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土地执照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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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志 土地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4620
颗粒名称: 三、土地执照
分类号: F301.22
页数: 2
页码: 185-186
摘要: 本文记述的是长春伪政权规定:“现在发行之地照,系属执照。分清字、基字、升字三种,对于耕地,发清字地照,街基发基字执照,浮多地则另发升字执照”。
关键词: 长春市 土地 执照

内容

长春沦陷初期,伪政权规定:“现在发行之地照,系属执照。分清字、基字、升字三种,对于耕地,发清字地照,街基发基字执照,浮多地则另发升字执照”。
  人民呈请换照时,须先向县署缴纳照费及注册费,由县发给执据,共分三联,存根联送省,备查联留县,执据交呈请人,经省署许可后,始行发照,而将上项执据收回。但一般人民多有仅保存执据而不换照者,因民间将执据与执照同样重视,官方亦认定有同一效力。至于缴回的旧地照,则由县署盖作废印,于每月末汇总送交省公署保存。土地所有者出卖一部分土地时,也将旧照收回,按新面积对买主及卖主各发新照,其手续与前同。
  补发地照,即由地照丢失者,向县公署呈请补发执照,同时将丢失地照之种类名称、号数、发给年月日、发给官厅、所有者姓名及丢失原因等,登报声明无效,并由县布告,由省登载于省公报,经三个月后无人提出异议时,始决定补发,由省公署印发,经县发给呈请人。
  因水冲沙压等原因致土地消灭时,由土地所有者携带地照,向县署呈请免除田赋。经县署按事实调查,附具意见,转呈税务监督署,经认可后,始由县署于征粮册上将该地段取消。以前的地照,则由税务监督盖印作废。
  1936年12月26日伪财政、民政、蒙政三部联合发布《暂行土地执照发给规则》,1937年1月1日实行。同时又公布《暂行土地执照发给事务规程》。
  暂行土地执照是由伪市、县、旗公署发给,每张征收手续费6角,是“地籍整理事业”前的一种临时性的土地执照。由于长春蒙地性质特殊,执照的名称与一般地亩有所不同,一般土地叫“土地执照”,蒙地叫“户管”,其作用是一样的,都是“以凭管业”。
  规则要求土地所有者要向官署提出发照申请书,填写土地坐落、四至、地类、面积、申请事由、申请年月日、申请人的住址及姓名或名称。申请书还要添附证明已缴纳契税、邻地所有权者证明书等,以及土地略图(须记载四至)。“土地执照”和“户管”用纸均各为四联,第一联(存根),留存于伪特别市公署,市公署、市政管理处、县公署或旗公署;第二联(备查),缴送所辖税务监督署;第三联(缴查),缴送所辖省公署;第四联(“土地执照”或“户管”),发给申请人,作为管业凭证。
  1937年1月8日,伪民政部发布训令第12号令各省长(安东省除外)、特别市长,开始换发新土地执照,先行革除因土地执照不统一而发生的各种弊害及不便,为地籍整理扫清障碍。
  在地籍整理结束的地方,土地权利确定以后,再由地籍整理局发给土地执照,作为土地已经登录完毕的证明。然后再由地籍整理局,把地籍图和土地登录簿都移交给伪特别市、市、县或旗公署里头的登录机关保管,以后如再有买卖或典押土地等都先上登录官署去声明,办理登录手续,换发土地执照。照上注明:“本执照依土地审定法对权利确定之土地权利人而发给之。”
  自1938年4月1日以后,对蒙地开始发放修正蒙地执照。该执照由伪吉林省公署和郭尔罗斯前旗公署发给。执照注明:“查本土地系郭尔罗斯前旗关系蒙地,今有××县××屯人×××,依向例取得后开永租权,兹为发给土地执照,以凭管业”。

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 土地志

《长春市志 土地志》

出版者:吉林人民出版社

本志书记述的是1936-1990年长春市土地管理史上第一部志书,为土地管理部门积累了一笔宝贵的知识财富。本志书的出版,有利于提高全市土地管理干部的历史素养,丰富土地管理专业知识,增强土地管理的责任感,为搞好全市土地管理提供了宝贵的历史借鉴。它有益当代,惠及子孙,意义深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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