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龙照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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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志 土地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4618
颗粒名称: 一、龙照
分类号: F301.22
页数: 2
页码: 181-182
摘要: 本文记述的是长春市清代郭尔罗斯前旗蒙地,自乾隆朝中期即不断有民人流入垦种。及至嘉庆年间,蒙古王公以“借地养民”的名义,向民人丈放土地,民人向蒙公交纳租粮,成为蒙公的佃户。这些佃户转让自己的权利时,使用“兑契”,即民间土地转移时订立的“白契”。证明蒙公与佃户关系的文书,一般称为“蒙照”,是由蒙古王公发给佃户的,以后收回“蒙照”,换发了由官方发放的新的执照。
关键词: 长春市 土地发证 龙照

内容

清代郭尔罗斯前旗蒙地,自乾隆朝中期即不断有民人流入垦种。及至嘉庆年间,蒙古王公以“借地养民”的名义,向民人丈放土地,民人向蒙公交纳租粮,成为蒙公的佃户。这些佃户转让自己的权利时,使用“兑契”,即民间土地转移时订立的“白契”。证明蒙公与佃户关系的文书,一般称为“蒙照”,是由蒙古王公发给佃户的,以后收回“蒙照”,换发了由官方发放的新的执照。
  长春发现最早的大照是嘉庆七年(1802年)由长春理事分府发放的“门牌”。门牌上写有:“因地界牵混,顷亩不清,有民人曾费资本,契纸草率,甚有未曾立约者,真伪莫辨,亩数不实,名姓讹舛,致成争讼。……本分府有弹压稽察之责,除彻底清查民户姓名人口地亩数目造册存查外,合行换给门牌,注明地数并将原来年月籍贯详注于后,不惟稽查奸徒欺诈,兼与尔等收执为凭”。由此可知,长春理事分府衙门发给的门牌,是集土地执照和户籍于一身的文件,是百姓执业的凭证,是长春出现最早的具有大照性质的土地证书。以后发放的“门牌”,虽然也添写承租纳租地的数量,但门牌的性质较前有所改变,土地证书性质减弱,而侧重户籍作用了。
  代替门牌的是嘉庆十年(1805年)十月,长春理事分府给长春厅所属种地民人发放“种地执照”,主要是限制民人开发余荒,要求民人“按照本身所开熟地数目耕种纳租”,“嗣后不得再以余荒妄思争控”。
  如前如述,长春开放之初,嘉庆年间长春理事分府发放的“门牌”和“种地执照”,仅具有大照的性质,都不能称其为正式“大照”。直到光绪九年(1883年)才发放了正式土地执照。“执照”是由吉林将军衙门清丈时发放的,盖有“吉林长春厅理事通判之关防”,因“执照”眉头印有飞龙纹饰,故称“龙照”。
  龙照注明,对浮多地亩“先收地价市钱二吊一百文,发给本公印照。拟自领照之日算起,每垧交纳租钱四百二十文,不准分文拖欠,倘敢故意玩抗不结,定行撤地另佃,仍将原佃送署追租治罪。如遇水旱偏灾,唯因租轻不准报请豁免,务期照数交纳。设有无力耕种转兑与人者,随时赴局报明,换给新照……。”
  光绪二十三年(1897年),由郭尔罗斯札萨克辅国公和长春府正堂联名发放的执照,除记载土地面积、坐落、四至等项外,注明文字较多,首先说明给照原因是府属四乡地亩“因光绪八年丈地之后,至今十余年,转兑各户均未换名过户注册,甚有十余家抱封一户。日久积弊丛生,不但民间受害无穷,即征收租项亦难清理”,接着是给照收费规定:“每给票一张,照旧章出印钱两吊。其地如在十亩以内,免出津贴;自十亩至五十亩,每亩出津贴中钱十文;五十亩至百亩出中钱十五文;百亩以上,每亩出中钱二十文,此外不准分文多索。”
  宣统二年(1910年),蒙地增租,换发新照,照内除有关面积、坐落、四至等项外,仍有很多说明性文字,主要说明此次清理田赋,换发新照的原因是“郭尔罗斯前旗地亩向多侵隐影射,此次清理田赋,明定折扣,以免人民日后浮多补价之累”。“除沙岗低洼永远不能开垦者应准免租外,其余每垧大小租钱六百六十文,以四百二十文仍归蒙旗,其二百四十文拨归公用。”其他对佃户要求与“龙照”大同小异。

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 土地志

《长春市志 土地志》

出版者:吉林人民出版社

本志书记述的是1936-1990年长春市土地管理史上第一部志书,为土地管理部门积累了一笔宝贵的知识财富。本志书的出版,有利于提高全市土地管理干部的历史素养,丰富土地管理专业知识,增强土地管理的责任感,为搞好全市土地管理提供了宝贵的历史借鉴。它有益当代,惠及子孙,意义深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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