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土地证书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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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志 土地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4622
颗粒名称: 五、土地证书
分类号: F301.1
页数: 3
页码: 187-189
摘要: 本文记述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长春市人民政府依法对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颁发了各种土地证书情况。
关键词: 长春市 土地 证书

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长春市人民政府依法对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颁发了各种土地证书。
  土地证书是确认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法律凭证,由市、县人民政府颁发,土地权属单位保存。土地证书共有三种:即对依法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和个人,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对依法拥有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颁发《集体土地所有证》;对依法取得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颁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我国土地改革后,人民政府对分到土地的农民曾发给土地所有证,承认农民对土地的所有权。城市郊区土改完成后,对分得国有土地的农民,由市人民政府发给国有土地(农耕地)使用证,对农民原有土地则发给土地所有证。农村人民公社化后,农民的土地成为集体所有,土地证失去了存在的意义。
  在长春市日常地籍管理、变更土地登记和全市房地产登记中都有土地发证工作。现将三次发证范围较大,发证数量较多的发证活动记述如下:
  (一)建国初期,土地改革完成以后,由县人民政府发给土地所有证,并承认一切土地所有者自由经营,买卖及出租其土地的权利。土地改革以前的土地契约,一律作废。
  1950年11月10日政务院第58次政务会议通过了《城市郊区土地改革条例》,其中第九条规定:城市郊区所有没收和征收得来的农业土地,一律归国家所有,由市人民政府管理,连同国家在郊区所有的其他可分的农业土地,交由乡农民协会按照土地改革法第十一条及十二条规定的原则,统一地、公平合理地分配给无地少地的农民耕种使用,由市人民政府发给国有土地使用证,保障农民对该项土地的使用权。
  1952年长春市政府发布《长春市房地产登记暂行办法》规定:“经房地产总登记确定产权及地籍整理完毕时,得统一填发房地照,同时将以前业主所有一切证件完全缴回,一并注销或焚毁之。”此次登记以后,都依规定给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颁发了土地证书。
  (二)1986年4月,长春市人民政府决定开展城镇房地产权属登记核发证照工作。规定凡在市行政区范围内和郊区、县(镇)独立工矿区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驻军及居民使用的国有土地(其中农民耕种土地暂缓发证)均属核(换)发证范围。
  凡土地使用者一律按市政府发布通告的规定,申请登记,交验证件,经审核换发新的土地使用证。对土地使用权有争议者,由普查办公室进行仲裁,对仲裁不服者,由法院依法解决后核发土地使用证。
  登记核发证照工作从1985年第四季度准备,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培训,然后搞试点,取得经验后,于1986年初全市开始总登记。据统计,从1986年初开始到1987底,对城市用地清查登记审核了单位用地882件,土地面积3024.5公顷,个人用地6347件,面积31.7公顷,全部发放了土地使用证。
  房地产证代号是:南关区为100001,宽城区为200001,朝阳区为300001,二道河子区为400001,第一个号为“区”的代称,后边为顺序号。房地产证件顺号以区为单位进行编排。各区在编排房地产证件顺序号时,都留出1000个号,即从1001开始编排。房地产证件一律用炭素墨水填写,字迹工整清楚。
  在填写土地证书时,首先核对档案材料与证件内容填写的是否一致,土地证件与位置图是否一致,还要核对登记表、调查报告、户口、名章是否相符,单位名称与委托书公章是否相符,经审查无问题,填写领取证件通知书,单位或个人再持通知书和有关证件前来领取房地产证件。
  (三)1988年长春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家土地管理局〔1988〕国土(籍)字67号和吉林省土地管理局土籍字〔1988〕77号文件精神,为强化土地管理,维护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以适应国有土地使用制度的改革和颁发国家统一制定的土地证照的需要,对长春市城区和各县(市)、郊区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了申报登记。登记工作各县(市)和郊区由长春市土地管理局负责实施,长春市城区由长春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实施。
  发证工作是从1988年底开始,对权属来源合法,面积准确,界址清楚无争议,有一张完整的宗地图的单位,各地政府给土地使用者发放了《国有土地使用证》。到1991年第一季度末,长春市各县(市)和郊区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申报登记基本结束,共发出《国有土地使用证》99422册,占应发证的94.5%,收取申报登记费1680多万元。长春市城区的登记发证工作由于此间正处于实现城乡土地地政统管中,发证工作自行中止。
  这次发放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为册式,红色封面,正面印有国徽,有土地使用者名称、地址、图号、地号、用途,批准使用期限、四至、用地面积、土地等级以及变更记事栏和附图。使用证由国家土地管理局统一监制,由县以上人民政府核发,并由填发机关(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共同盖章生效。

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 土地志

《长春市志 土地志》

出版者:吉林人民出版社

本志书记述的是1936-1990年长春市土地管理史上第一部志书,为土地管理部门积累了一笔宝贵的知识财富。本志书的出版,有利于提高全市土地管理干部的历史素养,丰富土地管理专业知识,增强土地管理的责任感,为搞好全市土地管理提供了宝贵的历史借鉴。它有益当代,惠及子孙,意义深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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