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地照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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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志 土地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4619
颗粒名称: 二、地照
分类号: F301.22
页数: 3
页码: 182-184
摘要: 本文记述的是长春市民国时期,在自报升科中,民旗地亩和蒙地分别发给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凭证,种类繁多,统称为“地照”。民国初年,在清理旧时地产时换发了土地所有权凭证。即将清朝时业主的田单、契据等地权凭证收缴存卷备查,发给土地所有者“土地执业证”,作为土地执业凭证。1921年省清理田赋局公布《修正长春、农安、德惠、长岭四县蒙地自报升科章程》,换发新照。发照机关为吉林省长公署和郭尔罗斯前旗王府联合颁发。地照遗失时,在宣布作废一个月后且无纠葛时,填写四邻及百家长的证明,向田赋局申请补发。从现存的历史档案中得知,改革蒙地人民换照简章的规定得到了贯彻情况。
关键词: 长春市 土地发证 地照

内容

民国时期,在自报升科中,民旗地亩和蒙地分别发给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凭证,种类繁多,统称为“地照”。
  民国初年,在清理旧时地产时换发了土地所有权凭证。即将清朝时业主的田单、契据等地权凭证收缴存卷备查,发给土地所有者“土地执业证”,作为土地执业凭证。
  1917年,民旗地亩自报升科章程中有“给照”规定,自报地亩由各县填发“执据”,按月送省缴验,待省派员勘查后再行分别填写由财政部颁发的部照,由各县转给土地所有者。各地主于呈报后尚有发生界址不清等事,互起争执者,如不在法定民刑诉讼范围内,得由县知事判决呈报,再行换给部照。
  1920年,吉林全省清查土地局改为清理田赋局后,榆树、双阳土地自报升科和长春、农安、德惠土地自报升科及发照等由各县清理田赋处办理。1921年,吉林省清丈放荒办法规定,榆树、双阳等县民旗地亩一律清丈,由巡按使公署印发清字、荒字、熟字、升字四项执照,民旗原有租赋各地发给清字印照;原有印契地亩暨各项公产未经升科者,发给升字印照;新放生荒发给荒字印照;熟荒发给熟字印照。
  1921年省清理田赋局公布《修正长春、农安、德惠、长岭四县蒙地自报升科章程》,换发新照。章程规定,“佃民原额原扣地亩,一律换发汉蒙合璧大照,以为永远承佃执业……其原有契照,由该管县知事验讫,盖以注销字据,仍皆发还原户。”
  由于新照用汉蒙两种文字印就,又由汉蒙两大行政机关钤印,故称“汉蒙合璧大照”。又称新照。发照机关为吉林省长公署和郭尔罗斯前旗王府联合颁发。
  在发给汉蒙合璧大照之前,先发给“丈单”,记录勘丈事项,然后持丈单缴纳地价后,换发“执票”,执票上主要填写某户土地坐落、土地种类(熟地、荒地、纳租地)、段数、四至,以上共有地多少段,原额地若干,原扣地若干,浮多地若干,以及缴纳经费、大照费、注册费、荒地价的数目等,发给地户收执,然后再以执票换领“汉蒙合璧大照”。
  新照在蒙旗印刷、盖印后送吉林省长公署盖印后,送田赋局编号,再分发各县填写。
  发放新照的同时,改收照费标准:每大照一张准填地6段,填地1段至2段者,收大洋1元;3段至4段者,收大洋2元;5段至6段者,收大洋3元。所收照费除县知事及蒙租柜各提留1成外,其余8成均解清理田赋局,以资支付印刷查核等费。
  地照遗失时,在宣布作废一个月后且无纠葛时,填写四邻及百家长的证明,向田赋局申请补发。
  城镇街基地自报浮多升科时发给民户的管业凭证,亦为汉蒙合璧式执照。
  据资料记载,1922年蒙地自报浮多升科时发放的大照内,不再沿用以前的“大小租钱”等字句,蒙租、田赋截然分开,定为前者3角,后者2角。并写明:如遇天灾,田赋准予按章缓免,但蒙租不准减免。其余记载事项,如“再查有隐匿不报等项情弊,定行照章严惩不贷”等约束性要求,与清代“龙照”大体相同。
  过去,长春地区凡属人民买卖地亩,一经立契,即应到县投税,立予过割换照。惟长春、农安、德惠三县蒙地,自清代例不税契。平时人民买卖地亩,两家立契后,蒙租局不予过割换照,仍以原主姓名封纳大租。到民国时期,人民买卖蒙地文契,虽也投税,而换照办法仍循旧章,没有进行改革,时间已久,积弊日深。例如甲有地60垧以20垧卖于乙,又以20垧兑于丙,乙丙两户虽已买地,但按蒙地习惯不能劈照,及至大租开征须将应封租款,仍交由甲代封。其代封之人往往将租款私自使用,不代完纳,漏租之弊即由此而生。且甲以售余之地20垧仍执有60垧之地照暗中抵押,至贷款到手后将原剩本地20垧兑于丁,甲则携款远徙,不知去向。及贷款到期,放款者欲处分此地,又与乙丙丁3户发生争执,而乙丙丁3户仅有买地文契,并无官家所发地照。此项地亩在甲既经卖尽已无纳税义务,而买主未予过割又不能以新名封纳大租。因此任听遗漏,常有十余年或数十年之久漏租,无人完纳。
  鉴于上述情况,吉林全省清理田赋局对蒙地换照问题,认为积弊太深,应当进行改革。遂于1926年6月发布《长农德岭四县蒙地人民换照简章》,规定长、农、德、岭四县蒙地人民买卖地亩都要随时换照。凡人民转兑分割、析居分产蒙地,地主到县投税,县署即立予过割,将原照缴县,交由蒙租局注销,另填新照,确定产权。
  地主如将地照遗失,呈请补发者,须由原主将失照登报声明作废,满一个月后,实无其它纠葛,再由县署取其原主殷实铺保2家,并地邻及百家长等证明切结,连同报纸转呈清理田赋局核明立案,方准补发。
  从现存的历史档案中得知,改革蒙地人民换照简章的规定得到了贯彻。1926年8月31日,德惠县公署布告第67号向全县布告简章全文,曾要求全县人民一体周知。

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 土地志

《长春市志 土地志》

出版者:吉林人民出版社

本志书记述的是1936-1990年长春市土地管理史上第一部志书,为土地管理部门积累了一笔宝贵的知识财富。本志书的出版,有利于提高全市土地管理干部的历史素养,丰富土地管理专业知识,增强土地管理的责任感,为搞好全市土地管理提供了宝贵的历史借鉴。它有益当代,惠及子孙,意义深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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