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土地所有权状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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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志 土地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4621
颗粒名称: 四、土地所有权状
分类号: F301.1
页数: 2
页码: 186-187
摘要: 本文记述的是长春市解放战争时期,1947年国民党长春市政府按照《吉林省土地所有权状发给章程》要求,凡沦陷时期所发给的土地执照,一律换本省规定的土地所有权状。1948年11月4日,榆树县政府在发放土地执照前张贴布告,布告说:“奉东北政委会命令,为确定地权,发展生产,完成土改之最后阶段,本县特于最近期内施行土地丈量及评定等级,以便发放地照”情况。
关键词: 长春市 土地 所有权

内容

解放战争时期,1947年国民党长春市政府按照《吉林省土地所有权状发给章程》要求,凡沦陷时期所发给的土地执照,一律换本省规定的土地所有权状。
  土地所有权状,填写所有权人姓名,土地所在区段、宗地号数、面积、坐落、四至、地类、地价、改良物情形、改良物法定价值、登记号数、收件年月日及号数、他项权利记要。主管机关长官要在土地所有权状上签名,然后加盖官印。土地所有权状附有地段图。
  土地权利转移者,须缴纳契税后发给此状。凡有土地争议者,须待争议解决后发给。土地权利人死亡时,未经继承手续完毕后不得发给。土地权利人换领土地所有权状时,每张应缴手续费流通券200元。换照时须于原有的证件上加盖“无效”戳记后,仍发还原持有人。
  发给土地所有权状前,先行公告产权登记,公告产权登记期间定为两个月,公告期满无异议者,权利即行确定,发给产权人所有权状,或他项权利证明书,以为产权凭证。但“本市数经变乱后,机关与人民各方保管之产权凭证,多遭纷失,间有昧于事理,不明大义者,匿不提供”(据国民党统治时期“地政工作报告”),加上各机关单位以各种借口,拒不登记。从1947年4月1日至10月30日,7个月中,全市仅受理登记1384件,故土地所有权状发放的数量极少。
  1948年春,长春各县广大农村在土地改革基本完成的基础上,选择一个村进行土地丈评和发照试点,然后全面铺开,到1949年建国前先后结束。
  1948年11月4日,榆树县政府在发放土地执照前张贴布告,布告说:“奉东北政委会命令,为确定地权,发展生产,完成土改之最后阶段,本县特于最近期内施行土地丈量及评定等级,以便发放地照”。
  为使丈量精确,等级合理,要求群众认真实报自己的土地面积和产量,对揭发他人瞒报者,予以表扬;要求评议员要认真负责,公正无私,对有意弄错或有其他问题者,交政府依法处理。为个人私利故意捣乱或威吓评议员者,轻者批评,重者交政府处理。对故意造谣,煽动人心,破坏丈量和评议工作者,交政府惩办。
  经过了丈评土地,建立土地台帐,按照台帐和毗连图并找本人核对,经过慎重审核后,才开始填照。为庆祝土地改革胜利,土地还家,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各地都召开群众大会,宣传发照的意义,说明党和政府的土地政策。由于发了地照,确定了地权,农民劳动热情进一步高涨,中农心里托底了,地富也安心了。群众说:“私凭文书,官凭印,土地执照是命根”。

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 土地志

《长春市志 土地志》

出版者:吉林人民出版社

本志书记述的是1936-1990年长春市土地管理史上第一部志书,为土地管理部门积累了一笔宝贵的知识财富。本志书的出版,有利于提高全市土地管理干部的历史素养,丰富土地管理专业知识,增强土地管理的责任感,为搞好全市土地管理提供了宝贵的历史借鉴。它有益当代,惠及子孙,意义深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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