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收买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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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志 土地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4648
颗粒名称: 一、收买
分类号: F293.27
页数: 3
页码: 270-272
摘要: 本文记述了长春市建设用地的收买价格。
关键词: 长春市 土地资源 土地收买

内容

清代闭关自守,在长春地区未曾搞过建设,直到清末开商埠、修铁路才开始使用建设用地,取得建设用地的主要方式是收买。
  光绪二十四年(1898年),沙俄与清政府签订铺设东清铁路南部支线筑路条约。在当时旧城西北二道沟修建火车站,收买土地约5平方公里,名为“借用地”。以后根据《朴茨茅斯条约》,日本接管了东清南部支线。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日本侵略者又在头道沟强行收购4.5平方公里土地,划为“满铁附属地”。购地带有掠夺性,且地价甚低,引起不少地主告到巡抚大人案下。长春府学优附生朱立槐,家住附属地内,有祖业耕地40余垧,平房7间,树若干,坟地一处。诉状说:“……三月初七日,日人在头道沟迤南抵新立屯,北至二道沟,圈界挖壕,挨门钉写字牌号,意将占据。民户到府喊报,曰照会,曰详请,迄无定示。而商埠公司不知与日人作何计议,派人四出勘地亩,概以二八八弓行弓,荒边道沿,并日人所挖界壕俱为抛出。逼令民户起坟。民户至公司询问价值,又云房地均分五等,地价自一千二至八百吊,房价自三百五至五十吊。并言若不踊跃领价,迟则任日人占去……。”又说:“且日人火车站到二十里堡,特孟姓安姓地基每方八丈,起租三百六十吊,每垧每年均四千吊,今日人所占之地,卖价反不及租价之多……”。
  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清政府决定在长春旧城北门至“满铁附属地”交界处开辟商埠。宣统元年(1909年)清政府为开辟商埠地收买土地时,道台颜世清也是极力压低地价,“盖当时商埠公司收买民地悬值过廉,业户多怀观望,日人因民之不愿,私增地价,隐相购买,民争趋之,迨商埠公司查知其状,下令禁止,而其势已成。”(据《长春县志》)
  据资料记载,商埠地土地收购价格分4等,一等每垧1300吊,二等每垧800吊,三等每垧600吊,四等每垧400吊。据说这一价格与日本收买“满铁附属地”价格相近。但商埠地已开发多年,房屋较多,相比之下,收买土地价格偏低。许多地主也向道台颜世清提出抗议,要求提高补偿。但颜世清开辟商埠心切,不顾地主的反对,仍按原定价格强行收买土地。后来地主到处告状,颜道台才表示让步,另增加特等土地一项,一垧为1700吊,才较为顺利地收买商埠用地。先后共收买土地13500余垧。商埠地首先收购北门通往附属地日本桥通(今胜利大街)一带,设立商埠局专司经营,后因资金不足而停止继续收购。最后发出布告称:商埠局保留商埠区土地征收权利,无商埠局的许可不准让渡或作抵押。
  清代,不仅“满铁附属地”和商埠地是采取收买方式取得土地权利,就是各县镇建设用地亦多如此。例如九台镇,过去不过是茅舍三五的荒凉小村,“自前清宣统三年建修吉长铁路完成后,因地势平坦交通便利,又界乎吉林、长春两埠之间,故设车站于斯。于是商贾云集,住户繁兴,所有舒兰、五常、榆树等县,以及江北各处出粮之区,均来九台出售。以荒凉之村,末经数年间变为繁华之区,颇极一时之盛。当经地方士绅张宝山等,为繁华地面计,于民国五年(1916年)请准吉林田赋局,收买民地开放商埠,由是市面日趋兴盛。”(据《九台县一般概况》)。德惠镇商埠地与九台镇相同,是1919年由吉林田赋局从民间购买的,由县长管理。
  吉长铁路用地时也是通过收买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买地时由吉长铁路局派委员亲到各地块,分清地界,丈量地亩,确定上、中、下等地,房屋确定等级,并详细登记。当时对土地、房屋等用地补偿费用作了明确规定:
  (一)土地:上地每垧给官帖600吊;中地每垧300吊;下地每垧150吊。
  (二)房屋:瓦房每间700吊;海青草房每间500吊;三面砖草房每间370吊;前面砖平房每间250吊;四柱砖草房每间250吊;前面砖柱土房每间170吊;土墙草房每间170吊;土墙平房每间120吊;土小草房每间120吊;小土平房每间70吊。
  (三)青苗:豆、麦、瓜等属,每垧给青苗价25吊;红粮、玉米、谷子、黍稷等属,每垧给青苗价20吊。
  (四)迁坟:每冢15吊。
  吉长铁路收买土地手续比较简便,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地价按照印契的原价从优加二成给价,假如原价每亩钱10吊,既加二成给价钱12吊,如是银两亦照此核给。但以宣统元年(1909年)正月以前契价为准,若宣统元年(1909年)以后的契价不作为凭。
  (二)土地和地上物评定等级。由委员带同该县户工、两房书办,让地保专集各该地户眼同分清地界,丈量地亩,秉公酌定为上、中、下何等土地,何等房屋,详登草册,地上有无房屋、井、树等类,详注数目于小票中,给该地户收执为凭。
  (三)要求领价时各地户要把该地原有印契呈铁路局查验,如该契之地,己全卖归铁路,该契即归铁路收存。倘其中尚有留而未卖的土地,即将该契批注某年某月此地分卖与邮传部吉长铁路局亩数若干,领过价钱若干字样,仍将该契发还原主收执。
  (四)地既卖出,该地钱粮亦应过割,领价之日,各地户带钱粮串票到铁路局验明户名,变更清册,今后钱粮由铁路局负担。

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 土地志

《长春市志 土地志》

出版者:吉林人民出版社

本志书记述的是1936-1990年长春市土地管理史上第一部志书,为土地管理部门积累了一笔宝贵的知识财富。本志书的出版,有利于提高全市土地管理干部的历史素养,丰富土地管理专业知识,增强土地管理的责任感,为搞好全市土地管理提供了宝贵的历史借鉴。它有益当代,惠及子孙,意义深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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