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土地总登记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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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志 土地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4615
颗粒名称: 三、土地总登记
分类号: F301.22
页数: 3
页码: 173-175
摘要: 本文记述的是1946年9月,国民党长春市政府组成土地权利清理委员会,清理土地权利,在土地清理的基础上,开展了土地总登记。与此同时,又开始执行行政院第七五二次会议修正通过的《收复地区土地权利清理办法》,规定情况。
关键词: 长春市 土地 总登记

内容

1946年9月,国民党长春市政府组成土地权利清理委员会,清理土地权利,在土地清理的基础上,开展了土地总登记。与此同时,又开始执行行政院第七五二次会议修正通过的《收复地区土地权利清理办法》,规定:
  (一)敌伪组织放领之公有土地,一律无效,但其承领人为自耕农而继续耕作者,得限期重办承领手续,并免予缴价。
  (二)敌伪组织没收或强占之私有土地,应由所有权人提出产权凭证发还之。如有公共事业需要和国家经济建设需要依法征收之。
  (三)敌伪组织发价征收之私有土地,由政府保管清理,得准所有权人提出确实证件,以征收时所领价金按目前物价指数缴价领回。但如有公共事业需要和国家经济建设需要,应依法补办征收手续。
  (四)敌国人民或汉奸强占之私有土地,准由原土地所有权人,提出产权凭证予以发还。
  国民党长春市政府于1947年3月20日为土地权利的清理,做出两项具体规定,以长地字第1129号长春市政府布告公布实施。两项规定是:
  (1)本市境内如有前经敌伪各级组织没收强占或征收之私有土地,除另有规定者外,准由原所有权人依照下列所列期间(表略)提出证明文件,绘具图说及四邻证明书,向本府(地政局)申请以凭核办。
  (2)本市公有土地经敌伪各级组织出卖放领或放租者,其买收人或承租人应遵照下表所列期间(表略),向本府申报听候处理。如逾期不报,除收回其土地外,并以侵占公产论处。
  为加强土地管理,做好土地权利清理和土地总登记工作,除在市政府设立地政局外,还专门成立土地登记处,处长由市长兼,以示重视。但登记进展并不顺利。据1947年5月5日地政局代局长王稔五在市政府工作汇报会上透露:原来拟定土地权利清理起讫时限,以六个月为期,因交通不便,或有其他特殊情形而必须延长时,不得超过2年。但由于双阳、农安等县相继解放,仅有长春市、长春县、德惠县、九台县正在办理中。到1947年5月初为止,长春市、长春县、德惠县、九台县总共收到清理件6560件,已处理的有466件,仅占应处理件数的7.1%。其中九台县收到清理件3600件,均未做处理。在已处理者当中,无偿发还者82件,缴价领回者326件,不发还者58件。要求发还者农地较多,主要是净月、劝农、南河东等区。
  据1948年3月10日地政局工作报告记载,土地权利清理,自1948年1月以来,累计受理申请书10135件,其中属于市街区域者502件,属于农村区域者9633件。先后召开土地权利清理委员会5次,已决定处理办法者172件,尚在处理中者9949件。在已处理者中,备价领回者68件,无价发还者15件,不予发还者89件。
  在清理接管敌伪产业方面,共接管敌伪不动产计437个单位,但多无详确清册,欲加妥善管理,还须进行调查工作。另有部分地产,因坐落不明,还难以进行调查。
  1947年4月,开始土地总登记与土地权利清理交错进行。
  土地登记是土地及其改良物的所有权与他项权利的登记。所有权、地上权、永佃权、地役权、典权、抵押权、耕作权的转移变更或消灭均应进行登记。长春市土地总登记的要求是:
  1.土地申请登记应提出下列文件:申请书、证明登记原因文件、土地所有权状或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依法应提出的书据图件。
  2.土地登记申请书须记载:不动产坐落;地目及地号;面积或等级价格;建筑物的种类及构造;声请人的姓名及住所;代理人声请登记者其姓名及住所;登记标的;登记原因及其日期;登记费额。
  3.申请登记人为权利人或义务人的继承人时,除提出证明文件外,并应取具其亲属的保证书,以保证其为合法继承人。登记人因更名申请登记时,除提出证明文件外,并应具乡镇保甲长或四邻或店铺的保证书,以保证其登记人为原因登记人。
  4.这次土地登记产权凭证是:
  ①伪满时所发给之土地执照及登录讫证;
  ②“九·一八”事变前的原存土地证件;
  ③“八·一五”光复前缴纳捐税的领收证;
  ④如无以上证件须取具乡镇保甲长及四邻证明书。
  依法登记后,发给权利人的土地所有权状或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据1947年9月地政工作报告记载,长春市区土地总登记事务,奉省令设立地籍整理办事处专司其责。因市区地域辽阔,乃分区分期举办。
  长春、中正2区,于1947年4月1日开始办理。登记期限法定为2个月,以后受时局影响,业主观望,多未能依期办理登记手续。经参议会函请展限1个月,截至6月30日为止,共计受理申请登记案件6935件。
  中山、钟华、东光3区土地总登记,于6月16日开始,期限依法定至8月15日截止,但过去半个月仅收13件。
  中正、长春、中山、钟华、东光5区尚未登记的土地,依法应作无主土地公告,公告期间为2个月,在公告期间,原权利人如具备确实证件,仍准申请登记,加征登记费二分之一。过此限期仍不申请登记,即依土地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作为国有土地,由市政府登记之。据地政报告记载,到1948年3月10日,以上5个城区共有无主土地9948宗,其中中正区1245宗,长春区1089宗,中山区2707宗,钟华区4182宗,东光区725宗。
  对未在法定期间登记的无主土地,登记期限依法延长2年为止,于1947年12月16日起施行。补登期间土地由政府代管,收取收益总数十分之一的代管费用。
  公有土地总登记进展情况更糟,据地政工作报告说:“……本市公有房地产,因接管机关多至四十余单位,接管房地产估计全市总数百分之四十以上,均未依法登记。虽经累次函洽,迄今仍有大半未能遵限办理。其已提出登记申请手续者,由于应缴登记费,辄多借故延宕,不曰预算未能列入,即云须待请示决定……。”
  据资料记载,到1947年末,由于长春的双阳、九台、农安县均已先后获得解放,土地总登记仅在长春市和长春县、德惠县部分乡镇进行。据统计,共受理总登记件数50917件。其中长春市共18个区,完成5个区,共受理11769件,约占应完成件数的30%。长春县共25个乡,完成2个乡,共受理40766件,约占应完成件数的20%。德惠县共16个乡,完成2个乡,约占应完成件数的20%。

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 土地志

《长春市志 土地志》

出版者:吉林人民出版社

本志书记述的是1936-1990年长春市土地管理史上第一部志书,为土地管理部门积累了一笔宝贵的知识财富。本志书的出版,有利于提高全市土地管理干部的历史素养,丰富土地管理专业知识,增强土地管理的责任感,为搞好全市土地管理提供了宝贵的历史借鉴。它有益当代,惠及子孙,意义深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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