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长春市志 土地志》 图书 |
唯一号: | 070120020220004619 |
颗粒名称: | 二、地照 |
分类号: | F301.22 |
页数: | 3 |
页码: | 182-184 |
摘要: | 本文记述的是长春市民国时期,在自报升科中,民旗地亩和蒙地分别发给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凭证,种类繁多,统称为“地照”。民国初年,在清理旧时地产时换发了土地所有权凭证。即将清朝时业主的田单、契据等地权凭证收缴存卷备查,发给土地所有者“土地执业证”,作为土地执业凭证。1921年省清理田赋局公布《修正长春、农安、德惠、长岭四县蒙地自报升科章程》,换发新照。发照机关为吉林省长公署和郭尔罗斯前旗王府联合颁发。地照遗失时,在宣布作废一个月后且无纠葛时,填写四邻及百家长的证明,向田赋局申请补发。从现存的历史档案中得知,改革蒙地人民换照简章的规定得到了贯彻情况。 |
关键词: | 长春市 土地发证 地照 |
出版者:吉林人民出版社
本志书记述的是1936-1990年长春市土地管理史上第一部志书,为土地管理部门积累了一笔宝贵的知识财富。本志书的出版,有利于提高全市土地管理干部的历史素养,丰富土地管理专业知识,增强土地管理的责任感,为搞好全市土地管理提供了宝贵的历史借鉴。它有益当代,惠及子孙,意义深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