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学田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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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志 土地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4642
颗粒名称: 第四节 学田
分类号: F301.24
页数: 6
页码: 256-261
摘要: 本文记述了长春地区对学田土地的利用。
关键词: 长春市 土地利用 农村用地

内容

学田是土地利用的一个重要方面,始于何时,由于缺少资料,无从说明。就搜集到的资料看,长春地区的学田,最晚始于清代,盛于民国,一直延续到沦陷时期。
  据史料记载,乾隆十八年(1753年)统计天下学田就有11586顷有奇。“凡学田专供修学及膳给贫士。其田与赋,即在州县田赋之中。惟佃耕收租,以待学政缴发。间有山塘园屋,统名曰田。所收有银、有钱、有粮,统名曰租。”(据《通考》)由此可知,当时的学田,是地方政府的公共官田,田租由当地官吏收取,作为办学经费,津贴贫家子弟入学读书之用。
  至于学田的来源,主要是热心教育事业的地主、官吏的捐赠,或地方政府集资购买,也有庙产等其他公产转为学田的。据资料记载,光绪二十四年(1898年)农安县知县杜学瀛筹款在今永安乡一带购买蒙荒800垧作为学田,招民垦种,收入作为办学的津贴。光绪三十年(1904年)长春知府王昌炽捐养廉银1万两,购置荒地1566.77垧,已垦成熟地209.8垧,所收租金,专充兴学经费。光绪三十四年秋(1908年),农安县老爷庙屯的老爷庙,有庙产熟地73垧,因该庙凶道刘理范持刀戮伤学生,逃逸无获,后经县令决定,将此项庙产尽数划为学田,以充办学经费。清末,长春、榆树等5县集资在五常县蓝彩桥购买荒地1102.5垧,当时已垦成熟地596.3垧,宣统三年(1911年)在长春府内协商决定各县轮流经营,收入为办学经费。
  民国时期学田除清代遗留下来的以外,其来源与清代略同,也有捐助和庙产转为学田的。农安县就有郭尔罗斯公府捐助的学田,共捐助生荒500垧,但土壤贫瘠,挖顺水壕占去18垧,尚有部分沙包不堪耕种,熟地只有283垧。所以学田并非都是熟地,也有不堪耕种的山荒,有的植树,有的抛荒。农安县第十一区盛水泉子屯关岳庙附近有薄地9垧,后经地主张尔魁施舍给关岳庙,1913年因办学乏款,县政府决定将该庙地亩划归学校为学田。1914年榆树县群秀乡水甸子街公立初等小学校,有学田359垧,每年收入租粮约600余石。按当时现价估计,约43000多吊。这些土地是本乡18户地主捐赠的,目的是留给子弟读书之用。
  民国时期,各县有多少学田,由于资料短缺,未详,只有零星记载:1914年双阳县有学田300余垧。1915年农安县有学田573垧。1921年双阳县有学田523.2垧。1922年农安县有学田624垧,其中可耕熟地397垧,不堪开垦的荒地227垧。这一年农安县学田征收租粮情况如下表。
  各县学田由县财务处管理,县劝学所配合,主要是招收佃户,出租耕地,秋季收取实物地租,按市价变卖,拨作学款。凡租种学田的农户,都要找出村里的殷实户担保,以防佃户潜逃。每年秋季收租,由县财务处和县劝学所共同派员收租,如学田受灾,可请示县长酌情减免。征租任务完成后,由派出人员向县政府写出详细报告,诸如某佃户种地数量,每垧租粮多少,共收多少租粮,每石售价多少,共计卖粮钱若干,以及车脚川资费用,都交代一清二楚。
  学田租额与当地一般地租相仿。对于学田租金的利用和支出,都由地方推选有威信、可信任、热心教育的人管理,称为学董。学董有贪污行为或不称职者,可随时罢免。其支出情况,每年向县劝学所报告一次,并列出明细,请劝学所检查,接受监督。当然,贪污和挪用学款者也时有发生。
  1914年5月19日,双阳县劝学所给县政府报告中称:“本所之地并非官拨学田,均系归公庙产,共计三百余垧,分上中下三等招佃。租粮并非定以钞额。上地一垧租粮一石三四斗不等,中地一垧租粮一石一斗之谱,下地租粮八九斗不等,每年秋后共收租粮五百余石。”
  1914年5月,长春各县执行吉林省公署训令,学田地租由过去实物地租改为大银元地租。原因是:“过去银价尚平,公家收支亦能相抵。现在是银价涨高,较前已逾三倍,公家损失未免过巨。自应仿照大租改为征银,以昭划一,而垂永久。”按照省公署规定,1914年度预算,吉钱折合大银元成例,以吉钱760文折合大银元1角,无论租额多寡,均以此数比例折合。从1914年起改征银元,仍准按照时价折纳钱文。但各县贫富不同,土地肥硗不一,不能一律对待。如果确有难处,允许地方官体察情形,量为增减,另定银额,报上级定夺再办。总的原则是,“既要使学务藉以维持,又要使佃户不致苦累。”
  民国期间,省及各县对学田管理都很重视。1915年10月19日,吉林省财政厅通知各县,要求将各县所属学田种类、地亩数目、年收租数和征收方法,以及抵支学费有无盈余,是否列入预算等逐一查明,开单详复。
  按照上述要求,各县都如实上报了学田情况,如农安县政府报告称:“查县属共有学田573垧,年共收租粮527石8斗。每年十一月底系征收之期,即由财务处派员前往收纳,按照市行秉公变价。历年均列入预算,抵支学费,并无盈余。”
  农安县财务处开列清单如下:
  1.学田地五百垧,除三园井道五十垧外,净地四百五十垧,每垧年收租粮一石,共收四百五十石。
  2.学田地七十三垧,内二十四垧每垧年收租粮一石二斗,其四十九垧,每垧年收租粮一石,共收七十七石八斗。
  以上学田地共计五百七十三垧,全年共收租粮五百二十七石八斗。
  1925年5月,双阳县教育局还对全县学田按地段进行了一次实地勘丈,并缮具清册。现择其熟地列表如下,供研究用。对学校所属山荒、柳通、甸荒和房舍不录。
  学田的管理权,到1927年按吉林省教育厅第四十八号训令要求,各县所有学田一律改归教育局经营管理,便于统一事权,剔除积弊,促进学款逐增。学田归教育部门管理后到1930年3月,各县先后两次对学田进行调查登记,查明境内学田坐落、垧数,并造具清册上报。
  由于学田属于官有公产,对学田实行照顾政策。按照自报升科章程规定,凡警学自治屯会各项公产,与民地一样,均在清查之列,经照等费一律遵交。但学田收入为办学之用,在未升科之前,各县学田收入尚患不足,如按规定升科,则办学经费更加支绌。因此,吉林省清赋局特准将学田升科应纳经费从宽豁免,以维学务。对受灾的学田,由县教育部门派员到受灾地户,脚踏实地,亲自勘验,查清受灾面积,受灾程度,列出清单,具实上报,可以豁免租粮。
  沦陷时期,各县学田数量大体与民国相似。据资料记载,1936年德惠县共有学田147.8垧;农安县共有学田465.5垧。初期各县学田的田赋缴纳不一,有的缴纳田赋,有的不缴纳或少纳。1936年3月11日,伪吉林省税务监督署发出训令,规定自1935年起与其他田地同样课税,照纳田赋。对学田地管理仍然沿袭民国时期的办法。
  解放战争时期,各县进行土改时,规定学田每屯可留1垧,有的屯地多者,可由村政府酌情留够3垧至5垧,地照由村政府保管。
  1949年吉林省政府规定,国有土地除机关耕种外,市县学校的学生每人种地1亩,乡村小学每人3亩,以收入的二分之一解决学校经费,四分之一分红,四分之一作为来年的生产基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教育经费包括人员工资行政经费和基本建设维修费等,均由国家拨款,部分由县财政补差,学田已失去以地租补助教育经费的作用。土改时保留的学田,有的交给农民耕种,有的作为学生生产实习园地或用作学校副食品生产基地,已失去原来学田的意义。

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 土地志

《长春市志 土地志》

出版者:吉林人民出版社

本志书记述的是1936-1990年长春市土地管理史上第一部志书,为土地管理部门积累了一笔宝贵的知识财富。本志书的出版,有利于提高全市土地管理干部的历史素养,丰富土地管理专业知识,增强土地管理的责任感,为搞好全市土地管理提供了宝贵的历史借鉴。它有益当代,惠及子孙,意义深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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