(二)举办之事业属于中央各院部会直接管辖或监督者;(三)土地面积跨两省以上者;(四)土地在院辖市区域内者,由行政院核准。其他由省政府核准。
  征收私有土地补偿: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征收土地应给予之补偿地价、补偿费及迁移费,由该管市、县地政机关规定之。前项补偿地价、补偿费及迁移费均由需用土地人负担,并缴交该管市县地政机关转发之。”
  被征收土地应补偿的地价计算方法:(一)已依法规定地价其所有权未经移转者依其法定地价;(二)已依法规定地价其所有权经过移转者依其最后移转时之地价;(三)未经依法规定地价者其地价由该管市、县地政机关规定之。
  虽然国民党政府在《土地法》中对征收建设用地的使用范围、批准权限、补偿标准等都做了具体规定,但由于国民党忙于抢占地盘,扩大内战,并未发展一项事业,也未征收一宗土地。

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 土地志

《长春市志 土地志》

出版者:吉林人民出版社

本志书记述的是1936-1990年长春市土地管理史上第一部志书,为土地管理部门积累了一笔宝贵的知识财富。本志书的出版,有利于提高全市土地管理干部的历史素养,丰富土地管理专业知识,增强土地管理的责任感,为搞好全市土地管理提供了宝贵的历史借鉴。它有益当代,惠及子孙,意义深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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