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土地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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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志 土地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4617
颗粒名称: 第二节 土地发证
分类号: F301.22
页数: 9
页码: 181-189
摘要: 本节记述的是长春市土地发证情况包括龙照、地照、土地执照、土地所有权状、土地证书等。
关键词: 长春市 土地 发证

内容

历代政府都给土地所有者核发土地证书,以保护其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它也是土地所有者手中的土地权属凭证。各时期土地证书名称不同,发放机关不同,印刷格式不同,但发证的手续、用途等大体相同。土地发证多是伴随着清丈升科、自报升科、土地登记、日常地籍管理等活动,或是朝代更迭后换发的。对历代土地证书,长春农民习惯上通称“大照”。
  一、龙照
  清代郭尔罗斯前旗蒙地,自乾隆朝中期即不断有民人流入垦种。及至嘉庆年间,蒙古王公以“借地养民”的名义,向民人丈放土地,民人向蒙公交纳租粮,成为蒙公的佃户。这些佃户转让自己的权利时,使用“兑契”,即民间土地转移时订立的“白契”。证明蒙公与佃户关系的文书,一般称为“蒙照”,是由蒙古王公发给佃户的,以后收回“蒙照”,换发了由官方发放的新的执照。
  长春发现最早的大照是嘉庆七年(1802年)由长春理事分府发放的“门牌”。门牌上写有:“因地界牵混,顷亩不清,有民人曾费资本,契纸草率,甚有未曾立约者,真伪莫辨,亩数不实,名姓讹舛,致成争讼。……本分府有弹压稽察之责,除彻底清查民户姓名人口地亩数目造册存查外,合行换给门牌,注明地数并将原来年月籍贯详注于后,不惟稽查奸徒欺诈,兼与尔等收执为凭”。由此可知,长春理事分府衙门发给的门牌,是集土地执照和户籍于一身的文件,是百姓执业的凭证,是长春出现最早的具有大照性质的土地证书。以后发放的“门牌”,虽然也添写承租纳租地的数量,但门牌的性质较前有所改变,土地证书性质减弱,而侧重户籍作用了。
  代替门牌的是嘉庆十年(1805年)十月,长春理事分府给长春厅所属种地民人发放“种地执照”,主要是限制民人开发余荒,要求民人“按照本身所开熟地数目耕种纳租”,“嗣后不得再以余荒妄思争控”。
  如前如述,长春开放之初,嘉庆年间长春理事分府发放的“门牌”和“种地执照”,仅具有大照的性质,都不能称其为正式“大照”。直到光绪九年(1883年)才发放了正式土地执照。“执照”是由吉林将军衙门清丈时发放的,盖有“吉林长春厅理事通判之关防”,因“执照”眉头印有飞龙纹饰,故称“龙照”。
  龙照注明,对浮多地亩“先收地价市钱二吊一百文,发给本公印照。拟自领照之日算起,每垧交纳租钱四百二十文,不准分文拖欠,倘敢故意玩抗不结,定行撤地另佃,仍将原佃送署追租治罪。如遇水旱偏灾,唯因租轻不准报请豁免,务期照数交纳。设有无力耕种转兑与人者,随时赴局报明,换给新照……。”
  光绪二十三年(1897年),由郭尔罗斯札萨克辅国公和长春府正堂联名发放的执照,除记载土地面积、坐落、四至等项外,注明文字较多,首先说明给照原因是府属四乡地亩“因光绪八年丈地之后,至今十余年,转兑各户均未换名过户注册,甚有十余家抱封一户。日久积弊丛生,不但民间受害无穷,即征收租项亦难清理”,接着是给照收费规定:“每给票一张,照旧章出印钱两吊。其地如在十亩以内,免出津贴;自十亩至五十亩,每亩出津贴中钱十文;五十亩至百亩出中钱十五文;百亩以上,每亩出中钱二十文,此外不准分文多索。”
  宣统二年(1910年),蒙地增租,换发新照,照内除有关面积、坐落、四至等项外,仍有很多说明性文字,主要说明此次清理田赋,换发新照的原因是“郭尔罗斯前旗地亩向多侵隐影射,此次清理田赋,明定折扣,以免人民日后浮多补价之累”。“除沙岗低洼永远不能开垦者应准免租外,其余每垧大小租钱六百六十文,以四百二十文仍归蒙旗,其二百四十文拨归公用。”其他对佃户要求与“龙照”大同小异。
  二、地照
  民国时期,在自报升科中,民旗地亩和蒙地分别发给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凭证,种类繁多,统称为“地照”。
  民国初年,在清理旧时地产时换发了土地所有权凭证。即将清朝时业主的田单、契据等地权凭证收缴存卷备查,发给土地所有者“土地执业证”,作为土地执业凭证。
  1917年,民旗地亩自报升科章程中有“给照”规定,自报地亩由各县填发“执据”,按月送省缴验,待省派员勘查后再行分别填写由财政部颁发的部照,由各县转给土地所有者。各地主于呈报后尚有发生界址不清等事,互起争执者,如不在法定民刑诉讼范围内,得由县知事判决呈报,再行换给部照。
  1920年,吉林全省清查土地局改为清理田赋局后,榆树、双阳土地自报升科和长春、农安、德惠土地自报升科及发照等由各县清理田赋处办理。1921年,吉林省清丈放荒办法规定,榆树、双阳等县民旗地亩一律清丈,由巡按使公署印发清字、荒字、熟字、升字四项执照,民旗原有租赋各地发给清字印照;原有印契地亩暨各项公产未经升科者,发给升字印照;新放生荒发给荒字印照;熟荒发给熟字印照。
  1921年省清理田赋局公布《修正长春、农安、德惠、长岭四县蒙地自报升科章程》,换发新照。章程规定,“佃民原额原扣地亩,一律换发汉蒙合璧大照,以为永远承佃执业……其原有契照,由该管县知事验讫,盖以注销字据,仍皆发还原户。”
  由于新照用汉蒙两种文字印就,又由汉蒙两大行政机关钤印,故称“汉蒙合璧大照”。又称新照。发照机关为吉林省长公署和郭尔罗斯前旗王府联合颁发。
  在发给汉蒙合璧大照之前,先发给“丈单”,记录勘丈事项,然后持丈单缴纳地价后,换发“执票”,执票上主要填写某户土地坐落、土地种类(熟地、荒地、纳租地)、段数、四至,以上共有地多少段,原额地若干,原扣地若干,浮多地若干,以及缴纳经费、大照费、注册费、荒地价的数目等,发给地户收执,然后再以执票换领“汉蒙合璧大照”。
  新照在蒙旗印刷、盖印后送吉林省长公署盖印后,送田赋局编号,再分发各县填写。
  发放新照的同时,改收照费标准:每大照一张准填地6段,填地1段至2段者,收大洋1元;3段至4段者,收大洋2元;5段至6段者,收大洋3元。所收照费除县知事及蒙租柜各提留1成外,其余8成均解清理田赋局,以资支付印刷查核等费。
  地照遗失时,在宣布作废一个月后且无纠葛时,填写四邻及百家长的证明,向田赋局申请补发。
  城镇街基地自报浮多升科时发给民户的管业凭证,亦为汉蒙合璧式执照。
  据资料记载,1922年蒙地自报浮多升科时发放的大照内,不再沿用以前的“大小租钱”等字句,蒙租、田赋截然分开,定为前者3角,后者2角。并写明:如遇天灾,田赋准予按章缓免,但蒙租不准减免。其余记载事项,如“再查有隐匿不报等项情弊,定行照章严惩不贷”等约束性要求,与清代“龙照”大体相同。
  过去,长春地区凡属人民买卖地亩,一经立契,即应到县投税,立予过割换照。惟长春、农安、德惠三县蒙地,自清代例不税契。平时人民买卖地亩,两家立契后,蒙租局不予过割换照,仍以原主姓名封纳大租。到民国时期,人民买卖蒙地文契,虽也投税,而换照办法仍循旧章,没有进行改革,时间已久,积弊日深。例如甲有地60垧以20垧卖于乙,又以20垧兑于丙,乙丙两户虽已买地,但按蒙地习惯不能劈照,及至大租开征须将应封租款,仍交由甲代封。其代封之人往往将租款私自使用,不代完纳,漏租之弊即由此而生。且甲以售余之地20垧仍执有60垧之地照暗中抵押,至贷款到手后将原剩本地20垧兑于丁,甲则携款远徙,不知去向。及贷款到期,放款者欲处分此地,又与乙丙丁3户发生争执,而乙丙丁3户仅有买地文契,并无官家所发地照。此项地亩在甲既经卖尽已无纳税义务,而买主未予过割又不能以新名封纳大租。因此任听遗漏,常有十余年或数十年之久漏租,无人完纳。
  鉴于上述情况,吉林全省清理田赋局对蒙地换照问题,认为积弊太深,应当进行改革。遂于1926年6月发布《长农德岭四县蒙地人民换照简章》,规定长、农、德、岭四县蒙地人民买卖地亩都要随时换照。凡人民转兑分割、析居分产蒙地,地主到县投税,县署即立予过割,将原照缴县,交由蒙租局注销,另填新照,确定产权。
  地主如将地照遗失,呈请补发者,须由原主将失照登报声明作废,满一个月后,实无其它纠葛,再由县署取其原主殷实铺保2家,并地邻及百家长等证明切结,连同报纸转呈清理田赋局核明立案,方准补发。
  从现存的历史档案中得知,改革蒙地人民换照简章的规定得到了贯彻。1926年8月31日,德惠县公署布告第67号向全县布告简章全文,曾要求全县人民一体周知。
  三、土地执照
  长春沦陷初期,伪政权规定:“现在发行之地照,系属执照。分清字、基字、升字三种,对于耕地,发清字地照,街基发基字执照,浮多地则另发升字执照”。
  人民呈请换照时,须先向县署缴纳照费及注册费,由县发给执据,共分三联,存根联送省,备查联留县,执据交呈请人,经省署许可后,始行发照,而将上项执据收回。但一般人民多有仅保存执据而不换照者,因民间将执据与执照同样重视,官方亦认定有同一效力。至于缴回的旧地照,则由县署盖作废印,于每月末汇总送交省公署保存。土地所有者出卖一部分土地时,也将旧照收回,按新面积对买主及卖主各发新照,其手续与前同。
  补发地照,即由地照丢失者,向县公署呈请补发执照,同时将丢失地照之种类名称、号数、发给年月日、发给官厅、所有者姓名及丢失原因等,登报声明无效,并由县布告,由省登载于省公报,经三个月后无人提出异议时,始决定补发,由省公署印发,经县发给呈请人。
  因水冲沙压等原因致土地消灭时,由土地所有者携带地照,向县署呈请免除田赋。经县署按事实调查,附具意见,转呈税务监督署,经认可后,始由县署于征粮册上将该地段取消。以前的地照,则由税务监督盖印作废。
  1936年12月26日伪财政、民政、蒙政三部联合发布《暂行土地执照发给规则》,1937年1月1日实行。同时又公布《暂行土地执照发给事务规程》。
  暂行土地执照是由伪市、县、旗公署发给,每张征收手续费6角,是“地籍整理事业”前的一种临时性的土地执照。由于长春蒙地性质特殊,执照的名称与一般地亩有所不同,一般土地叫“土地执照”,蒙地叫“户管”,其作用是一样的,都是“以凭管业”。
  规则要求土地所有者要向官署提出发照申请书,填写土地坐落、四至、地类、面积、申请事由、申请年月日、申请人的住址及姓名或名称。申请书还要添附证明已缴纳契税、邻地所有权者证明书等,以及土地略图(须记载四至)。“土地执照”和“户管”用纸均各为四联,第一联(存根),留存于伪特别市公署,市公署、市政管理处、县公署或旗公署;第二联(备查),缴送所辖税务监督署;第三联(缴查),缴送所辖省公署;第四联(“土地执照”或“户管”),发给申请人,作为管业凭证。
  1937年1月8日,伪民政部发布训令第12号令各省长(安东省除外)、特别市长,开始换发新土地执照,先行革除因土地执照不统一而发生的各种弊害及不便,为地籍整理扫清障碍。
  在地籍整理结束的地方,土地权利确定以后,再由地籍整理局发给土地执照,作为土地已经登录完毕的证明。然后再由地籍整理局,把地籍图和土地登录簿都移交给伪特别市、市、县或旗公署里头的登录机关保管,以后如再有买卖或典押土地等都先上登录官署去声明,办理登录手续,换发土地执照。照上注明:“本执照依土地审定法对权利确定之土地权利人而发给之。”
  自1938年4月1日以后,对蒙地开始发放修正蒙地执照。该执照由伪吉林省公署和郭尔罗斯前旗公署发给。执照注明:“查本土地系郭尔罗斯前旗关系蒙地,今有××县××屯人×××,依向例取得后开永租权,兹为发给土地执照,以凭管业”。
  四、土地所有权状
  解放战争时期,1947年国民党长春市政府按照《吉林省土地所有权状发给章程》要求,凡沦陷时期所发给的土地执照,一律换本省规定的土地所有权状。
  土地所有权状,填写所有权人姓名,土地所在区段、宗地号数、面积、坐落、四至、地类、地价、改良物情形、改良物法定价值、登记号数、收件年月日及号数、他项权利记要。主管机关长官要在土地所有权状上签名,然后加盖官印。土地所有权状附有地段图。
  土地权利转移者,须缴纳契税后发给此状。凡有土地争议者,须待争议解决后发给。土地权利人死亡时,未经继承手续完毕后不得发给。土地权利人换领土地所有权状时,每张应缴手续费流通券200元。换照时须于原有的证件上加盖“无效”戳记后,仍发还原持有人。
  发给土地所有权状前,先行公告产权登记,公告产权登记期间定为两个月,公告期满无异议者,权利即行确定,发给产权人所有权状,或他项权利证明书,以为产权凭证。但“本市数经变乱后,机关与人民各方保管之产权凭证,多遭纷失,间有昧于事理,不明大义者,匿不提供”(据国民党统治时期“地政工作报告”),加上各机关单位以各种借口,拒不登记。从1947年4月1日至10月30日,7个月中,全市仅受理登记1384件,故土地所有权状发放的数量极少。
  1948年春,长春各县广大农村在土地改革基本完成的基础上,选择一个村进行土地丈评和发照试点,然后全面铺开,到1949年建国前先后结束。
  1948年11月4日,榆树县政府在发放土地执照前张贴布告,布告说:“奉东北政委会命令,为确定地权,发展生产,完成土改之最后阶段,本县特于最近期内施行土地丈量及评定等级,以便发放地照”。
  为使丈量精确,等级合理,要求群众认真实报自己的土地面积和产量,对揭发他人瞒报者,予以表扬;要求评议员要认真负责,公正无私,对有意弄错或有其他问题者,交政府依法处理。为个人私利故意捣乱或威吓评议员者,轻者批评,重者交政府处理。对故意造谣,煽动人心,破坏丈量和评议工作者,交政府惩办。
  经过了丈评土地,建立土地台帐,按照台帐和毗连图并找本人核对,经过慎重审核后,才开始填照。为庆祝土地改革胜利,土地还家,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各地都召开群众大会,宣传发照的意义,说明党和政府的土地政策。由于发了地照,确定了地权,农民劳动热情进一步高涨,中农心里托底了,地富也安心了。群众说:“私凭文书,官凭印,土地执照是命根”。
  五、土地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长春市人民政府依法对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颁发了各种土地证书。
  土地证书是确认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法律凭证,由市、县人民政府颁发,土地权属单位保存。土地证书共有三种:即对依法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和个人,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对依法拥有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颁发《集体土地所有证》;对依法取得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颁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我国土地改革后,人民政府对分到土地的农民曾发给土地所有证,承认农民对土地的所有权。城市郊区土改完成后,对分得国有土地的农民,由市人民政府发给国有土地(农耕地)使用证,对农民原有土地则发给土地所有证。农村人民公社化后,农民的土地成为集体所有,土地证失去了存在的意义。
  在长春市日常地籍管理、变更土地登记和全市房地产登记中都有土地发证工作。现将三次发证范围较大,发证数量较多的发证活动记述如下:
  (一)建国初期,土地改革完成以后,由县人民政府发给土地所有证,并承认一切土地所有者自由经营,买卖及出租其土地的权利。土地改革以前的土地契约,一律作废。
  1950年11月10日政务院第58次政务会议通过了《城市郊区土地改革条例》,其中第九条规定:城市郊区所有没收和征收得来的农业土地,一律归国家所有,由市人民政府管理,连同国家在郊区所有的其他可分的农业土地,交由乡农民协会按照土地改革法第十一条及十二条规定的原则,统一地、公平合理地分配给无地少地的农民耕种使用,由市人民政府发给国有土地使用证,保障农民对该项土地的使用权。
  1952年长春市政府发布《长春市房地产登记暂行办法》规定:“经房地产总登记确定产权及地籍整理完毕时,得统一填发房地照,同时将以前业主所有一切证件完全缴回,一并注销或焚毁之。”此次登记以后,都依规定给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颁发了土地证书。
  (二)1986年4月,长春市人民政府决定开展城镇房地产权属登记核发证照工作。规定凡在市行政区范围内和郊区、县(镇)独立工矿区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驻军及居民使用的国有土地(其中农民耕种土地暂缓发证)均属核(换)发证范围。
  凡土地使用者一律按市政府发布通告的规定,申请登记,交验证件,经审核换发新的土地使用证。对土地使用权有争议者,由普查办公室进行仲裁,对仲裁不服者,由法院依法解决后核发土地使用证。
  登记核发证照工作从1985年第四季度准备,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培训,然后搞试点,取得经验后,于1986年初全市开始总登记。据统计,从1986年初开始到1987底,对城市用地清查登记审核了单位用地882件,土地面积3024.5公顷,个人用地6347件,面积31.7公顷,全部发放了土地使用证。
  房地产证代号是:南关区为100001,宽城区为200001,朝阳区为300001,二道河子区为400001,第一个号为“区”的代称,后边为顺序号。房地产证件顺号以区为单位进行编排。各区在编排房地产证件顺序号时,都留出1000个号,即从1001开始编排。房地产证件一律用炭素墨水填写,字迹工整清楚。
  在填写土地证书时,首先核对档案材料与证件内容填写的是否一致,土地证件与位置图是否一致,还要核对登记表、调查报告、户口、名章是否相符,单位名称与委托书公章是否相符,经审查无问题,填写领取证件通知书,单位或个人再持通知书和有关证件前来领取房地产证件。
  (三)1988年长春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家土地管理局〔1988〕国土(籍)字67号和吉林省土地管理局土籍字〔1988〕77号文件精神,为强化土地管理,维护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以适应国有土地使用制度的改革和颁发国家统一制定的土地证照的需要,对长春市城区和各县(市)、郊区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了申报登记。登记工作各县(市)和郊区由长春市土地管理局负责实施,长春市城区由长春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实施。
  发证工作是从1988年底开始,对权属来源合法,面积准确,界址清楚无争议,有一张完整的宗地图的单位,各地政府给土地使用者发放了《国有土地使用证》。到1991年第一季度末,长春市各县(市)和郊区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申报登记基本结束,共发出《国有土地使用证》99422册,占应发证的94.5%,收取申报登记费1680多万元。长春市城区的登记发证工作由于此间正处于实现城乡土地地政统管中,发证工作自行中止。
  这次发放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为册式,红色封面,正面印有国徽,有土地使用者名称、地址、图号、地号、用途,批准使用期限、四至、用地面积、土地等级以及变更记事栏和附图。使用证由国家土地管理局统一监制,由县以上人民政府核发,并由填发机关(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共同盖章生效。

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 土地志

《长春市志 土地志》

出版者:吉林人民出版社

本志书记述的是1936-1990年长春市土地管理史上第一部志书,为土地管理部门积累了一笔宝贵的知识财富。本志书的出版,有利于提高全市土地管理干部的历史素养,丰富土地管理专业知识,增强土地管理的责任感,为搞好全市土地管理提供了宝贵的历史借鉴。它有益当代,惠及子孙,意义深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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